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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年3月2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等
二、时间安排
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投资理财需求、进一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本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自2023年8月22日起增加B类基金份额,同时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并相应修改《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
三、新增B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1、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基金份额。本基金原有的基金份额类别自动转为A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用及申赎规则不变。新增的基金份额类别为B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其中A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07035,新增B类基金份额代码为019129;B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费率及申购、赎回规则
A类基金份额 B类基金份额
基金简称 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A 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B
管理费率 (年费
率) 0.15%/年 0.15%/年
托管费率 (年费
率) 0.05%/年 0.05%/年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50% M<100万元 0.60%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200万元≤M<1000万元 0.30%
M≥500万元 1000元/笔 M≥1000万元 1000元/笔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持有期限(Y) 赎回费率
Y<7天 1.50% Y<7天 1.50%
7天≤Y<1月 0.10% 7天≤Y 0
1月≤Y 0
注:1月按30天计算,以此类推。
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实施特定申购费率:通过公司直销中心申购该基金A类或B类基金份额的,适用的申购费率为对应申购金额所适用的原申购费率的10%,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其中,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职业年金计划、养老目标基金。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平台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时,每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含申购费,下同);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时,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基金份额分类规则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共两类。其中:
A类、B类基金份额均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但设置不同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2)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A类和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持有期7日以上(含7日)的,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入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对于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与A类基金份额一致。
(5)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
4、基金份额的估值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分别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5、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4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11楼、26楼、45楼
法定代表人:章砚
电话:(021)38848999
传真:(021)50960970
1)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曹卿
2)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直销平台
本公司电子直销平台包括:
中银基金官方网站(www.bocim.com)
中银基金官方微信服务号(在微信中搜索公众号“中银基金”并选择关注)
中银基金官方APP客户端(在各大手机应用商城搜索“中银基金”下载安装)
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
电子信箱:clientservice@bocim.com
联系人:朱凯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客户服务热线:95021/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fund.eastmoney.com/
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客户服务热线: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客户服务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4)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客户服务热线:95357
公司网站:www.xzsec.com
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客户服务热线: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长阳创谷2号楼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站:www.noah-fund.com
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118-1188
公司网站:http://www.66liantai.com
8)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客户服务热线:400-820-5369
公司网站:https://www.jiyufund.com.cn
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客户服务热线:400-055-5728
公司网址:www.hcfunds.com
10)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客户服务热线:400-004-8821
公司网址:www.taixincf.com
11)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客服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站:www.jianfortune.com
12)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4)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公司网址:www.pytz.cn
1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将于2023年8月22日起暂停在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销售。投资者将无法通过以上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已通过以上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客户,当前持有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不受影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四、《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基金合同涉及修改
章节 原基金合同表述 修改后表述
第二部分释义 无
“49、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赎
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
B类基金份额, 有关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
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各类基金份额单独
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及相应序号变化
第三部分 基 金的基
本情况
九、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
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
水平、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
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 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B类基金份额,有关
基金份额分类的具体规定详见招募说明书相关
章节。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
公布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
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 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
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
率水平、 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销售等, 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
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
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
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
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
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
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
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
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 赎回费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比
例归入基金资产, 未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
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其中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
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
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
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中列示。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
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类、B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
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
财产。
5、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
赎回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
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比例归入基金资
产, 未归入基金资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九、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
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的赎回
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
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
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
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在单个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10%的情形下, 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
施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具
体参照上述(2)方式处理。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而对该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内(含1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具体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十、暂停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
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
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第七部分 基 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
外,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权益。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
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
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五、估值错误的处
理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
产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布。 ”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按规定予以公
布。 ”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配
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收益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
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
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配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
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
行。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
点, 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 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 ”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七)临时报告
“17、 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七)临时报告
“17、 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六、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
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
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
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
《托管协议》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原托管协议要涉及修改
章节 原托管协议表述 修改后表述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
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
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
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
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行为。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四)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
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
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致, 造成
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
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
“(四)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 对外披露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
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
致。 如果实际交易记录与会计账簿记录不一
致,造成基金会计核算不完整或不真实,由此
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六) 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 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份
额, 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
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
“(六) 申购资金
1、T+1日15:00前, 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购基金的
份额, 并将清算确认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
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
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按照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国家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按规定公告。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
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
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的
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
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
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 净 值 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
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
性、及时性。 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协议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
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
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
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
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
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
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 不对第三
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
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
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 有关的当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
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
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
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
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
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
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
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
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
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
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收益分
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每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收益分配权;
2、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
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
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每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
则》执行。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
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执行。 ”
五、重要提示
1、本公司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登载于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对《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的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登载于公司网站(www.bocim.com)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供投资者查阅。
2、本次新增B类基金份额、更新基金托管人信息的相关修订属于基金合同约定的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以及更新的《中银中债1-3年期国开行债券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4、投资者亦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021-38834788/400-888-5566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了解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