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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各自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后,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3月23日(含)起增加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稳添利基金)的E类基金份额和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益丰纯债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并同步开放前述新增份额的申购业务,并对2只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修改涉及的基金
序号 基金名称 基金托管人
1 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稳添利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有关事项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现有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保持不变,增加E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E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8166),分别计算及公布基金净值信息。E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业务首日(即2023年3月23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同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单独计算净值信息。
2、E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0%
7日≤L<30日 0.10%
L≥30日 0
E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E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3、E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E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C类基金份额相同。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E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E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后续公示的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5、相关业务规则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及交易级差以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0.01份。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及最低份额余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2)本公司将于2023年3月23日(含)同步开通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可与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基金明细详见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转换业务规则及交易限制详见基金相关公告。
(3)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因增加E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属于“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且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其余修订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均属于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的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1《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附件2《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三、益丰纯债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有关事项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现有的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增加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9670,C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8186),分别计算及公布基金净值信息。C类基金份额开放申购业务首日(即2023年3月23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同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后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单独计算净值信息。
2、C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份额持续持有时间(L) 适用赎回费率
L〈7日 1.50%
7日≤L<30日 0.10%
L≥30日 0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用全部归基金财产。
(3)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
(4)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
(5)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3、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仍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C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直销中心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外马路108号供销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联系电话:(021)33315895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于莉
客服电话:4009200808
公司网址:www.dfham.com
2)网上交易系统
网上交易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网站(www.dfham.com)、东方红资产管理APP、基金管理人微信服务号和基金管理人指定且授权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登录上述网上交易系统,在与本公司达成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了解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后,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务。
(2)其他销售机构
C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后续公示的信息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披露基金销售机构名录。
5、相关业务规则
(1)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网上交易系统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实际操作中,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红利再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
2)最低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因赎回、转换、跨系统转托管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交易账户内剩余的各类基金份额低于1份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强制赎回处理。
(2)本公司将于2023年3月23日(含)同步开通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份额的转换业务。可与本基金办理转换业务的基金明细详见https://www.dfham.com/service/selfhelp/zhuanhuan/index.html。转换业务规则及交易限制详见基金相关公告。
(3)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按照《信披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6、《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因增加C类基金份额对《基金合同》的修订属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调整基金份额分类规则”,其余修改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均属于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的事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履行了适当程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3《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附件4《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四、重要提示
1、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并按照《信披办法》的要求进行披露。
2、上述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于2023年3月23日在本公司网站(https://www.dfham.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20-0808)咨询。
3、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需谨慎,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欲了解上述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于投资上述基金前认真阅读最新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相关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适当性管理相关规定,提前做好风险测评,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购买风险等级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3日
附件1: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三部
分基金
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及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取
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的,称
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
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
式及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而
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
购基金时不收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
收取赎回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
额的登记机构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
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C类
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第 六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
费用。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用。
第 七 部
分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及 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11
层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1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
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
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
金。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与预期
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
票型基金。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资 产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
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为避免
歧义, 自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开始
办理申购业务首日起, 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第 十 五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
收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 C类基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
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
计提, 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E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
率÷当年天数
H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2:东方红稳添利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一、基金
托 管 协
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资产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杨斌
八、基金
资 产 净
值计算、
估 值 和
会 计 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为避免歧
义,自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开始办
理申购业务首日起, 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附件3: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涉及处
(对 照
表后文不再
重复列示)
指定媒介
指定的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第 一 部 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
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 二 部 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9、《业务规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公
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及资金结算业
务指南》 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业
务规则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
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新增第54条,见右列)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
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
订)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
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删除原第21条,原第22-54条序号依次
调整为第21-53条)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人的合称
38、《业务规则》:指《上海东方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
及资金结算业务指南》 以及其他适用于证券
投资基金的业务规则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
同一登记系统内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
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
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
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九 、 基
金份额类别
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
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
及登记机构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
类别。
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
申购费,而不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
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不收
取申购费,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
售服务费。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登记机构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
设置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
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总
数。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 费率水
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公告。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
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就清算交收、核算
估值、系统支持等方面协商一致,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增加、 减少或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设置、 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
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四部分 基
金份额的发
售
一 、 基
金份额的发
售时间、发
售方式、发
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 、 申
购和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情况针对某类基金份额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投资者应
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 、 申
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
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
记等各项费用。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
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
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
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4、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
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
等各项费用。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
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
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 、 巨
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
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
的情形下,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对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工作日基金
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
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
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
的情形下, 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 对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按普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其他赎回申请未超过上
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3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程序(包括巨额赎回)办理,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30%的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
或取消赎回,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 、 暂
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
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的
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基金份额净
值。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恢复开放申购或赎回日
前, 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恢复开放申购或
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第 六 部 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 三 、
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同
一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
管费。
第 七 部 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杨斌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
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定最低期
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
法权益。
第 八 部 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一 、 召
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 但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
服务费率的除外;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
率、变更收费方式、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第 九 部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
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
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五)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
收基金管理业务、 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
条件和程序的约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
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
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
收基金管理业务、 新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
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
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
职责, 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五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
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
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为
避免歧义,自C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C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净值信息。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
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六 、 估
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
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八 、 基
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
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新增第3条,见右列)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新增第3条,见右列)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
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托管费,需
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
方式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15%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
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
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
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
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调整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率,需于调整实施前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 、 基
金收益分配
原则
2、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
服务费情况不同, 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
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
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
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二 、 基
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二 、 信
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
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 、 公
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
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指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0.5%;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 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合称“基金定
期报告”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于规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
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
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0.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六 、 信
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
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
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
面或电子确认。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基金合同摘要根据正文调整。
附件4: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位置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全文涉及处
(对 照
表后文不再
重复列示)
指定媒介
指定网站
指定报刊
规定媒介
规定网站
规定报刊
基金管理人
/托管人信
息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宋雪枫
基金管理人: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
法定代表人:杨斌
一、 基金托
管协议的依
据、目的、原
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
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红益丰
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
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
《东方红益丰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
二、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业
务监督和核
查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的业
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是
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是否分别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及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是否复核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四、 基金财
产保管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15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
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 基金托管人以收到
的传真件进行操作。 若基金管理人发现提供
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的原件不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正确的传真件,
并承担相应损失。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查阅
原件。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
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
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
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定最低期限。 对
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的传真件进行操作。 若
基金管理人发现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
理人留存的原件不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提供正确的传真件,并承担相应损失。 基金
托管人有权要求查阅原件。
七、 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
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
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每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资
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时, 基金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任
何责任。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
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
该类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
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
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
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每个工作
日,基金管理人应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
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
金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约定对外公布。
为避免歧义,自C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
购业务首日起,开始计算并依约披露C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
(三)估值错误处理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
内(含第4位)发生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基金
托管人无过错的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 信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相关信息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 其他不需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 应及时
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 需经
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
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指
定报刊或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公开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
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
《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相关信息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 其他不
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 应及
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 需经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
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定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根
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
息, 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
公开披露。
十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
管期限为15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
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
管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二、 基金
有关文件档
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
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
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
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
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
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基金管
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十五、 基金
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
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