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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0
五、基金财产保管11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2
九、基金收益分配27
十、信息披露28
十一、基金费用30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1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32
十五、禁止行为34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35
十七、违约责任37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38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3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39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
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
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鉴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
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慧增利货币
市场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
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2388号3幢52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28号陆家嘴基金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武俊
成立时间:2013年8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114号
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60232799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成立日期: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
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订立本协议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
议的内容与格式〉》、《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义
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合同》的释
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不
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针对投资融资融券、资产支持证券业务,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相应的投资策
略、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具体的核算估值办法和投资
监督指标,给各方系统开发预留出合理时间,共同完成系统上线后才能开展以上
品种的投资。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金不受上述限制。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
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货币市场基金的份额持有人集中度实施严格
的监控与管理,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
整,并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3)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1)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12)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5)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16)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与同业存单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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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的资产(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
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的市值合计不
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上述投资限制中所涉及的现金类资产范围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资金类别,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
制。
除上述7)、15)、18)、19)外,由于市场变化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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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则本基
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
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
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为履行上述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关联方名单及其更
新,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方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
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
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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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
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前
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
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
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2)基金托管人对银
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名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书
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
述名单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于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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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相关书面
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
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责任为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一)
款第2项对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进行事后监督;且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
金投资中期票据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有关制度、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
预案的完善情况,有关额度、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
核查。基金因投资中期票据导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
估中期票据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
务。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前,基金管理人须根据法律、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严格的关于投资中期票据的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
置预案,管理人在此承诺将严格执行该风险控制制度和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
规范对中期票据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并书面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依据上述文件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的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照上述投资限制对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行为进行监控。基金托
管人如认真履行了上述监督责任,则就基金管理人因投资中期票据所导致的风险
不承担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情况、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情况、基金收益分配情况、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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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协议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的行为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发出通知,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按照基
金托管人的通知对违规事项进行纠正的,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造成委托资产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
面提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应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账户维护费及开户银行收取的汇划费)。基金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
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的其
他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担责任。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上银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募集资金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
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
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
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
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产到账情况,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
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
行存款。该资产托管专户同时也是基金托管人在法人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包括本基金财产在内的所有托管资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
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资产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并提供其他协助。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产托管专户的资金划付。基金的资产托
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本基金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
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实际情况需要,为基金财产开立资金清算辅助账户,以办理相关的资金汇划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本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
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执行。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本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
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
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
的名义为基金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
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本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
件上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
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对应的财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年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
的合同复印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由基
金管理人保管。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且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的指令、办理
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基金
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定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授权通知当日回函或回电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
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机构要求的除外。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二)指令的内容
1、指令是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付款(含赎
回、回购到期付款指令等)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
资金结算不需要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的结算数据进行资金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付款账号、付款户名、开户行、
收款账号、收款户名、开户行、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
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以下简称“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
人用传真的方式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确认,因基金管
理人未能及时与基金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基金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
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基
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1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确认。对于要求当天到
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3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3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
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发送指令日完成划款的指令,基金管理人
应给基金托管人预留出距划款截至时点至少2个工作小时的指令执行时间,并相
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定期存
款、非担保交收等特定用途划款指令关于截至时间点另有约定的,以另行约定为
准。由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
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
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通
知基金托管人。如果银行间簿记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
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立即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
和签名,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
管人应将执行完毕的指令盖章回传给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
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及时对指令的要素是
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根据《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
查。如发现问题或有疑问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应确保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或暂缓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
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等。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
行,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
并加盖预留印鉴。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
议或有关基金法规的有关规定,有权视情况暂缓或不予执行,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造成未按照或者未及时按照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执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
的,应负赔偿责任。
(七)更换被授权人的程序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
易日,使用传真或其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书面确认过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
发出由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同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变更
通知应载明生效时间,并提供新的被授权人的签字样本。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
知当日将回函书面传真基金管理人或通过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授权变更于变
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生效。若变更通知载明的生效时间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
更通知时间,则授权变更于基金托管人收到变更通知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
三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
知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人员超权限发送
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录音电话通知基金
管理人。
(八)其它事项
基金管理人承担下达违法、违规或违反《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约定的指令所
导致的责任。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
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对造成的损
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有关证券经营机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证券经营机构,并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
单元使用协议,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披露公告中披露有
关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专用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基金管理人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财产开始进行场内交易前办妥专用交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易单元合并清算手续。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本原则
1)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资金清算交割,全部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2)本基金投资于场内交易的投资品种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另
行签署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3)本基金投资于非担保交收的投资品种时,基金管理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
提前以告客户书形式提供的书面通知。
2、银行间债券券款对付结算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间债券市场若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模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当另行签署券款对付结算业务服务标准协议。
3、定期投资
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资产若需投资于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
在定期存款投资开始前另行签署《关于托管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的补充协议》。
(三)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9:30前将可用资金余额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提供给基金管理人。
(四)交易记录、资金、证券账目的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对外披露净值之前,必
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一致。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由基金托管人每日进行
账实核对,基金管理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提供的可用头寸表核对资金余额。银行存
款账户每日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
类、数量和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日核对证券账目余额。证券账目的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账实核对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确保账目相符。
(五)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按本协议第七条相关规定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人确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有关数据,并对上述数据的真
实、准确、完整性负责。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及转入资金的到账情况并根
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
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
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
3、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
赎回等有关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双方可协商解决处理方
式。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
偿责任,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
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其发送的注册登记数据的接口规范与基金托管人的接
口规范保持一致。
5、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应开立用于基金申购、赎
回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注册登记清算专用账户。
6、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7、赎回资金的支付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时,如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有足
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如托管专户中本
基金有足额的资金且基金托管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进行划款,而基金托管人未及
时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的,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不可抗力导致的情形除外。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因托管专户中本基金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是
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是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若
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8、资金支付执行和责任界定
除申购款项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
划出、赎回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第六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
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和赎回等资金在本
协议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原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第三方
追偿,基金托管人有义务协助追偿。
9、暂停赎回和巨额赎回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暂停赎回
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发生暂停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巨额
赎回的情形进行相应处理,并在决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当日及时以双方认可的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
(六)申购赎回资金结算
1、基金管理人负责将每日(T日:资金交收日,下同)投资人申购、赎回
基金的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
的基金会计处理。基金托管账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
算、净额交收”的原则,每日按照托管账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当
日托管账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收
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到基金托管账户,基金
托管人在资金到账后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
人进行账务管理;如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T日9:30前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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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款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净
应付额在T日12:00之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基金托管人在资金划出后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将有关书面凭证交给基金管理人进行账务管理。
当存在托管账户净应付额时,如基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
按时拨付;因基金银行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拨付,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系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本协议的规
定办理基金转换。
(八)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
卖现象,应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及基金托
管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发生超买行为,基
金管理人必须于T+1日上午12时之前划拨资金,用以完成清算交收。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
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
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债券投资收益、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
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
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
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差错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
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
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原因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
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议执行,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
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
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差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若基金托管人已提出合理意见而基
金管理人未采纳的,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4)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
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
回申请的措施。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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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并公告;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
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
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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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40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九、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按月进
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按去
尾原则处理,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获得
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则为投资人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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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
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则缩减投资
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全额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
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净收益大于
零或其剩余的基金份额足以弥补其收益为负时的损益时,不结转收益,但剩余基
金份额不足抵扣净值收益小于零部分的,则就剩余不足扣减部分从投资人赎回基
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交易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当期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
另行公告。
十、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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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关于基金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以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恪守保密的义务。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任何信息,除法律法规规定之外,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
先行对任何第三方披露。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
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
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
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
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定期报告、临
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清算报
告等其他必要的公告文件,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负责公布。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业绩表现数据、基金定期报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
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由基金托管人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相关信息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方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
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部分,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根据法律法规应
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报刊及规定网站等媒介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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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
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
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
复。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以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暂停估值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基金费用
参照本基金基金合同中相关费用章节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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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基金管理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
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在基金托管人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每年6月30日、
12月31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送交基金托管人,文件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
形式并且保证其的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将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
证、记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相关资料,承担保密义务并按规定
的期限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按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的规定将合同正本或副本提交对方。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
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三)变更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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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
任人接收相应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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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原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
基金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人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
案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
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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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3.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失,并有义务协助新任基金托管人或
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同时更换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
合公告。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
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
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
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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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
回、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有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
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基金管理
人员相互兼职。
(九)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利用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
基金投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十一)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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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
低年限。
十七、违约责任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不履行本托管
协议或者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因托管协议当事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由于双方的过错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各自承担各自应负的赔偿责
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不承担连带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
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4.计算机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计算机病毒攻击及
其它非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意外事故。
(三)托管协议当事人违反托管协议,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四)当事人一方违约,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
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
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理的必
要支持。
(六)本协议所指损失均为直接损失。
(七)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本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该草案应经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
盖公章、及经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
(或合同专用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对本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正本一式6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2份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托管协议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认可后,由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及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
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注明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地点和签订日期。
本页无正文,为《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签字页。本协议草案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之后,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本协议无异议,则本协议
作为正式文本。
《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