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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十二月
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据2021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易方达全球成长
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21号)进行募集。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对认购(或申购)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承担基金投资中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1)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较高且
相对稳定而面临的风险;(2)本基金不必然投资于港股,以及可能较为集中投资于部分国家
或地区的风险;(3)按照基金投资策略投资可能无法盈利甚至亏损的风险;(4)通过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而面临的港股通机制风险;(5)境外投
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此外,本基金还面临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包括
但不限于国家/地区风险、法律和政治风险、汇率风险、会计制度风险、税务风险、引入境
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以及开通外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相应风险等;投资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投资股票、债券、衍生品、存托凭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等
的相关风险;以及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风险、政策变更风险、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
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的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本
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
4、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
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5、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6、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7、本基金由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管理,未聘请境外投资顾问。
8、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基金投资人投资于基金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
失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合同》。
9、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1
第二节 释义 ...................................................... 2
第三节 风险揭示 ..................................................... 7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 15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 26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 27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 38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 40
第九节 基金备案 .................................................... 47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8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2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 65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6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2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七节 侧袋机制 .................................................. 81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3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 85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 88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 91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3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4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5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 126
第一节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5号<招募说明书的
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
《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
2、基金管理人: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合同,为本
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5、基金合同:指《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招募说明书:指《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试行办法》: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通知》:指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6月18日公布、自同年7月5日起实施的《关
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外汇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
21、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2、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3、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4、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5、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6、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7、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8、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9、销售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机构
30、直销机构: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1、非直销销售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
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2、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3、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
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其中主要投资市场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和更新
44、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5、《业务规则》:指《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6、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3、元:如无特指,指人民币元
54、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5、美元:指美国法定货币及法定货币单位
5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9、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
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
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
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
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6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1、基金份额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
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64、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包括A类人民币
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65、C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
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包括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C类美元现汇基
金份额
66、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
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节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运作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包括本基金特有风险、投资风险、流动性风险、运作
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一、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为60%-95%,属于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较高且相对稳
定的基金品种,受权益类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如果权益类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基金
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投资者面临无法获得收益甚至可能发生较大亏损的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实际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
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此外,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也可能较为集中投资于少数国家或
地区上市的企业,从而可能面临区域投资较为集中的风险。
3、本基金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但由于市场存在不确定性,基金资产投资于证券
市场所获取的收益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因此根据投资策略进行投资可能面临无法盈利甚至亏
损的风险。
4、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的风险
若本基金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股票,本基金还将
面临以下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港股通制度下对公司行为的处理规则带来的风险。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证券市场股
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
港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
等情形取得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
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
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规则,利益得
不到最大化甚至受损的风险。
(2)交易失败及交易中断的风险。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港股
通交易存在每日额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临每日额度不足而交易失败的风险。若香港联交所
与内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之间的报盘系统或者通信链路出现故障,可能导致15 分
钟以上不能申报和撤销申报的交易中断风险。
(3)结算风险。香港结算机构可能因极端情况存在无法交付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风险;
另外港股通境内结算实施分级结算原则,本基金可能面临以下风险:因结算参与人未完成与
中国结算的集中交收,导致本基金应收资金或证券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结算参与人对本基金
出现交收违约导致本基金未能取得应收证券或资金;结算参与人向中国结算发送的有关本基
金的证券划付指令有误导致本基金权益受损;其他因结算参与人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本
基金利益受到损害的情况。
5、境外投资额度不足或受政策影响可能产生的风险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本基金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境外市场将
受到境外投资额度制约,或受限于境外市场相关政策,由此可能影响本基金投资策略的实现,
从而对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二、全球投资的特殊风险
1、国家/地区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外市场,面临市场波动带来的风险。全球投资受到各个国家/地区
宏观经济运行情况、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税法、汇率、交易规则、结算、托管
以及其他运作风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
险。此外,全球投资的成本、全球市场的波动性也可能高于国内A 股市场,存在一定的市场
风险。
2、法律和政治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适用不同法律法规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行为在部分
国家/地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的可能性。
基金所投资的国家/地区因政治局势变化(如罢工、暴动、战争等)或法令的变动,可能
导致市场的较大波动,从而给本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此外,基金所投资
的国家/地区可能会不时采取某些管制措施,如资本或外汇管制、对公司或行业的国有化、没
收资产以及征收高额税收等,从而对基金收益以及基金资产带来不利影响。
3、汇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的海外市场金融品种以外币计价,外币相对于人民币的汇率变化将会影响本
基金以人民币计价的基金资产价值,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大幅波动也可能加大基金净值波动
的幅度,从而导致基金资产面临潜在风险。此外,本基金可投资于全球成熟市场和新兴市场,
部分新兴市场国家/地区可能对外汇实施管制,从而带来一定的货币汇兑风险。
4、会计制度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对上市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披露等会计核算标
准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可能导致基金管理人对公司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的判断产生偏差,
从而给本基金投资带来潜在风险。
5、税务风险
由于各个国家/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差异,当投资某个国家/地区市场时,
该国家/地区可能会要求基金就股息、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
为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此外,各个国家/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
有追溯力的修订,从而导致基金向该国家/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
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6、引入境外托管人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
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
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境外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
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被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7、本基金开通了外币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在方便投资者的同时,也增加了相关业
务处理的复杂性,从而带来相应的风险,增加投资者的支出和基金运作成本。
三、投资风险
1、股票
股票投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各国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各国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各国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
对各国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各国市场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受多种
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
价格变动的风险。
2、债券
债券投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市
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债券
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下降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
风险。
3、衍生品
本基金可投资于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可能给基金带来额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杠杆风险、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衍生品价格与其基础品种的相关度降低带来的风险、流动
性风险、保证金风险、操作风险等;由于金融衍生产品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较为剧烈,
在市场面临突发事件时,可能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从而对基金收益带来不利
影响。此外,衍生品的交易可能不够活跃,在市场变化时,可能因无法及时找到交易对手或
交易对手方压低报价,导致基金资产的额外损失。
4、存托凭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
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基础证券发行人的
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
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
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
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
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5、资产支持证券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利率风险、
流动性风险、提前偿付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不利影响或损
失。
6、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
证券借贷的风险表现为,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即证券借入方)违约,则
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
发生损失。证券回购中的风险体现为,在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方可能因财务状况或其它原
因不能履行付款或结算的义务,从而对基金资产价值造成不利影响。
四、管理风险
指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操作或不操作导致的风险。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
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
判断,其精选出的个股的业绩表现不一定优于其他股票,从而可能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五、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可投资境内外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货币市场工具等,
在特定阶段、特定市场环境下特定投资标可能会出现流动性较差的情况,因此,本基金投资
于上述资产时,可能存在以下流动性风险:一是基金管理人建仓或进行组合调整时,可能由
于特定投资标的流动性相对不足而无法按预期的价格买进或卖出;二是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
基金被迫以不适当的价格卖出权益类品种、固定收益类品种或其他资产。两者均可能使基金
净值受到不利影响。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此外,如出现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
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具体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之“巨额
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发生上述情形时,投资人面临无法全部赎回或无法及时获得赎回资金的风险。在本基金
暂停或延期办理投资者赎回申请的情况下,投资者未能赎回的基金份额还将面临净值波动的
风险。
3、除巨额赎回情形外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
影响
除巨额赎回情形外,本基金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以及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措施。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之“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的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
停赎回申请,投资者在暂停赎回期间将无法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若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赎回款支付时间将后延,可能对投资者的资金安排带来不利影响。
短期赎回费适用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费率为1.5%。短期赎回费由赎回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短期赎回费的收取将使得投资者在持续持有期限少于7日时会承担较高的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暂停估值的情形”的
相关规定。若本基金暂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资者将无法知晓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另一
方面基金将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可能影响投
资者的资金安排,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将导致投资者无法申购或赎回本基金。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的情形、程序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资产的估值”之“估值方法”的相
关规定。若本基金采取摆动定价机制,投资者申购基金获得的申购份额及赎回基金获得的赎
回金额均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拥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资
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
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
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
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六、运作风险
1、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操作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等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
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2、会计核算风险: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指由于会计核算及会计管理上违规操作形成的
风险或错误,通常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整理、制证、填单、登账、编表、保管及其相关
业务处理中,由于客观原因与非主观故意所造成的行为过失,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的风
险。
3、交易结算风险:海外的证券交易佣金可能比国内高。海外股票交易所、货币市场、
证券交易体系以及证券经纪商的监管体系和制度与国内不同。证券交易交割时间、资金清算
时间有可能比国内需要更长时间。此外,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因交易的对手方无法履行对
一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的支付义务而使得基金在投资交易中蒙受损失。
4、金融模型风险
基金管理人有时会使用金融模型来进行资产定价、趋势判断、风险评估等,辅助其做出
投资决策。但是金融模型通常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学术假设之上的,投资实践和学术假设之间
存在一定的差距;而且金融模型结论的准确性往往受制于模型使用的数据的精确性。因此,
基金管理人在使用金融模型时,面临出现错误结论的可能性,形成投资风险。
七、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八、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特征的表述与销售机构对基金的风险评级可能不一
致的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的表述仅
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
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
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
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对应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品
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及基金实际运作
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
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
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九、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遭受损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机构等可能因不
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使投资者和持有人无法及
时查询权益、进行日常交易以致利益受损。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
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第四节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市场和境外市场。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以及其他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
级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前述
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
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
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香港证券市场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股票”),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
基金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
证、美国存托凭证等)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
等。
本基金可投资全球市场,包括境内市场和境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本基金投资于境外
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20%。香港市场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基于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宏观及市场分析,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政策形势、
汇率走势、各证券市场的估值与流动性等因素,对各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
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确定组合中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
2、国别/地区配置策略
在进行国别/地区配置时,本基金可参考以下因素:(1)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国家或地区
企业投资价值的判断;(2)相关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因素,包括政治局势、经济状况、货币
政策、产业结构、利率走势、汇率走势、金融市场风险预期等;(3)基金管理人对相关国家
或地区的相对估值水平的判断。
3、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行业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以下因素,进行权益类资产在各行业间的配置。
1)行业景气度
本基金将对各行业景气度影响因素进行持续跟踪分析,适时对行业景气度变化进行研判,
重点投资于景气度较高的行业。
2)行业技术水平
本基金将关注各行业的技术创新情况,重点投资整体技术水平提高较快且发展趋势较好
的行业。
3)行业估值水平
本基金将根据各行业的特点,选择合适的估值方法,通过对各行业估值水平的动态分析,
选择估值合理的行业进行配置。
(2)公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重点关注企业的发展空间和成长性,优选
具备持续性竞争优势、具备良好成长性的公司。
1)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以下因素:
①在企业的产品和服务方面,通过对企业的生产、技术、市场、经营质量等方面进行深
入研究,分析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空间和竞争潜力,选择产品和服务具备市场空间、具备
竞争潜力的企业。
②商业模式方面,通过对企业商业模式的独特性、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等角度的分析,
选择商业模式符合发展趋势、未来具备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的企业。
③在企业研发和创新水平方面,对企业技术水平、创新研发能力、技术广度和深度等方
面进行深入分析,选择能够通过创新为企业持续注入发展潜力的企业。
④在公司治理和管理层方面,对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管理层及管理团队、
信息透明度等方面进行分析,选择公司治理合理的企业。
2)定量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分析以下指标:
成长性指标:本基金将对预期营业收入增长率、预期营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进行分析;
创新能力指标:本基金将对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创新对公司利润贡献情况等指标
进行分析;
经营及财务指标:本基金将对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资产周转率等指标
进行分析;
估值指标:本基金将根据上市企业本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股票估值方法,可选的股票
估值分析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市销率(P/S)、企业价值/销售收入(EV/SALES)、企业价值/息税
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FCFF)等。
(3)组合的构建与调整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将进行权益组合的构建。当行业或公司的基本面出现较大
变化时,本基金将对权益组合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
断,选择具备投资价值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5、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券种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在类
属配置层次,本基金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供求变化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对投资组合
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券种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
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实施债券投资管理。
随着债券市场的深入发展和结构性变迁,更多债券新品种和交易形式将增加债券投资盈
利模式,本基金将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变化,选择合适的投资机会。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选择投资价值较
高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投资。
7、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在综合考虑基金管理人、基金规模、费率水平、历史收益和波动率等因素的基
础上,进行基金的选择。
8、衍生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本着谨慎的原则,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以避险和有效管理为主要目的,适度
参与衍生品投资。衍生品投资的主要策略包括:
(1)避险
本基金可利用货币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品种,规避外币资产对人民币的汇率风险,
避免汇率剧烈波动对基金的业绩产生不良影响;可利用股票市场指数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
避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可利用证券相关的衍生产品,以规避单个证券在短时期内剧烈波动的
风险等。
(2)有效管理
本基金可通过投资金融衍生品,实现对现金流量的有效管理、降低建仓或调仓过程中的
市场冲击成本等。
9、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本基金还可在严格进行风险控制的前提下,进行证
券借贷交易、回购交易、融资交易等,以提高投资收益。
10、未来,随着全球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
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四、投资限制
(一)组合限制
1、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
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8、本基金境外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第7项投资比例限制,除该项
第(7)、(8)条以外,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针对第1、3、6、8项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三)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
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
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
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四)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关联交易的条件和
要求,本基金可不受相关限制。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组合限制、禁止行为规定或从事
关联交易的条件和要求进行变更的,本基金可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直接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该变更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标普全球1200指数(使用估值汇率折算)收益率×20%+中
债总指数收益率×15%
本基金选择中证800指数和标普全球1200指数作为权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中债总
指数作为固定收益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原因为:中证800指数由
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标普全球
1200指数由标准普尔公司编制,代变全球市值最大、流动性最好的股票走势。中债总指数
由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供,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表现。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更改以上指数名称、停止或变更以上指数的编制或发布,或以上指数
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以上指数不宜继续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或者未来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合、或有更加适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但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
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高于债券基金和
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可投资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
临汇率风险、国家/地区风险等境外投资面临的特有风险。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五节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第六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设立日期:2001年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联系电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李红枫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2.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 22.651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集团有限公司 22.6514%
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5.1010%
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荣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087%
珠海祺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205%
珠海祺丰宝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09%
珠海聚莱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7558%
珠海聚宁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5388%
总 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监高人员情况
詹余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国际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证券部研究咨询室总经理助理,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研究咨询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国债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
资产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全国社
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部资产配置处处长、投资部副主任、境外投资部主任、投资部主任、
证券投资部主任。
刘晓艳女士,经济学博士、工商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
裁,易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副经理、基金经
理、基金投资理财部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员、监察部总经理、市场部总
经理、总裁助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周泽群先生,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航通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曾任珠海
粤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粤财控股(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广东粤财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办公室主任,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力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公司总监。曾任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常务副总经理、投资理财部总经理、资金营运
部总经理、规划管理部总经理、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
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发证券资产管理(广东)有限公司董事长,
广发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苏斌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副总裁,盈合(深圳)机器人与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民营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宁波盈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北京华录百纳影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南京柯勒复合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华艺国
际拍卖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行部经理,鸿商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产业投资部执行董事,名力中国成长基金合伙人,复星能源环境与智能装备集团总裁。
潘文皓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资本运营部副部长(主持工作),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澳大利亚泛澳公
司董事,广东省广晟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劲牌有限公司资金管理部综合分析员,云南锡
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业务主管、证券事务代表、证券部主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
事,云南华联锌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云锡(深圳)
融资租赁公司董事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
司董事会秘书。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欧国际工商
学院教授,复星旅游文化集团(开曼)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汇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上海卡恩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智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科院研
究生院讲师,美国加州高温橡胶公司市场部经理,美国加州大学讲师,美国南加州大学助理
教授,香港科技大学副教授,中欧国际工商学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学院教授。
谭劲松先生,管理学博士(会计学)。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
学管理学院教授,中远海运特种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广州环保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广东粤财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新广州知识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监事,美的置
业控股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数字广东网络建设
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州港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
事。曾任邵阳市财会学校教师,中山大学管理学院助教、讲师、副教授,广州恒运企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王承志先生,法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副教
授、博士生导师,广东省法学会国际法学研究会秘书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理事,江苏凯强
医学检验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茉莉数字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东神朗律师事务
所兼职律师,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美国天普大学法学院访问副教
授。
刘发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广东粤财信托
有限公司董事,广东省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监事长。曾任天津商学院团总支书记兼政治辅导
员、人事处干部,海南省三亚国际奥林匹克射击娱乐中心会计主管,三英(珠海)纺织有限
公司财务主管,珠海市饼业食品有限公司财务部长、审计部长,珠海市国弘财务顾问有限公
司项目经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会计师,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珠海格
力集团(派驻下属企业)财务总监,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国有企业)财务总监,珠海港置业
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广东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审计部总
经理、党委办主任、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广东粤财信托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书记。
危勇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广州市广永国有资产经营
有限公司董事长、总裁,广州赛马娱乐总公司董事,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广州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广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广州广永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曾任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三产实业开发部秘书,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
研究处干部、货币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营管部综合处助理调研员,广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
事,广州广永丽都酒店有限公司董事长。
廖智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总裁助理、行政管理部总
经理,广东粤财互联网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市场部总经理、互联网
金融部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邓志盛先生,经济学研究生。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行政总监、党群工作
部总经理。曾任广东证监会信息部部长,中国证监会广州证管办机构二处处长,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刘炜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法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人
力资源部总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监察员、上海分公司销售经理、市场
部总经理助理、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马骏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固定收
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民币合格境外投资者
(RQFII)业务负责人、证券交易负责人员(RO)、就证券提供意见负责人员(RO)、提供资
产管理负责人员(RO)、产品审批委员会委员。曾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营业部职员,深圳众
大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固定
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首席投资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吴欣荣先生,工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权益投资决策委员
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
资管理部经理、基金经理、基金投资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研究部总经理、基金投
资部总经理、公募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资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权益投资总监,易
方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陈彤先生,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成都营业部研发部副经理、交易
部经理、研发部经理、证券总部研究部行业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主
管、基金经理、市场部华东区大区销售经理、市场部总经理助理、南京分公司总经理、成都
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市场总监。
张南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曾任广东省经济贸易委
员会主任科员、副处长,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经理、监察部总经理。
范岳先生,工商管理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曾
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国际业务部科员,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公室经理、国际部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理主任、上市部副总监、基金债券部副总监、基金管理部总监,
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硕士(EMBA)。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
理人员。曾任招商银行总行人事部高级经理、企业年金中心副主任,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企业
年金部总经理,长江养老保险公司首席市场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养老金业务总监。
关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硕士、金融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曾任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员,Daniel Dennis高级审计师,美国道
富银行公司内部审计部高级审计师、美国共同基金业务风险经理、亚洲区(除日本外)机构
服务主管、亚洲区(除日本外)副总裁、大中华地区董事总经理、大中华地区高级副总裁、
中国区行长。
陈荣女士,经济学博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易方
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监事,易方达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统计研究
处科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支持部经理、核算部总经理助理、核算部副总经理、
核算部总经理、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经理、总裁助理、董事会秘书、公司财务中心主任。
张坤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权益投
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
研究部总经理助理。
胡剑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固定
收益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债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负责人、固定收益总部总经理助理、
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张清华先生,物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多
资产投资业务总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晨星资讯(深圳)
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
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冯波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研究
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广东发展银行行员,易方达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研究员、市场拓展部副经理、市场部大区销售经理、北京分公司副总经
理、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助理、研究部副总经理。
陈皓先生,管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一部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
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一部总经理助理、投资一部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娄利舟女士,工商管理硕士(EMBA)、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易方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方达
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营业部分析师、研究所策
略研究员、经纪业务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销售支持中心经理、市场部总经
理助理、市场部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总裁助理,易方达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萧楠先生,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级管理人员、投资
三部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
经理助理、投资经理。
管勇先生,理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规划与支持中心总经
理。曾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中心职员、营业部电脑部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运作保障部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
(主持工作)、总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系统研发部副总经理、
技术运营部总经理、数据平台研发中心总经理。
杨冬梅女士,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学硕士。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级高
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宣传策划部总经理、全球投资客户部总经理,易方达资产管理(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理财部职员、发展研究中心市场研究部
负责人,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研究员,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高级
经理、股票投资部高级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宣传策划专员、市场部总经理助理、
市场部副总经理。
2、基金经理
郑希先生,理学硕士,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现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管理
部副总经理、研究部副总经理、易方达信息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6年
9月27日起任职)、易方达科创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
7月28日起任职)、易方达信息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24
日起任职)、易方达北交所精选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11
月23日起任职)。曾任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投
资一部副总经理、科瑞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2年9月28日至2017年1月2日)、
易方达科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7年1月3日至2017年12月26
日)、易方达价值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4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
10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吴欣荣先生、冯波先生、陈皓先生、张坤先生、
孙松先生、付浩先生。
吴欣荣先生,同上。
冯波先生,同上。
陈皓先生,同上。
张坤先生,同上。
孙松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二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付浩先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
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
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
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
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
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
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合法合规性;
(2)保证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业务稳健经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
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公司实现发展战略;
(4)督促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5)维护公司的声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2、公司内部控制遵循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除非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体现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
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
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基础和依据;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
层面是部门和业务管理制度。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
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
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
性。
4、关于授权、研究、投资、交易等方面的控制点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
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
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
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公司授权应适当,
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
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谨的研究工作
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产品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产品
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
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
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
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范围内;建立科学的投资业绩评价体系,及时回
顾分析和评估投资结果。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部门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集中交易部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
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集中交易部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
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公平对待不同基金;完善交易记录,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
和存档保管;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健全规范的系统
和流程,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通过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
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建立
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制度流程规
范相关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努力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7)监察与合规管理
公司设立督察长,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的需要
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资料,就内部控制制度的
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合规管理部门,并保障其独立性。监察合规管理部门按照公司规定和督察
长的安排履行监察与合规管理职责。
监察合规管理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公司和旗下基
金的管理运作规范进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与合规管理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节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
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
份额包括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包括C类人民币基
金份额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并交付对应币种的款项,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到对应币种的款项。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并披露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人民币基金份额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合并投资运作,共同承担投
资换汇产生的费用。
每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定详见下表:
份额类别 A类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认/申购费 收取 收取 不收取 不收取
认/申购/赎回币种 人民币 美元(现汇) 人民币 美元(现汇)
首次认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元(直销中心为5万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1元 (直销中心为1000元) 1美元(直销中心为100美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0份 1份 10份
基金交易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份 10份 1份 10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 0 0.40% 0.40%
注: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的最低认/申购限额、交易级差、适用费率及销售渠道等有所差
异,并可能不时发生调整,敬请投资者予以关注。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来条件成熟后另行公告开通相关业务,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在未来市场和技术成熟时,本基金可增设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
份额,通过指定的销售渠道接受投资者申购与赎回,该事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
行表决。美元现钞或其他外币种类的基金份额申赎的原则、费用等业务规则届时由基金管理
人确定并提前公告。
第八节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年6月24日《关于准予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21号)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运作方式
本基金为混合基金,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二、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募集目标
1、募集期: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2、募集方式及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销售机构具体名单及联系方式见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efunds.com.cn),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办理认购
等业务。
投资者仅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认购美元基金份额(指“美元现汇基金份
额”,下同)。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4、募集目标:
本基金可依据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或本基金的
实际情况设定基金募集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四、募集币种
人民币、美元。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公告。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
的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2)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投资者在T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通常应在T+2日到原认购网点查询认
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5)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
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6)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付的认购金额
本金退还投资者。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
限。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
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
(2)认购最低限额:
A类和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
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1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人民币。
A类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除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另有规定,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
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
为1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认购
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直销中心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认购业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认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认购费)。
4、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
募集期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A类基金份额认购
申请单独计算。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
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
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认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
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
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认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
现汇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人民币元) (含认购费) 认购金额M(美元)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M<20万 0.12%
100万≤M<500万 20万≤M<100万 0.08%
M≥500万 M≥100万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元/笔 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20美元/笔
(2)其他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
见下表:
认购金额M(人民币元)(含认购费) 认购金额M(美元) (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100万 M<20万 1.2%
100万≤M<500万 20万≤M<100万 0.8%
M≥500万 M≥100万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元/笔
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200美元/笔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和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在募集期间不对通过本公司网上
直销系统使用银行卡直接认购的个人投资者开展认购费率优惠活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足部分在基金管理人的运营成
本中列支。
本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5、认购份额的计算
(1)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
(2)本基金A类和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A
类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按照募集期最后一日
美元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8位。各类份额按各自初始
面值发售。
1)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对于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及100万美元(含)以上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
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举例如下: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
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
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
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00元人民币,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
认购费率为0.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人民币,则可认
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2%)=99,880.14元人民币
认购费用=100,000.00-99,880.14=119.86元人民币
认购份额=99,880.14/1.00+50/1.00=99,930.14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后
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人民币,
可得到99,930.14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00元人民币,假
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
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00元人民币,则可认购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98,814.23元人民币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元人民币
认购份额=98,814.23/1.00+50.00/1.00=98,864.23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后
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人民币,
可得到98,864.23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
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
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本基
金A类美元基金份额100,000美元,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认购
费率为0.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
日美元估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3205元(即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
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可认购A类美元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0.12%)=99,880.14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9,880.14=119.86美元
美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1.00/6.3205=0.15821533美元
认购份额 =99,880.14/0.15821533+10/0.15821533=631,355.6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A类美元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美元,可得到
631,355.64份A类美元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本基金A类美元基金份额100,000美元,假设该笔
认购最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
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美元,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3205元(即
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可认购A类美元基金份
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00/(1+1.2%)=98,814.23美元
认购费用=100,000.00-98,814.23=1,185.77美元
美元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1.00/6.3205=0.15821533美元
认购份额 =98,814.23/0.15821533+10/0.15821533=624,618.55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A类美元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照
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美元,可得到
624,618.55份A类美元基金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例五: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
后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人民
币,则可认购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0/1.00+50/1.00=100,050.00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认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后
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50元人民币,
可得到100,050.00份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例六:某投资人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后
按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00美元,
募集期最后一日美元估值汇率为1美元对人民币6.3205元(即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则可认购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为: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1.00/6.3205=0.15821533美元
认购份额=100,000/0.15821533+10/0.15821533=632,113.2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认购本基金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最后按
照100%比例全部予以确认,假定该笔有效认购申请金额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0美元,可得
到632,113.21份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3)人民币基金份额、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分
别以人民币元和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认购份数采取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二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认
购费用不属于基金资产。
6、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
动用。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第九节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美元金额需按基金募集期最后一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
折算为人民币)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
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
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
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二、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相关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和本基金投资的主要境外市场(香港证券交易所、纽约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证
券交易所等)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
他特殊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对应份额类别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赎回,后确认的份额后赎
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
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
生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
3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人民币基金份额时从人民币账户缴款,赎回人民币基金份额时,赎回款划往
投资者人民币账户。投资者申购美元基金份额时从美元账户缴款,赎回美元基金份额时,赎
回款划往投资者美元账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10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如遇外汇局相关规定有变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的交易清算规则有变更、
基金境外投资主要市场及外汇市场休市或暂停交易、港股通非交收日导致延迟交收、登记公
司系统故障、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
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
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基金的金额限制
A类和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
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元人民币;投资者通过本公司
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50,000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0元
人民币。
A类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
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美元;机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
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100美元(直销中心
暂不开通个人投资者外币申购业务)。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
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
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
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的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A类和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不得少于1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
管的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全
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
回。
A类和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单笔赎回或转换分别不得少于10份(如该账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或转出该类美元现
汇基金份额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剩
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
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
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申购费率
本基金可对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实行有差别的费
率优惠。
1)对于A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
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
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
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
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
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人民币元) (含申购费) 申购金额M(美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M<20万 0.15%
100万≤M<500万 20万≤M<100万 0.12%
M≥500万 M≥100万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元/笔 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20美元/笔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调整实施差别优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并在更新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
下表:
申购金额M(人民币元)(含申购费) 申购金额M(美元)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万 M<20万 1.5%
100万≤M<500万 20万≤M<100万 1.2%
M≥500万 M≥100万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1,000元/笔 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200美元/笔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适用单笔
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本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A类美元现汇份额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75%
30-89 0.5%
90-179 0.5%
180-364 0.5%
365-729 0.25%
73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A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
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在30天以上(含)且少
于9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
期在90天以上(含)且少于180天(不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总额的
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180天以上(含)的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
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
本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C类美元现汇份额的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
0-6 1.5%
7-29 0.5%
30及以上 0%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C类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天(不含)的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收取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
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针对特定渠道、特定投资群体开展有差别的费率
优惠活动。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对应
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涉及金额、份额的计算结果均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对应
份额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后的余额,人民币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美元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单位为美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
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人选择A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50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或100万美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
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举例说明:
例七: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
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
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
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
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15%)=99,850.22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元
申购份额=99,850.22/1.0400=96,009.83份
例八: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10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
人民币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份
例九:某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
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
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将来出现的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
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通过本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投资10
万美元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15%,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
额净值为0.164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美元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15%)=99,850.22美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9,850.22=149.78美元
申购份额=99,850.22/0.1645=606,992.22 份
例十:某投资人(其他投资者)投资1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A类美元基金份额,申购费
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净值为0.164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美元
基金份额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98,522.17美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美元
申购份额=98,522.17/0.1645=598,918.97份
(2)若投资人选择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 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十一:某投资人投资10万元人民币申购本基金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申购
当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400=96,153.85份
例十二:某投资人投资10万美元申购本基金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0.1645美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645=607,902.74份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该类份额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十三: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0
天,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1.0160×0.5% = 50.80元
赎回金额 = 10,000×1.0160-50.80 = 10,109.20元
例十四:某投资人赎回10,000份A类美元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100天,
则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0.1607美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0.1607×0.5% = 8.04美元
赎回金额 = 10,000×0.1607-8.04 =1598.96美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T+1日计算,并在T+2日披露,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
余额
A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
美元估值汇率
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
余额
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日
美元估值汇率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3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T+2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
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
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申购申
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8、当一笔新的申购申请被确认成功,使本基金总规模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本基金总
规模上限时;或使本基金单日申购金额或净申购比例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当日申购金额或
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上限时;或
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时。
9、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10、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
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
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形。
11、基金资产规模或者份额数量达到了基金管理人规定的上限(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外
汇局的审批及市场情况进行调整)时。
12、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10、11、12项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
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某一类份额或多类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基金进行交易的主要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支付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等无法正常运行。
8、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
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正常交易的情
形。
9、本基金的资产组合中的重要部分发生暂停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继续接受赎回可能
会影响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该比例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款“(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约定的方式与其他账户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四、基金转换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本基
金各类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可以收取
一定的费用,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五、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
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
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基金的转托管、质押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各销售机
构的业务规则。
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
质押业务,并可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十八、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
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如基金管理人委托投资顾问,包括投资顾问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如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包括向其支付的相应服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9、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
10、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11、基金的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2、为了基金利益,与基金有关的诉讼、追索费用;
13、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
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税务代理费;
1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 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4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的募集”中“基金的认购”中的相关规定。
2、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中的“申购与赎回的费率”与“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
算”中的相关规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
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本基金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如发生增值税等应税行为,相应的增值税、附加税费以及可
能涉及的税收滞纳金等由基金财产承担,届时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本基金托管账户直接缴付,
或划付至基金管理人账户并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关规定申报缴纳。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
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从基金财产中划扣抵偿。本基金清算后若基金管理人
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上述税费及可能涉及的滞纳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投资人就相关金额
进行追偿。
第十二节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资金账户中的现金
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现金存入资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人的等额
债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对该现金资产享有优先求偿权,除非法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
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第十三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进行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基金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非上市流通基金以估值截止时点能够取得的最新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估值。
4、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
净价估值。境内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境内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
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
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于非上市的境外债券,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
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
数据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成本估
值。
5、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市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估值。
(2)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汇率
(1)估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
率为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
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最新公布为准。
(2)其他货币采用美元作为中间货币进行换算,采用彭博伦敦下午四点的汇率套算。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经协商可对所采用的汇率来源进行调整。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8、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本基金分别计算并披露不同类别份额对应的基金份额净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
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
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
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
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
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
到0.0001元人民币和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的下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个工作日将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或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
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四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人民币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人民币,美元基金份额的现金分红币种为美元;
不同币种份额红利再投资适用的净值为该币种份额的份额净值;
4、基金收益分配后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对
于美元基金份额,由于汇率因素影响,收益分配后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低于对
应的基金份额面值;A类美元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金额为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
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C类美元基金份额的每
份额分配金额为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每份额分配数额按照权益登记日前一工作日美元估
值汇率折算后的美元金额,计算结果以美元为单位,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由此
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同一
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6、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调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
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某类
基金份额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
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该类现金红利自动转为该类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
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载媒
介、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人民币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美元基金份额的货币单位为美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至少每周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一次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后的第二个
工作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开放日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基金管理人网
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美元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0、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1、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参与融资业务,基金管
理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披露。
当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述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将按最新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办公场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第十七节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和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本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
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相应侧袋账户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政策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
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
3、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巨额赎回
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及时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
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五、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
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需同时注明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
现价格的承诺。
第十八节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
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第十九节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注册日期:1997年04月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陆拾亿零捌佰零壹万陆仟贰佰捌拾陆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托管部门联系人:王海燕
电话:0574-89103171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1年9月底,宁波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24人, 100%以上员工拥有大学
本科以上学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宁波银行自2012年获得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托管的资
格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
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
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丰富和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信托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
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1年9月底,宁波银行共托管92只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
1953.1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
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
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
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
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
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
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
护基金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由宁波银行总行审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审计内控部门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
门审计内控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
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
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必须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宁波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
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
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审计内控部门专责内控制度
的检查。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基
金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
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
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
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
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
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二十节 境外托管人
一、北美信托银行基本情况
北美信托集团是一家在美国纳斯达克交易所上市的金融控股公司,北美信托银行是北美
信托集团的主要子公司。北美信托在全球范围为公司、机构及个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和资产
管理服务,北美信托的主要业务均通过北美信托银行开展。
北美信托由拜伦史密斯先生于1889年创立,拥有130年的历史。北美信托自创立起就
开始提供信托和托管服务。当美国职工退休收入安全法案在1974年推出后,北美信托将托
管业务确立为主营业务。从1981年开始,北美信托开始提供全球托管业务,并于1985年在
伦敦建立了全球托管运营中心以支持全球业务的发展。
北美信托是全球具有领先地位的,为企业、机构和富有个人提供投资服务、资产和基金
管理,以及信托和银行服务方案的金融机构。随着不断增长,北美信托已在全球26 国家和
地区拥有服务机构。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北美信托托管资产达到14.53万亿,管理资产达到1.41万
亿。托管资产和管理资产水平逐年提高,标普长期信用评级为A+。北美信托具有雄厚的财
务实力,资本充足率达15.6%, 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充足率达12.8%。
二、托管业务介绍
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部和财富管理部,北美信托重点服务两类客户:公司与机构服务部
负责为公司和机构客户提供全球托管和资产管理服务;财富管理部负责为个人客户提供个人
信托、托管和理财服务。这些业务均由运营与信息技术部和北美信托环球投资管理部提供支
持。运营与信息技术部提供让北美信托保持全球领先地位所必备的持续可靠的全球基础设施。
北美信托环球投资管理部提供各种资产类型的投资管理。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 资产保管
? 账户开立和证券登记
? 清算和估值
? 收入托收
? 收入税预扣及退税
? 公司行动
? 现金管理
? 货币兑换
四、托管部门人员配备、安全保管资质条件说明
北美信托拥有本土化的客户服务团队,除了在托管运营上依托全球一体化的服务模式外,
北京客服团队直接向北京分行行长汇报,不再设有区域客服管理团队,真正意义上做到了中
国客户由本地客服团队来服务,在华业务由本地管理团队来管理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本土化服
务。
北美信托通过公司与机构服务部和运营与信息技术部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
公司与机构服务部负责客户服务和客户关系管理。运营与信息技术部负责每日运营处理
以及系统技术创新。该部门分两条线管理,分别是地域线和功能线。
北美信托通过这种管理方法确保全球交易处理的准确性和一致性,同时更好地来了解客
户投资的市场以满足客户特别的要求。地区线管理主要按照北美、欧洲中东非洲、亚太地区
进行区分。北美信托在芝加哥、伦敦、新加坡和印度的班加罗尔均设有全球托管运营中心。
北美信托伦敦分行负责所有全球托管及相关活动; 新加坡分行负责处理亚太地区投资管理
人的交易;芝加哥分行负责所有北美地区的交易及相关活动。 班加罗尔分行通过为各地区
处理中心提供备份来加强北美信托的全球业务连续性。功能性管理主要是从资产服务、每日
估值和客户报告、数据管理、资本市场运营、技术应用和客户解决方案、技术构建和运营这
几方面来管理。
北美信托银行符合《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境外资产托管人资质要求。
北美信托建立了一个经过良好规划的合规监控、风险管理和公司治理结构,贯穿从董事
会到各业务部门的每个层面。在董事会层面,业务风险委员会及审计委员会对风险管理和合
规监控活动提供董事会层面上的政策与督导。 在执行层面,企业风险委员会对风险管理活
动提供方向和管理。该委员会由资产/负债委员会、信贷政策委员会、操作风险委员会、信
托风险委员会、合规监控委员会组成。此外,由风险管理专家及业务经理组成的工作组,也
将风险管理政策纳入到日常业务操作中。
北美信托采用许多企业层面指标来评估操作风险。例如: 员工流失率、关键风险岗位
数量、所确定的重要审计点数量、合规问题、风险与控制状况、损失事件历史、关键风险问
题的评估等。这些指标连同各业务部门风险管理官员的意见,均包含在“业务部门风险概况”
报告中。
为了控制和防范包括操作风险在内的其它风险点,公司为每一参与层开发了最佳流程模
式。主要模式之一是关注对风险源头的管理。这一模式包括七步流程,以保证风险被正确地
辨别和管理,并不与控制措施脱节。
五、托管业务主要制度管理
北美信托银行依照美国法律可以从事托管业务,并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的
内部管理制度、严密的风险控制机制、有效的托管资产隔离制度,具有安全高效的托管系统
和灾难处置系统。
北美信托设有专门的内部审计部,负责检查监控内部操作程序和工作指引。
此外,北美信托还聘用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
内部审计部对内部操作运营部门进行不定期审查。北美信托拥有一个由财务、运营、信
息技术等专家组成的内部审计部门,并在芝加哥、都柏林、伦敦、洛杉矶、迈阿密、新加坡、
印度和菲律宾都有人员设置。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主要的操作流程和风险进行独立和客观的评估,分析控制环节的充
足性和有效性,并将审计结果通报给管理层和专门的审计和监督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遵循
内部审计协会制定的准则和指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一节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的网点信息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非直销销售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30号广州银行大厦40-43楼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余贤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地址: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东路16号高德置地冬广场G座24楼
负责人:聂卫国
电话:020-83338668
传真:020-83338088
经办律师:徐桐桐、李笑
联系人:李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马婧
联系人:昌华
第二十二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和收益分配等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基金境外投资顾问;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20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20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汇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3)基金托管人应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
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24)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
汇、资金往来、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2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质押等业务的规则;
(7)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席会议者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有关证明文件、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示的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及有关证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
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
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
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
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
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三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42891(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成立日期: 2001年4月1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1]4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244.2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857207
传真:0574-89103213
联系人:尤优博
成立时间:1997年4月1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600801.6286万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7]64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2]1432号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服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I.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等各投资品
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
行监督;
II.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权益类资产(含普通股、优先股、境内存托凭证、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证等)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本基金投资于境外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20%,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市场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
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7、本基金境内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
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
(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
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每个交易日
日终,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
申购款等;
(11)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
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
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
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
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
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
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3)基金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4)本基金投资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8、本基金境外投资,还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其中境外银行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
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
或地区的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
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并计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证行使转换;
5)本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其中,非流动性资产是指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
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
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针对第7项投资比例限制,除该项第(7)、(8)条以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第1、
3、6、8项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3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届时按最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
定,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
执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协议
约定的,应当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投资的合规性负责,包括但不限于遵守关联关系等外部法律法规的
要求。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
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
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代理人的固有财产,但上述
资产不包括:(1)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代理人在清算机构或其他证券集中处理系统中持
有的证券;(2)在过户代理人处保存的集合投资工具中的无凭证份额或其他权益。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对证券托管机构负责。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所有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基金财产安全保管和办理与基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续等职责委托给
第三方机构履行。
6、现金账户中的现金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银行身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有关市场的适用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支付现金、办
理证券登记等托管业务。
8、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
清算时,不得将任何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代理人因上述同
样原因进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代理人不得将证券、非现金资产及其
收益归入其清算财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
况除外。基金托管人应当确保自身及境外托管代理人采取商业上的合理行动以保证证券、非
现金资产的任何部分不会在其进行清算时,作为可分配财产分配给其债权人。当基金托管人
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
双方理解在全球托管模式下,现金存入现金账户时构成境外托管代理人的等额债务,除非法
律法规及撤销或清盘程序明文规定该等现金不归于清算财产外。
(二)实物证券保管
基金托管人可在以下情况下同意就在境外发行的实物证券(以下简称“实物证券”)提
供保管服务,但需取决于该市场上是否有此类服务:
1、基金管理人应在实物证券交付之前将相关证券的价值、到期日、要素等其他基金托
管人需要的信息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为证券从对方运送至基金托管人的途中
安排保险或运输。如基金管理人确需基金托管人安排保险或运输时,双方可另行协商。当基
金托管人被要求交付此类证券时,基金托管人会安排适当的运输。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基金
托管人可安排适当保险。在实物证券交付过程中产生的保险费(如有)、运输费及其他合理
费用将由基金管理人支付。
2、双方同意,如果实物证券在由基金托管人交付给运输服务提供商的过程中发生丢失
或损坏,托管人只对因自身过失或过错造成的直接损失负责。
(三)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并指定的基金托管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
金额相一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件,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托管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托管账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托管账户预留印鉴为资产托管人的托管业务专用章1枚以及监管
人名章1枚。
4、基金资金结算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监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五)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托管人处,按照该交
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
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
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正本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
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其预留印鉴至少有一枚托管人监管印章,该协
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条款:“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正本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预留
印鉴至少有一枚托管人监管印章。”“存款证实书、存单不得以任何方式被质押或以任何方
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
(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
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20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财产的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一)基金财产定价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负责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约定的定价原则对基金财产进
行定价。在进行资产定价时,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有权本着诚意原则,依赖本协议所约
定的经纪人、定价服务机构或其他机构的定价信息,但在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对上述机构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担保,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
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财产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指以估值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值,估值日A类基金份额余额为估值日A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A类美元现汇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A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
值汇率进行折算;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指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余额后得出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估值日C类基金份额
余额为估值日C类各币种基金份额余额的合计数;C类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以C类人民币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估值日的估值汇率进行折算。人民币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美元现汇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分别精确到0.0001元
人民币和0.0001美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个工作日对基金进行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的下个
工作日将基金估值结果以双方确认的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估值结
果后进行复核,并在当日以双方确认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定
期对外公布。基金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6、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偏差并且偏差在合理的范
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也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净值计算结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8、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三)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
募说明书。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
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40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基金管理人将编制完毕的
报告送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并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机构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
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5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月度报告上加盖业务
章,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
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任何信息以任何方式向任何第三方
披露,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其中的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了解该等信息的人员范围之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
海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修改程序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第二十四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应根据在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
单。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应根据在其销售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确认单。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录本公司网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阅对账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易方达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制电子邮件形
式的月度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销销售机构网点和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
投资的服务(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通过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方法见有
关公告。
(五)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服务等信息,或反馈投资过程中需要投诉与建议的情况,
可拨打如下电话:4008818088。投资者如果认为自己不能准确理解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也可拨打上述电话详询。
2、互联网站及电子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第二十五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第二十六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
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七节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注册的文件;
2、《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
3、《易方达全球成长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4、《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5、法律意见书;
6、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