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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博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博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并相应修改《博时新能源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2年6月28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 原托管协议内容 修订后托管协议内容
三、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三)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对于基金
管理人开展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托管人对此无法提
前知晓或阻止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
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五)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视
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和全部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
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
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仅根据银行
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
及其结算方式进行监督。
五、 基金财
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的固有财产;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
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
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
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
券经纪机构的固有财产;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
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
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托管资
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四)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的开立和管理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
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证券资金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4.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选择的证券
经营机构营业网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营机构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
户,并按照该证券经营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
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立
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
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
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
存放的资金。
六、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行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的其
他方式。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协商一致共同确认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
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
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
间划款,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
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
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传真或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共同确认的方式。
(八)其他事项
(八)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指令相关附件资料合法、真实、完
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
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
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七、 交易及
清算交收安
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代理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
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将于被选中证券经营机构
签订的交易单元使用协议及时送达基金托管人,确保
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
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
露,并将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
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
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营机构签
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
易、结算等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
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结
算保证金限额进行重新核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
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
和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确定的实际最低备付金、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
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基金合同终止后,
中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调增基金的结算备付以及交
易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向基金托
管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
责。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
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实行场内
T+0非担保交收的资金清算按照基金托管人的相关
规定流程执行。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
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
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
事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
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
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
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因造
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
给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
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T+1日的场内投资交易资金
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
管理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
金清算。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
定,基金管理人在进行融资回购业务时,用于融资回
购的债券将作为偿还融资回购到期购回款的质押券。
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导致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质押券进行处置造
成的投资风险和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基金托管人发
生证券资金交收违约行为,基金托管人有权在电话通
知基金管理人后,在中登公司规定的时点前报告该公
司,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
违约交收的证券或资金、利息及违约罚金等在规定的
时间内得以补足的,中登公司向基金托管人交付相应
的证券或资金。否则,中登公司将处分相应的证券或
资金用以弥补交收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中登
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
(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
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
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
的划款处理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
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根据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
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易划
款指令具体办理。
二十一、托
管协议的签
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签订地、
签订日。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
方当事人在本托管协议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
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注明本
托管协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三、重要提示
1、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并将更新后的文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网站披露。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bosera.com
博时基金客户服务热线:95105568
3、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四、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