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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4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5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17
五、 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 18
六、 基金财产的保管 ................................................................................................................... 20
七、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25
八、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30
九、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36
十、 基金收益分配 ....................................................................................................................... 44
十一、 基金信息披露 ................................................................................................................... 45
十二、 基金费用 ........................................................................................................................... 47
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50
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51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52
十六、 禁止行为 ........................................................................................................................... 55
十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十八、 违约责任 ........................................................................................................................... 59
十九、 争议解决方式 ................................................................................................................... 61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 ............................................................................................................... 62
二十一、 其他事项 ....................................................................................................................... 63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
集发行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鉴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
任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
托管人;
为明确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博时恒生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
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
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邮政编码:518000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日期:1998年7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成立日期: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43,782,418,502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1996年02月07日至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结汇、售汇
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
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市场
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保险兼业代理业务以及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
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合格境内机构投
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
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比例的约定进行
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即恒生科技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
票(含存托凭证)。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境外市场和境内市场依法发行的
金融工具,其中境外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公募基金(包
括开放式基金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依法发行上市的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
股通标的股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
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存托凭证(包括全球存托凭证、美国存托凭
证等)、房地产信托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
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
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
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
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期权、
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
度或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境内市场投资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企业债、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
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国
债期货、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货币市场工具(包括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
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未来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参与融券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其投资原则及投资比例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
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执行。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对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的,应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和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0%;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
的有关约定;
(11)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
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
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其中,合约
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2)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需遵守下列规定:
1)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出借证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2)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50%;
3)最近6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2亿元;
4)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0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
均计算;
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业务;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5)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6)本基金投资境内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7)本基金参与融资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
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第(1)项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除上述(1)、(2)、(7)、(12)、(13)、(14)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
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银行应
当是中资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行或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达到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银行,但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
制;
2)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
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
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
产是指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4)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
基金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5)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
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20%;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2)金融衍生品投资限制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
交易,投资于境外金融衍生品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
柜台交易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
以公允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拟投资衍生品,基金管理人在产品募集申请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基金投资衍生品的风险管理流程、拟采用的组合避险、有效管理策略。
5)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包括衍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6)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
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
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
息和分红。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
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
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
内要求归还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
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
金不低于已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
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
利息和分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
购入证券市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
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
损失负相应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
值或所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
现金不得计入基金总资产。
(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
调整、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ETF暂停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
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第(1)条1)-5)项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
3、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六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
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
的,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首次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就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签订风险
控制补充协议。
1.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的流动性受限资产范围并不完全
一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
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
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
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
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
相关工作的落实和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
生的流通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
任与损失,及因流通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
风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对本基金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
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
预先确定的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赔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有关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比例如违反有关限制规定,在合理期限内
未能进行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1)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在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的建立与完善情况。
3) 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露情况。
5. 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投资
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了经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基金投资中期票
据相关制度(以下简称“《制度》”),以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
制。基金管理人《制度》的内容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的约定为准。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在签署银行存款协议前,应将草拟的银行存款协议送基金托管人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监督
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守审慎经营原则,
配备技术系统和专业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完善业务
流程,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基金托管人将对基金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进行监督和复核。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基金管理人
指定专人接收基金托管人的通知和提示。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
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
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二)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
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四)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合规监管系统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受限于基金管理人、经纪人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用于该系统的数据
和信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
何担保、暗示或表示,并对这些机构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所引起的损失不负
任何责任。
(十五)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
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影
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
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对
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
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基金托管人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和托管职责
(一)对本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以委托符合《试行办法》规定条
件的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
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
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
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
责任。然而,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
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当地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则及惯例决
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受托人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
局报告;
2、安全保护基金财产,在基金托管人应尽义务范围内准时将公司行为信息
通知基金管理人,确保基金及时收取所有应得收入;
3、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目标和限制进行管
理;
4、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
理清算、交割事宜;
5、确保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6、确保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申购、认购、赎回
等日常交易;
7、确保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8、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
名义登记资产,但根据投资地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对境外资产的登记有不同规定
的除外;
9、每月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
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0、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托管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向
外管局报备;
2.办理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管理人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托
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
4.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应当将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的财产严格分开。
六、 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
外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和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需要的
账户。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
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5.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7. 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
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地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
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
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
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
8.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追偿行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基金财产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9.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应开立“基金募集专户”,用于存放募集的资金。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发起资金提供方、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
发起资金认购的金额及其承诺的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的持有人及其持有份额进行专门
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
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账户名称、账户预留印鉴以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开户委托文件为准,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预留印鉴的保管
和使用。该账户为不可提现账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
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
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所投资
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托管人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
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
的营业机构保管和使用;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以及各自委托代理人均不得出借或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相关证明文件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
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
5.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证券结算保证金等的
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6.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账户所在国或地区有关法律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定期存款账户的开设与管理
基金投资境内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
定期存款账户户名应与托管专户保持一致,该账户预留印鉴经与基金托管人商议
后预留。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对于
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协议内
容应至少包含起息日、到期日、存款金额、存款账户、存款利率、存款是否可以
提前支取、定存到期支取账户、存款证实书如何交接以及存款证实书不得转让质
押等条款。协议须约定基金托管人经办行名称、地址和账户,并将本基金托管专
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协议中涉及基金托管人相关职责的约定须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资产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
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价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实物证券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
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同意,境外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
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持有。除非被授权人按
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在收到被授
权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
1、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
2、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
条件作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境外托管人因上述同样原因进
行终止清算时,基金托管人应当要求境外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
产,但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不允许托管证券独立于清算财产的情况除外。
当基金托管人知道托管资产的任何一部份将被视为托管人的清算财产时﹐托管
人应尽快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
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和信息。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七、 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机构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 基金管理人应于本基金成立前三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
权文件,该文件应加盖公章。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
签字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 基金管理人应以传真、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授权通知并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文件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
载明的具体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文件自载明日期生效。
4.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生效的传真件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
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分红付款指令、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
拨指令等。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收付款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 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邮件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指令发送人员的授权,且上述授权的撤销或更改基金管理人已在指令
执行前按照本协议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方式
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
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
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向基金托管人
确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金托管人仅对基
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
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
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应书面通
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划款指令并确认,如需在
划款当日下达投资划款指令,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
需的时间,对于境外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运营备忘录中约定
各种指令接收的截止时间。境内场外及限时发送指令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 15:00
(如遇特殊情况晚于截止时间,基金托管人尽量完成,但不承担因延误发送指令
造成的任何损失),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交易结算指令需提
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基金管理人晚于约定的时间点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因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2. 指令程序
被授权人应以下述任何一种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
(1)S.W.I.F.T.指示,经双方认证的S.W.I.F.T.安排;
(2)加密传真;
(3)邮件;
(4)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程序和安全措施发送的电传;
(5)电脑可读指令,通常用于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某些信
息的传送;
(6)被授权人签署的书面指令;
(7)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书面约定的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经测
试鉴定的其他通讯方式。
3. 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
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
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对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如有疑问必
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4. 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办理。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
余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赎
回、分红资金等的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查明原因,出具书面文件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在及时通知
后,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
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业务用章。但基金托管人因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而对基金财产造成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对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法、有效指令,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应在发现后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弥补;若对基金管理
人、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直接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
工作日,以传真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以下简称“授权变更通知书”)通
知基金托管人,同时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姓名、权限、
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变更通知书原件应加
盖公章,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管理人应以
传真、邮件或其他双方书面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变更通知书并及时
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电话确认。授权变更通知书需载明具体生效时间,载明的具体
生效时间不得早于电话确认时间,授权变更通知书自载明日期生效,且原授权文
件同时废止。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生效前,基金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指令,基
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一致,若不一致则以
生效的传真件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
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
要求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
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
同或协议,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
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指令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
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业务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的交易及清算交收指基金在交易过程、申购赎回过程和基金现金分红过
程中的结算交收。
(一)选择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
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租用其交易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
交易单元。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
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上述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
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因相关法律法
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无明确规定的,
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 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理办法》、《证券结算
保证金管理办法》,在每月第二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
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或结算保证金进行重新核算、调整,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一个交易日匡算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调整金额,留出足够资金
头寸,以保证正常交收。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整最低
结算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低备付金和
证券结算保证金。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并根据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和证券结算保证金数据
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内资金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办理;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赔偿;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基金托管人增加交易单元等事
宜,致使基金托管人接收数据不完整,造成清算差错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未事先通知需要单独结算的交易,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市场操作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
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托管人、本基金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施,确保T日日终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
T+1日的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资金头寸不足,基金管理
人应在T+1日上午10:00前补足透支款项,确保资金清算。如果未遵循上述规
定备足资金头寸,影响基金资产的清算交收及基金托管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之间的一级清算,由此给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本基金参与T+0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债券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确保有足额
头寸用于上述交易,并于T+0日14:00之前出具有效划款指令(含不履约申报申
请),并确保指令要素(包括但不限于交收金额、成交编号)与实际交收信息一
致。晚于此时间点的指令,托管行尽力配合执行,如由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
T+0非担保交收失败,给基金托管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时,基金
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除登记公司收保或冻结资金外)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
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并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视账户余额充足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
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一般为2个工作小时。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在资金结算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交易
资金结算。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
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完成场内交易所需现金。基金托
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作为基金的债务由基金财
产承担并支付。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直接从基金财
产的现金账户中扣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直至全部清偿。
2. 抵销
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用本协议项下基金
对基金托管人所负的任何付款义务抵销基金托管人在本协议项下对基金所负的
任何付款义务,而不论各项义务的付款地和币种(为此目的,基金托管人可以进
行任何必要的货币兑换)。
3. 留置
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境外托管人(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
人没有义务),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合理决定,
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场内交易所需现金;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支付
托管人的垫付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的书面通知,补足所需现金
缺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
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有权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行使留置权。前述债务是指在履
行本协议过程中所产生的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境外托管人垫付款项及垫付款产
生的费用等。
4. 交易记录、资金和证券账目核对的时间和方式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
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
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 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 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
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传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
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
准确、完整。
4. 登记机构应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加密系统发送有关数据,如因
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登记业务,应保证上述相
关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 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资金汇划的需要,由基金管理人开立资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该账户由登记机构管理。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款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造成基金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或
配合。
8.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
人应按时拨付;因基金资金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
如系非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
款义务。
9. 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资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回购到期付款和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
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四)申赎净额结算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采用轧差交收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账户与“注册
登记清算账户”间的资金清算遵循“净额清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
管账户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金额与基金转换入申请对应金额之和)与应
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出申请对应金
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确定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
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时,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托管账户净
应收额在当日15:00前从“注册登记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托管人
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
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9:3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行按
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应付额在当日12:00前划往“注册登记清算账
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处理。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因
基金管理人的原因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五)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
理人应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
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公告。
(四)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
户。
3. 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五)期货交易及清算交收
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期货公司或负责办理基金资产的期货交易的清算交割;
基金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期货公司对发送的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
责。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期货公司应另行签署《期货投资托管操作备忘
录》,约定基金资产在期货投资运作中的职责及义务。
九、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对应日期的该类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
约定的方式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以约定的方式将复核
结果提交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股票、基金、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
证券、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 估值方法
(1)本基金持有的目标ETF基金份额以其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当日无
基金份额净值的,以最近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目标ETF除外)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
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共同确定;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
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可转换债券除外),选取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固定收益品种(税后)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处于未上市或者未挂牌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者未挂牌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
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
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本基金投资境外存托凭证,公开挂牌的境外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本基金投资境内
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对于首次发行未上市的境外债券按成本价估值;对于非上市境外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商或其他权威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行估值。
对于上市流通的境外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境外
证券交易所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
减去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估值。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8)衍生品估值方法
1)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确定
公允价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
大事件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本基金投资期权等衍生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未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截止时间能取得的最新净
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
值。
(10)本基金参与融资或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将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业协
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11)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使用基金估
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或其他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第三方数据服务商提供的汇率;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
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
折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
公开外汇市场交易价格为准。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
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
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
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
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1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
值。
(1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交易市场或登记结算公司或
指数编制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
生制进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
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
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
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
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
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
一致。
3. 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
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
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十、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配是指按规定将基金的可分配收益按基金份额进行比例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且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对A类、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2、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
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
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核实后,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
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
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2.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 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
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
《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
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
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清算报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
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出
借交易、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信息披露、投资目
标ETF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发起资金认购份额报告、基
金如投资境外基金及参与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信披披露以及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 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本章第(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时
限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
定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
规定媒介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
息:
(1)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认定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
对于需要基金托管人登载在规定网站的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
人将指定专人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注明披露时间,以便基金托管人可与基
金管理人同步进行信息披露。如有变更,双方可以协商约定。
3. 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二、 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已扣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ETF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后的净额,金额为负时以零计。
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目标ETF部分的基金资产净值不计
提基金托管费。
(三)C类基金份额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投资目标ETF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目标ETF的交易费用、
申购赎回费用等);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基金等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
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含out-of-pocket fee)、《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银行汇划费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账户
开户及维护费用、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
合理费用、为应付赎回和交易清算而进行临时借款所发生的费用、代表基金投资
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有关的费用、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或预提的任
何税收、征费及相关的利息、费用和罚金,以及直接为处理基金税务事项产生的
税务代理费、其他为基金的利益而产生的费用、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
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
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
费用)(简称“税收”),及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与所在地方税务机关保持联系和沟通,确认相关纳税品种
和相关计算方式。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须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增值税相关税
率方案和参数方案。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六)基金费用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七)本基金运作前产生的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基金管理人
垫付,运作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日起3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
支付方式和时间
1. 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C类基金份额的
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 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双
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月初3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由登记机构代收,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
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
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20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
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
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四、 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
收汇、现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
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
务惯例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20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
外。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
人处,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2.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
传真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期限保存。基金托管
人保存至少20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十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6)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
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4)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 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6)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7)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按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 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
手续,在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
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
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
托管职责,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 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承担;
6. 变更境外托管人后5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五)新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
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
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行为。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十六、 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
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 其高级管理人员
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
(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
(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临时用途借入现
金的比例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以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
(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
行。
(十)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
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七、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本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本托管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4. 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
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 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
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
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
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并对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疏忽等原因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然而,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
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当地法律
法规、证券市场规则及惯例决定。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
偿;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和/或其境外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规章或中国证监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基金财产
投资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
造成的损失等。
(五)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六)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
(七)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地选择、委任和
监督境外托管人并且实时关注境外托管人财务状况及是否存在重大经营风险,且
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
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八)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九、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
委员会),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
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
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含港澳台立法)管辖并从其解
释。
二十、 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
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
案。托管协议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托管协议一式三份,协议双方各持一份,上报监管部门一份,每份
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一、 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
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