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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8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 8
五、基金备案 .......................................................................................................................................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10
七、基金转换 ..................................................................................................................................... 14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 15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0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5
十一、基金托管 ................................................................................................................................. 26
十二、基金的销售 ............................................................................................................................. 26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 26
十四、基金的投资 ............................................................................................................................. 27
十五、基金的财产 ............................................................................................................................. 34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 35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 41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3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5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45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1
二十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52
二十三、违约责任 ............................................................................................................................. 52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53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3
一、前言
(一)订立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
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
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约定每季度进行收益结算,只有在基金份额净值大于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现收益
的前提下,才会分配红利。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名称中的“四季红”,并不代表
基金每季度都必定分红。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
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
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
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投资于内地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
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
(五)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用侧袋机制。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
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
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指《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
合同: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信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规定》: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
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信保
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
者: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指按照本基金合同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的
会: 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
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满,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超过核准的最低募集份额
总额,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
证监会出具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代销机构: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基
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
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所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从同一个基金
账户下的一个交易账户指定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的行为;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
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份额类别: 指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赎回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
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
“A类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
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等
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
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
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指《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要: 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
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
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
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在有效配置资产的基础上,精选投资标的,追求在稳定分红的
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四)基金份额面值
人民币1.00元
(五)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C两类。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并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
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招募说明书和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二)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实际执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投资人认购原则
1、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且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认购申请一经受理
不得撤销。
3、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最小累加认购金额及最高
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如有关于投资人认购本基
金的最低认购金额限制的,见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相关公告。
(六)认购资金及认购期间的利息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认购份额的计算、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
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代销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不同类别份额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可能不同,具体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通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
务, 即通过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作为基金代理销售机构, 通过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适用证券交易所
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的相关规则,基金管理人在开放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
最迟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为本基金的开放日。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并在指定媒介公告。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时间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
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认)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认)
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
撤销;由于投资人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回申购或赎回申请产生的任何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5、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同下次开放时间提交的
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6、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
则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人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的有效性进
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人支付赎回款项,赎
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人银行账
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销售网点首次申购、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赎回的最低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帐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详见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调整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
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金额,赎回净额为赎回金额扣除相应的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乘以所适用的申购费率。实际执行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
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明。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
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
务费率。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日的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
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
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日的2日前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
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
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赎回
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那部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接受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方式,在三个
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
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
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
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
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经届时有效的合法程序宣布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赎回申请。
4、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5、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最迟于正式实施
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9层
法定代表人:涂一锴
成立日期:2005年9月30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42号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
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
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
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帐,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
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工本费后得
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
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
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帐户和证券帐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帐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
会计帐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人自
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要求赔偿;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调
低销售服务费率,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会议的表决方式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
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如召
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
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下同)。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
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在通
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二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更换基金管理
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
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
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
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
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
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
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
成有效决议。在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
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
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
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
成有效决议。在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更换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在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
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交接应分别进行。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中信保诚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
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人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资格的代销机
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代销机构签订委托
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
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
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5、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十五年以上;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7、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
务;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为,在有效配置资产的基础上,精选投资标的,追求在稳定分红的
基础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长。
(二)投资范围
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及其他证监会批准的投资工具。其
中股票部分重点投资治理结构完善、基本面和成长性好的公司股票,并优先选择持续分红、
股息收益率较高的公司股票。债券部分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高信用等级的企
业债和可转债等债券。
资产配置比例为: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 债券: 0%—65%,(不包括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股票: 30%—95%。
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
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中信保诚基金的投资理念为:以研究为基础,估值为准绳,团队智慧和团队决策为核
心,注重风险控制,遵从投资纪律,追求风险调整后超额回报的主动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在秉承公司投资理念的基础上,强调基金分红的可能性,通过有效的资
产配置锁定收益,通过所投资资产的增值和收益实现对基金持有人的分红。
本基金认为,伴随国民经济的长期高速成长和企业盈利能力的普遍提升,目前国内市
场股票资产的增值和获利模式已由早期市场的投机性价格炒作逐渐转变成主要来自于企业
的成长和收益。一方面,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增长的背景下,必然将产生一批高速成长的
行业和企业,同时一些掌握了核心竞争优势的国内企业也将逐渐走向国际市场,成长为具
有国际竞争力的公司。另一方面,在盈利能力普遍提高的前提下,国内A股市场的上市公
司也更加注重分红,一些优秀的绩优公司的分红收益率已经达到或超过了国外成熟市场的
水平。本基金同时看重企业内部资源所支持的盈利成长性和现金盈利及分红能力。
(四)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本基金在充分借鉴英国保诚集团的资产配置理念和方法的基础上,建立了适合国内市
场的资产配置体系。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主要分为战略性资产配置(SAA)和战术性资产配置
(TAA)。
? 战略性资产配置(SAA)
即决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和现金各自的长期均衡比重,按照本基金的风险偏好以及对资
本市场各大类资产在长期均衡状态下的期望回报率假定而作出。而其中主要的决定因素是本公司
客户市场调查所反映的客户风险偏好及潜在需求和本公司对产品和产品线的安排,结果已经体现
在本产品的设计上,即资产配置基准比例(资产配置范围中线)的选取。本基金因此在战略性资
产配置上(SAA)是一个偏股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战略性资产配置因此被基金的市场定位和风
险特征所决定,并不因市场的中短期变化而改变,战略性资产配置(SAA)因此也不反映在本基
金的投资过程中。本基金同时允许较灵活的战术性资产配置(TAA),以应对我国资本市场,特
别是股票市场较强波动性的现状,充分发挥本公司投资管理中的资产配置能力,以降低基金的投
资风险,提高基金投资回报率。
? 战术性资产配置(TAA)
资产价格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偏离长期均衡价值,战术性资产配置(TAA)是依据特定市场
情况,对在一定时段持有某类资产的预期回报作出预测,并围绕基金资产的战略性资产配置基准,
进行相应的短中期资产配置的过程。战术性资产配置是本基金资产配置的核心。
本基金采用保诚集团在全球投资所采用的战术性资产配置体系(TAA Pack),结合国内资本
市场的特点,建立了适应国内市场的战术性资产配置的TAA体系。该体系根据各大类资产相对
无风险资产的风险溢价水平以及该溢价水平对均衡或长期水平的偏离程度配置大类资产,简要说
明如下图。
资产价格变动和走势 用数量化的方法跟踪资产定价的偏差 1
从宏观和微观经济的角度进行基本面
进一步分析基本面 2
分析,与资产的市场定价对比,找出资
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从1和2 两个步骤中得出不同资产类别3
通过风险评估增加组合的有效性,控制 实施资产配置 4
业绩的波动性
图:战术性资产配置过程
(2)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配置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并落实到自下而上的个股研究为主的投
资策略。一方面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和行业分析,确定股票研究的行业重点和方向;另一方面通过
深入研究个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最终确定投资标的,决定个股仓位,控制行业权重风险,完
成股票组合配置。
? 行业分析方法
首先进行自上而下的宏观经济分析。主要是从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出发,研究不同的经济周
期发展阶段对不同行业和个股的影响,从而选取能够从特定经济周期中受益的行业和个股进行重
点研究。在经济周期的上升、平稳、下降等各个周期中,各个行业和企业表现出来的盈利能力、
生产规模甚至定价能力有很大差别,特别是周期性相对较强的行业和企业所受影响更大。
中信保诚基金建立了由宏观经济影响、政策影响、行业基本面因素或行业成长性分析、市场
竞争状况分析、市场估值分析等构成的行业研究分析体系。
由于行业的差异性,在针对不同行业进行考察分析时,上述五个方面所涉及的具体内容和指
标可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行业研究员需在该统一的分析框架下,根据各行业的特点进行分
行业考察要点和评价指标的细化,以此作为行业分析的依据。
研究员持续跟踪行业中的相关数据,并定期提交行业报告,当行业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时,
研究员需要提交行业动态跟踪报告,指出行业的投资机会和风险。投资部门定期召开会议,回顾
各个行业的基本面变化,总结行业研究成果,行业研究员也会对上下游以及相关行业进行了解,
从而进一步加深对自己所负责行业的认识,总结行业投资机会。
? 个股研究
个股研究分为个股基本面研究和个股评级。
(1)个股基本面研究
本基金坚持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挖掘股票的投资价值以及回避个股投资风险,所以
基本面研究是投资研究的基础。
本基金个股基本面研究的过程是在充分把握行业状况的基础上,深入分析公司的生产、
经营、财务、管理等各方面,充分把握公司的投资价值和主要风险,从而做出投资判断和
决定。
首先,研究员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禁止行为以及股票是否存在明显的投资风
险剔除问题股票后,根据行业分析、上市公司公开披露信息、数量模型以及外部研究报告,确定
股票研究初选库。
随后,研究员根据自主的研究、投资或宏观策略人员建议、各种会议讨论的信息、券商研究、
数量模型筛选的结果确定重点研究范围,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提交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决定是否进入股票投资备选库。本基金通过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和股票投资备选库把握公司的
基本面,基金所投资的股票都必须在股票投资备选库中。
(2)个股评级
个股评级的基础是股票的估值水平。研究员根据估值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对股票投资备选库
中的股票进行买入、持有或者卖出的评级。
中信保诚基金根据外方股东的国际投资经验并结合国内市场地情况,针对制造业的个股和金
融业的个股分别建立了统一的财务模型,并结合到天相研究系统中。研究部定期调整统一的估值
参数( 无风险利率、终极成长率、股权风险溢价、GDP增长率、CPI)。研究员根据估值和风险
分析结果作出投资评级。在估值过程中,本基金强调PE、PB等相对估值方法与DCF等绝对估
值方法的结合运用,以期给出合理的投资评级。
研究员需要动态跟踪个股基本面变化,及时调整股票估值和投资评级。
? 公司治理风险评估
上市公司治理风险是基本面研究的一部分,但是本基金特别强调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管
理激励机制,以及与流通股股东的关系。治理水平不同的公司得益于宏观经济和产业增长
的能力和程度差异极大,维持核心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可能和期限也不相同;对股东权益
重视程度不同的公司使股东分享公司成长的差异也极大。为此本基金在借鉴外方股东英国
保诚集团投资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国内市场情况自主研究建立了上市公司治理评估模型。
该模型对即将进入股票库的股票进行公司治理评估,淘汰有严重治理问题的公司或限制有局部治
理问题公司的持股仓位。
中信保诚基金开发的公司治理评价模型采用对一系列问题作肯定或否定回答的0-1法则,每
个问题的选择遵循信息可得、易判断、不模糊的原则,重点考察指标包括公司治理的自律性、信
息透明度、董事会决策的独立性、董事会股东会按程序规范运作的情况、董事会、管理层的勤勉
尽责情况、所有股东被公平对待的情况,等等。
? 估值判断
根据基本面研究和估值水平进行投资是本基金投资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基本面研
究的基础上,只有正确分析和把握研究对象的估值水平,才能做出正确的投资决定,真正
实现锁定投资收益的产品设计理念和投资目标。因此,本基金结合外方股东丰富的海外投资
经验和国内市场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行业建立了完整的公司预测和估值模型,并将模型集成
到系统中,形成了公司的预测和估值平台。个股的估值水平是本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 个股配置
本基金根据前述的基本面分析和估值判断,按照投资标的的预期风险回报水平,来确定个股
持仓权重的配置。其大体原则是:
? 6-12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较大,风险较小,可占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较重仓位;
? 6-12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明显,风险较小者,可占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次重仓位;
? 6-12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中等,有一定风险者,可占基金股票投资组合较轻仓位;
? 6-12个月可能预期正回报小于可能风险,或风险发生概率明显高于正回报概率时,
基金不得持有;
在股票价格发生变化使个股风险回报配比发生变化时,基金个股仓位的调整按上述原则动态
进行。
? 行业配置
一般而言,本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行业分布特征,是行业分析及自下而上的个股选择的自然
结果。本基金的个股甄选过程,包含行业投资价值的研究评估和选择过程。因此,本基金不在个
股选择及仓位控制过程之外,设独立的行业仓位决定机制。
但是,本基金行业仓位与本基金业绩基准行业权重的偏差,是基金股票投资组合总风险的重
要部分。为了防止过高的行业集中度和行业配置总风险,本基金以指数为基准,设定了投资组合
行业权重与基准指数行业权重的最大离差限制。
(3)债券投资策略
本产品债券组合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债券,包括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
市场上市交易的各种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债。
本产品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方法,通过整体债券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券选择三个层次进行积
极投资、控制风险、增加投资收益,提高整体组合的收益率水平,追求债券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宏观层面上,本产品将考察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种经济金融指标,评价宏观经济金融环境的
变化,预测利率变化的大趋势和短期变动,以久期管理控制好债券组合的利率风险。在中观层面
上,通过分析债券市场中各个细分市场的风险收益状况,进行相应的类属配置。微观方面,在确
定了债券类属配置对象后,通过对个券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的深入分析,决定投资组
合中的具体投资对象及投资金额。
目前市场上的企业债发债主体均是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且企业债的发债安排均有银行担
保,企业债在此基础上提供比国债高的收益率。基于此,本产品会在可能的条件下积极进行企业
债的投资。
为避免可能的信用风险或因信用程度的变化而引致的企业债价格风险,在本产品的企业债投
资中,不会因为有银行担保而忽略对企业经营财务状况差别的独立分析。本产品将采用类似精选
个股时使用的公司分析方法,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发展前景、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
作出综合评价,从而判断企业债的信用风险,特别注重评价在不同宏观经济和信用环境下企业债
与国债间信用风险溢价的水平和变化,主动而策略性管理企业债的风险与收益。
本产品还将特别关注发展中的可转换债市场,主动进行可转债的投资。转债投资同样采用公
司分析法和价值分析。
本产品在风险管理上会将企业可转债视为等同于股票,特别注意因投资企业可转债而可能引
起的投资组合风险配比的变化,管理好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总风险。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深入研究基础证券投资价值,选择投资价
值较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收益率*62.5%+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
*37.5%。
沪深300指数是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开发
的中国A股市场指数,其成份股票为中国A股市场中代表性强、流动性高、流通市值大的
主流股票,能够反映A股市场总体价格走势。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是以债券全价计
算的指数值,同时考虑了利息再投资因素,这类指数在市场上应用最广泛,可用于作为被
动型投资组合的跟踪标的,也可用于作为主动型投资组合的业绩比较基准。该指数涵盖了
银行间市场不同品种、不同期限债券,覆盖范围广,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
基金债券投资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
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作为一支混合型基金,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中线(股票62.5%、债券32.5%)确立了本基
金在平衡型基金中的中等风险特性。同时通过严谨的研究和稳健的操作,本基金力争在严
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
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
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所规
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3、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
更后的规定为准。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
定。除上述第(5)、(6)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应独立行使股东权利,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
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及其应收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证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合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
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
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
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
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
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
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
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
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
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
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
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
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
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
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
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
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
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
主袋账户的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依据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相关规定收取);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开放
式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费等。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收取,将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约定,由基金管理人选取适当的时机(但应
于中国证监会发布有关收取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的通知后),至少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后正式执行。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如果前述费率标准上限高于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相关费率标准上限的,取前述费率上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费率标准上限孰低执行),
具体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在指定媒介上的公告。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低于总额的25%(如果前述比例下限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比例
下限的,取前述比例下限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孰高执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60%。
在通常情况下,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登记机构收到
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及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或酌情降低基金销售服务费
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出。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
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
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执行。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最迟于调整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
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
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可能导致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
所不同;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本基金采用季度结算的收益分配机制:
(1) 分红结算日:每季最后一个工作日作为每季分红结算日;
(2) 分红前提:分红结算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且基金产生已实
现收益;
(3) 分红比例: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至少分配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
部分的25%;但分红金额不得超过已实现收益,且分配后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不低
于1.00元;
(4) 分红登记日与除权日:基金管理人于每季分红结算日(T日)决定是否分红,
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则T+1日为权益登记日并进行除权,T+7
日内实现派息;
若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已实现收益不足基金份额净值超过1.00元部分的25%,在满足
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该类基金份额将全部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
为0.1分)。
7、基金约定每季度结算收益,但不保证每季度都能实现分红。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
前提下,各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每年均不超过4次,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下一季度开始分红结算;
8、各类基金份额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对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投资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
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最迟应于变更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
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托
管人核实确认后2日内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告。
6、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在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份额发售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
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2、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
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
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
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
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四)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4、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性风险分析等。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
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
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人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有效期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
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
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
(3)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5)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
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
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组作出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7、基金财产清算帐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简称“业务
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定和修改。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的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
责任。
(二) 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
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
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
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
用由违约方承担。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
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
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于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
由出现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供投资人查阅,基金合
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中信保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