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六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15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 1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19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 31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4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5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54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折算 ..................................................................................................... 72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7
第二十四部分 违约责任 ............................................................................................................. 89
第二十五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90
第二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91
第二十七部分 其他事项 ............................................................................................................. 92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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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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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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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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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1. 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非直销销售机构
23. 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网点:指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6. 元:指人民币元
27. 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 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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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也可以自行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登记结算机构
29.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0.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1. 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2. 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3.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4. 《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5. 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6.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7.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9.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0.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 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3. 基金份额分级:指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将本基金场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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础份额分为预期风险、收益不同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并将基础份额(含场外份额、场内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管理的运作方式
44. 易方达证券公司基础份额、基础份额:指易方达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础份额
45. 易方达证券公司A类份额、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A:指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A类份额
46. 易方达证券公司B类份额、B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B:指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进取收益类基金份额,即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B类份额
47. 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分别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48. 场外: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分别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9. 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0. 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1. 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自动分离:指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各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约定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过程
5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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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6.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础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的10%
57. 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行为
58. 《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易方达证券公司基础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A类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B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9. 配对转换:指本基金存续期内,基础份额与A类份额、B类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60. 分拆: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 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 的比例转换为1 份A类份额与1 份B类份额的行为
61. 合并:指本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 份A类份额与每1 份B类份额申请按照1:1 的比例转换成2 份场内基础份额的行为
62.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 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64. 系统内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转登记的行为
65. 跨系统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6.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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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7. 运作周年: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两个年度对应日之间的运作区间。本基金的第一个运作周年为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的第一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第二个运作周年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一个年度对应日(含该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第二个年度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的运作期间,以后依此类推
68. 年度对应日:指递增年份的同月同日,如2015年n月n日的年度对应日为2015年以后每一年的n月n日。如某个年度无该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自然日
69. 标的指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70. A 类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意另有所指,对于每份A 类份额而言,指人民币1.0000 元
71. A 类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如某一运作周年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公告
72. A 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 A 类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3.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4.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5.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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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其中,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为计算日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余额之和
77.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类别及净值计算规则计算得到的T日本基金每份A类份额、每份B类份额的估算价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8.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9.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80. 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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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分级基金
四、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采取分级方式运作,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额。此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所代表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通过事先约定基金的风险收益分配,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基础份额”)的场内份额可分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A类份额”),与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易方达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B类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在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五、标的指数
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
六、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追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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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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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运作及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风险收益特征的不同,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三类。三类基金份额分配不同的基金代码,基金资产合并运作。其中,A类份额、B类份额在其存续期内始终保持1:1的基金份额配比不变。
根据基金份额登记托管账户的不同,基础份额分为场外份额与场内份额,共用同一个基金代码。其中,场外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1、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外份额将确认为场外基础份额;投资者成功认购的场内份额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初始份额配比,分别确认为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B类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载明初始份额配比的具体比例及各类份额认购份额数量的计算方法。
2、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基础份额可接受场外与场内的申购和赎回,A类份额、B类份额不可单独进行申购和赎回。在本基金符合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与B类份额可申请上市交易。
3、开始办理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后,投资者可申请将其持有的每2份场内基础份额按1:1的份额配比分拆成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或按1:1的份额配比将其持有的每1份A类份额和每1份B类份额申请合并为2份场内基础份额。
4、场外基础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础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A类份额和B类份额后上市交易。
5、经基金份额折算(包括定期份额折算、不定期份额折算)所产生的基础份额均不进行自动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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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A类份额和B类份额具有不同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具体如下:
1. 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分别对A类份额和B类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2. 每2份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A类份额和1份B类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3. A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低的子份额。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指上一运作周年最后一个工作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实际生效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3.00%”。如某一运作周年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相较上一运作周年有所变化,基金管理人将予公告。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4. B类份额为预期风险、收益较高的子份额。本基金的资产净值扣除基础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后,将优先用于分配A类份额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剩余部分计为B类份额的应得资产及收益。其中,A类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前述A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A类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5. 任一运作周年内, A 类份额在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上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起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为本基金第一个运作周年,则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次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6.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非交易价格,除《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份额折算及清算等情形外,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本金及约定应得收益不受损失。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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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1.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总数
其中,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T日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总数为基础份额(包括场外基础份额、场内基础份额)、A类份额和B类份
额的份额数之和。
2.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365 2 ,1 R t
A NAV Min NAV 基础份额
(0,2 ) B A NAV Max NAV NAV 基础份额=
其中,t=Min{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不含该日)至T 日(含T 日),自最
近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不含该日)至T 日(含T 日)};
NAV 基础份额为T 日每份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A 为T 日A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NAVB 为T 日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 为各运作周年A 类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 类份额和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3. 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时间与公告时间
T 日基础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A 类份额、B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
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规则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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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对象、发售方式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3、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在基金募集阶段,本基金以同一个基金份额认购代码在场外和场内同时募集。
(1)场外发售
场外认购将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场内发售
场内认购将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指定的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办理场内份额的发售。
(3)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
(4)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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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募集规模
(1)本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不设募集规模上限。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3、基础份额的自动分离与A类份额、B类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