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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二年二月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1
五、基金财产保管...................................................................................................................12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6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0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4
九、基金收益分配...................................................................................................................30
十、信息披露...........................................................................................................................31
十一、基金费用.......................................................................................................................3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5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6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7
十五、禁止行为.......................................................................................................................40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2
十七、违约责任.......................................................................................................................44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4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6
二十、其他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
行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
“基金”);
鉴于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信建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八龙桥雅苑3号楼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17、19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黄凌
成立时间:2013年9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3〕110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
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成立时间:1987年11月23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120962.9836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204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
借;提供信用征用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
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
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义部
分具有相同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
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
债券等资产。
本基金主动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含)及以上,除短期融资券、超级
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债项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投资于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持仓的20%;②本基金投资
于AA+评级信用债的比例不高于信用债持仓的70%;③本基金投资于AAA评级信用
债的比例不低于信用债持仓的30%。
本基金持有信用债券期间,如果其评级下降、基金规模变动、变现信用债支付赎
回款项、出现信用风险调整持仓等使得信用债投资不再符合上述约定,应及时调整至
符合约定。本基金对信用债券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
信用评级。
本基金所指信用债券包括金融债(不含政策性金融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
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央行
票据、地方政府债和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非国家信用担保的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比例遵循届时有效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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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
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在每次开放期前一个月、开放期及开放期结束后一个月
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
后,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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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比例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2)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11、在开放期,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在封闭期间,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0%;在开放期
内,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
十五部分第(十三)条规定的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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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
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
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
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
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
法律责任及损失。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
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
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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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协议前,应提前就账户开立、资金划付和存单交接等需要基金托管人配合操
作事宜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电话提醒并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及时纠
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
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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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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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
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
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
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
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基于正当合理理由可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
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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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
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
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
所需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现分账管理,独立核
算,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
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
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
不承担任何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
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
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
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该账户的预留印鉴为托管人托管业务专用章及
负责人名章各一枚,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
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
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名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收取按照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
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本基
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
托管账户,并代表本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
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开立,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法律法规等
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
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
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
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
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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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
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
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
章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管理人应将授权通知原件寄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
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
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
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赎回、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
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大额支付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章。
3、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邮件方式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
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
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
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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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执行前按照本协
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
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因
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
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
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
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
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
及时传真或邮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
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一般为
两个工作小时,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当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15:00
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
解决。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
送,并进行电话确认。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
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由基
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
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
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
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章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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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回资金等的
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
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履行通知的义务后,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
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
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
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若由此造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需撤销纸
质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章,在托管人执行原指令之前送达
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
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暂缓或者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管理人更正并重新发送后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核对确认后应予以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基金
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人、基金
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
日,以书面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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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章样本。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盖公章。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变更通知
书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变更通知书即生效,原授权变更文件同时废止。
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
其效力。新的授权通知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授权变更通知生效
之后,正本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授权变更通知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执行有关业
务,如果授权变更通知正本与传真件或扫描件内容不同,以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由
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
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
理人的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
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
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当两者不一
致时,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或扫描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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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
基金托管人,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
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保证金管理办法》,
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
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
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
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
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
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
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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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宜,致使基金托管
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为基金管理
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及质押券欠库等原
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
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债券回购交收违约或因折算
率变化造成质押欠库,导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欠库扣款或对质押券进行
处置造成的投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寸进
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
理所需的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
基金财产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1: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基金托管人不进行资金垫
付。如在登记公司要求的最终交收时点前基金管理人无法弥补资金缺口、影响基金资
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及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头寸用
于上述交易,并必须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请),并
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致。如由非基
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知晓并同意下列事项:
(1)基金管理人资金不能足额完成非担保交收业务品种资金交收的,按照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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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基金托管人有权以基金管理人的违约交收资金为基数,按照有关规定计收
违约金。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
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财产及基金管理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对外披露基金份
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账相符。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
责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购和
赎回申请,由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
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15:00之前将前一个开放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赎回、
转换数据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
算账户”间,申购款、转换款T+2日17:00前交收;赎回款T+3日12:00前交收,具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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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以划款指令为准。
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
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当日应收资金(包括申购资金及基金转换转入款)与托管账
户应付额(含赎回资金、赎回费、基金转换转出款及转换费)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
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
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应收额在当日17: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
户;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11: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划往“注册登记清算
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划
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责任方承担。
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
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由
责任方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
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
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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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具体可
参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的相关公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
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约定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国债期货合约、其它投资等资产
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规
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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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非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
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
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
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
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
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
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
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净价估值;选
定的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按成本估值。
(7)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8)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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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
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
律规则的规定。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
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三)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存款银行等机构
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
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四)估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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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
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
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
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
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
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
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
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
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
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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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
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
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与
核对,应于每月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
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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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
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30日
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后45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
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
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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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酌情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
规则进行调整,并于调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规定
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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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
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
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
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
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
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净值信息、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
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国债期货的信息、清
算报告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
通过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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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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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1=E×0.30%÷当年天数
H1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2=E×0.08%÷当年天数
H2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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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
务数据,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进行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
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9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在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调
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
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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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
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保管期限为20年,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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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对相关信息负有
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
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的有
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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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
基金资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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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
总值和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
基金资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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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
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
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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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人员
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
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十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
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
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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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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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托管业
务;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业
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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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
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
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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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
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
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一方承担连带
责任后有权根据另一方过错程度向另一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市场交易规则或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造
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
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
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
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对
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
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或有效授权章
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
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中信建投景明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
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