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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22年8月31日起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及《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内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016562),原有的基金份额转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的C类基金份额与原有的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
2.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设置
本基金新增C类基金份额适用于以下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
7天≤Y<30天 0.5%
30天≤Y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C类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进行调整并另行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对基金合同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见附件。
本次本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件:鹏华精选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二部分释义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
费及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差异,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
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收取申购费
用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及申购费用收取
方式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
投资人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称为A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 并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称为C类基金份额。 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
平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
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人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
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一致, 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
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
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
记等各项费用。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5%, 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
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
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
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6、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
超过申购金额的5%,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
超过赎回金额的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率、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
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
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
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
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
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
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
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
日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
告。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
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4)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以上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
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和大
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
前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
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
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
确认。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
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 暂停期
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当事
人及权利义务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为: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根据《基金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
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
标准、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
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
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
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
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
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4、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如下: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
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
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
基金费用。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
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
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三)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
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
方式选择的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为
准;
7、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三) 收益分配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
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最终结果以注册登
记机构登记为准;
7、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
披露
(五)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
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
值百分之零点五;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五)基金净值信息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八)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3、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十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
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托管协议条款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三部分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第四部分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
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第八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
(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
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
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
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
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
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
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
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
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
偿: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
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
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
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第九部分基金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2、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
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
方式选择的最终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登记为
准;
7、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一) 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本基金收益分配应
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
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最终结果以注册登
记机构登记为准;
7、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第十部分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LOF和ETF基金适用)、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后,方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基金募集情况、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LOF和ETF基金适用)、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
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
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需经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
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
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
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
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
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第十一部分基金费用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
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
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
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理费、 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此
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
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
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