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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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3
第二部分 释义...............................................................................................................................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11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12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3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1
第八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转让、冻结与质押.................................................23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5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2
第十一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托管.............................................................................................................43
第十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4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财产.............................................................................................................5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5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3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0
第二十二部分 违约责任.............................................................................................................72
第二十三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3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4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事项.............................................................................................................75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76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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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
更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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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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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
金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信诚中证基建
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
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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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3、场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
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
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24、场内: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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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信诚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7、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28、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证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
持有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日,原《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终止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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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
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44、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转换及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4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48、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49、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
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0、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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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固定收益品种:指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场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国债、中央银行债、
政策性银行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商业银行金融债、可
转换债券、证券公司短期债、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等债券品种
5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60、标的指数:指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61、第三方估值机构: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证指数有限公
司或者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经协商一致后确定的
其他估值机构
62、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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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
对中证基建工程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基建工程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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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92
号文准予注册,于 2015 年 7 月 6 日至 2015 年 7 月 31 日期间公开发售。经中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5
年 8 月 6 日生效。基金管理人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7 月 11 日,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的转型议案,内容包括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信诚基建 A
份额与信诚基建 B 份额终止运作,由分级基金转为非分级的指数 LOF 基金以及
修订基金合同等,并更名为“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程序、投资策略、投资目标、投资范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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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自 2016 年 7 月 27 日起,《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生效,原《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
起失效。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信诚中证基建工程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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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基金份额进行申购
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
理人委托的其他场外销售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
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销售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
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指定的销售
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通过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
账户下。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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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登记机构的
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
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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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
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
人委托的销售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
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
况。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
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
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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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
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
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其中,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尾法保留至
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