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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于2005年10月25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6号文批准募
集。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
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根据2024年5月8日披露的《关于长盛货币市场基
金增设D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进行修订。本招募说
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4月2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
现截止日为2024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1
目录.............................................................................................................2
一、绪言...........................................................................................................3
二、释义...........................................................................................................4
三、基金管理人...............................................................................................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57
七、基金的募集..............................................................................................59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60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61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68
十一、基金的投资..........................................................................................70
十二、基金的业绩..........................................................................................84
十三、基金的财产..........................................................................................87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88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9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100
十九、风险揭示............................................................................................105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13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5
二十六、备查文件........................................................................................136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
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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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长盛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合同: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3、招募说明书: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所作
的更新
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盛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托管协议》
5、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6、份额发售公告:指《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7、《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8、《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9、《运作管理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0、《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1、《管理办法》: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16、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基金托管人:指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代理销售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
它基金业务的代销机构
19、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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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22、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所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权益和客户资料情况的账户
23、《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募集,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并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24、《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5、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3个月的期
限。基金募集期的具体起止日期将在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中列明
2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
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29、T日: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其它交易的申请日
30、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
31、元:指人民币元
3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3、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4、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
金份额的行为
35、销售服务费用: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36、摊余成本法: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37、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或者每万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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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净收益累计值
38、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
率
39、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将分设四类基金份额: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
份额、D类基金份额、E类基金份额。四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或设置不同的收益支付方式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0、A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益支付方式为
按月支付的基金份额类别
41、B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益支付方式为
按月支付的基金份额类别
42、D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益支付方式为
按日支付的基金份额类别
43、E类基金份额: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且收益支付方式
为按日支付的基金份额类别
44、升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B类基金
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
基金份额升级
45、降级: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
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
进行基金份额降级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它收益
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49、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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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单位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过程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52、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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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
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本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33%;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4年4月23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七十一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财政厅农业财务处科员、
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滁州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国元证券
滁州营业部总经理,铜陵营业部总经理,合肥寿春路第二营业部总经理,合肥寿
春路第一营业部总经理,市场营销总部副总经理,营销经纪总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总裁助理兼经纪业务管理总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证券信用总部总经理,总
裁助理兼总裁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执行委员会委员。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汤琰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高级理财经理;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中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沈和付先生,董事,学士。曾任中国安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法律部科员、
总经办经理助理,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顾问室副主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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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律事务部主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副总裁,安徽国元投资有
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委员会
主任、总裁。现任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安徽安元投资
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钟德兴先生,董事,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新加坡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淡马锡控股私人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政府
投资公司。现任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策略规划部主管。
郑思祯女士,董事,学士。曾任美银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星展银行(香港)
有限公司银团贷款部董事总经理、星展银行香港分行大中型企业部主管和董事总
经理(职级),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及机构银行业务部大中型企业部
主管、副行长、董事总经理(职级)。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行长/行政
总裁、执行董事,兼任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星展科技产
业(中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
何昌顺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安徽省计委综合处副主任科员、主任
科员,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经营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国投证券投资
咨询公司副经理兼证券发行部副经理、投行部副总经理、投行部总经理,中银国
际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投行部副总裁,中国证监会合肥特派办上市公司
监管处副处长,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安徽省政
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工
作办公室)局长(主任)、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书记。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办
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青团
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宣传
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
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原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交通咨询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
国全国政协委员。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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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
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201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银紫荆星章,
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
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育军官荣誉勋章。
李清伟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
大学法学院执行院长。现任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娱乐法研究中心
主任,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比较法研究会理事、中国法理学
研究会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常务理事、上海市法学会外国
法与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上海市法理法史研究会副会长,澳门城市大学兼职教
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毕功兵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研究生。曾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管理科学系主
任、管理学院院长助理。现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优选法
统筹法与经济数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运筹学会随机服务与运作管理分会理事、
秘书长,安徽国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杜愚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先后任职鞍山冶金设计研究院技术经济工
程师、北京融融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国咨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总
经理、世纪投资有限公司(BVI)执行董事,北京仁杜律师事务所主任。现任北
京仁杜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兼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兼职研究生
导师,北师大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
2、监事会成员
李珺女士,监事会主席,硕士,注册税务师及注册会计师。曾任安徽省地方
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科员、副主任科员,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局主任科员、税
政副科长、稽查分局副局长、税政科科长、副局长,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所得税处
副处长,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副局长,安徽省投资集团高级
委派财务总监、战略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李冷女士,监事,博士。曾任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高级经理,北京普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合伙
人。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副总
监、总监、行政负责人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任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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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及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英国雷丁大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
资组合经理、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
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行政负责人、社
保组合组合经理等职务。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胡甲先生,董事长,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汤琰女士,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保组
合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郭堃先生,硕士。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北京分行客户经理,阳光资产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制造业研究组组长,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9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监等职务。
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
吴达先生,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新加坡星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员、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专户投资组合经
理,新加坡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国际业务部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
港)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副总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太
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会
计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任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刁俊东先生,硕士,注册会计师。曾任合肥电缆厂财务核算主管、安徽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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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主管,国际金融报社财务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
主管。2004年1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财务会计部副总监、总监、
总经理助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兼任董事会秘书,兼任长盛
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发
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总监、行政负
责人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兼任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段鹏先生,硕士。曾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人民币货币市场交易、债
券投资及流动性管理等工作。2013年1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14
年4月10日起任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6月22日起兼任长盛
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自2019年7月26日起兼任长盛稳益6个月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23日起兼任长盛中证同业
存单AAA指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茜女士:自2005年12月12日至2008年11月6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静女士:自2006年11月25日至2011年2月15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梁婷
女士:自2011年2月15日至2013年3月2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贾志敏先生:
自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10月2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
日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汤琰女士,总经理,硕士。同上。
郭堃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张谊然女士,硕士。曾任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基础研究组分析员。2012
年9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总经理,长盛同益成长回报灵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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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优势企业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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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资产、公司
自有资产、委托理财及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和岗位的设置上要权责
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并重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
完善和健全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上。
2、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三层控制二道监督”(董事会—经营管理层—业务操作层、督察
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内部控制组织体系。董事会下设的风险控制管理
委员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听取督察长关于公司风险控制方面的报告。督察长负责监
督检查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风险管理部工作,对基
金运作、内部管理的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进行检查监督;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定
期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发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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究;监察稽核部通过日常的的监督检查工作,督促公司各部门持续完善且严格执
行内控制度,风险管理部通过全面梳理与投资运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公司制度,从法规限制、合同限制、公司制度限制三个层面及时和全面揭示各
基金风险控制要素,明确风险点并标识各风险点所采用的控制工具与控制方法,
全面加强对各基金投资合规风险监控。
3、内部控制制度的内容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性
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
度和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度、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在报经公
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公司及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公司及各部
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公司
及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
和业务运作的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法律法规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公司各部门对规章制度的调整由监察稽核部负责检查与督促。
4、内部控制制度评价与报告
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控制度评价程序和报告制度,以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合理性与有效性。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须
定期检查本部门的风险控制情况和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对相应的内部控制制
度的合理性、有效性做出评价,并根据检查、评价结果及时调整内控制度或修正
行为。公司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督基础之上实施再监督,通过对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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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情况定期、不定期的稽核,对各项制度的合理性与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发
现制度不合理的、不适用的,要求相关部门进行修改,同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和督
察长;发现制度未能有效执行、控制失效的,要求相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出具监
察报告,及时向公司管理层和督察长报告。督察长就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执行情
况定期向监管机构及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
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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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托管业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基金证券业务
处、信托保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
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
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4年3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708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4269.91亿元,基金份额
合计23391.76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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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险
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机构
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
控制实施管理。
3、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贯穿资产托管业务的全过程,覆盖各项业务和产品,
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
风险领域;
(3)独立性原则:开展托管业务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
相互制衡;
(4)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
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5)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
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6)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所处的环境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
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
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到及时反
馈和纠正;
(7)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
现有效控制。
4、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稽核监察处指导业务处室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
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
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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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
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预案:制定完备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
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
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
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
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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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邮政编码:100029
电话:(010)86497908、(010)86497962
传真:(010)86497997、(010)86497998
联系人:张晓丽、肖翔
2、代销机构
(1)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联系人:李玮琳
电话:021—52629999
传真:021—62569070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公司网址:www.cib.com.cn
(2)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卜书慧
电话:0411-82311936
传真:0411-8231173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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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ankofdl.com
(3)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王凯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传真:020-873109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4)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28号
法定代表人:梅爱斌
联系人:李博
电话:0311-88627587
传真:0311-886270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9999/0311-96368
公司网址:www.hebbank.com
(5)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陈珊
电话:010-85237712
传真:010-85238680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6)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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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办公地址:合肥安庆路79号天徽大厦A座
法定代表人:严琛
联系人:陶锋
电话:0551-65898103
传真:0551-626676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588(安徽省内可直拨96588)
公司网址:www.hsbank.com.cn
(7)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8)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胡技勋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9)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平安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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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电话:0755-22166574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10)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联系人:吴雅婷
电话:021-61614934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1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刘闯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1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联系人:谢斯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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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104848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卢子琦
电话:010-67596233
传真:010-66275654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1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李紫钰
电话:010-85108129
传真:010-85109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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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16)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葛海蛟
联系人:路惠雯
电话:010-66595726
传真:010-66594791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1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联系人:王晓琳
电话:010-89937325
传真:010-8523004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bank.ecitic.com
(1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是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址:www.jnbank.com.cn
(1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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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葛仁余
联系人:李钱博
电话:025-51811901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2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2)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芸
联系电话:010-85156310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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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37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联系人:于智勇
联系电话:0755-81981259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1号招商证券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业清扬
联系电话: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cmschina.com
(2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39、41、
42、43、44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2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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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0838888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33楼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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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一座世纪汇广场29楼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32)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联系人:彭洁联
联系电话:0755-81688000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3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4)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客服电话:95351
网址:www.xcsc.com
(3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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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景忠
联系人:曹宇鑫
联系电话:021-80508504
客服电话:95376
网址:www.mszq.com
(3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国际金融中心A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沈和付
联系人:汪先哲
联系电话:0551-62207400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3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3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
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39)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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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40)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1)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42)信达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联系人:付婷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43)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
3701-371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10号兆泰国际中心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刘炜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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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56992422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号)1001
室(部位:自编01号)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联系人:郭杏燕
联系电话:020-88834787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4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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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48)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49)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168号国联大厦6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02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客服电话:4008885288或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50)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51)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52)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5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54)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55)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文卓
联系人:王一彦
联系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合楼
办公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合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客服电话:956088
网址:www.cnht.com.cn
(57)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58)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swhysc.com
(59)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联系人:张峰源
联系电话:021-20315719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60)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1)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栋4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王晓峰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avicsec.com
(62)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3)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招行上海大厦18层、19层、
29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客服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64)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19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客服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66)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网址:www.ctsec.com
(67)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
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68)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69)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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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70)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联系人:罗艺琳
联系电话:0755-82943755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71)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办公地址: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30
网址:www.hongtastock.com
(7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客服电话:95564
网址:www.ykzq.com
(7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联系人:柳迪
联系电话:0451-85863759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74)国金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7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联系电话:021-68777222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76)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德清
客服电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77)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尚城E座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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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7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1218号1幢202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9楼
法人姓名: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电话:0571-811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7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26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010-65980380
传真:010-659804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站:http://www.1234567.com.cn
(80)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人姓名: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公司网址:www.5ifund.com
(81)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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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2号楼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联系人:姜颖
联系电话:13522549431
传真:010-89188000
客服电话:
个人业务:95118,4000988511
企业业务:4000888816
公司网址:kenterui.jd.com
(82)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秦艳琴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83)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陈亚男
联系电话:021-23586583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8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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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扬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0F
法人姓名:杨文斌
联系人:王诗玙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85)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姓名:王翔
联系人:何楚楚
电话:18616250531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址:www.jiyufund.com.cn
(86)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申滨南路1226号诺亚财富中心
法人姓名:吴卫国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021-80358749
客服电话:400-821-5399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87)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人姓名: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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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69999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8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址:http://www.zzfund.com
(89)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A座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熊小满
电话:010-56251471
传真:010-6268082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址:www.hcjijin.com
(9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陈慧慧
电话:010-85657353
传真: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9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
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联系人:闫欢
电话:010-8509730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址:www.harvestwm.cn
(92)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传真:0351-41107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93)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法定代表人:张莲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公司网址:www.prolinkfund.com
(94)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公司网址:www.66liantai.com
(95)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
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联系人:孙博文
电话:010-83363033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2
公司网址:www.xinlande.com.cn
(96)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97)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源深路1088号平安财富大厦7楼
法人姓名:陈祎彬
联系人:汤艳丽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传真:021-22066653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址:www.lufunds.com
(98)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联系人:卢亚博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公司网址:www.licaimofang.com
(9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联系人:魏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100)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址:www.yingmi.com
(101)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联系人:林天赐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102)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传真: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公司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10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
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zlfund.cn;www.jjmmw.com
(10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月浦镇塘南街57号6幢221室
办公地址:上海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楼
法人姓名:李兴春
联系人:张仕钰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客服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5)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联系人:焦金岩
传真:010-63156532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106)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人姓名:张跃伟
联系人:吴艳秋
电话:021-2069-1831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107)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人姓名: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公司网址:www.wg.com.cn
(108)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
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姓名:TEO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109)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人姓名: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传真:8610-62676582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址:www.xincai.com
(110)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人姓名:卜勇
联系人:于舒
电话:0411-39027828 18640801075
传真:0411-39027835
客服电话:4000-899-100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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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
3单元11层1108(518000)
法人姓名:赖任军
联系人: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8224-888
公司网址:www.jfz.com
(112)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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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5-66008800-887226
客服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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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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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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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799-1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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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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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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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8300279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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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234号海航万邦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Giamberto Giraldo
联系人:牟冲
传真:+86-532-87071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12-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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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陈抗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8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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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
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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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高培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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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联系人:魏素清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119)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
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
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120)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大街特钢公司十一区(首特创业基地A座)
八层8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院北京财富中心写字楼A座30层
3001B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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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郭美玲
电话:010-86340269
传真:010-86340269
客户服务电话:4006498989
公司网址:www.kunyuanfund.com
(12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22)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
2111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公司网址:www.yilucaifu.com
(123)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联系电话:021-60818249
传真:021-60818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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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101-9301
公司网址:https://www.tonghuafund.com
(12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
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向城路288号国华金融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联系人:张爽爽
传真:021-68595766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2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公司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26)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润世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赛
联系人:张萌
客户服务电话:400 8189 598
公司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127)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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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联系人:杨子彤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官网:www.e-chinalife.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胡甲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666
联系人:龚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华阳路112号2号楼东虹桥法律服务园区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366号富士康大厦12层
负责人:马靖云
电话:(021)58773177
传真:(021)58773268
联系人:张兰
经办律师:梁丽金、张兰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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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注册会计师:张勇、郭蕙心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郭蕙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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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销售服务费和收益支付方式的不同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本基
金A类和B类两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支付方式均为按月支付,但按照不同的费
率计提销售服务费;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收益支付方式均为
按日支付,但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四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
换,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基金份额自
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A类、B类、D类、E类份额的适用费率和金额限制如下表。
项目 A 类 基金份额 B 类 基金份额 D类 基金份额 E类 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0.25% 0.01%
管理费 0.15% 0.15% 0.15% 0.15%
托管费 0.05% 0.05% 0.05% 0.05%
认(申)购费 0 0 0 0
赎回费 0 0 0 0
首次单笔认(申)购最低金额 1元 500万元 0.01元 0.01元
在基金账户保留的最低份额余额 无 500万份 无 无
(三)基金份额的升降级
投资者在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最低余额为500万份(含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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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若最低余额小于500万份,则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基金账户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
升降级。
在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调
整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等,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经
履行适当程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
及规则进行调整,或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等,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进行公告,且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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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暂行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10月25日证监基金字
[2005]167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2005年11月16日到2005年12月6日。经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
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3,601,835,236.63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
12,676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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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原基金合同成立)
基金合同已于2005年12月12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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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日常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
销网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予以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
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A类份额申购开始日:2005年12月19日
A类份额赎回开始日:2005年12月19日
B类份额申购开始日:2017年10月10日
B类份额赎回开始日:2017年10月10日
D类份额申购开始日:2024年5月8日
D类份额赎回开始日:2024年5月8日
E类份额申购开始日:2023年9月5日
E类份额赎回开始日:2023年9月5日
2、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交易时间,即上午9:30-11:30,
下午1:00-3:00。
若未来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
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或者转换。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的数额限制
(1)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
统)与其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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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1.00元;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包
括直销中心和直销电子自助交易系统)与其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B类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5,000,000.00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
币100.00元;投资人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包括直销中心和直销电子自助交
易系统)与其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D类基金份额或E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
额均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均为人民币0.01元。
(2)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
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2、赎回数额的限制
本基金无赎回最低份额限制。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本基金B类基金份额在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为500万份(含),
本基金A类、D类和E类基金份额无基金份额最低持有余额限制。
根据市场情况,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基金的份额价格以1.00元人民
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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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
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内待结
转的基金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且赎回
后可用余额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不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投资者部分
赎回,且赎回后可用余额不足以弥补负的待结转收益的,进行待结转收益的结转;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
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5、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工作
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在开放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
及登记注册机构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交易时间段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
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日晚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起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T日
申购成功的基金份额T+2个工作日起可以赎回。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人将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T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
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基金管理人通过各销售机构划往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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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有关规
定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2)发生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形下,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七)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
1、本基金申购、赎回基金的单位价格以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2、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和赎回
费用均为零;
3、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况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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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接受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扩大基金规模会影响基金
投资业绩,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的某笔申购;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6)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4)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应当按单个账户已被
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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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4、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一个工作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份额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将按正
常赎回程序处理投资人赎回申请。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没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或全部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直至
将申请赎回份额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有权对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份
额选择延迟赎回或放弃延迟赎回。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日的赎回申请超过
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进行自动延期办理。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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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并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
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
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
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2、连续巨额赎回成立的条件及处理方式
(1)连续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连续三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为连续巨额赎回。
(2)连续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发生连续巨额赎回时,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迟支付时间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
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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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解冻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由于司法强制执行、继承、捐赠等原因,基金登记注册人将
某一基金账户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直接划转至另一账户。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
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按基金登记注册人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到基金登
记注册人的柜台办理。
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
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
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
赎回其基金份额。
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基金份额转托管经一次申报便可完成。投资者于
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成功后,投资者可于T+2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注册确认
手续。投资者办理转托管应按基金登记注册人和销售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转托管
费用。
(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可以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之间进行转换。基金转换
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冻结与解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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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登记注册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
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登记注册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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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争本金安全、保证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
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投资理念
1、确保基金投资的低风险特点,力争为投资者保证本金安全
本基金在投资中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将投资范围限定在短期债券投资品种
上,以持有到期作为主要基金增值手段,将力争规避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同时
通过滚动期限资产配置策略,控制平均到期期限,实现利率风险最小化的目标;
在投资品种选择上,严格控制在高信用等级品种上,力争将信用风险控制在最低
水平。
2、保持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
本基金由于定位于一种现金管理工具,将切实保证本基金资产在任何时点上
资产都具有较高流动性。在资产管理中,将采用动态期限结构管理的技术,实现
基金资产流动性在时间上的均衡,实现流动性与收益性的最优化配置。
3、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人实现收益最大化
为了给投资人带来最大化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本基金在资产管
理中将采用现代金融工程技术与数量化分析方法,通过实时计算机化分析系统,
一方面实现资产的动态最优化配置,另一方面及时准确把握市场机会,实现无风
险套利。
(四)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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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
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
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组合计划的拟定
基金管理小组每月月末拟定下月资产配置计划,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
资组合计划制定的依据未来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
等因素变化的研究与分析,以及据此作出的对未来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
市场利率的积极判断,在此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制定未来一段时间基金组合的期
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组合计划是未来一段时
间投资的基础与纲领。
如果基金管理小组认为影响各期限、品种收益率的因素产生了重大变化,还
可以临时提出新的投资计划,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2)投资计划的实施
基金管理小组在投资委员会通过的投资组合计划规定限制下,根据市场的实
际情况,按照投资策略实施步骤,采用积极投资策略,通过动态调整优化投资组
合,追求当期收益最大化。在动态调整的过程中,基金管理小组将全面考虑收益
目标、交易成本、市场流动性等特征,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在组合调整过程中,基金管理小组将根据未来可预测资金流动状况,合理管
理组合现金头寸,保证组合流动性。
(3)交易执行
交易部负责执行基金管理小组下达的交易指令,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能。
在交易指令执行前,交易部对交易指令进行复核,确保交易指令执行后基金各项
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各项规定。
(4)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与公司的风险管理人员将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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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情况,每日对组合的风险和流动性进行监控,确保基
金的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维持在合理水平,确保组合的流动性能够满足投资者的赎
回要求。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价格波动引起组合投资比例不能符合控制标准时,
或当组合中货币市场工具信用评级调整导致信用等级不符合要求时,基金管理小
组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调整组合。
3、投资管理的方法
本基金在投资组合管理中将采用主动投资策略,在投资中将充分发挥现代金
融工程与数量化分析技术方法的决策辅助作用,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及时
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本基金的核心投资策略由四部分组
成: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期限机构的滚动配置策略、投资组合优化策略、无
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1)短期市场利率预期策略
短期利率预期策略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对短期货币市场有影响的宏观经济
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短期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变化作出研究与分析,对未来
短期内不同市场、不同品种的市场利率进行积极的判断,并以此为依据制定未来
一段时间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配置计划,期限结构与品种配置计划是未来
一段投资的基础。
(2)期限结构的滚动配置策略
为了保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组合资产在到期期限配置上采用滚动配置的策
略,即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周期中,将各期限品种的投资均衡分布在不同时间
上,从而保证在投资周期内的任何时刻都有稳定的到期现金流,最大限度地提高
到期期限约束条件下的流动性。
(3)投资组合优化策略
投资组合优化管理策略是指在期限结构与品种比例约束下,在滚动配置策略
的基础上采用优化技术获得最大化收益的策略体系。其优化目标是组合资产收益
最大化,约束条件为期限结构比例约束、品种类属比例约束、信用风险约束等。
(4)无风险套利操作策略
由于市场环境差异以及市场参与成员的不同,市场中常常存在无风险套利机
会。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随着市场有效性的提高,无风险套利的机会与收益会不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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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少,但是相信在较长一段时间中市场中仍然会存在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基金管
理人将贯彻谨慎的原则,充分把握市场无风险套利机会,为投资人带来更大收益。
同时,随着市场的发展、新的货币投资工具的推出,会产生新的无风险套利
机会,本基金将加强对市场前沿的研究,及时发现市场中新的无风险套利机会,
扩大基金投资收益。
为了保证上述投资策略的顺利实施,基金管理人根据货币市场基金的特点,
开发了货币资产组合优化管理系统,以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与实时化。
4、投资品种的选择标准
在上述组合管理的基础上,基金管理小组也将充分重视根据市场形势灵活把
握投资品种的主动选择,具有下列一项或多项特征的投资品种是本基金重点投资
的对象:
(1)在相似到期期限和信用等级下,收益率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2)相似条件下,流动性较高的债券、票据;
(3)相似条件下,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高流动性、低风险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
益率都低于股票、债券和混合型基金。
(七)建仓期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为
了实现投资目标,贯彻投资理念,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下列规定: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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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6)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2)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3)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6)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
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8)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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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或相当于AAA以上(含AAA)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
值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2)本基金根据份额持有人集中度情况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实施调整,并
遵守以下要求:
①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②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4)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5)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16)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货币市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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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第(3)、(6)、(7)、(10)、(11)、(15)条除外)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上述标准。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7)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
(1)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债券剩余
?-?+???产生的资产期限产生的负债期限正回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债券
-+
产生的资产产生的负债正回购
(2)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
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存续投资于金融工具剩余存续债券剩余存续
?-?+???产生的资产期限产生的负债期限正回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投资于金融工具债券
-+
产生的资产产生的负债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3)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①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
计算;
②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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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③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
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④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⑤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九)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1、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3、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与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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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长盛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报告截止日:2024年3月31日。相关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935,268,536.36 55.20
其中:债券 935,268,536.36 55.2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90,054,766.96 40.7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1,443,463.28 2.45
4 其他资产 27,653,424.73 1.63
5 合计 1,694,420,191.33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0.86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
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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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6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60.07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7.7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13.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6.4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8.15 -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无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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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097,181.61 0.3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1,873,320.53 6.02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1,873,320.53 6.02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76,820,947.75 10.46
6 中期票据 123,788,568.66 7.32
7 同业存单 527,688,517.81 31.20
8 其他 - -
9 合计 935,268,536.36 55.31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30206 23国开06 1,000,000 101,873,320.53 6.02
2 112302044 23工商银行CD044 1,000,000 99,894,751.62 5.91
3 112304024 23中国银行CD024 1,000,000 99,864,215.60 5.91
4 112403021 24农业银行CD021 1,000,000 99,702,625.07 5.90
5 012480434 24中电投SCP001 500,000 50,174,987.08 2.97
6 112416038 24上海银行CD038 500,000 50,000,000.00 2.96
7 112311074 23平安银行CD074 500,000 49,811,566.09 2.95
8 102101163 21大连港MTN002 300,000 30,956,306.27 1.83
9 102101168 21华润医药MTN001 300,000 30,882,510.99 1.83
10 012383591 23杭城投SCP003 300,000 30,325,646.08 1.79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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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941%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32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689%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无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报告期内无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
8、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
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买
入时的溢价或折价。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①23工商银行CD044
2023年11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显示,工
商银行因存在八项违规行为,被罚款740万。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
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②23中国银行CD024
2023年12月1日,银罚决字(2023)93号显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
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12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7.340315
万元,罚款3,664.2万元。2023年12月28日,金罚决字(2023)68号显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部分重要信息系统识别不全面,灾备建设和灾难恢复
能力不符合监管要求等9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罚款430万元。本基金对上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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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③24农业银行CD021
2023年8月15日,金罚决字(2023)8号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存在农户贷款发放后流入房地产企业等19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没收违法所得
并处罚款4,420.184584万元。2023年12月1日,金罚决字(2023)21号显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流动资金贷款被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等13项违法
违规事实,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2,710.9738万元。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
发行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④24上海银行CD038
2023年11月17日,沪金罚决字(2023)51号显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存在不良贷款余额数据报送存在偏差等19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责令改正,
并处罚款690万元。2023年11月17日,沪金罚决字(2023)52号显示,上海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封闭式产品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终止日晚于产品到期日等
13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90万元。2023年12月29日,
沪金罚决字(2023)81号显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提供报表
等4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罚款145万元。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资
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⑤23平安银行CD074
2023年7月7日,银罚决字(2023)55号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
在违反账户管理规定等10项违法违规事实,被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48.67
元,罚款3,492.5万元。2023年12月15日,深金罚决字(2023)69号显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考评机制不当,贷款业务操作不规范,小微企业划型
不准确等违法违规事实,被处罚款170万元。本基金对上述主体所发行证券的投
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投资制度的规定。
除上述事项外,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记录,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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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27,653,374.73
5 其他应收款 50.00
6 其他 -
7 合计 27,653,424.73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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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成立以来的业绩如下:
长盛货币A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5年12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05年12月31日 0.1058% 0.0046% 0.0986% 0.0000% 0.0072% 0.0046%
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1.9641% 0.0022% 1.8799% 0.0003% 0.0842% 0.0019%
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3.4923% 0.0063% 2.7850% 0.0019% 0.7073% 0.0044%
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3.4322% 0.0075% 3.7621% 0.0012% -0.3299% 0.0063%
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 1.6506% 0.0054% 2.2500% 0.0000% -0.5994% 0.0054%
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2.0201% 0.0062% 2.3041% 0.0003% -0.2840% 0.0059%
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0091% 0.0054% 3.2801% 0.0007% -0.2710% 0.0047%
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3.9768% 0.0062% 3.2452% 0.0007% 0.7316% 0.0055%
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 3.6150% 0.0041% 3.0000% 0.0000% 0.6150% 0.0041%
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5.0830% 0.0094% 2.9726% 0.0002% 2.1104% 0.0092%
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4.1892% 0.0131% 2.1164% 0.0012% 2.0728% 0.0119%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2.6832% 0.0075% 1.5041% 0.0000% 1.1791% 0.007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7401% 0.0035% 1.5000% 0.0000% 2.2401% 0.0035%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5123% 0.0020% 1.5000% 0.0000% 2.0123% 0.002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3975% 0.0011% 1.5000% 0.0000% 0.8975% 0.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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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1.9717% 0.0014% 1.5041% 0.0000% 0.4676% 0.0014%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1290% 0.0011% 1.5000% 0.0000% 0.6290% 0.001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7772% 0.0027% 1.5000% 0.0000% 0.2772% 0.0027%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538% 0.0027% 1.5000% 0.0000% 0.5538% 0.0027%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0.5128% 0.0027% 0.3740% 0.0000% 0.1388% 0.0027%
2005年12月12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4年3月31日 69.0103% 0.0063% 40.0867% 0.0022% 28.9236% 0.0041%
长盛货币B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7年10月10日(基金本类份额首次确认日)至2017年12月31日 1.0233% 0.0004% 0.3411% 0.0000% 0.6822% 0.0004%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7624% 0.0020% 1.5000% 0.0000% 2.2624% 0.0020%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6439% 0.0011% 1.5000% 0.0000% 1.1439% 0.0011%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2168% 0.0014% 1.5041% 0.0000% 0.7127% 0.0014%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3745% 0.0011% 1.5000% 0.0000% 0.8745% 0.0011%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215% 0.0026% 1.5000% 0.0000% 0.5215% 0.0026%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2989% 0.0027% 1.5000% 0.0000% 0.7989% 0.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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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0.5728% 0.0027% 0.3740% 0.0000% 0.1988% 0.0027%
2017年10月10日(基金本类份额首次确认日)至2024年3月31日 18.1822% 0.0026% 9.7192% 0.0000% 8.4630% 0.0026%
长盛货币E
净值收益率① 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9月6日(基金本类份额首次确认日)至2023年12月31日 0.7690% 0.0023% 0.4808% 0.0000% 0.2882% 0.0023%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 0.5729% 0.0027% 0.3740% 0.0000% 0.1989% 0.0027%
2023年9月6日(基金本类份额首次确认日)至2024年3月31日 1.3463% 0.0025% 0.8548% 0.0000% 0.4915% 0.0025%
注:本基金于2017年10月10日起新增B类基金份额,原有基金份额全部转
为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于2023年09月05日起新增E类基金份额,份额首次确认日期为2023
年09月06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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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等所形成的资产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按有关规定开立基金专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机构以其自有的
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除依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
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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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的基金份额收益。本基金采用固定份
额净值,基金帐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
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或
损失。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1、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封闭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
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基金持有的附息债券、贴现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
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4)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
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
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
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
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5)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视同债券,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
交易费用)确定初始成本,每日按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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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5)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财产
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
指标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对
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
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
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4、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最新规定估值。
5、采用本估值方法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波动带来的影响:适用影子定价法
对估值对象进行调整时,调整差额于当日计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可能
产生相应的波动。
6、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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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
去尾的方式。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百分
号内小数点后三位。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
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当基金管理人确认已经发生估值错误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并予
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
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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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
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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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2、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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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均采用人民币1.00元的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日将各类基金份额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份额持有人,
使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基金投资当期亏损时,
相应调减持有人持有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为1.00元。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为“每日分配、按月
支付”,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为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每日计算并分配当日收益,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将收益结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若累计收
益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相应缩减投
资者基金份额。
本基金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为“每日分配、按日支付”,
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为D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每日计算并分
配当日收益,且每日进行支付。每日收益支付时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
份额)方式将收益结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收益
为正值,则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收益为负值,则相应缩减投资
者基金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采用复利分配的方式,即投资者当日分配的收益,在下一
工作日享受收益分配。
4、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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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得到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开放后每工作日公布前一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
额净收益与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工
作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
当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单个基金账户当日分配的基金收益自其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分配权益,
纳入基金份额总额的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第五位舍去。期
n
(/)×10000;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rw Sw
w=1
其中,r1为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首日基金净收益,s1为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
首日基金份额总额,rw为第w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w为第w日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rn为期间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Sn
为期间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
7 365
Ri 7[ (1+)](2)七日年化收益率={-1}×100%,其中,Ri为最近?10000
i=1
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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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
式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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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2、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M×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M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M×0.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M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项1中(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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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法规列支。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基金
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对于由B类基金份额降
级为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
工作日起适用A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
对于由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
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B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D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E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01%,D
类基金份额和E类基金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升降级。四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计算方法如下:
H=M×对应类别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M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销售服务费率,但销售服务费年费率最高不超过0.25%。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支付给各代销机构。
2、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3、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4、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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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
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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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人;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原则处理: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至本年度末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原始凭
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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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
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三)公开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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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
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2、基金运作定期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净
值收益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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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中期报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5)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
年化收益率。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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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者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
的情形;
(16)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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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开放式基金暂停申购或暂停赎回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20)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
大事项时;
(21)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5、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
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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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
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
资人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而引起
基金净值的降低。由于基金投资范围严格控制在短期货币市场工具中,并且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8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很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
金的当期收益随之降低。
(二)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同时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
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由
于本基金将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所以承担的上述信用风险很
小。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
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
期收益的下降。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可能避
免上述信用损失。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基金管理人未能以合理价格及时变现基金资产以支付投资
者赎回款项的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则是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
投资者赎回需求的匹配与平衡。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相关规定。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
规范型交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同时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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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
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
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收取强制赎回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
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在实际
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
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五)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六)法律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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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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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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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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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I、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2)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
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获得基金管理费,亲自或委托其他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资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基金销
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
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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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融资;
(1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证
券所产生的权利;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5)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7)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按照规定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净收
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分红款项;
(10)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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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3)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1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1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16)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基金的
财务会计报告;
(17)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19)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23)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4)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
批准的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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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
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
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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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
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14)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基金划款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1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份额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1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
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并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7)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15年以上;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资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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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查询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
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
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II、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不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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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基金合同修改,但基金合同
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包括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下同)发生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变更;
(3)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5)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
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
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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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
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不含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时间、内容和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准备的文件和需履行的手续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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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召开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3)通讯
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4)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或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
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不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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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
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基金合同“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二)召开事由”
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
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
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
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不含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不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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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10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和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50%(不含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
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
有效。
2、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3)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
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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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
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
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III、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对于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的变更,应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
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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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要求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成立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
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的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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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后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
上。
IV、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
各方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协商自一方向其他各方发出书面协商通知之日开始。如
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就该争议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争议处理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基金合同的其他
条款继续全面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守、履行。
V、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各持有贰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
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
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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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
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及其计算、基金资
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标准为: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和组合平均剩余期
限等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关于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平均剩余期限等规定内容;是否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
止从事的投资行为;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的估值、净值计算与会计核算、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各类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的规定。
上述约定内容,如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明确规定使得此部分内容不符
或冲突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2、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
《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
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
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
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
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
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
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
管基金的全部财产、按时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对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管理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管理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挪用基金财产、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等重大
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
查。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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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
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
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
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
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
施的正常运行。
(4)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基
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
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
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
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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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募集期满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间的款项划入登记注册机构指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基金募集期满,基金
管理人将净认购资金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产生的认购利息划至基金托管账户。募
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
定后,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
计师签名有效。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开始履行托
管人基金财产保管职责。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
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投资人申购资金的归集和赎回资金的派发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
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因申购资金未及时到
账而给基金造成损失的,且基金托管人不存在过错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
何责任。
投资人赎回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通知进行划拨。基金托
管人未按约定时间划拨,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申请办
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要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
款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的银行存款。该基金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清算模式下,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基金托管专户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
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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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
金开立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
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录。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资金清算。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基金向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提出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
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
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
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
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
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
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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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
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
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
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
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
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予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
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免责。
9、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五)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
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各类基金份额的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该基金份额的基金净收益/当日
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总额×10000
7 365
Ri 7
{[ (1?+)]?1}?100%
10000i=1七日年化收益率=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
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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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
3.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
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
构备案。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差错的责任方对
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
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登记注册人担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
注册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
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
就该争议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
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核准的,经其核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
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
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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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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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基金管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以下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管理人服务能力的变化,增加、修改服务项目:
一、电话服务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10)8649 7888、400-888-2666。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和
查询服务,客服电话人工服务时间为交易日的8:30-17:00。
二、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交易日的8:30-17:00。
三、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
括基金法律文件、产品信息、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csfunds.com.cn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电子邮箱:services@csfunds.com.cn
四、对账单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和定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至少
每年度以电子邮件形式主动向长盛直销系统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但由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系统中资料信息不完整或不准确等原因导致无
法送出的除外。
五、投诉建议受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电子邮箱、信函
传真等渠道或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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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在本报告期内发生的重大事件如下: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日期
1 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2 最近3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3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2
4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2
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5-05
6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长盛货币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5-18
7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5-18
8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调整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的公告 2023-06-30
9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2023-07-21
10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7-21
1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元证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3-08-10
1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博时财富为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及开通基金定投、转换及费率优惠业务的公告 2023-08-29
13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14 长盛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2023-08-30
15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8-30
1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9-01
17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增设E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3-09-05
18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长盛货币A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3-09-05
19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2023-09-05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2023-09-05
21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09-05
22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中秋国庆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09-26
23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2023-10-25
24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10-25
25 关于直销平台暂停快速赎回的业务公告 2023-11-17
26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23-12-29
27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2024-01-20
28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1-20
29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调整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的公告 2024-02-06
30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调整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金额的公告 2024-02-19
31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增加江苏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24-03-06
32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3-30
33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2024-03-30
34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销售服务费优惠的公告 2024-04-08
35 长盛货币市场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2024-04-20
36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4年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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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登记注册人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但应以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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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长盛货币市场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法律意见书
(三)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四)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五)《长盛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六)《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业务规则》
(七)《长盛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八)《长盛货币市场基金代理销售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文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