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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东方红先进制造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七月
东方红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2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3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0
五、 基金财产保管 10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13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15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8
九、 基金收益分配 25
十、 信息披露 26
十一、 基金费用 28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30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31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31
十五、 禁止行为 34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35
十七、 违约责任 36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 37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38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38
东方红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9号7层-11层
法定代表人:杨斌
设立日期:2010年7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5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53952888
传真:(021)63326381
联系人:彭轶君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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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
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东方红先
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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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含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
括国内依法发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府支持机构债、金融债、次级债、中央
银行票据、企业债、公司债(含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国债期
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同》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对应的投资品种,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
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中
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先
进制造主题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及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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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后,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60%(其
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比例占股票资产的0%-50%);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
先进制造主题的股票资产(含存托凭证)占基金非现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
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
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
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
比例限制;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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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3)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或国债期货交易时,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①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②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
市值的30%。
③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④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
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⑤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②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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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
③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
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
17)参与融资业务后,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管理人及时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除2)、11)、15)、16)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
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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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
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
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
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完整将关联交
易名单提供给对方并按约定频率更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
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5、基金托管人按照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
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说
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
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
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
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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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
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所述流动性受限资产的范围并不完全一致,包括
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
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应至少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包括对基金管
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
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
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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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调整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
未能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调整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
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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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
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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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
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
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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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
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
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存款证实书等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根据实际需要,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他机构
的保管库。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
东方红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正本的,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与合同原件核对一致的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或复印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
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保管部门,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签章样本,事先
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
应的交易权限。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
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
款项支付的指令。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纸质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
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签章。对电
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应包括但不限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
金额、账户等,基金托管人以收到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形式发送的指令为
合规有效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
电子直连划款指令或者网银指令等双方约定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并以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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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应急方式备用。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
认,因基金管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
所造成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
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
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
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
令,基金管理人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止时点2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
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
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指令内容要
素,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指令而
造成损失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应将同业市场国债交易通知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不完整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协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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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正
常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或改变被授权人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
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由授权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
更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签章样本。基金托管人收
到变更通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
变更于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
人收到变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
人在此后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若正本与之前发送
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副本不一致,以副本为准,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与基金托管
人无关。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
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人负责
根据以上标准以及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交易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
告中披露有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机构(如有),并与其
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行,若
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机构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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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则,签订《托管
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用以具体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
行。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基金
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其他相关登记结算机构及清算代理银行办理。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
或违反双方签订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
险的,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
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或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0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3、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时,有足够的头
寸进行交收。基金的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所需的
合理时间。如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导致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
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如由于基金托管人的原因
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三)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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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日对外披
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
交易记录完全一致。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造成基金会计核
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对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个交易日对账一次,确保相关各方账目相
符。
对基金证券账目,由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终了时相关各方进行对账。
对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对交易记录,由相关各方每个交易日对账一次。
(四)申购、赎回、转换业务的资金清算、数据传递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
任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的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进行申
购和赎回申请,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和登记,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
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于T+2日15:00之前将T日经确认的基金申购金额、赎回、转
换份额数据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之间的资金清算,采取“净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即按照托管账户每日应收资金(申购申请对应申购净额与基金转
换转入申请对应净额之和)和应付资金(赎回申请对应赎回金额扣除归基金资
产的费用与基金转换转出申请对应金额扣除归基金资产的费用之和)的差额来
确定托管账户每日的资金交收净额。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
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
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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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发生基金合同载明的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得出的结果,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
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股票期权合约、股指期货合约、
国债期货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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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
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③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
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④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债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交易所上市实行全
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
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⑤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⑥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
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
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日的公允
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
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
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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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
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
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
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
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同一债券或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或股票所
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投资证券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国债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3)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有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相关规定,按其规定内容进行估值。
(6)存款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
息收入。如提前支取或利率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账务调整。
(7)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外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
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
更适合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
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率,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境内外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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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境外交易场所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按权责发生
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
整。
(1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12)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
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三)估值错误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
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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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
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
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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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
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
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
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直接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
则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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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布。
(六)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
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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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还应当登载于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
营业网点;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或进行电子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东方红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
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分红或将现金分红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由于本基金各类基金
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情况不同,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
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公告。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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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
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
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
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清
算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
期权、资产支持证券、港股通标的股票、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参与融资
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
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部分,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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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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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
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5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首
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
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
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但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和诉讼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
易或结算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相关账户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投
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费用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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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
项目。
(六)费用调整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
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公告。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以及《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
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九)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
金合同》、本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
面解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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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保管期
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纸质文档的
形式。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
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对相关信息
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其中,基
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
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
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接任人接收基金
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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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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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理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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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新任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
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
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
为。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
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赎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
理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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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
准。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
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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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定最低
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
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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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
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东方红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等草案系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可能不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
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3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1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该双方当事人在基金托管
协议上盖章,并由各自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
议的签订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红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 订 日:2023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