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一年五月
托管协议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4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5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6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9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 32
十、基金信息披露 .................................................... 34
十一、基金费用 ...................................................... 36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39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40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41
十五、禁止行为 ...................................................... 43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5
十七、违约责任 ...................................................... 4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8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 49
二十、其他事项 ...................................................... 50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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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
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
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
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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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34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罗春风
成立日期:2011年1月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19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000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银行)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成立日期:1987 年12 月22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8]1037 号
联系人:高希泉
联系电话:(0755) 2219 7701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贷、结算、汇兑业务;人民币票据承兑和贴现
各项信托业务;经监管机构批准发行或买卖人民币有价证券;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外汇存款、汇款;
境内境外借款;从事同业拆借;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在境内境外发行或代理
发行外币有价证券;买卖或代客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贸
易、非贸易结算;办理国内结算;国际结算;外币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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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代理收付款项;黄金进
口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提供保管箱服务;外币兑换;结汇、售汇;
信用卡业务;经有关监管机构批准或允许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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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平
安财富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
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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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
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
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且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
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
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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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
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3)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
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4)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2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5)当本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
过180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6)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7)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
果基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
限制;
8)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
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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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
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11)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1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不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
时,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13)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且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
金不符合本条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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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 11)、17)、18)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达
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
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与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
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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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
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
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
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1.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定期存
款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
险。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
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损失。基金
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
人只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
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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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的
个人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就相关事宜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予以
披露,进行风险揭示。
2.基金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总行(本基金托管人除
外)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
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并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应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并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账户名称为
基金名称。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
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且该基金账户为唯
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资金汇划须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系统,存款银行经办行须满足基金
托管人的查询要求,在查复内容中须明确资金到账时间、金额、所入账户名
称、账号。
(5)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经办行定期向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余额对账单。
(6)未支取存款受损责任由存款银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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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
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
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申请。
(8)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存款银行须提供提前支取时的支付
保证承诺和利息计付等具体安排。
(9)需要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的,应在存款协议中明确,存
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
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
3.办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
金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
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由存款银行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存款银行要事先指定经办人员,提供
经办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经办人员应携带
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托管行进行核查。
4.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需提前发送投资指令及其
它相关证明材料到基金托管人处,以便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
务操作程序。如基金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导致出现利息
损失的,基金管理人负责补足已提取资金部分的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
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如发生逾期支取,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
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5.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
原则,尽量选择基金托管账户所在地的基金托管人分支机构。
6.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对上述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
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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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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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
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
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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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
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
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