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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目 录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2
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3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6
四、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14
五、 基金财产保管........................................................................................................................14
六、 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20
七、 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23
八、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26
九、 基金收益分配........................................................................................................................34
十、 基金信息披露........................................................................................................................35
十一、 基金费用............................................................................................................................36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39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39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40
十五、 禁止行为............................................................................................................................42
十六、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44
十七、 违约责任............................................................................................................................46
十八、 争议解决方式....................................................................................................................47
十九、 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47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8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48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
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南方港股医
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鉴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QDII)的基金管理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
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32-42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设立日期: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617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2763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甲2号广发银行大厦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王凯
成立日期:1988年7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36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佰玖拾陆亿捌仟柒佰壹拾玖万陆仟贰佰柒拾贰元
存续期间:长期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等有价证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结汇、售
汇;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
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和代客外汇买卖;代理
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业务;离岸金融业务;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监会
等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
“《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
问题的通知》、《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
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并对境外托
管人处理有关本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且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的选任或给予境外托管人指令
等存在过错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除非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若因
境外托管人的行为导致基金托管人违反本托管协议,则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职责
(一)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下列职责:
1、保护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为基金财产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将
其自有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财产分账管理;
3、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4、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托管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和限制进行管理;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
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监督基金的份额净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进行计算;
7、监督基金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认购、申购、赎回等日常交
易;
8、监督基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并实施收益分配方案;
9、按照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市场惯例的规定以受
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产;
10、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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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情况,并按
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11、保存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
委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20年;其他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相
关资料的保存时间应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
12、《基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
职责。
(二)对于基金境外财产的职责履行
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受托人职责。境外
托管人依据基金财产投资地法律法规、监管要求、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
托管人之间的主次托管协议持有、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资金清算等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基金财产受损,且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
的选任或给予境外托管人指令等存在过错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
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的适用法律
及当地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规则与惯例决定。
(三)托管银行的托管职责不包含以下内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托管合同另有约定的
除外。
(1)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
(2)审核项目及交易信息真实性;
(3)审查托管产品以及托管产品资金来源的合法合规性;
(4)对托管产品本金及收益提供保证或承诺;
(5)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
(6)对未兑付托管产品后续资金的追偿;
(7)主会计方未接受托管银行的复核意见进行信息披露产生的相应责任;
(8)因不可抗力,以及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操
作给托管资产造成的损失;
(9)提供保证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10)自身应尽职责之外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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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管理人应提供监督所必需的交易材料等信息,并确保所提供的业务材料
完整、准确、真实、有效,托管银行对提供材料是否与合同约定的监督事项相符进行表面一
致性审查。《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
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境内境外市场。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
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凭证;港股通股票;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商业
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
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
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以及存托凭证(下同))、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换债券、
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包
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
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投资香港市场时,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地与香
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本基金可以进行境外证券借贷交易、境外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有关证券借贷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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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内容以专门签署的三方或多方协议约定为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股票、存
托凭证等)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医药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
现金基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
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
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外投资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含普通股、优先股、港股通股票、存托凭证等)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港股医药行业的股票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金融衍生品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3)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2、本基金境内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
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
家公司在境内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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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托管人托
管的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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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30%;
3)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
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4)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4)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1)基金因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
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
3)未平仓的股票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
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1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内地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3、本基金境外投资应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比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20%。在基金托管账户的存款可以
不受上述限制;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同一家机构在境内
和境外同时上市的证券合并计算)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
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
总量;
前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
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使转换;
5)基金持有非流动性资产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10%。前项非流动性资产是指法律
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6)为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临时借入现金的期限以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期限为准;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7)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持有货币市场基金
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8)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任何一只境外基金,不得超过该境外基金总份额的
20%;
(2)金融衍生品投资
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时
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0%;
2)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衍
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
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价值
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6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生品
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5)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3)本基金可以参与证券借贷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2)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102%;
3)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4)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①现金;②存款证
明;③商业票据;④政府债券;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
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5)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6)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4)基金可以根据正常市场惯例参与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并且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1)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2)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卖出收
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3)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4)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已
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5)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
责任;
(5)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所有已借出而未归还证券总市值或所有已
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针对上述第1、2部分,除上述第1部分中的第(2)项和第2部分中的第(7)、(10)、
(11)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针对上述第3部分,若基金超过投资比
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30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
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
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六条第(十二)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
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
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
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
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
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
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提
交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七)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境外投资顾问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
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
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托管人不保证基金财产、投资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基金
托管人承担的托管职责仅限于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托管人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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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控的托管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内资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没有存管在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财产不负有保管责任;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所发生的
灭失、亏损等,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于非基金托管人的过错致使其保管的基金财产发
生毁损或灭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
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
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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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境外托管
人根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以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
次托管协议为本基金在境外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分账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基金
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
行协商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
资产(不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
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境外托管人根
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及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主
次托管协议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
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在符
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损失,基金托
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
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
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
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
托管证券。
8.除非根据基金管理人书面同意,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应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
托管人不得在任何基金资产上设立任何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留置等,但根
据基金财产所在地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权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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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
退款等事宜。
(三)资产保管内容和约定事项
基金管理人同意,现金账户中的现金将由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或其
境外托管人的银行身份保管。
除非基金管理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指令另有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
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后,按下述方式收付现金、或收付证券:(a)按照交易发生的司法
管辖区或市场的有关惯常和既定惯例和程序作出;或(b)就通过证券系统进行的买卖而言,
按照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作出。基金托管人和其境外托管人应不时将该等有
关惯例、程序、规则、条例和条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清盘或破产等原因进行终止清算
时,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清算财产。基金托管人应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
外托管人建立安全的数据管理机制,安全完整地保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财产相关的业务数据
和信息。
(四)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
人可委托境外托管人开立资金账户(境外),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办理境外资
金收付。按照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通过各项安排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义务,
识别、核实持有人的身份及资产管理计划的受益所有人,并按监管规定、保存相关身份信息、
资料;通过各项安排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基础上对客户进行洗钱风险等级划分,对高风险的客
户采取适当的风控措施;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协调各方必要时配合基金托管人开展客户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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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别特别是受益所有人的识别工作,并协调提供必要客户信息、资料等;通过各项安排确保
持有人及其受益所有人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逃税、制裁等风险,按照监管要
求或通过各项安排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并对可疑客户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根据反洗钱政策及法规,通过各项安排要求持有人积极配合完成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基
金管理人应依法履行反洗钱及受益所有人识别义务,在开立托管账户时按照开户银行要求,
就相关信息的提供、核实等提供必要的协助,并确保所提供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
确性。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账户所在国或
地区监管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5.基金管理人应于基金终止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
转,在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发出销户申请。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
证券账户。境外托管人在基金所投资市场的交易所或登记结算机构处按照该交易所或登记结
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开立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证券账户开户费由本基金财产承担。此项开户费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垫付,待基金启始运
营后,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将代垫开户费从本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中扣
还基金管理人。账户开立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证券账户开通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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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的《托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
执行。
5.账户注销时,在遵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下,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主要办理人。账户注销期间,主要办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
方应予以配合。
6.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
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
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
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
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管理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3、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4.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证券登记
1.境外证券的注册登记方式应符合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2.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始终是以所有证券的
实益所有人(beneficial owner)的方式持有基金财产中的所有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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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托管人应该:(a)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列记属于本基金的证券,并且(b)要求和尽
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在其账目和记录中单独清楚列记证券不属于境外托管
人,不论证券以何人的名义登记。而且,若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以无记名方式实
际持有,要求和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其境外托管人将这些证券和基金托管人、其境外托
管人自有资产分别独立存放。
4.除非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基金托管人
将不保证其或其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
以良好形式转让)。
5.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按指示存放在证券系统的证券为基金的实益所有人持有,
但须遵守管辖该系统运营的规则、条例和条件。
6.由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为基金的利益而持有的证券(无记名证券和在证券系统
持有的证券除外)应按本协议约定登记,投资当地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场惯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7.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其为基金利益而持有证券的市场有关证券登记方式
的重大改变通知基金管理人。若基金管理人要求改变本协议约定的证券登记方式,基金托管
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应就此予以充分配合。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可存放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其他机
构。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境外投资顾问)的
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
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但非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除外。
基金托管人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之外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
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
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的购
买和转让,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约定办理。基金托管人对处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
效控制之外的资产或保管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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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对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其中基金托管人对重大合
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20年。
七、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其他款项收付指令、资金清
算、代为行权等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的资金往来、行使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等有关事项。本协议项下基金管理人境外投资指令仅通过基金
托管人发送境外托管人,除非经基金托管人授权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向境外托管人发送指令。
(一)指令相关词语释义
授权通知: 基金管理人按事先约定的格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注明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期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事项的书面授权通知;
被授权人: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通知所指定的有权就托管资产按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的人士,可包括境外投资顾问及其被授权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通过被授权人根据指令程序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发送的指令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现金汇划指令、交易结算指令及代为行权指令等;
指令程序: 指本协议规定以及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双方不时以书面方式修改的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就托管资产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的程序和方式。
(二)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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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预留印鉴及
被授权人签名样本,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原件并经电话确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如果授权文件中
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
如早于,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三)指令的内容
1.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
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名或盖章。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传真方式或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
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并且基
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被授权人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在银行间交易成交后,及时将通知单、相关文件及划款指令加盖印章后发
至基金托管人并电话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确认,由基金托管人完成后台交易匹配及资金
交收事宜。如果银行间结算系统已经生成的交易需要取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以书面或者
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邮箱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与基金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立
即审慎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并将指令所载签名和印鉴与授权文件进行表面真实性及权
限范围核对,复核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或其境外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如有
疑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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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并电话确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
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必须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15:00之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
一时点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金托
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新股申购网下发行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网下
申购缴款日(T日)的前一工作日下班前将指令发送给基金托管人,指令发送时间最迟不应
晚于T日上午10:00。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
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
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给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财产所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若沪深市场T+0非担保交收规则调整,则此条款内容相应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资金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在基金资金
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
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指令发送人员
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改正。如需撤销指令,基金管理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
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人由于过错,未按照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执行并对基金财产或投资人造成的
直接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更改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立即将新的授权文件以传
真方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经电话确认后生效,原授权文件同时废
止。新的授权文件在传真发出后七个工作日内送达文件正本。新的授权文件生效之后,正本
送达之前,基金托管人按照新的授权文件传真件内容执行有关业务,如果新的授权文件正本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与传真件内容不同,由此产生的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金管理人指
令的人员,应提前通过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人在接收指令时,应对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内容进行表面一致性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参与认购未上市债券时,基金管理人应代表本基金与对手方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
明确约定债券过户具体事宜。否则,基金管理人需对所认购债券的过户事宜承担相应责任。
八、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基金交易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托管人清算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执行基金管理人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发送的现金汇划指令,办理基金财产
在境内托管账户和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汇入、汇出以及相关汇兑手续,或将基金财产划回基
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或完成投资相关的资金交收与证券交割,或支付相关费用。
2.基金出现超买或超卖的责任认定及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基金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
立即提醒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应配合解决。由基
金管理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发生超买行为,应按当地证券交易市场规则或市场惯例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交收,由此
给基金及基金托管人造成的损失或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基金托管
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由境
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原因导致的超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先行承担后向
境外投资顾问或境外经纪人进行追索。由境外托管人提供的资金和证券余额不正确导致的超
买或超卖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先行承担后向境外托管人进行追索。
3.境内现金清算的实施
境内现金汇划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托管资产时,由被授权人按指令程序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在境内托管账户与境外托管账户之间的现金汇入、汇出、或将现金汇回基金管理人
指定的账户以及其他现金划拨的指令。境内现金汇划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适用本协议第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7条的约定。
4.境外现金清算的实施
(1)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根据行业惯例,售出、转让、
转移或存托基金财产, 接收或交付所买卖证券或其它工具,并支付或收取相应款项。
(2)基金管理人可授权,但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没有义务,在账户现金不足的
情况下垫付完成交易所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境外托管人有权向本基金收回所垫付的现
金,并收取与所垫付现金有关的合理费用。基金管理人应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可
以根据不同国家、市场以及投资品种,做出相应决定,在账户现金不足的情况下垫付交易所
需现金。基金管理人认可,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有权从贷记或应付本基金的款项中扣
除其所垫付的现金及相关的合理费用。若相应账户中的金额不足,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的通知,从基金资产向境外托管人补足所需现金缺额,否则境外托管
人对基金托管账户中与已垫付现金和相关合理费用额度相当的基金财产享有留置权或相关
适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并享有处置相应证券的权利。基金管理人认可,该通知并非基金
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行使相关权利的前提。当境外托管人从本基金收回所垫付现金和相关合
理费用时,应当相应地解除该留置权。
(3)基金托管人自身、并尽商业上的合理努力确保境外托管人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向特定对象、按指定金额、时间和方式划拨托管资产。在没有关于接收对象变化情况的实际
信息或通知的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对其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善意原则做出
的资产划拨不负责任。若划拨的资产因无人领取被退回,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按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处置资产。在上述划拨资产的过程中,在途现金不计利息。
5.港股通公司行为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时,若涉及需基金管理人做出选择的港股通公司行为,按时将基
金管理人的选择结果提交给中登公司。
(二)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1. 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工作日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按工作日对境内、境外托管账户进行核实,确保账实相符。
基金托管人每工作日或按照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时间向基金管理人提供基金资产资金交
易及余额表,并保证其所记录的资金余额、币种与实际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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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工作日结束后或与基金管理人约定的时间核对托管资产的
证券账目,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账目相符。
(三)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登记机构负责。
2.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收款,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
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划付。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后果严重的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转换
1.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函告基金托
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具体资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的时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承担的权责按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执行。
3.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双方核定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包括但不限于
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基金名义开立,并将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指
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投资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2)存款银行不得接受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存款进行更
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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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3)约定存款证实书的具体传递交接方式及交接期限。
(4)资金划转过程中需要使用存款银行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
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2.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必须采用双方认可的方式办理。基金托管人负责依据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办理资金的支付以及存
款证实书的接收、保管与交付,切实履行托管职责。基金托管人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
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
的安全。
3.基金管理人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应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因发生逾期支取、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
托管银行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4、对于已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基金托管人应确保安全
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托管人应向基
金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
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基金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1)建立风险预警
机制,对于实物凭证未送达集中度较高的存款银行,主动发函基金管理人尽量避免在此类银
行进行存款投资;(2)在定期报告中,对未按约定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实物凭证信息进
行规定范围信息披露;(3)未送达实物凭证超过送单截止日后30个工作日,且累计超过3
笔(含)以上的,部分或全部暂停配合基金管理人办理后续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直至实物凭
证送达基金托管人保管后解除。实物凭证未送达但存款本息已安全划回托管账户的,以及因
发生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书面说明并重新承诺送单截止时间的,可剔除不计。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某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类别
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
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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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内(T日为估值日)计算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在T+1日内(T日为估值日)对该估值日的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
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金融衍生品、其
他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有价证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
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
价值。
(2)存托凭证估值方法
公开挂牌的存托凭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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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估值方法
境内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
境内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
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5)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
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
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
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
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境内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交易场所交易,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境外债券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券,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
境外证券交易所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可转债除外)按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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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价中所含的债券(税后)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
日第三方机构提供的估值全价减去估值全价中所含的最近交易日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
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一致后确定;
2)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
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
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
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则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衍生品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衍生工具,对于存在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
价作为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场报价未能代表计量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当对市
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计量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
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未上市的衍生工具采用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报价估值,估
值基准服务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5)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汇率
1)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港币、美元、英镑、欧元、日元等主要货币对人
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
2)涉及到其它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
折算率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若本基金现行估值汇率不再发布或发生重大变更,或市场上出现更为公允、更适合本基
金的估值汇率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的估值汇
率,并及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7)税收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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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
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及存款银行等第
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
行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
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影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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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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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
做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五)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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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法定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托管人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监管机构报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1.自开设境外结算账户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账户的详情报告外管局;
2.每月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
监管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3.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违法、违规的,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外管局报告;
4.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外管局规定的其他报告事项。
对于基金托管人提供上述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九)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十)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分配方案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
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
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
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对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程序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拟公
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基金法》、《基金合同》、《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或裁定、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会等监
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境内股指期货/境
内国债期货/境内股票期权/港股通股票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等。基金年报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上一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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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需要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基金管理人在公告前应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互相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限时披露
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规定媒介披露。
根据法律法规应由基金托管人公开披露的信息,基金托管人将通过规定媒介或基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站公开披露。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
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二、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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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托管费收费账户信息:
户 名:统财核心系统间往来.总行
账 号:17300115639801011410001
开户银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运营及流程管理部(核算)
开户行号:306581000003
(三)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基金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6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6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期货/期
权交易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开户、交易、清算、登记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
用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
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征费、关税、印花税、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
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及费用)(简称“税收”); 代表基金投票或其他与基金投资活动
有关的费用;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因投资港股通股票而产生
的各项合理费用;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及基金资产由原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转移新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所引起的费用,但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境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被更换的情形除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
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五)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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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
的相关费用、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不列
入基金费用。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
(七)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可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根据本托管
协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
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的管理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投资顾问,基金的管理费
可以部分作为境外投资顾问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境外投资顾问在有关协议中进
行约定。
本基金的托管费的具体使用由基金托管人支配;如果委托境外托管人,其中可以部分作
境外托管人的费用,具体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在有关协议中进行约定。
在首期支付基金管理费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出具正式函件指定基金管理费的
收款账户。基金管理人如需要变更此账户,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基金托管人出具书面的收款
账户变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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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如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能妥善保管,
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对前述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其中基金托管人的保存期限不
少于20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签署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2.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议传真或邮件发
送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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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前述文件的保管期限不
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年限,其中基金托管人保存至少二十年以上。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被采取风险处置措施、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
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
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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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
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
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
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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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
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
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五)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
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境外托管人的更换
1. 如果基金托管人更换境外托管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根据更换境外托管人通知办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在办
理相应的业务交接手续时,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继续遵循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妥善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人应要求接任的境外托管人配合原境外托管人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4. 在新的境外托管人履行职责前,原境外托管人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托管职责,
但基金托管人应支付相应的合理托管费用。
5、因基金托管人的原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因基金托管人以外的其他原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可由基
金资产列支。
6、变更境外托管人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六、禁止行为
本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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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对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
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红资
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
人员相互兼职。
(八)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
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基金合
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二)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内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
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境外投资不得参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购买不动产;(5)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6)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7)购买实物商品;(8)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该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
品除外;(10)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11)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
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12)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13)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1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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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十三)基金托管人应如实宣传托管职责。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管理人不得以
托管银行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十四)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基金托管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进行基金清算:
(1)基金管理人退出构成基金终止事由;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管理人被采取取消基金业务管理资格或者撤销措施后,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承接;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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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各类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各自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的比例确定剩余财产在各类基金份额中的分配比例,并在各类基金份额可分配
的剩余财产范围内按各份额类别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9.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报刊上。
10.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20年以上。
十八、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协议或履行本协议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
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三)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以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
外托管人,并对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过错、疏忽等原因而导致的、且基金托管人
对境外托管人的选任或给予境外托管人指令等存在过错的基金财产损失承担相应责任。然而,
在判断境外托管人是否有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
协议的适用法律、当地法律法规及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
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3.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相关指令违反境外投资行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
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导致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基金
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因境外投资行为所在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之规
定或监管机构之要求的变更导致基金托管人和/或境外托管人无法履行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
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
管人,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市场惯例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的前提下,基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采取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5.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
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深圳
市,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并以普通程序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地区法律)管辖。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募集注册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应经托
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或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二)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托
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上报监管机构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如发生有权司法机关依法冻结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
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
(本页无正文,为《南方港股医药行业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托管协议》签
名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