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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注册成立。因业务发展
需要,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公司名称由“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并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12月18日核发
新的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名称变动不影响合同义
务的履行。本次我司名称变更后,以“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签署的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合同、公告等,以下简称“原法律文件”)不
受任何影响,我司将按照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如原法律文件件对生效条件、有效期限进行特
别说明的,以原法律文件的说明为准。
本基金根据2006年3月1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信诚四季红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2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
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核准,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约定每季度进行收益结算,只有在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元且基金
产生已实现收益的前提下,才会分配红利。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四季
红”,并不代表基金每季度都必定分红。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指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
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的证券。基金管理人虽然已制定了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但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
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
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
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
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
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
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
导致的其他风险。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管理人于2023年7月24日披露的《关于旗下信诚四季
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修订了相关
章节,上述更新内容自2023年7月24日起生效;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根据截至本次信息披露
日的情况对基金管理人信息进行了更新,其余所载内容截止日若无特别说明为2023年4月
30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未经审计)。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目 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管理人 ...................................................................................................... 6
四、 基金托管人 .................................................................................................... 12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15
六、 基金的募集 .................................................................................................... 17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1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9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 28
十、 基金的投资 .................................................................................................... 2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39
十二、基金财产 ...................................................................................................... 41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 4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47
十五、基金的费用 .................................................................................................. 49
十六、基金税收 ...................................................................................................... 51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51
十九、侧袋机制 ...................................................................................................... 57
二十、风险揭示 ...................................................................................................... 5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60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73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8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79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80
二十七、备查文件 .................................................................................................. 81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
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或本基金: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
效的修订和补充;
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
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
转换等基金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18周岁以上(含18周
岁)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
立并存续、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有效申请的日
期;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为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具体时间段;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某一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号进行交易的行为;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基金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
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
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
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
简称“C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元: 指人民币币值单位元;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以及其他对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
知等;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
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电话:(021)6864 9788
联系人:董元星
股权结构:
股 东 出资额 (万元人民币) 出资比例(%)
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9800 49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9800 49
中新苏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00 2
合 计 20000 10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涂一锴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公司业务部客
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富华大厦支行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资银行部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投
资银行部高级客户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略客户处副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战
略客户处经理、总行营业部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助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信托业务二部高级
经理、信托业务二部副总经理、信托业务三部总经理、业务总监。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副总经理,兼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信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协会副会长、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中信信惠
国际资本有限公司董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杨惠妮女士,董事,新加坡籍,研究生学历。历任新加坡金融监管局副主任、奥纬咨询管
理咨询顾问、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区域战略规划总监、瀚亚证券投资信托首席财务官、
瀚亚证券投资信托台湾地区代理首席执行官、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企业战略负责人及
幕僚长。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Yeo Tiong Beng(杨重明)先生,董事,新加坡籍,学士学历。历任瀚亚投资(新加坡)
有限公司监察部助理总监。现任瀚亚投资(新加坡)有限公司总部监察团队负责人。
李林海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甫瀚投资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稽核审计部主管、计划财务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
部高级主管、投贷运管部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市场部副总经理,兼任中
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天津信唐货币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北京聚信泰和投资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中华财务有限公司董事、Admiralty Holding Co., Limited董事、CTI
Capital Finance Limited董事、China Merit (Cayman GP) Limited董事、CTI Capital
Prosperity(BVI) Limited董事、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中顺易金融服务有限
公司董事。
金光辉先生,独立董事,澳大利亚籍,研究生学历。历任花旗国际副总裁,瑞士信贷第一
波士顿银行副总裁,大通曼哈顿亚洲资本市场总监,汇丰银行资本市场总监,香港机场管理局
航空物流总经理、战略规划与发展总经理、财务总经理,南华早报集团首席财务官,信和置业
集团财务和家庭办公室主任。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夏执东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财政部科研所会计研究所副主任、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国际部副处长、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副总经理、天华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致同
会计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席。现任致同(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任信达
国际独立董事,王府井集团独立董事。
杨思群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经济研究所副研究员,清
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经济系副教授,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人保再保
险公司独立董事。
注:原“英国保诚集团亚洲区总部基金管理业务”自2012年2月14日起正式更名为瀚亚
投资,其旗下各公司名称自该日起进行相应变更。瀚亚投资为英国保诚集团成员。
2、监事
於乐女士,执行监事(职工监事),研究生学历。历任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营业管理部主
管、通用电气金融财务(中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
人力资源官。
3、高级管理人员
董元星先生,董事,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总经理。
桂思毅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安达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中乔智
威汤逊广告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财务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风险控制总监、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首席财务官,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潘颖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中信银行零售银行资产管理部负责人,中信集团
业务协同部二处处长,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兼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研究员,海通证券研究所高
级研究员,海通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部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总
监、副首席投资官、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
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历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分析师,国投瑞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组副总监、基金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总监、基
金经理,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
部总监、基金经理。
周浩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职律师、副调研员,上
海航运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中信保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陈逸辛先生,首席信息官,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致达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软件事业部
总经理,上海众城聚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总监、
信息技术总监兼电子商务总监、副首席运营官、首席运营官。现任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首席信息官、首席运营官。
4、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经济学硕士,CFA。曾任职于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
作。2010年11月加入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部副总监。现任研究部
总监,中信保诚盛世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机遇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信
诚新泽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新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新悦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信保诚龙
腾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孙志洪先生,自2006年5月11日至2007年5月20日曾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岳爱民先生,自2006年4月29日至2008年11月13日曾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自2007年5月20日至2010年5月25日曾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闾志刚先生,自2010年5月25日至2019年3月4日曾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夏明月女士,自2019年3月18日至2023年2月13日曾担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胡喆女士,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特定资产投资总监;
韩海平先生,副总经理、固定收益负责人、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范楷先生,总经理助理、副首席投资官、多策略与组合投资部总监;
提云涛先生,量化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王睿先生,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董越先生,交易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了保障业务正常运作、实现既定的经营目标、防范经营
风险而设立的各种内控机制和一系列内部运作程序、措施和方法等文本制度的总称。内部控
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营运高效、稳健发展的机制,使公司的决策和运营尽
可能免受各种不确定因素或风险的影响。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和监督层次,贯穿了各业务流程的所有
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各级人员。
有效性原则: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机关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不
得与之相抵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
相互制约原则:在公司的各个部门之间、各业务环节及重要岗位体现相互监督、相互制
约,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分离以及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分离
(如交易执行部门和基金清算部门的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的分离等),形成权责分
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而
不断修正,并随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因素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基金交易、投资研究、市场开发、绩效评估等相关部门,应
当在空间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防范风险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
制定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监管措施。
2、风险防范体系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
级风险防范体系:
(1)一级风险防范
一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董事会层面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董事会下设风控与审计委员会,对公司经营管理与基金运作的合规性进行全面和重点的分
析检查,发现其中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提出改进方案。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和风险管理工作,监督检
查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定期或不定期地向董事会或
者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工作。
(2)二级风险防范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层次对公司的风
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总经理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全面的研究、分
析、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全面、及时、有效地防范公司经营过
程中可能面临的各种风险。
总经理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
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
监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在督察长指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
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3)三级风险防范
三级风险防范是指公司各部门对自身业务工作中的风险进行的自我检查和控制。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
措施,达到: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
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基金管理人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披露
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
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
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
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
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
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
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
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
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
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
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
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
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
“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
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
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
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
“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
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
2022年在权威杂志《财资》年度评选中首次荣获“中国最佳保险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
目前内设风险合规部/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
系统与信息管理部、营运管理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283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
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3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808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
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
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
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
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
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
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联系人:蒋焱
客服电话:(021)6864 9788
2、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
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客服电话:4006660066
联系人:朱嫣
网址: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联系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2期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联系电话:+86 (21) 22122888
传真:+86 (21) 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虞京京、侯雯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于2006年3月13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
42号文件核准。
本基金的实际募集期限为2006年4月5日至2006年4月26日。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3,005,882,919.51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440,601.11
元人民币。上述资金已于2006年4月28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77,865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募集发
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3,005,882,919.51份基金份额,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440,601.11份基
金份额。两项合计共3,006,323,520.62份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
有。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4月29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
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代销机构。具
体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通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
业务,即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通过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适用证券交
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的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放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
务时,最迟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
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本基金定于2006年
5月15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申购业务。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本基金于2006年7
月3日开始办理基金日常赎回业务。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
(认)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
得撤销;由于投资人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回申购或赎回申请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
交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
原则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
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
效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不记利息。因申购不成功或无效产生的划款等任何费用由投资人自
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
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
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
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万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
费)。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
限制。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
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
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
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申购与赎回的规定,但应最迟在调整实施日的2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 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申购费
(1)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或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时交纳申购费用。
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
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万) 费率
M<100 1.2%
100≤M<200 1.0%
200≤M<500 0.7%
M ≥ 500 1000元/笔
投资人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A类基金份额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费率按持有
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年) 费率
Y 1.8%
1≤Y 1.2%
3≤Y 0.6%
Y≥5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随基金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费率
Y 1.50%
7天≤Y 0.5%
1年≤ Y 0.2%
Y≥2年 0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
分归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Y) 费率
Y 1.50%
7天≤Y 0.50%
Y≥30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1)前端收费模式: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份额。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所
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假定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并采用前端收费模式,T日的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为10,000元,那么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需负担的
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元,A) 10,000
适用费率(B) 1.2%
净申购金额 (C=A/(1+B)) 9,881.42
申购费用(D=A-C) 118.58
申购份额(=C/1.2000) 8,234.52
2)后端收费模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A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的份额,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所产生的
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当投资人提出赎回时,后端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例:假定投资人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并采用后端收费模式,T日的A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为10,000元,那么申购负担的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
算如下:
申购金额(元,A) 10,000
申购份额(=A/1.2000) 8,333.33
(2)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的份额,申购份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所产生的
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假定投资人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元,申
购金额为50,000元,那么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金额(元,A) 50,000
申购份额(=A/1.1280) 44,326.24
2、赎回金额的计算
(1)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1)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缴纳前端收费模式,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
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所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假定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
资人赎回10,000份,投资人持有期限6个月,则:
赎回份额(A) 10,000
赎回总额(B=A*1.2000) 12,000
适用赎回费率(C) 0.5%
赎回费用(D=B*C) 60
赎回金额(=B-D) 11,940
2) 如果投资人在认/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选择缴纳后端收费模式,则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后端认/申购费用=赎回份额×认/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申购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后端认/申购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所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假定投资人赎回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T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
资人赎回10,000份,投资人申购时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其申购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000元,持有期限6个月,则:
赎回份额(A) 10,000
赎回总额(B=A×1.2000) 12,000
适用赎回费率(C) 0.5%
赎回费用(D=B×C) 6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E) 1.8%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K) 1.1000
后端申购费用(F=A×E×K) 198
赎回金额(=B-D-F) 11,742
(2)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总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赎回
金额为赎回总额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总额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四
舍五入,由此所产生的损益归基金财产承担或享有。
例:假定投资人赎回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
资人赎回10,000份,持有期限为30天,则:
赎回份额(A) 10,000
赎回总额(B=A×1.2000) 12,000
适用赎回费率(C) 0
赎回费用(D=B×C) 0
赎回金额(=B-D) 12,000
3、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额。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 申购与赎回的注册、变更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
于开始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
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
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账户当日办理的
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自
动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
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
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3、连续发生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
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九、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指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
全部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2、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金的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单笔转入申请不
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
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和代
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可
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者
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按规定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
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或其它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
公告。
4、本公司直销中心和部分代销机构已开通了本基金管理人旗下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具
体请参见本基金公告。
十、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在有效配置资产的基础上,精选投资标的,追求在稳定分红的
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理念
中信保诚基金的投资理念为:以研究为基础,估值为准绳,团队智慧和团队决策为核
心,注重风险控制,遵从投资纪律,追求风险调整后超额回报的主动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在秉承公司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强调基金分红的可能性,通过有效的资
产配置锁定收益,通过所投资资产的增值和收益实现对基金持有人的分红。
本基金认为,伴随国民经济的长期高速成长和企业盈利能力的普遍提升,目前国内市
场股票资产的增值和获利模式已由早期市场的投机性价格炒作逐渐转变成主要来自于企
业的成长和收益。一方面,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必然将产生一批高速成长
的行业和企业,同时一些掌握了核心竞争优势的国内企业也将逐渐走向国际市场,成长为
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另一方面,在盈利能力普遍提高的前提下,国内A股市场的上市
公司也更加注重分红,一些优秀的绩优公司的分红收益率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外成熟市场
的水平。本基金同时看重企业内部资源所支持的盈利成长性和现金盈利及分红能力。
(三)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
其中股票部分重点投资治理结构完善、基本面和成长性好的公司股票,并优先选择持续分
红、股息收益率较高的公司股票。债券部分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高信用等级
的企业债和可转债等债券。
资产配置比例为: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债券:0%—65%(不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股票:30%—9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适当调整。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充分借鉴英国保诚集团的资产配置理念和方法的基础上,建立了适合国内市
场的资产配置体系。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主要分为战略性资产配置(SAA)和战术性资产配
置(TAA)。
? 战略性资产配置(SAA)
即决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按照本基金的风险偏好以及对
资本市场各大类资产在长期均衡状态下的期望回报率假定而作出。而其中主要的决定因素是本
公司客户市场调查所反映的客户风险偏好及潜在需求和本公司对产品和产品线的安排,结果已
经体现在本产品的设计上,即资产配置基准比例(资产配置范围中线)的选取。本基金因此在
战略性资产配置上(SAA)是一个偏股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战略性资产配置因此被基金的市
场定位和风险特征所决定,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战略性资产配置(SAA)因此也不
反映在本基金的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同时允许较灵活的战术性资产配置(TAA),以应对我国资
本市场,特别是股票市场较强波动性的现状,充分发挥本公司投资管理中的资产配置能力,以
降低基金的投资风险,提高基金投资回报率。
? 战术性资产配置(TAA)
资产价格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偏离长期均衡价值,战术性资产配置(TAA)是依据特定市
场情况,对在一定时段持有某类资产的预期回报作出预测,并围绕基金资产的战略性资产配置
基准,进行相应的短中期资产配置的过程。战术性资产配置是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核心。
本基金采用保诚集团在全球投资所采用的战术性资产配置体系(TAA Pack),结合国内资
本市场的特点,建立了适应国内市场的战术性资产配置的TAA体系。该体系根据各大类资产相
对无风险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以及该溢价水平对均衡或长期水平的偏离程度配置大类资产,简
要说明如下图。
资产价格变动和走势 用数量化的方法跟踪资产定价的偏差 1
.
从宏观和微观经济的角度进行基本面
分析,与资产的市场定价对比,找出资 进一步分析基本面 2
产定价偏离基本面和长期均衡的原因 .
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从1和2 两个步骤中得出不同资产类别3
的预期收益率 .
通过风险评估增加组合的有效性,控制 实施资产配置 4
业绩的波动性
.
图:战术性资产配置过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配置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并落实到自下而上的个股研究为主的
投资策略。一方面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分析,确定股票研究的行业重点和方向;另一方面
通过深入研究个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最终确定投资标的,决定个股仓位,控制行业权重风
险,完成股票组合配置。
? 行业分析方法
首先进行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主要是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研究不同的经济
周期发展阶段对不同行业和个股的影响,从而选取能够从特定经济周期中受益的行业和个股进
行重点研究。在经济周期的上升、平稳、下降等各个周期中,各个行业和企业表现出来的盈利
能力、生产规模甚至定价能力有很大差别,特别是周期性相对较强的行业和企业所受影响更大。
中信保诚基金建立了由宏观经济影响、政策影响、行业基本面因素或行业成长性分析、市
场竞争状况分析、市场估值分析等构成的行业研究分析体系。
由于行业的差异性,在针对不同行业进行考察分析时,上述五个方面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
指标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行业研究员需在该统一的分析框架下,根据各行业的特点进
行分行业考察要点和评价指标的细化,以此作为行业分析的依据。
研究员持续跟踪行业中的相关数据,并定期提交行业报告,当行业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时,
研究员需要提交行业动态跟踪报告,指出行业的投资机会和风险。投资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回
顾各个行业的基本面变化,总结行业研究成果,行业研究员也会对上下游以及相关行业进行了
解,从而进一步加深对自己所负责行业的认识,总结行业投资机会。
? 个股研究
个股研究分为个股基本面研究和个股评级。
(1)个股基本面研究
本基金坚持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股票的投资价值以及回避个股投资风险,所以
基本面研究是投资研究的基础。
本基金个股基本面研究的过程是在充分把握行业状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公司的生产、
经营、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充分把握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主要风险,从而做出投资判断和
决定。
首先,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禁止行为以及股票是否存在明显的投资
风险剔除问题股票后,根据行业分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数量模型以及外部研究报告,
确定股票研究初选库。
随后,研究员根据自主的研究、投资或宏观策略人员建议、各种会议讨论的信息、券商研
究、数量模型筛选的结果确定重点研究范围,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提交投资研究联
席会议,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通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和股票投资备选库
把握公司的基本面,基金所投资的股票都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
(2)个股评级
个股评级的基础是股票的估值水平。研究员根据估值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股票投资备选
库中的股票进行买入、持有或者卖出的评级。
中信保诚基金根据外方股东的国际投资经验并结合国内市场地情况,针对制造业的个股和
金融业的个股分别建立了统一的财务模型,并结合到天相研究系统中。研究部定期调整统一的
估值参数( 无风险利率、终极成长率、股权风险溢价、GDP增长率、CPI)。研究员根据估值和
风险分析结果作出投资评级。在估值过程中,本基金强调PE、PB等相对估值方法与DCF等绝
对估值方法的结合运用,以期给出合理的投资评级。
研究员需要动态跟踪个股基本面变化,及时调整股票估值和投资评级。
? 公司治理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治理风险是基本面研究的一部分,但是本基金特别强调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
管理激励机制,以及与流通股股东的关系。治理水平不同的公司得益于宏观经济和产业增
长的能力和程度差异极大,维持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可能和期限也不相同;对股东权
益重视程度不同的公司使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差异也极大。为此本基金在借鉴外方股东英
国保诚集团投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市场情况自主研究建立了上市公司治理评估模型。
该模型对即将进入股票库的股票进行公司治理评估,淘汰有严重治理问题的公司或限制有局部
治理问题公司的持股仓位。
中信保诚基金开发的公司治理评价模型采用对一系列问题作肯定或否定回答的0-1法则,
每个问题的选择遵循信息可得、易判断、不模糊的原则,重点考察指标包括公司治理的自律性、
信息透明度、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董事会股东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的情况、董事会、管理层的
勤勉尽责情况、所有股东被公平对待的情况,等等。
? 估值判断
根据基本面研究和估值水平进行投资是本基金投资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面研
究的基础上,只有正确分析和把握研究对象的估值水平,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真正
实现锁定投资收益的产品设计理念和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结合外方股东丰富的海外投
资经验和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行业建立了完整的公司预测和估值模型,并将模型
集成到系统中,形成了公司的预测和估值平台。个股的估值水平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 个股配置
本基金根据前述的基本面分析和估值判断,按照投资标的的预期风险回报水平,来确定个
股持仓权重的配置。其大体原则是:
? 6-12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较大,风险较小,可占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较重仓位;
? 6-12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明显,风险较小者,可占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次重仓位;
? 6-12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中等,有一定风险者,可占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较轻仓位;
? 6-12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小于可能风险,或风险发生概率明显高于正回报概率
时,基金不得持有;
在股票价格发生变化使个股风险回报配比发生变化时,基金个股仓位的调整按上述原则动
态进行。
? 行业配置
一般而言,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分布特征,是行业分析及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的自
然结果。本基金的个股甄选过程,包含行业投资价值的研究评估和选择过程。因此,本基金不
在个股选择及仓位控制过程之外,设独立的行业仓位决定机制。
但是,本基金行业仓位与本基金业绩基准行业权重的偏差,是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总风险的
重要部分。为了防止过高的行业集中度和行业配置总风险,本基金以指数为基准,设定了投资
组合行业权重与基准指数行业权重的最大离差限制。
(3) 债券投资策略
本产品债券组合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
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
积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在宏观层面上,本产品将考察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种经济金融指标,评价宏观经济金融环境
的变化,预测利率变化的大趋势和短期变动,以久期管理控制好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在中观
层面上,通过分析债券市场中各个细分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相应的类属配置。微观方面,
在确定了债券类属配置对象后,通过对个券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深入分析,决定
投资组合中的具体投资对象及投资金额。
目前市场上的企业债发债主体均是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且企业债的发债安排均有银行担
保,企业债在此基础上提供比国债高的收益率。基于此,本产品会在可能的条件下积极进行企
业债的投资。
为避免可能的信用风险或因信用程度的变化而引致的企业债价格风险,在本产品的企业债
投资中,不会因为有银行担保而忽略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差别的独立分析。本产品将采用类似
精选个股时使用的公司分析方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
能力等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特别注重评价在不同宏观经济和信用环境
下企业债与国债间信用风险溢价的水平和变化,主动而策略性管理企业债的风险与收益。
本产品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换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转债投资同样采用
公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本产品在风险管理上会将企业可转债视为等同于股票,特别注意因投资企业可转债而可能
引起的投资组合风险配比的变化,管理好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总风险。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投资
价值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2.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37.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的中
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主流股票,
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算的指数值,同
时考虑了利息再投资因素,这类指数在市场上应用最广泛,可用于作为被动型投资组合的跟踪
标的,也可用于作为主动型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不同品种、不
同期限债券,覆盖范围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
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
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
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作为一只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中线(股票62.5%,债券32.5%)确立了本基
金在平衡型基金中的中等风险定位,因此本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等风险。同时,通过
严谨的研究和稳健的操作,本基金力争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
值。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
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2、组合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
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约定。除上述第(5)、(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应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本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于2023年4月19日复核了
本招募说明书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的财务数据截止至2023年3月31日。
1.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08,888,496.28 85.54
其中:股票 408,888,496.28 85.54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830,190.25 12.52
8 其他资产 9,301,235.68 1.95
9 合计 478,019,922.21 100.00
1.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785,412.00 3.95
C 制造业 246,641,723.75 51.8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18,486,212.44 3.89
F 批发和零售业 9,531,127.00 2.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5,941,798.00 5.45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71,762,545.50 15.09
J 金融业 8,595,252.00 1.81
K 房地产业 9,040,956.00 1.9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03,469.59 0.02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408,888,496.28 85.95
1.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的股票。
1.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638 广和通 1,023,600 24,105,780.00 5.07
2 601728 中国电信 3,253,800 20,596,554.00 4.33
3 300687 赛意信息 506,700 19,665,027.00 4.13
4 000938 紫光股份 669,300 19,603,797.00 4.12
5 002402 和而泰 1,113,200 18,946,664.00 3.98
6 600028 中国石化 3,342,600 18,785,412.00 3.95
7 300750 宁德时代 45,600 18,515,880.00 3.89
8 601567 三星医疗 1,418,522 18,057,785.06 3.80
9 002484 江海股份 794,778 17,429,481.54 3.66
10 002180 纳思达 370,800 16,619,256.00 3.49
1.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1.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1.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股指期货投资。
1.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投资。
1.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投资。
1.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进行国债期货投资。
1.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没有被中国人民银行及分支机构、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及
其分支机构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60,580.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109,340.36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1,314.34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9,301,235.68
1.13.1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3.2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3.3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
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
(一)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6年4月29日至2006年12月31日 34.31% 1.07% 40.16% 0.98% -5.85% 0.09%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116.65% 1.72% 84.87% 1.44% 31.78% 0.28%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44.41% 1.95% -44.60% 1.89% 0.19% 0.06%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61.03% 1.66% 57.48% 1.28% 3.55% 0.38%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14.45% 1.43% -1.47% 0.98% 15.92% 0.45%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3.16% 1.06% -17.35% 0.84% -15.81% 0.22%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2.13% 1.11% 4.56% 0.84% -6.69% 0.27%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16.51% 1.32% 1.33% 0.84% 15.18% 0.48%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26.46% 1.14% 27.17% 0.70% -0.71% 0.44%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39.73% 2.83% 18.16% 1.58% 21.57% 1.25%
2016年1月1日至 -6.60% 1.56% -8.33% 1.01% 1.73% 0.55%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8.66% 0.81% 2.69% 0.43% 5.97% 0.38%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2.83% 1.48% -17.15% 0.83% -15.68% 0.65%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30.18% 1.15% 20.97% 0.78% 9.21% 0.37%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41.45% 1.71% 15.24% 0.88% 26.21% 0.83%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9.74% 1.27% 6.69% 0.64% 3.05% 0.63%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8.59% 1.28% -13.17% 0.83% -15.42% 0.45%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2.90% 0.89% 3.29% 0.53% -0.39% 0.36%
2006年4月29日至2023年3月31日 306.47% 1.52% 204.92% 1.05% 101.55% 0.47%
(二) 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对比图
十二、基金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上市流通股票,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上市流通股票,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 当上市流通股票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0.25%以上的,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
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的估值: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上市流通债券,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上市流通债券,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 当上市流通债券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0.25%以上的,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
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的估值: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上市流通债券,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
利息)得到的收盘净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确定公允价
值。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上市流通债券,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 当上市流通债券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0.25%以上的,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
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3)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
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①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上市流通权证,如估值日有市价的,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
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②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上市流通权证,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③ 当上市流通权证不再存在活跃市场,且其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0.25%以上的,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
性的估值技术,确定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计量;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
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6、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
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
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投资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
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3、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
偿。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的原则处理基金估值差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的
过错程度分别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
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
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4、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
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收益的构成
1、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入。
2、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
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
有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 本基金采用季度结算的收益分配机制:
(1) 分红结算日:每季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每季分红结算日;
(2) 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
收益;
(3) 分红比例: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至少分配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
部分的25%;但分红金额不得超过已实现收益,且分配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不低于
1.00元;
(4) 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每季分红结算日(T日)决定是否分红,若确
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则T+1日为权益登记日并进行除权,T+7日内实现
派息;
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不足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部分的25%,在满足法
律法规的前提下,该类基金份额将全部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0.1
分)。
7、本基金约定每季度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季度实现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每年均不超过4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下一个季度开始分红
结算;
8、各类基金份额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
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
托管人核实确认后2日内公告。
(五)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选择红利再投资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
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费用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4)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2、费率水平、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
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
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后),至少提前2日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如果前述费率标准上限高于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的,取前述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费率标准上限孰低执
行),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的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用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总额的25%(如果前述比例下限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相关比例下限的,取前述比例下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孰高执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6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
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
金销售服务费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本条第1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出。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
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
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中的相关规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
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
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告。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
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
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
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
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
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
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
动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
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
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
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
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主
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
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
袋账户份额。
二、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人申
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袋账
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二)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为基
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
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三)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现后
方可列支。
(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2、定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特定资产处置进展情况,披露报告期末特
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现价格,不作
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对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
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六)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
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款项。
(七)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三、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
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
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调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1、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指由于投资组合可能的价格下跌而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潜在损失。本基金遵循投
资稳健原则,对市场风险采取自下而上的管理框架,从单只股票(债券),到股票(债券)组
合,再到基金资产,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
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3、 操作或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4、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投资违反法规及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的风险。
5、 流动性风险评估及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
(1)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章节。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在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详细规则可见《招募说明书》的“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
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的内容。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可能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更好地应对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2)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3)延缓支付赎回款项;4)收取短期赎回费;5)暂停基金估值;6)实施侧袋机制等。对
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
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
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因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
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
损失。
6、 本基金特定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采用信诚TAA体系对大类资产进行配置,在极端市场环境下(如
市场利率出现剧烈波动)TAA模型给出的信号可能会失真,使基金资产配置出现失误,从而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
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
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
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
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
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
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
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7、 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
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
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
或本金安全。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4)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或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
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
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 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 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
资;
7)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
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3)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及资源分配;
25)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
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
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1)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 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
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6)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9)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23)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8)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2、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更换基金管理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 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 变更基金类别;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
务费率或收费方式,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
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会议的表决方式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
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
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
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
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下同)。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
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
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
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8、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
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
定媒介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
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
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
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
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
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
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的存放和获得方式
基金合同将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
机构的办公场所查阅,并同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供投资人查阅。投资人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基金合同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 涂一锴
注册资本: 2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批准基金管理公
司进行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注册资金: 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主要包括: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
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且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如果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
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法规规定、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开始。
监督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债券(不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是否
在0%—65%范围内;股票的投资比例是否在3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是
否不低于基金财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基金
的投资组合是否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投融资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的投融资比例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
限期整改,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同对投融资比例的相关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
督。
监督内容和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
规定;是否从事了承销证券、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是否从事了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的禁止投资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如果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则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公司及其相关证券名单。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
定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对禁止行为的
规定或约定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4)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监督的内容包括基金的银行
间市场投资情况,交易对手的资信和交易及结算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等。
监督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是否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
基金是否严格按照有关风险防范制度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情况和交易方式进行控制等。
监督的程序为:基金托管人定期对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督核查。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操作,则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限期整改,并有
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此对基金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基金选择的存款银行需在事先提交给基金托管人的银行名单中。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
际存款行为是否超出约定的银行范围存在疑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如果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存在疑
义,应及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做出解释、澄清或纠正。
(2)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
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
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4)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
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
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复核和监督。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具体规则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
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
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
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
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1)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
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
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
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
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管理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
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2、基金托管人应
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
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
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
归于该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
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
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
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除依据《基金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
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8、对于因基金投资、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到帐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帐日基金财务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出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当日对净
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
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
的协助。
(六)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
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及内容。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变更
投资人更改个人信息资料,请利用以下方式进行修改:到原开立基金账户的销售网点,登
录中信保诚基金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进行或投资者本人致电客服中心。
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即投资人可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将在本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后公告。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
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四、电话查询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免长途费客服专线4006660066,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自助语音或人工
查询服务。
五、在线服务
中信保诚基金网站(http://www.citicprufunds.com.cn)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网
上资讯、网上留言等服务;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网上查询、
网上交易、在线咨询等服务。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中信保诚基金提供的网上留言、微信公众号(中信保诚基金财富号)、呼
叫中心人工座席、书信、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投资人还可以通过销售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但不会影
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自2022年5月1日以来,涉及本基金的相关公告如下:
1.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年05月31日
2.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5月),2022年05月31日
3. 关于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2022年
06月08日
4.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2022年06月08日
5.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2年06月08日
6.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06月08日
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结算的提示性公
告,2022年06月27日
8.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22年06月27日
9.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2022年07月20日
10.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年07
月20日
11.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2022年08月27日
12.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年08月27
日
1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结算的提示性公
告,2022年09月27日
14.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大额定期定额投资的公
告,2022年09月27日
15.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2022年10月25日
1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2年10
月25日
17.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结算的提示性公
告,2022年12月27日
18.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及大额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的公告,2022年12月27日
19.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年1月
17日
20.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2023年1月17日
21.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2023年2月15日
22.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大额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的公告,
2023年3月28日
23.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结算的提示性公
告,2023年3月28日
24.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年3月31
日
25.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3月31日
26.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2023年4月
20日
27. 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2023年4月20日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
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七、备查文件
以下文件存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备投资人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