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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发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印刷时间:2023年9月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规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 1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5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4
第五部分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 26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 28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 31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 39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 4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 46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8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5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7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63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 65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65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 67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 68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
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
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
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
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
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人
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同》: 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2号
废止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试点办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
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废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
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
规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合同》所设立的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行公告: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记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
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
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
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
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
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
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
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
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
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突
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第二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合同》;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本基金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 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
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实收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建立并保持持有人名册;
(5)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8)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
(10)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
(16)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7)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保存时间不低于法
律法规的规定;
(18)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划往指定账户;
(20)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3)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4)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
活动;
(2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
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
额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下,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
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
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规定媒介公告会议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
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
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3)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
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
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
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
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50%);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50%(含50%);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代表5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
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富国”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
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
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第五部分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合同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充
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四、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固定的募集规模。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但不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
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明。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者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并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份额每份面值为1.00元。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行
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认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份额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
售基金份额。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四、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数=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
基金所有。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请参见招募说明书。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第七部分 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
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招募
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金成
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利息按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
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
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
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
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
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
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
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
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
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
基金财产。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
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
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
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
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
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
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
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
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
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投资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2)投资者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
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6、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承担,不
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本基金C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7、 本基金A类和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基金注册与
过户登记人收取的注册登记费用后,余额不低于赎回费的25%归基金财产,其
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4)项和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
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
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
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
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
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
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
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
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
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媒介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
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
作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办理非交易
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
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九部分 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
事项应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
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部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
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部分 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
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务;
3、 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保存时间
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4、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
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基金,投资目标是在充
分重视本金长期安全的前提下,力争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国
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债,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本基金可以通过参与新股、存托凭证首发等低风险的投资方式来提高基
金收益水平。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是:积极应对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变化,把握市场制度
变迁中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1、把握制度变迁中的投资机会
中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与经济、金融改革同步,总体趋势表现为市场机制在价
格形成与资源配置中逐步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市场的架构与运行机制也日
益明晰和完善。债券市场作为整个金融市场运行基础的作用逐步显现。历史延续
性与改革创新性共存是市场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形成的显著特征。面对这样的环
境,基金管理人将站在历史演进的高度,从市场变迁的外部条件与内生机制两个
方面去认识市场的趋势与阶段性特征,不断探索科学、合理的投资方法,优化组
合构成,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2、系统化的研究是投资的基础
投资方法必须与市场发展相适应。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建立在对市场长期系统
化的研究基础之上,将对经济与制度的趋势性分析与投资品种间的价值判断相结
合,顺势而为。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随市场效率的提高而调整。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
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管理人将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
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市场转换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在有效控
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
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对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
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
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研究力量,根据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以此作为品种选择的基
本依据。
3、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
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
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4、市场转换是指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间不同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
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5、相对价值判断是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价值相对低估的债
券品种,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类属,减持相对高
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主动性投资策略的制定与贯彻的过程,也是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与
管理的过程。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充分体现了主动性投资策略的特点。在
系统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下,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
控制整体资产的风险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基金
的收益水平。
五、投资风格
本基金的投资风格是:在积极运作中追求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总体为纲、
局部为目,纲举目张;稳健为体、积极为用,在积极运作中追求总体资产的稳健
增长。这种投资风格不但与本基金对中国债券市场所处的特定历史阶段及其发展
规律的认识相统一,而且与本基金采用的投资策略是一致的。
1、总体资产基本框架的稳定可以充分体现市场中长期趋势,保证整体组合风
险与收益的平衡;
2、市场长、中、短期因素的不同作用,在一个稳定有效资产配置框架下,管
理人应该保持积极的心态、理清层次去主动应对。
实现基金资产的稳定增长是本基金的目标。在处于制度变迁中的市场环境下,
追求稳定不能通过完全消极和被动的策略来实现,相反需要管理人在积极地运作
中不断地去追求。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资
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投
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
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八、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本基金持有各类证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3、本基金所持有单一股票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
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
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因通过发行市场申购以及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资产合计不超过基金净
值的20%。
7、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除上述第7、8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
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1、本基金不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因第6条所述原因持有的股票自
允许交易日起,在60个交易日内卖出。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业务;
8、中国证监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9、基金管理人承诺的禁止从事的其他投资。
十、业绩评价基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国债券总指数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
的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
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 应收申购款;
6、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 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基金专用的银行存
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账户、证券账户,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开设的基
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
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本条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
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
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
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
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
为零。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
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8%的年费率计提。管
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3、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
务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
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六、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七、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4、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
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
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 《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 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 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
变更;
8、 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0、 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 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4、 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 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6、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0、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1、 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三、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
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
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
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
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时间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期限。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
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
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
达成决议。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
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
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
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
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
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三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
准并公告之日止。
3、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
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
为准。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同意;
2、 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
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同的修改事
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
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
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第二十五部分 其它事项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遵守《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和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基
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并通过。本基
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本页无正文,为《富国天利增长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基金托管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二零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发起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上海
签订日:二零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上海
签订日:二零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
签订日:二零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