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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发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发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二OO三年十月
本招募说明书印刷时间:2003年10月
本契约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体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重要提示】
基金发起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同意,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资料摘要
基金名称: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批准机关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12号
投资目标: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投资范围: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首发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收益分配:本基金收益独立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年度净收益100%分配给持有人;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
基金单位面值:人民币1.00元
税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纳税
基金认购费:在认购或赎回时收取,在认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1.0%,在赎回时收取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
销售渠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及中国工商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代销网点
申购、赎回开始时间: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自本基金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基金申购费:在申购或赎回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含申购费)的1.2%,在赎回时收取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1.4%
最低投资额:1,000元(含认购、申购费)
最低赎回额:1,000份基金单位
基金单位净值:本基金T日的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于T+1日公告
基金份额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入基金资产
基金发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上述内容仅为摘要,须与本招募说明书后面所载之详细内容一并阅读。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产品说明书(概要)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首发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积极应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把握市场制度变迁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把握制度变迁中的投资机会
2、系统化的研究是投资的基础
投资风格
在积极运作中追求总体资产的稳健增长。
当前业绩比较基准
中国债券总指数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随市场效率的提高而调整。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基金,属于低风险的基金品种。
风险评估工具
本基金将借助于本公司的“富国基金风险评估系统”对投资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发起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发行。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发起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契约、《基金契约》: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契约》所设立的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发行公告: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注册与过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户登记人: 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契约当事人: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年满18周岁的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武警证、护照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权益登记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投资人享有分红权益的最后日期
除息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将红利从基金净资产中扣除的日期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本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 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规定及基金契约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文件,是对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设立
(一)基金设立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发起人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12号文批准发起设立。
(二)基金存续期间及基金类型
1、基金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契约》
《基金契约》是规定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契约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起,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取得和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契约》。
四、基金有关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50478888
传真:(021)50470325
联系人:林志松
(二)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50478888
传真:(021)50470325
联系人:林志松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五、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65号名城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2898877
传真:(021)62894500,62894217
联系人:张嘉宾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日期:1984年1月1日
电话:(010)010-66107900
联系人:田耕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
联系人:韩星宇
(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街6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济谱
电话:65186758
联系人:权唐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53830794
联系人:高莉
(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王序微
(6)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胡关金
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谭斌华
(7)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010-84864818转63266
联系人:陈忠
(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167
联系人:钟俊杰
(9)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25、24、10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盛宗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565号名城广场2楼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62898877
传真:(021)62894217
联系人:丁国政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外大街20号联合大厦15层
负责人:张绪生
联系电话:(010)65882200
传真:(010)65882211
联系人:戴华
经办律师:戴华、王燕萍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昆山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 胡定旭
联系电话: (021)63070766
传真: (021)63243522
联系人: 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 陆永炜 徐艳
六、基金的认购安排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城市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设立募集期
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为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自2003年10月20日起到2003年11月18日,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先购先得(其中,工商银行各代销网点的销售截止日期为2003年11月12日)。
如果本基金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成立条件,本基金可宣布成立。如果本基金未达到前述成立条件,可在设立募集期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成立条件并宣布本基金成立。
具体发行方案以发行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行和购买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之发行公告。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单位,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3、代销网点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认购费),直销网点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
4、设立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五)认购费用
投资者可选择在认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认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认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认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具体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不超过0.8%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时,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后端认购费率为认购金额的1.2 %,基金份额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认购费率按20%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年以内 N
满1年不满2年 0.8*N
满2年不满3年 0.6*N
满3年不满4年 0.4*N
满4年不满5年 0.2*N
满5年以后 0
N为持有不满一年的后端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基金单位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如果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5,000×1.0%=50元
净认购金额=5,000-50=4,950元
认购份数=4,950/1.00=4,95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前端认购费用,可得到4,950份基金单位。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如果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认购份数=5,000/1.00=5,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认购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如果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可得到5,000份基金单位,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交纳后端认购费用。
七、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利息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国工商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是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采取书面形式、电话、或管理人同意的其它交易形式。基金投资者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申请赎回时,其在销售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和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代销网点每次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直销网点首次申购任一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单位。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单位余额不足1,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进行调整,最迟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
(1)投资者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 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不超过1.0%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持有时间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1.4%,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每多持有一年,其后端申购费率按20%递减,最低为零,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舍去。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年以内 M
满1年不满2年 0.8*M
满2年不满3年 0.6*M
满3年不满4年 0.4*M
满4年不满5年 0.2*M
满5年以后 0
M为持有不满一年的后端申购费率。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单位,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年限递减,赎回费率如下表:
持有年限 赎回费率
1年以内 0.3%
满1年不满3年 0.15%
满3年以后 0
其中,赎回费的85%作为注册登记费,赎回费的15%归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调整降低本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的上限;提高本基金上述费率的上限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费率上限变更的,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七)申购份数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数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单位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三:假定T日本基金的单位净值为1.200元,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元、100万元、和500万元,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且500万申购的实际费率为0.8%,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1.20% 1.00% 0.80%
前端申购费(C=A×B) 120 10000 40000
净申购金额(D=A-C) 9,880 990,000 4,960,000
申购份数(=D/1.200) 8,233.33 825,000.00 4,133,3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数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A) 10,000 1,000,000 5,000,000
申购份数(=A/1.200)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认购/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后端认购/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且持有时间少于一年,该日该基金单位净值为1.250元,其在认购/申购时已交纳前端认购/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10,000×1.250×0.3%=12,462.5元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设立募集期内认购基金单位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分别为1.025、1.080和1.14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认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单位面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基金单位净值(C)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额(D=A×C)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端认购费率(E) 1.20% 0.96% 0.48%
后端认购费(F=A×B×E) 120 96 48
赎回费(G) 30.75 16.2 0
赎回金额(=D-F-G) 10,099.25 10,687.80 11,352.00
例六:假定某投资人申购基金单位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1.200元,该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一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10,000份,赎回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分别为1.230、1.300和1.360元,各笔赎回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数(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B)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基金单位净值(C)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额(D=A×C)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40% 1.12% 0.56%
后端申购费(F=A×B×E) 168 134.4 67.2
赎回费(G) 36.9 19.5 0
赎回金额(=D-F-G) 12,095.10 12,846.10 13,532.80
3、本基金T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6、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7、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本基金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接受的申请量占已接受的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赎回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单位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该基金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和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单位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或终止,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投资者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或其他个人、组织;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转入到直销网点需符合有关最低金额的规定。投资人在进行转托管时,可以将一个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持有人需在拟转托管转入的销售机构登记并开立基金的交易账户后,在原销售机构办理转托管转出手续,基金单位将在过户登记确认后自动转入持有人指定的销售机构。转托管业务收取一定的固定手续费,归经办转托管的销售机构所有。
十、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32层
法定代表人:虞志皓
总经理:李建国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50478888
传真:(021)5047032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的风险评估和防范,进行重点风险监督、控制与管理,就基金投资制定控制公司内部风险的政策,并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研究制定风险控制的办法。
公司目前下设九个部门和一个分公司,分别是:基金管理部、资产管理部、研究策划部、市场与发展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财务管理部、基金清算部、行政管理部和北京分公司。基金管理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决策进行基金投资,下设基金经理组和集中交易室,分别负责基金管理和交易指令执行与监督。研究策划部负责行业和上市公司研究。资产管理部负责社保基金以及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委托投资与客户服务。市场与发展部负责产品研究与设计、公司发展战略研究、基金销售、市场推广、客户服务、销售渠道管理等。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与维护,跟踪研究新技术,进行相应的技术系统规划与开发。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财务管理部负责公司财务。基金清算部负责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和清算等业务。行政管理部负责公司文字档案、后勤服务等综合事务管理。
(二)经营业绩
本基金系初次发售,基金成立运作后将开始披露基金的运作业绩。请投资者关注本基金的后续公告。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1只开放式基金,基本情况如下(其中基金单位净值和累计净值截止2003年9月30日):
投资者需注意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预期的业绩表现,不同基金之间的业绩或许并不具有可比性,上述基金的业绩表现只是作为一个参考。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董事会成员
虞志皓先生,董事长。61岁,经济师,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普陀区办事处组长;工商银行长宁区信贷科科长,信托投资公司科长;申银证券公司市场部经理,浦安公司副总经理,总裁助理兼发展公司总经理,浦西管理总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浦西管理总部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监。
李建国先生,副董事长,总经理。39岁,中共党员,经济师,经济学博士。历任河南省证券公司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汪精周先生,董事。40岁,博士学位。历任南京大学数学系教员;东南大学应用数学系应用数学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江苏省金融数学专业委员会主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高级经理,现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交易部副总经理。
董舒萍女士,董事。46岁,中共党员,大学专科。历任福建省电信局职工;福州军区通信营教导员、营党委书记;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办副主任、主任,福建信托投资公司信托部总经理,现任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朱崇利先生,董事。54岁,高级经济师,大学本科。历任山东省计划委员会综合处、投资处主任科员;山东省引黄济青工程指挥部计财处副处长;山东省计划委员会投资处副处长、处长;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龚浩成先生,独立董事,75岁,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财经学院助教、讲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讲师;上海文汇报社编辑;上海财经学院副教授、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行长、教授;(兼外汇管理局上海分局局长);兼上海财经大学证券期货学院院长、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常务理事、主持理事会工作。
吴水澎先生,独立董事,61岁,学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博士生导师。曾任厦门大学会计学系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研究生院副院长、学校总会计师、校党委常委、副校长等职务。兼中国会计教授会会长、福建省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中国教育会计学会常务理事等职。
刘保玉先生,独立董事,39岁,法学硕士。现任山东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济南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法学会民法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山大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导师。
监事会成员
陆冬梅女士,监事长。38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处副处长;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查室主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稽查监察部主任。
翁建宇先生,监事。46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任福建农业银行人事处副科长、工商信贷处副处长、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副总经理、信贷部副总经理。现任福建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信贷部总经理。
于渭明,监事。39岁,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历任山东泰安财政局、华夏银行济南分行干部、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经理。
江其务先生,监事。70岁,中共党员,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陕西财经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学术委员会副主任;金融发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银行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香港特别行政区学术评审局委员。
林志松先生,监事。33岁,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在漳州商检局办公室、晋江商检局检验科、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曾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副经理、经理,现任公司督察员兼监察稽核部经理。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副总经理。37岁,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教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
李长伟先生,副总经理。38岁,中共党员,经济学硕士,讲师。历任河南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干部;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总经理、北京管理总部副总经理兼北京营业部总经理。
魏青先生,副总经理。36岁,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新技术投资公司金融部、证券部项目经理;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
林志松先生,督察员。简历同上。
截止到2003年7月底,公司有员工98人,其中60%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汪沛,男,27岁,经济学硕士,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资金交易中心交易员,富国基金管理公司研究员,现任富国基金研究策划部固定收益组组长。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本基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单位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单位净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契约》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暂行办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基金之间相互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基金管理人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业务;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从事证券信用交易;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监管机关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一般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富国”的字样。
十一、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什么样的风险,为什么会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风险。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员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合规控制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内部稽核报告报董事长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十二、基金管理人受处罚情况
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十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联系人:庄为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依《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建立并保持持有人名册;
(5)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单位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监控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在全行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投资者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监控组织结构
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和基金托管部内设的稽核监察部门构成。专业稽核监察部门包括稽核监督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的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监控原则
(1)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国家及监管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一切业务、管理活动的发生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到基金托管部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实现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安整。
(5)有效性原则:必须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工商银行经营管理的发展变化进行适时修订;必须保证制度的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基金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的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开;基金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4、内部风险监控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监控实施
(1)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各岗位职责、操作规则与程序,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
(2)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3)实行岗位分离制度;
(4)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完备有效的应急应变计划,对重要及关键岗位具备适当的人员备份。
6、基金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在基金托管业务的运作过程中,逐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项业务运作机制,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相互制约的内控体系。
(1)建立了独立的负责稽核监察的部门,专责对业务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稽核和检查,每两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总经理及中国证监会;
(2)完善组织结构,保证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体系;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四)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一般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方可继任,原任基金托管人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托管资产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四、基金持有人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基金契约》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一)基金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申请基金转托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单位;
(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契约》;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五、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不含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因无法满足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型;
(6)与其它基金合并;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8)《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本基金10%(不含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15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全国性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额的30%(不含30%)。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30%(不含3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额的15%(不含15%)。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会议召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15%(不含15%);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5天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 不含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5%(不含15%)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它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它有权机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六、基金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帐户卡
在开户确认后的一个月内向投资者寄送帐户卡。
2、基金投资者对账单
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末所有持有本基金基金单位的投资者,或在本季度有交易、季末基金单位余额为零的投资者寄送交易对帐单。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除非投资者明示采用现金形式,基金管理人将自动为持有人提供红利再投资服务,其分红资金按除息日的基金单位净值自动转成相应的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基金持有人可以选择和更改基金分红方式。
(三)资讯服务
1、呼叫中心提供的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如下24小时语音服务电话:
呼叫中心:021-32224899,该电话在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6289421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十七、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充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首发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金收益水平。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积极应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把握市场制度变迁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把握制度变迁中的投资机会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经济、金融改革同步,总体趋势表现为市场机制在价格形成与资源配置中逐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的架构与运行机制也日益明晰和完善。债券市场作为整个金融市场运行基础的作用逐步显现。历史延续性与改革创新性共存是市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形成的显著特征。面对这样的环境,基金管理人将站在历史演进的高度,从市场变迁的外部条件与内生机制两个方面去认识市场的趋势与阶段性特征,不断探索科学、合理的投资方法,优化组合构成,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2、系统化的研究是投资的基础
投资方法必须与市场发展相适应。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建立在对市场长期系统化的研究基础之上,将对经济与制度的趋势性分析与投资品种间的价值判断相结合,顺势而为。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随市场效率的提高而调整。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3、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5、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主动性投资策略的制定与贯彻的过程,也是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管理的过程。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充分体现了主动性投资策略的特点。在系统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下,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控制整体资产的风险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投资风格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是:在积极运作中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总体为纲、局部为目,纲举目张;稳健为体、积极为用,在积极运作中追求总体资产的稳健增长。这种投资风格不但与本基金对中国债券市场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及其发展规律的认识相统一,而且与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是一致的。
1、总体资产基本框架的稳定可以充分体现市场中长期趋势,保证整体组合风险与收益的平衡;
2、市场长、中、短期因素的不同作用,在一个稳定有效资产配置框架下,管理人应该保持积极的心态、理清层次去主动应对。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是本基金的目标。在处于制度变迁中的市场环境下,追求稳定不能通过完全消极和被动的策略来实现,相反需要管理人在积极地运作中不断地去追求。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契约、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3、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以及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净值的20%。
6、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8、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因第5条所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自允许交易日起,在60个交易日内卖出。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8、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9、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十)业绩评价基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国债券总指数
十八、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债券市场变化或波动所引起的资产损失的可能性。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动,以及政府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政策的变化等因素都会对债券市场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从而产生市场风险。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债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债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2)收益率曲线风险
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准。
(3)市场供需风险
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债券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投资所取得的收益率有可能低于通货膨胀率,从而导致投资者持有本基金资产实际购买力下降。
2、流动性风险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单位净值。
3、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等判断有误、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债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九、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的资产独立,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该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专户”名义分别开立本基金的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设的基金专用账户相互独立,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的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的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二十、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定价时点为上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的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确认方式估值。
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试点办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本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分别进行。各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帐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单位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单位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契约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契约》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本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一、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的收益将相互独立计算,各基金的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年度净收益100%分配给持有人;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每季度进行收益分配。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二十二、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0.8%年费率计提。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计算方法为:
H=E×M÷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M为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均按基金资产净值的2‰的年费率计提。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该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二十三、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帐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帐、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公告。
二十四、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本基金信息披露视内容需要可采取本基金统一披露形式。
(一)招募说明书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二)发行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试点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三)定期报告
本基金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净值公告及公开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中期报告:本基金中期报告在各基金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
2、年度报告:本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各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3、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本基金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度公布一次,于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净值公告:本基金资产净值在每个开放日次日公告。
5、公开说明书:本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将于每6个月结束后30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公开说明书应该包括下述内容:
(1)基金概要;
(2)最近6个月的经营业绩和持续经营业绩简介;
(3)所有重要变更事项;
(4)其他应披露事项。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暂行办法》、实施准则第五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经理变更;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部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超过30%;
6、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7、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8、本基金提前终止;
9、重大关联交易;
10、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1、本基金暂停申购或赎回;
12、本基金成立、开始或重新开始申购、赎回等一项或多项业务的办理;
13、基金投资限额的调整;
14、基金费用的调整;
15、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6、申购、赎回时间调整;
17、基金净值计算出现错误;
18、基金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相关机构出现有关事项,可能影响投资人对基金风险和未来表现的评估。
19、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媒体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的至少一种媒体,请投资者注意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三)《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销售代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附:基金契约摘要
第一部分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一、(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契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持有人应遵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契约,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不可抗力。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契约》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契约》的效力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8、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9、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本《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契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1、改《基金契约》应当经过《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同意;
12、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契约的修改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遵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和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并通过。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