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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23年06月30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22年11月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789号
文准予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
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做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
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其他风险
等。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
质量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
资产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
化的相关性等。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
反之则风险高。
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
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
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面临自动清
算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
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2023年度定期更新。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4
六、基金的募集 ................................................................................................ 3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9
九、基金的投资 ................................................................................................ 52
十、基金的财产 ................................................................................................ 60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 61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8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7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六、侧袋机制 ................................................................................................ 82
十七、风险揭示 ................................................................................................ 85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0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2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3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财
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投资者
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
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财通安益中
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
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
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
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26、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财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接受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业务规则》: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
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
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
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6、元:指人民币元
4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合约、票据价
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数
5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类别:指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5、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6、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的基金份额
57、E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的基金份额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
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
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
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
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
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联系人:何亚玲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000 40
杭州市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 30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 6,000 30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吴林惠先生,董事长,会计学本科,经济师。历任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经纪业务总部
副总经理兼机构运营部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
理兼机构运营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机构管理部总经理、运营总监兼运营中
心总经理。现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运营总监,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董事长。
王开国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国家国有资产管
理局科研所应用室副主任、政策法规司政策研究处处长、科研所副所长;海
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书记、总经理,党组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
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现任上海中平国瑀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金仕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大众公用事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绿地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有星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浙江大学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首席专家,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万事利丝绸股份公司独立董事
等。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浙江大学金融科技研究院
副院长,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金融法学研究会
会长,浙江嘉益保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河北中瓷电子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天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浙江金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独立董事,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朱颖女士,独立董事,会计学硕士,正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资深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库专家,财政部会计领军人才。历任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部门经理、合伙人,现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
伙人,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兼职教授及硕士生导师,东华大学硕士生导师,
上海财经大学硕士生导师,上海破产管理人协会监事长,上海市企业清算协
会副会长,上海金仕达软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徐春庭先生,董事,工学本科,会计师。历任武警绍兴市支队司令部见习
参谋、副连职参谋;武警浙江省总队后勤部财务处副连职助理员、助理会计
师、会计师;浙江财政证券公司稽核部职员、经理助理、富阳营业部副总经
理;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富阳市心北路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
作)、稽核部副经理、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副总经理;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清算存管中心(筹)负责人(主持工作)、副总经理
(主持工作)、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部(筹)主要负责
人、总经理;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存管中心总经理。现任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公司董事、总经理。
程欣先生,董事,审计学本科,中级审计师。历任金鱼集团风控审计部职
员、杭实集团审计部职员、副部长、杭实集团审计部、风险管理部(法律事务
部)副部长。现任杭实集团风控法务部副部长,杭实产投控股(杭州)集团有
限公司董事,西子清洁能源装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现任董事。
吴燕女士,董事,管理学本科,中级会计师。历任苏州中达联合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员、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员、审计主管、亨通集团有限
公司财务经理、财务规划部总监。现任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浙江瀚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董事。
傅子龙先生,职工董事,法学硕士,经济师、政工师。历任国核自仪系统
工程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党群管理岗、工会委员、团委副书记;国核商业保
理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与党群工作部党建经理、工会委员;现任公司党群
工作部党务管理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董事。
2、职工监事:
殷平先生,上海社会科学院产业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个人金融部产品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2016
年11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职工监事、战略与产品部总经
理。
3、经营管理层人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汪海先生,新加坡管理大学财富管理学硕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
行徐汇支行计划财务部科员、经理助理,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经理;中国建
设银行上海分行财富管理与私人银行部产品经理、个人金融部副总经理。2015
年6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经理。
吴明建先生,浙江财经学院会计学硕士。历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
划财务部资金管理部副经理、经理。2019年12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刘为臻先生,复旦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总部系统开发与维护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
监,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经理。2018年10月加入财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运营总监。
4、督察长:
方斌先生,浙江大学法律学硕士。历任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主任科员,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浙江
浙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副总监、合规总监兼首席风险官。2022
年8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上海财通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5、基金经理:
闫梦璇女士,上海财经大学财经新闻专业硕士。历任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投融资助理。2014年9月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收投资
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固收投资部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徐春庭先生,董事、总经理;
金梓才先生,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总监、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
理;
马慧祎女士,集中交易部总经理;
朱海东先生,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基金经理;
罗晓倩女士,固收投资部总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
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和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的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勤勉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
岗位,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
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
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
和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管理层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建立风险控制优先、风险控制人人有责、一线人员第一责任的公司内控
文化,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
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公司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确保公司各项决
策、决议的执行中,“执行—复核”机制贯穿全程。各部门及岗位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通过重要凭据传递及信息沟通制度,实现相关
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的监督制衡。
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通过法律法规
培训、制度教育、执业操守教育和行为准则教育等,确保公司人员了解与从
业有关的法规与监管部门规定,熟知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岗位职责与操作流
程,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2)风险评估
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的业务风险、人员风险、法律
风险和财务风险等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通过科学
的风险量化技术和严格的风险限额控制对投资风险实现定量分析和管理。通
过收集与投资组合相关的会计和市场数据,建立一个投资风险测评与绩效评
估的信息技术平台。由风险管理部定期向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
提交风险测评报告。
(3)内控机制
公司全部的经营管理决策,均按照明确成文的决策程序与规定进行,防
止超越或违反决策程序的随意决策行为的发生。
操作层面上,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形成
第一道内控防线,以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形成第二道内控
防线,以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对公司各机构、
各部门、各岗位、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并建立
内部违规违章行为的处罚机制。同时,按照分级管理、规范操作、有限授权、
业务跟踪的原则,制定公司授权管理制度,并严格区分业务授权与管理授权。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
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
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
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相关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
相对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6)风险管理
风险管理的工作覆盖到全公司所有业务环节,以风险控制委员会为平台,
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层面进行全面的风险管理。事前风险管理主要通过
风险管理部门介入公司的业务流程检查、参加业务部门专题会议和进行访谈
的方式,不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风险文化教育活动来提升风险防范意识;事中
风险控制则是对相关业务进行全程的跟踪,以及实现业务人员风险控制、业
务操作规范化、精细化来进行;事后风险管理则主要通过风险事件的分析与
总结来开展。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工作包括对公司投资风险、业务风险、操
作风险、信息系统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的系统评估,对公司层面的风险
进行详细的梳理,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及时进行解决。在投资风险环节,针
对不同产品所具有的特定投资风险进行量化研究和分析,超过阀值由风险管
理部门及时提醒业务部门,并根据风险管理制度的规定,报告相关责任人;
在业务风险环节,协助营销部门和产品研究部门前瞻性地对新产品的风险和
结构进行规划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与业务部门进行沟通和了解,切实
解决实际业务中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操作风险环节,对公司层面的制度、
流程、系统和项目等方面,建立并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发现和解决后台运行
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评估公司信息系统和信息系统安全风险。
风险管理工作主要由督察长管辖的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进行开展,
在组织结构及报告制度上均独立于公司日常的投资、运营部门。风险报告由
风险管理部及法律合规部进行调查取证和撰写签发,能保证报告独立性与客
观公正。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
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
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杭州银行)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310000
法定代表人:宋剑斌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伍拾玖亿叁仟零贰拾万零肆佰叁拾贰人民币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情况
杭州银行自2014年3月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核准,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目前,杭州银行已全面开
展了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公司资管产品、证券公司资管产品、信托计划、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保险资管产品、期货公司资管产品、私募投资基金等各
类资产托管业务,业务覆盖市场上所有类型的资管机构和主流业务品种。截
至2023年3月末,资产托管业务余额1.33万亿元,合作客户超1200家。已
成功托管货币型、混合型、债券型和指数型等各类公募基金86只,规模达
1835亿元。
(三)基金托管业务情况介绍
1、资产托管业务的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杭州银行于2012年12月成立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项目组,并于2013年
3月由董事会同意在总行正式设立资产托管部,专门负责全行包括证券投资
基金在内的各类资产托管业务的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
持独立。
我行高度重视托管业务发展,组建了精通资产管理行业的“专家团队”服
务客户,目前配备从业人员57人,其中:总经理1人,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
资产托管部的相关工作;副总经理1人,分管托管营销、风控和运营工作工
作;其他人员55人,根据岗位职责分成4个二级部和5个团队:营销管理部、
托管运营部、风险合规部和业务支持部。资产托管团队人员具有丰富的从业
经验,人员来自于托管银行、外资银行、基金、证券、投行等各类型机构,具
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实战经验。部门从事资金清算、估值核算、投资监
督、信息披露、内部稽核监控业务的执业人员35人,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托管业务技术系统
杭州银行采购了业内广泛使用的深圳赢时胜公司开发的托管业务系统,
具有完善的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信息披露等功能,具备良好的
安全性、稳定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
3、杭州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情况
杭州银行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从董事会、经营层到
操作层,覆盖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资产
托管部也牢固树立风险意识,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1)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杭州银行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系统运维、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
督和内部稽核监控等重要岗位、人员严格分开,估值核算、资金清算、投资监
督等能接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
(2)建立健全授权管理体系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办法》,将授
权管理贯穿于资产托管业务的始终,各岗位业务人员均在规定授权范围内行
使相应职责。
(3)建立完备的备份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的业务数据及其他重要数据每日进行安全备份,定期
将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地转储到不可更改的介质上,并要求集中和异地保
存,保存期限至少20年。资产托管部关键岗位人员也采用双人备份制度。
(4)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措施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应急处理管理办法》,
并针对托管业务备份、信息系统及资金清算等业务制定了专门的应急预案,
对于各类突发事件、紧急事件或故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
有效性和可靠性。
(5)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
杭州银行制定了《杭州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密管理办法》,资产托管
部配备独立的门禁系统,严格禁止无关人员进入资产托管部办公区域,能接
触到基金交易数据的岗位人员进行物理分离,并采用电话录音、监控录像、
信息加密传递技术等手段来实现风险控制。
(6)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机制
杭州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稽核监控岗,直接对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负责,
独立对各岗位、各项业务实施全面的监督反馈,以确保杭州银行资产托管各
项业务合法合规、安全有效,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
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
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电话:021-2053 7888
传真:021-6888 8169
联系人:何亚玲
客户服务电话:4008 209 888
公司网址:www.ctfund.com
官方APP:财通基金
财通基金微管家(微信号:ctfund88)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8、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7)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淮海路8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金才玖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8)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0)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
1001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合利天德广场T1楼1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11)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12)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13)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14)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公司网址:mall.longone.com.cn
(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17)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98号财通双冠大厦西楼
法定代表人:章启诚
客服电话:95336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18)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
厦L4601-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4层、
18-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iccwm.com
(19)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19、21、22、23
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lxzq.com.cn
(2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客服电话:956007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21)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22)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李鹏
客服电话:400-0099-886
公司网址:www.gwgsc.com
(2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crsec.com.cn
(24)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层190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30层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客服电话:956011
公司网址:www.huajins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43/45楼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电话:021-2053 7888
联系人:刘为臻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丁媛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东三
办公楼)1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0楼
公司电话:(021)22288888
公司传真:(021)22280000
签章会计师:朱宝钦、骆文慧
业务联系人:朱宝钦
六、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并经中国证监会2022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22]2789号文准予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及基金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债券型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费用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人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
费用,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E类基
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
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
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别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
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如后续开通此项业务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本
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符合法律法
规且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
别的销售或者调整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四)募集方式和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基金认购费用。C类、E类基金份额不
收取认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0.3%
100万≤M<200万 0.2%
200万≤M<500万 0.1%
M≥500万 1000元/笔
(注:M:认购金额;单位:元)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
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多次认购A类基金份额的,须按每笔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
算。
2、认购份额的计算
(1)A 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份额的计算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均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四舍五入,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0元,认购费率为0.3%,假
定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为1元,则可认购的A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1+0.3%)=9970.09元
认购费用=10,000-9970.09=29.91元
认购份额=(9970.09+1)/1=9971.09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可得到9971.09份A
类基金份额。
(2)C类、E类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
认购本基金C类、E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则认购份额的计算方
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二: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23元,则可认购的C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23.00)/1.00=50,023.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23.00份
C类基金份额。
例三: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50,000元,假定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23元,则可认购的E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份额=(50,000.00+23.00)/1.00=50,023.0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50,000元认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可得到50,023.00份
E类基金份额。
3、认购金额限制
(1)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首次认购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每笔最低金额1,00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公司
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认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最
低认购金额为单笔1元(含认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认购金额及交
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酌情调整本基金首笔认购和每笔追加
认购的最低金额。
(3)如本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
额的50%,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
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
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
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
确认为准。
4、认购的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
告或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办理规则。
(3)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4)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认购费按每笔认
购申请单独计算。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5、认购申请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已经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
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6、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募集资金的管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
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
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
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
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
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
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
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
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
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
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的支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
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
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
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
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规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
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
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中心单笔申购最低金
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
各销售机构对本基金最低申购金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
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份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交易类业务(如
赎回、基金转换、转托管等)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时,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本基金暂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若本
基金单一投资人累计申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
金管理人有权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人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
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C 类基金份额和 E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0.3%
100万≤M<200万 0.2%
200万≤M<500万 0.1%
M≥500万 1000元/笔
(注:M:申购金额;单位: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份额持有时间(Y) 赎回费率
Y<7日 1.50%
Y≥7日 0
(注:赎回份额的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含)或申购申请确认日
(含)起开始计算。)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
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及不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持续营
销计划,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持续营销活动。在基金持续营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
金销售费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
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1)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0.3%,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0.3%)=4985.04元
申购费用=5,000-4985.04=14.96元
申购份额=4985.04/1.1280=4419.36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则可得到4419.36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或E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C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人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
日E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500=9,523.81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0元申购本基金E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E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9,523.81份E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
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份五天后赎回,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
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元
赎回费用=11,480.00×1.50%=172.2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0-172.20=11,307.80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10,000份五天后赎回,
假设赎回当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0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307.8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
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别
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
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
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
正常运行。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发生上述第8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
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
购申请。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
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
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
一并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
者基金管理人网站等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
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
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
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购金额,
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
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
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
额转让业务。
(十八)其他业务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
理人可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力争在保持投资组合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含)的债券资产,
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力争在保持投资组合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回报。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包括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收益率曲
线配置策略、信用债券投资策略、杠杆投资策略和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1、目标久期策略及凸性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含)的债券资产。
在组合的久期选择方面,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面的各个要素,主要包括宏
观经济所处周期、货币财政政策动向、市场流动性变动情况等,通过对各宏
观变量的分析,判断其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方向和程度,从而确定本基金
投资组合久期的合理范围。并且动态调整本基金的目标久期,即预期利率上
升时适当缩短组合久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组合久期,从而提高债
券投资收益。
由于债券价格与收益率之间往往存在明显的非线性关系,所以通过凸性
管理策略为久期策略补充,可以更好地分析债券的利率风险。凸性越大,利
率上行引起的价格损失越小,而利率下行带来的价格上升越大;反之亦然。
本基金将通过严格的凸性分析,对久期策略做出适当的补充和修正。
2、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本基金除了考虑系统性的利率风险对收益率曲线平移的影响之外,还将
考虑债券市场微观因素对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如历史期限结构、回购及市场
拆借利率等,形成一定阶段内的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动趋势的预测,据此调整
债券投资组合。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子弹型策略;当预
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型策略。
3、信用债券投资策略
在投资市场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在控制市场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
根据交易所市场和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变化、流动性情况和
市场规模等,相机调整不同市场的信用债券所占的投资比例。
在品种选择层面,本基金将基于各品种信用债券类金融工具信用利差水
平的变化特征、宏观经济预测分析和信用债券供求关系分析等,综合考虑流
动性、绝对收益率等因素,采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结合的方法,在各种不
同信用级别的信用债券之间进行优化配置。
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其
中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50%,A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
的比例为50%-100%。其中,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用
债项评级,对于没有债项评级的上述信用债,信用评级采用主体评级;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金
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用评级。
4、杠杆投资策略在综合考虑债券品种的票息收入和融资成本后,在控制
组合整体风险的基础上,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买入收益率高于回
购成本的债券,通过正回购融资操作来博取超额收益,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
益。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
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套期保值将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
约。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
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
其中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50%,A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
债的比例为50%-100%。其中,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
用债项评级,对于没有债项评级的上述信用债,信用评级采用主体评级;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
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用评
级。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信用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月内调整至符合前述比例约定;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
金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
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
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
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后,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除上述(2)、(3)、(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80%+一年期
定期存款利率(税后)*20%
本基金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
资产的 80%,所以本基金选取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收益率作为业绩比
较基准并赋予相应的权重。中债综合财富(1-3年)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中债综合指数细分指数之一。该指数同时覆盖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银行间以及银行柜台债券市场上的待偿期限
在1-3年(含1年)的债券,对中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动趋势有很强的代表性。由
于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采用80%作为
业绩比较基准中债券投资所代表的权重,20%作为现金资产所对应的权重可
以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随着法律法规和市场环境发生变化,
如果上述业绩比较基准不适用本基金,或者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
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或变更名称,或者推出更权威的能够代表本基金风险收
益特征的指数,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序后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收益水平理论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国债期货合约、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
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
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
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
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
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
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
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
日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
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
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
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
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
价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
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
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
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
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
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
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
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
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5、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
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
息。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9、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
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
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
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
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方
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
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
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
C类和E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同一投资人持有的同一类别
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如投资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
式不同,则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将以投资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基金收益分配后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和E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本基金同
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
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公证费、诉讼
费和仲裁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结算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与基金管理人协商
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
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2%,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1%。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E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E 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1%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该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该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和E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
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
指令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
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
规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
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
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个会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
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
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
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
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
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
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
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
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
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
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
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
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
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
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
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
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及45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1、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
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
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
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
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12、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
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
1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
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等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
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
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
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
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
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不可抗力;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六、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
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
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
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
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
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
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
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
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
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
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
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
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
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3、侧袋账户计提托管费。侧袋账户的托管费按前一日侧袋账户资产净值
的0.0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侧袋账户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侧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
侧袋账户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待特定资产变现后由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
管人进行支付。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
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
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
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
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
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
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
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为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市场的变化将影响到基金的业绩。因此,宏
观和微观经济因素、国家政策、市场变动、行业与个券业绩的变化、投资人风
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程度等影响证券市场的各种因素将影响到本基金业绩,
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国家经济、微观经济、
行业及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也可能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及行
业的走势。
2、政策风险:因国家的各项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证券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投资收益,产生风
险。
3、利率风险:当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时,将会引起债券的价格和收益
率变化,进而影响基金的净值表现。
4、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果不能或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者不能履行合约规定的其它义务,或者其信用等级降低,将会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进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5、再投资风险:该风险与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上涨,而基金将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所得的利息
收入进行再投资将获得较低的收益率,再投资的风险加大;反之,当市场利
率上升时,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价格会下降,利率风险加大,但是利息的再投
资收益会上升。
6、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于债券所获得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
配,而现金可能受通货膨胀的影响以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
下降。
(二)管理风险
1、在基金管理运作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对信息的占有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的变化也会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
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动。基金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可能使基金资产难以按
照预先期望的价格变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合流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合
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造
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章节。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
好的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
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相对可控。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
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于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
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
一并处理,具体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
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对赎回申请进行适度调整。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
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基金赎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
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
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
有所延迟。
(3)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资人
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
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摆动定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当基金采用摆动定价时,投资者申购或赎回
基金份额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将会根据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而进行调整,
使得市场的冲击成本能够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
平对待。
(6)实施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
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
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
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
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
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
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
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
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
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
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
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准,因此本
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当出现其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可能
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按照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相关要求,采取对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具体情况的相关说明可能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确定。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债券
的特定风险即成为本基金及投资者主要面对的特定投资风险。债券的投资收
益会受到宏观经济、政府产业政策、货币政策、市场需求变化、行业波动等因
素的影响。
2、投资主题风险:本基金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因此本基金的投资业绩与本基金界定的中短期债券的相关性较大,需承
担相应风险。
3、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主要与资产
质量有关,比如债务人违约可能性的高低、债务人行使抵消权可能性的高低,
资产收益受自然灾害、战争、罢工的影响程度,资产收益与外部经济环境变
化的相关性等。如果资产支持证券受上述因素的影响程度低,则资产风险小,
反之则风险高。
4、国债期货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投资可能面临市场风险、
基差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是因期货市场价格波动使所持有的期货合
约价值发生变化的风险。基差风险是期货市场的特有风险之一,是指由于期
货与现货间的价差的波动,影响套期保值或套利效果,使之发生意外损益的
风险。流动性风险可分为两类:一类为流通量风险,是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
以所希望的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此类风险往往是由市场缺乏广度或
深度导致的;另一类为资金量风险,是指资金量无法满足保证金要求,使得
所持有的头寸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
5、基金存续期内,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本基金有
面临自动清算的风险。
(六)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
常情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
等风险。
2、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以及
证券市场、基金管理人及其他销售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
产生影响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按正常时限完成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在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
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
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向审计、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
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及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
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
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
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
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如今后设立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日常机构,日常机构的设立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降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
有基金份额的销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
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
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
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
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
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
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
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
面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
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
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
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网
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4、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
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
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
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
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
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
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
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
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
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
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
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
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在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
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
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一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
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设立日期:2011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84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53 7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震山
成立时间:1996年9月2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6]46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33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5,930,200,432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
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政府支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货币市
场工具、国债期货等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
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投资于中短期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
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
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所投资的中短期债券是指剩余期限不超过三年(含)的债券资产,
主要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
持债券、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
的次级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等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投资于中短期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将投资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的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
其中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债的比例为0-50%,AAA级信用债占持仓信用
债的比例为50%-100%。其中,除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以外的信用债采
用债项评级,对于没有债项评级的上述信用债,信用评级采用主体评级;短
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采用主体评级。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参照基
金管理人选定的评级机构(不含中债资信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信用评
级。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信用评级调整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信用债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月内调整至符合前述比例约定;
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
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
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1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4、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后,应遵循下列限制:
(1)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3)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3、11、1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
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
托管协议第十五条第(十二)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
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
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
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
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在基金管
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变更后的规定执
行。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
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和交易结算方式
进行交易。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首次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之前未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
市场交易对手和全部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定期或定期对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
对手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
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
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
必要的协助与配合。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
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
拟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如基金管理人要求预留印鉴中包含基金托
管人章的,则在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至少预留一枚基
金托管人章。本着便于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基金财产的原则,存款行应
尽量选择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
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
务,并将已签订的定期存款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
确条款: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专户(明确户名、
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
款,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存款证实书送达基金托
管人或从基金托管人处支取,原则上要求存款银行或基金管理人授权相关人
员亲自上门办理。若采用邮寄等第三方机构传递,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可
能造成的调换、丢失、延误等责任。如存款证实书需在基金托管人处保管的,
基金托管人仅负责保管收到的存款证实书但不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
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财产已计提
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
管理人和存款银行双方协商解决,并由基金管理人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为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性,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
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
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
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
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
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
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
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
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有权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
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
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
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
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
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财产的
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
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
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基金托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银行存款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
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资金
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基金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扣收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
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配合,但对此不承担相应责任。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的基金财产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托管协议
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等
不承担责任。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的损坏、灭失,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
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登
记机构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
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
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的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专户不办理通存
通兑,不得透支取现,不得开通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专业版。基金
管理人不得在基金托管人柜台办理资金划拨、查询、购买支票等支付结算凭
证。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托管服务平台查询资金
收付的情况。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银行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在上
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与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
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账户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
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
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登公司
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
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
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
购主协议。
(七)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
照有关规定设立。
基金托管人已取得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资格,基金管理人授权基金托管
人办理相关银期转账业务。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
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
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
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发生损坏、灭失的,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
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
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30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
公章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复印件或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
一致性,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原则上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由于基金费
用收取方式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
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
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国债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资产支持
证券、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基金合同另有
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
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
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税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
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
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
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
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
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
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6)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
利息。
(7)其他资产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9)当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
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第三
方估值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
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
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
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
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
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另有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的计算和公
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
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
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
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
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
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
外。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托管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经友好协商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
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书面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
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
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
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在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发生时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
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具有同等的分配权。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提供,以下是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有权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增加和修改相关服务项目。如因
系统、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基金
管理人将敦促基金登记机构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
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通知服务及对账单服务
1、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于
订制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订
制电子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月或每年通过E-MAIL向
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上个月或年度基金交易
对账单,以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快速获得交易信息,电子邮件地址及手机号
码不详的、微信未绑定或取消关注的除外。
2、纸质账单服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以电子账单为主的账单服务方式,
但继续为有需求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纸质账单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
过客户服务热线电话400-820-9888订制纸质账单。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tfund.com)、微信公众号(可搜索“财通基
金微管家”或“ctfund88”)或财通基金APP客户端,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机构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
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相关基金信息查询
等服务。
2、网上交易服务
个人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公众号或APP客户端办理开户、
认购/申购、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规则请参
见基金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3、信息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等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依法
披露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基金公告、定期报告和基金管理人
最新动态等各类资料。
(四)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24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
金账户余额、申购与赎回交易情况查询与基金产品等信息的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五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信息定制、对账单寄送地址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五)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客服热线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信函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现场
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销售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400-820-9888;客服邮箱:service@ctfund.com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
方式及时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本招募说
明书,并同意全部内容。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www.c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1. 2023年03月11日披露了《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2. 2023年03月11日披露了《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3. 2023年03月11日披露了《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4. 2023年03月11日披露了《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5. 2023年03月11日披露了《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6. 2023年03月11日披露了《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风险
揭示书》;
7. 2023年04月06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浙江分公
司的公告》;
8. 2023年04月20日披露了《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9. 2023年04月27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成都分公司经
营范围变更的公告》;
10. 2023年05月05日披露了《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办公地址变
更的公告》;
11. 2023年05月20日披露了《关于江西正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终止代
理销售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的公告》;
12. 2023年05月24日披露了《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开
放日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业务并开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13. 2023年05月24日披露了《关于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限制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基金销售机
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
理时间内取得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
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tfund.com)查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书。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财通安益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及网站免费
查阅备查文件。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