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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江致惠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2023年10月9日起,长江致惠30天滚动持有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调整销售对象,并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的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销售对象调整安排
自2023年10月9日起,本基金的销售对象调整为: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基金管理人自有资金除外)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管产品及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二、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根据上述调整安排,本基金将同步更新招募说明书,具体更新内容如下: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封面 【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 公募资管产品及发
起资金提供方公开销售】
重要提示
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 公募资管产品及发起
资金提供方公开销售, 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机
构投资者公开销售,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 (基金管理
人自有资金除外)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
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
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
告。 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
理人认定为准。
本基金仅向个人投资者、 公募资管产品及发起
资金提供方公开销售, 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机
构投资者公开销售,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告。
本基金暂不向金融机构自营账户 (基金管理
人自有资金除外)销售,如未来本基金开放向
金融机构自营账户公开销售或对销售对象的
范围予以进一步限定, 基金管理人将另行公
告。 金融机构自营账户的具体范围以基金管
理人认定为准。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4、本基金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不超
过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公募资管产品及
基金管理人以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除外)。基
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单一投资者单日申购金额
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
额/净申购金额上限、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并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将于2023年10月9日在本公司网站(www.cjzcgl.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1-166-866)咨询相关信息。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江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