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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投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决定对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A类、E类基金份额,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进行相应修改。本次修订自2023年3月1日起生效,并自2023年3月1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申购业务。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A类、E类基金份额的具体情况
1、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增加A类和E类基金份额后,将形成A类、B类和E类三类基金份额并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本次增加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7939)和E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17940)后,原有的基金份额将全部自动转换为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为004449)。
投资人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A类、B类或E类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
2、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暂不开通互相转换业务。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之间暂不设置自动升降级。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规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开始调整前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单位1.00 元。
投资者首次申购本基金A类、B类或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限额均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不限。
各销售机构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限。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本基金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不设下限。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但必须在调整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4、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
本基金A、B、E三类基金份额均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管理费年费率为0.15%,托管费年费率为0.05%。新增的A类和E类基金份额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A类和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均为0.25%。原有的基金份额在本基金增加A类和E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B类基金份额,该类基金份额的费率结构保持不变。
本基金A类、B类和E类基金份额目前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赎回费用,但当出现以下任意一种情形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时,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5、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与公告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A类、B类和E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公式详见《基金合同》。
6、其他事项
(1)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权利;
(2)凡《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中对基金份额的提及,未做特别说明的,均适用于A类、B类和E类基金份额。
二、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的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电话:(021)60232799
传真:(021)60232779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联系人:敖玲
网址:http://www.boscam.com.cn
(2)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①上银基金网上直销平台
网址:https://trade.boscam.com.cn/etrading/
②上银基金微信服务号
微信号:“上银基金”或“shangyinjijin”
客服电话:(021)60231999
2、其他销售机构
暂无。
如有其他销售机构新增办理本基金A类、E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以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或本公司网站公示为准。
3、目前暂不开通A类、E类基金份额与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具体开通时间将另行公告。
4、本公司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本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对A类、E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进行调整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三、《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
为确保本基金增加A类、E类基金份额相关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就《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并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完善了相关表述。本次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改详见附件《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本公司将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中就上述相关内容作相应修改。
四、重要提示
1、本次公告仅对本基金增加A类和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登载于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和本公司网站(www.boscam.com.cn)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及相关业务公告。
2、本基金A类和E类基金份额自2023年3月1日起的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和其他规定媒介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3、投资者可以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60231999)咨询有关详情。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特此公告。
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附件:《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1、《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对照表
基金合同章节
全文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一部分 前言
第二部分 释义
第三部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第四部分 基金
份额的发售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六部分 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
赎回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第七部分 基金
合同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第八部分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
第十二部分 基
金的投资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第十四部分 基
金资产估值
修改前
指定媒介、指定媒体、指定网站、指定报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场基
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
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
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
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体
6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九、基金份额分类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投资人申购金额或持有份额数量等对基金份额
进行分类,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
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但基
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各类别可分设不同的基金
代码,按不同费率收取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有关基金分类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
另行公告。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为
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
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时时,投资组合中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
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
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
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只接
受其小于等于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
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暂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系统进行申
购和赎回。如果基金管理人增加销售机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
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理人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汪明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196.53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三、投资策略
……
6、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高信
用等级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在具体的券种
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
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若仅因市
场波动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
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
行重点关注,同时,本基金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
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在相对价值较高的期
限段内寻找相对价值较高的的短期债券品种。资
本市场、债券发行以及月末季末年末效应等因素可
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衡,充分利用
这些时机可以选择到价值低估个券。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
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
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修改后
规定媒介、规定网站、规定报刊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
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无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
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
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新增加:
60、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分设三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各基
金份额类别单独设置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6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九、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设A类、B类、E类三类基金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
基金 A 类、B 类、E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最低数额限
制、销售渠道及相关规则等详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前提下,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
别的数额限制、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
类别的销售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
整等,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披露。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为
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
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
金申购。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3、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时,或当本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
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时,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
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
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
……
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只接
受其小于等于基金总份额20%部分作为当日有效
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有效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前述“(1)全额赎回”或
“(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
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延期赎
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延期部分如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回处理。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
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
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相关规则请参照基金管
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武俊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日年化收益率;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
限;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或调高销售服务费率的除外);
三、投资策略
……
6、个券选择策略
本基金将首先考虑安全性因素,优先选择高信
用等级债券品种以规避违约风险。在具体的券种
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
础上,找出收益率出现明显偏高的券种,若仅因市
场波动原因所导致的收益率高于公允水平,则该券
种价格属于相对低估,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品种进
行重点关注,同时,本基金选择收益率曲线上定价
相对低估的期限段进行投资,在相对价值较高的期
限段内寻找相对价值较高的短期债券品种。资本
市场、债券发行以及月末季末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
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衡,充分利用这
些时机可以选择到价值低估个券。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
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
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
误。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
以公布。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五部分 基
金费用与税收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第十六部分 基
金的收益与分
配
第十七部分 基
金的会计与审
计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八部分 基
金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第十九部分 基
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01%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0.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
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
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
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
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
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
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净收益大于零或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收益为负时的损益时,不
结转收益,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净值收益小于
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
金款中扣除;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
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7日
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网站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指
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的
已实现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7日年化收益
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
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六)临时报告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
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
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基金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的年费率计提,A 类和 E 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
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
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按照
基金发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
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
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
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
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
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
金款中扣除;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净收益
大于零或其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收益为负
时的损益时,不结转收益,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
扣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四、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
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本基金合同第十八部
分。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
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某一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
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月结转份额,7日年化收益
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
某一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
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五)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六)临时报告
17、任一类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
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
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
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
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注:《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中涉及上述内容的条款将与正文保持一致。
2、《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对照表
托管协议章节
全文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托管协
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协
议的依据、目的
和原则
三、基金托管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四、基金管理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业务核查
修改前
指定媒介、指定媒体
本托管协议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
更新要求,最迟将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汪明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196.53亿元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上
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
情况、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情况、基金收益分
配情况、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
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修改后
规定媒介
无
(一)基金管理人
法定代表人:武俊
(二)基金托管人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情况、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情况、基金收益分配情况、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
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
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五、基金财产保
管
五、基金财产保
管
八、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八、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八、基金资产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九、基金收益分
配
九、基金收益分
配
十、信息披露
十三、基金有关
文 件 和 档 案 的
保存
十六、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十六、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十六、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
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上银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
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
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
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
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
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
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15年以上。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
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
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
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会计核
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估
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
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
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
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
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
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
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
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
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
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
免不能按时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
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
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
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
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月进行支付。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去尾形成的余额
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
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
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
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
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
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
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净收益大于零或其剩
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收益为负时的损益时,不
结转收益,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扣净值收益小于
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
金款中扣除;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
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
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
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
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
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
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
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
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
将通过指定报刊及指定网站等媒介公开披露。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
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
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
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上银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
金募集资金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
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
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
有效认购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
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
行账务处理。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
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
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
管部门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
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因此,本基金的
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
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
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
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
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
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
估值错误;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任一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
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任
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
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任一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差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
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任一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
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
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
率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
等分配权;
3“. 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
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按月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
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
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
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
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
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人基
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
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
金款中扣除;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净收益
大于零或其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收益为负
时的损益时,不结转收益,但剩余基金份额不足抵
扣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
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
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清算报告等其他必要的公
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
益率、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
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
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
管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
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
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
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及规
定网站等媒介公开披露。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
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交易
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
按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