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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月
重要提示
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3年9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2234号文准予注
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
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
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
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
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
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基金投
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
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定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
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等等。本
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本基金可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
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
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
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
制度,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股价、指数微小的变
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股指期货、国债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
结算制度,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
给投资带来重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股票期权,投资期权主要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行权
风险、时间价值风险等风险,极端情况下会给投资组合带来较大损失。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
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
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于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因此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的业绩
表现、持有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水平等因素可能影响到本基金的基金业绩表现;
同时,本基金可能会面临所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运作风险、价格波动风
险、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
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
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
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
(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
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
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基
金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
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
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可投资于科创板,若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
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科创板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较大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等。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
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风险。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
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
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
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
转出申请。故投资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存在无法赎回或转换转出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特殊运作方式的安排,投资者的单笔认购、申购存在一年的最
短持有期,因而对于认购、同一时点申购的资金将极有可能面临集中赎回的情
形,由此将有可能触发本基金的巨额赎回机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目 录
一、 绪言 .................................................................................................................. 5
二、 释义 ................................................................................................................... 6
三、 基金管理人 ..................................................................................................... 12
四、 基金托管人 ..................................................................................................... 23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30
六、 基金的募集 ..................................................................................................... 3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 基金的投资 ..................................................................................................... 53
十、 基金的财产 ..................................................................................................... 6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69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8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0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3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84
十六、侧袋机制 ...................................................................................................... 93
十七、风险揭示 ...................................................................................................... 96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2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57
一、 绪言
《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
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
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海富通悦享一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
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
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
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
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
长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即自
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基金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或该基金
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申购/转换转入基金份额而言)至该日一年后的年度对
日的前一日止的期间。最短持有期内,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
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即自相应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一年后的年度对日
起(含当日),投资者可以提出赎回及转换转出申请。若该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
或该日历年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
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票的交易机制,或有权机构对该交易机制的修改或调整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
布的公告为准)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
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
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
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0、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
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1、C类基金份额:指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并不再收取
认购/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
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基金份额、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1、信用衍生品:指符合证券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相关业务规则,专门用
于管理信用风险的信用衍生工具
62、信用保护买方:亦称信用保护购买方,指接受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3、信用保护卖方:亦称信用保护提供方,指提供信用风险保护的一方
64、名义本金:亦称交易名义本金,是一笔为信用衍生产品交易提供信用
风险保护的金额,各项支付和结算以此金额为计算基准
6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
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
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
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
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6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
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
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电话:021-38650999
联系人:吴晨莺
注册资本:人民币3亿元
股权结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51%、法国巴黎资产管理BE控股公司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仓兵先生,董事长。历任安徽省农业科学院计财科副科长,安徽示康药
业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资金部资金科科长、计划资金
部总经理助理、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上海海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管理总部总经理。2016年10
月至2019年4月兼任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8年5月至2019年
3月兼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2019年3月至2019年4月任海富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19年4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任志强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研
究部总经理助理、南方证券研究所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
公司研究发展中心总经理兼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
裁助理兼董事会秘书,华宝证券经纪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华宝兴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投资总监、副总经理,华宝兴业资产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吴淑琨先生,董事,管理学博士。历任南京大学副教授,海通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研究所宏观研究部经理、所长助理、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企业及私人
客户服务部副总主持、企业金融部总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部总经理。兼任海通恒信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海通恒信国际融资租赁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苏晓光先生,董事,硕士。曾任港中旅(珠海)海洋温泉有限公司薪酬管
理经理。2007年12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人力资源部绩效管理
专员、绩效管理部副经理、绩效管理部经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
资源部总经理助理。兼任海通创意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Vincent Trouillard-Perrot先生,董事,法国籍,硕士学位。1991年加入法
国巴黎银行。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在法巴集团亚太区担任过多项管理职
务,包括法巴私人银行香港及北亚区副总裁兼首席运营官、法巴资管日本有限
公司首席执行官及法巴资管亚洲有限公司(香港)的亚洲首席执行官兼APAC
区总监。2011年4月至2017年7月担任Alfred Berg资产管理公司(斯德哥尔
摩)集团首席执行官职务。2017年7月至2019年8月担任法巴资管(巴黎)关
联公司管理部副总监职务,2019年9月至今担任该部门总监职务,负责欧洲、
拉美、中东、非洲地区业务及部分合资公司的监督管理。2020年6月至今担任
法巴资产管理(巴黎)董事总经理职务,负责战略性参股及合资公司的监督管
理。
王鸿祥先生,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自1983
年7月至1998年12月,在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执教,任至副教授。自1998年
12月加入申能(集团)有限公司,任副总会计师直至2016年。无不良诚信记
录。
杨文斌(Philip YOUNG Wen Binn)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硕士
(MBA)。历任美国大陆银行(芝加哥,台北)放贷经理,中华开发金控(台
湾)资本市场经理,国际投资信托(台湾)执行副总经理,美银信托(香港)
副总经理,日本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投资总监,安泰人寿大中华地区投资总
监,日本万通人寿投资总监及常务董事,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投资
总监。2006年7月至2009年4月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太
平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09年4月至2012年11月任太平洋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2015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英大泰和人寿保险独
立董事。2012年8月至2021年8月任台湾全球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现任奥玮管理咨询资深顾问,香港大学客席副教授,台湾大学财金系兼任
教授、华侨永亨银行中国独立董事。无不良诚信记录。
刘正东先生,独立董事,法律硕士。历任上海市人民检察院铁路运输分院
助理检察员,上海市虹桥律师事务所律师。1998年11月至2022年2月任上海
市君悦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首席合伙人、合伙人会议主席。2022年
2月起任君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兼任国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上海国有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外部董事。因曾于2016年2月至2018年6月
担任安徽华信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属于华信国际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于2020年11月12日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
监管局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
陈静女士,独立董事,硕士。历任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财务部干部,中外
运-敦豪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华盛顿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现普华永道)审计
师,世界银行集团华盛顿总部高级会计官员、高级金融官员,中国证监会规划
委高级顾问委员兼会计部副主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副总监、董事
总经理。2014年5月起至今任瑞士合众集团中国董事会成员。兼任宇信科技的
独立董事、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境外投资和对外开放专业委员会特别委
员。无不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
曹志刚先生,监事长,经济学硕士。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
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稽核部副总经理,自2023年
6月起任稽核部总经理。
Bruno Weill(魏海诺)先生,监事,法国籍,博士。历任巴黎银行东南亚
负责人、亚洲融资项目副经理,法国巴黎银行跨国企业全球业务客户经理、亚
洲金融机构投行业务部负责人、零售部中国代表,南京银行副行长。现任法国
巴黎银行集团(中国)副董事长。
胡正万先生,监事,硕士。先后就职于成都机车车辆厂、四川省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基金会计、高级注册登记专员、注册登记负责人、基金运营副总监。
2015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总监。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岳冲先生,督察长,硕士。2001年7月至2011年1月,任职于中国海关;
2011年1月至2018年10月,任职于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至2020年7月历
任太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2020年8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何树方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山东济宁市财政贸易委员会副科长,
魁北克蒙特利尔大学研究助理(兼职),魁北克公共退休金管理投资公司分析
师、基金经理助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2011年6月加入海富
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4年11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
魏峻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1996年7月至2001年8月就职于交通
银行深圳分行,2001年8月至2019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银行部非银
行金融机构室经理、期货结算部总经理助理、同业客户部总经理助理。2019年
11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胡光涛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云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全国社会
保障基金理事会法规及监管部风险控制处处长、投资部委托投资处处长、投资
部(后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副主任、法规及监管部副巡视员。2015年11月至
2017年10月任海富通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至2020
年7月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自2020年7月起任海富通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1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陶网雄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历任中国电子器材华东公司会计科长、
上海中土实业发展公司主管会计、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2003年
4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3年4月至2006年4月任公司财务部负
责人,2006年4月至2013年3月任财务总监。2013年4月至2020年5月任海
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8年7月起兼任上海富诚海富通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董事。2020年5月起任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4、本基金的拟任基金经理
江勇先生,经济学硕士,持有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历任国泰君安期货
有限公司研究所高级分析师,资产管理部研究员、交易员、投资经理。2017年
6月加入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至2023年7月任海富通上证非
周期ETF联接基金经理。2018年7月至2022年5月任海富通上证周期ETF、
海富通上证周期ETF联接、海富通上证非周期ETF、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
基金经理。2018年7月至2020年3月任海富通中证内地低碳指数(现海富通中
证500增强)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2023年3月兼任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
ETF基金经理。2020年8月至2022年5月兼任海富通中证长三角领先ETF联
接基金经理。2020年10月起兼任海富通稳固收益债券的基金经理。2021年2
月起兼任海富通欣睿混合基金经理。2021年6月起兼任海富通策略收益债券基
金经理。2021年6月至2023年10月兼任海富通中证港股通科技ETF基金经
理。2021年9月起兼任海富通欣利混合基金经理。2023年1月起兼任海富通强
化回报混合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常设委员有:任志强,总经理;胡光涛,副总经理;杜晓海,总经理助理兼
量化投资部总监;王金祥,研究部总监;陈轶平,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债券基
金部总监;周雪军,总经理助理兼公募权益投资部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由总经理担任。讨论内容涉及特定基金的,则该基金经理出席会议。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
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资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违反规定用基金资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以基金资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2)用基金资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13)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
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
岗位,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和督察稽核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并协助和配
合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
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及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
经营战略、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外部环境的
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部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8)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9)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2、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合法合规性、全面性、审慎性、适时
性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
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
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度、稽核监察制
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公
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3)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
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部门业务规章
由公司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运作的
要求拟定,其制定和实施需事先报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和总经理批
准。
公司致力于将国际资产管理行业成熟的专业经验同中国资产管理行业的实
际情况相结合,建立既符合国际规范又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
3、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管理层设立独立
于其他业务部门的督察稽核部和风险管理部,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合规管理制
度和稽核监察制度三个层面构建独立、完整、相互制约、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
监督体系,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
馈,保障公司内部控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制度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及风险管理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实施,由风险管理部专职落实和监督,公司各
业务部门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全面把握风险点,将风险管理
责任落实到人,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防范、化解和控制公司
所面临的、潜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合规管理制度由督察稽核部具体落实,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
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进行评估及检查,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公司对外承诺性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识别、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各种违规风险,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
管理制度,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稽核监察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由督察稽核部协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资讯管制、投资决策与执
行、基金营销、公司财务与投资管理、基金会计、信息披露、行政管理、电脑
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
等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评价、报告和建议,从而保
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
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基金管理人
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根据市场的
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52.20亿元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行长:王良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
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
股,并于2002年3月成功地发行了15亿A股,4月9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
代码:600036),是国内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年9月又
成功发行了22亿H股,9月22日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
10月5日行使H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24.2亿H股。截至2023年3月31日,
本集团总资产105,087.52亿元人民币,高级法下资本充足率17.39%,权重法下
资本充足率14.36%。
2002年8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年8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
意,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现下设基金券商团队、银保信托团队、养老金团队、
业务管理团队、产品研发团队、风险管理团队、系统与数据团队、项目支持团
队、运营管理团队、基金外包业务团队10个职能团队,现有员工192人。2002
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
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年4月,正式办理基金托管
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受托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托
管(QD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存托
凭证试点存托人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
诺”的托管核心价值,独创“6S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
护您的财富”为历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
“网上托管银行系统”、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和“6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
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个托管银行网站,推出国内首个托管大数
据平台,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FOF、第一只信
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T+1到
账、第一只境外银行QDII基金、第一只红利ETF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
户理财、第一家大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TOT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
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得到了同业认可。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持续稳健发展,社会影响力不断提升,四度蝉联获
《财资》“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2016年6月招商银行荣膺《财资》“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奖”,成为国内唯一获得该奖项的托管银行;“托管通”获得国内
《银行家》2016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7月荣膺2016年中国
资产管理“金贝奖”“最佳资产托管银行”。2017年6月招商银行再度荣膺《财
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奖”;“全功能网上托管银行2.0”荣获《银行家》2017
中国金融创新“十佳金融产品创新奖”;8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银行
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2018年1月招商银行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2017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同月,招商银行托管大数据平
台风险管理系统荣获2016-2017年度银监会系统“金点子”方案一等奖,以及
中央金融团工委、全国金融青联第五届“双提升”金点子方案二等奖;3月荣
膺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5月荣膺国际财经权威媒体《亚洲
银行家》“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奖”;12月荣膺2018东方财富风云榜“2018年度
最佳托管银行”、“20年最值得信赖托管银行”奖。2019年3月招商银行荣获
《中国基金报》“2018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
佳托管机构”“中国最佳养老金托管机构”“中国最佳零售基金行政外包”三项
大奖;12月荣获2019东方财富风云榜“2019年度最佳托管银行”奖。2020年
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
项;6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机构”“最佳公募基金托管机构”“最佳公
募基金行政外包机构”三项大奖;10月荣获《中国基金报》“2019年度最佳基
金托管银行”奖。2021年1月,荣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
度优秀资产托管机构”奖项;1月荣获2020东方财富风云榜“2020年度最受欢
迎托管银行”奖项;2021年10月,荣获国新投资有限公司“2021年度优秀托
管银行奖”和《证券时报》“2021年度杰出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2021年12
月,荣获《中国基金报》第三届中国公募基金英华奖“2020年度最佳基金托管
银行”;2022年1月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度优秀资产
托管机构、估值业务杰出机构”;9月荣获《财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最佳
公募基金托管银行”“最佳理财托管银行”三项大奖。
二、主要人员情况
缪建民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非执行董事,2020年9月起担任招商银行
董事、董事长。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中国共产党第十九
届、二十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人寿
保险(集团)公司副董事长、总裁,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总裁、董事长,曾兼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保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
保险(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人保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
养老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王良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大学硕士研究
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5年6月加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自2001年10月起
历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行长,2012年6月任招商银行行长
助理兼任北京分行行长,2013年11月不再兼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2015
年1月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16年11月至2019年4月兼任招商银行董事会秘
书,2019年4月至2023年2月兼任招商银行财务负责人,2021年8月任招商
银行常务副行长,2021年8月至2023年4月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香港
上市相关事宜之授权代表,2022年4月18日起全面主持招商银行工作,2022
年5月19日起任招商银行党委书记,2022年6月15日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兼
任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副会长、中国银保监会数据治理高层指导协调委员会委
员、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第六届常务理事。
彭家文先生,招商银行行长助理兼财务负责人。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
划专业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历任总行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行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总行零售
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副总裁兼总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郑州分行行
长,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财务负
责人,兼任招商银行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
孙乐女士,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毕业,2001年8月加
入招商银行至今,历任招商银行合肥分行风险控制部副经理、经理、信贷管理
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公司银行部总经理、中小企业金融部总经
理、投行与金融市场部总经理;无锡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南京分行副行
长,具有20余年银行从业经验,在风险管理、信贷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托管
等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累计托管1223只证券投资
基金。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招商银行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制度,坚持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
机制,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建
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
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
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在招商银行总行风险管控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
和控制;总行风险管理部、法律合规部、审计部独立对资产托管业务进行评估
监督,并提出内控提升管理建议。
二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设立风险合规管理相关团
队,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提出整改方案,
跟踪整改情况,并直接向部门总经理室报告。
三级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是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设置专业岗位时,遵循
内控制衡原则,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制定相应监督制衡机制。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团队
和岗位,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均以防范风
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
(3)独立性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各团队、各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
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相互分离。内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门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有效性包含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内部控制
执行的有效性。内部控制设计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制的设计覆盖了所有应关注
的重要风险,且设计的风险应对措施适当。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是指内部控
制能够按照设计要求严格有效执行。
(5)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适应招商银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的需要,并能
够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
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修订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办公场地与招商银行其他业务场地
隔离,办公网和业务网物理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防火墙策略分离,
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7)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在实现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托管业务
重要事项和高风险环节。
(8)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能够实现在托管组织体系、机构设置、权责分
配及业务流程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从资产托管业务内控管理、产
品受理、会计核算、资金清算、岗位管理、档案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制定一
系列规章制度,建立了三层制度体系,即:基本规定、业务管理办法和业务操
作规程。制度结构层次清晰、管理要求明确,满足风险管理全覆盖的要求,保
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2)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在数据传输和保存方面有严
格的加密和备份措施,采用加密、直连方式传输数据,数据执行异地实时备
份,所有的业务信息须经过严格的授权方能进行访问。
(3)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的客
户资料严格保密,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向
任何机构、部门或个人泄露。
(4)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对信息技术系统机房、权限管理实
行双人双岗双责,电脑机房24小时值班并设置门禁,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
权限。业务网和办公网、托管业务网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
构实行防火墙保护,对信息技术系统采取两地三中心的应急备份管理措施等,
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全。
(5)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
培训、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
效地进行人力资源管理。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等情况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
在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支付情况进行检
查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指令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允许的调整期
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并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
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
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段卓君
电话:021-38650797/799
传真:021-38650906/908
2、其他销售机构
其他销售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
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
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
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电话:021-38650975
传真:021-38650777-975
联系人:李杉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法定代表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胡莲莲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胡莲莲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2023年9月18日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2023〕2234号文件准予注册募集。
一、基金名称
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短
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
认日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申购/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在每份基金份额的
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
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
该基金份额的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
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三、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对象与募集期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本基金的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
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五、募集场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投资人可通过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认购本基金。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及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
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
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基
金份额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投资者在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有关基金份额
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可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
行调整、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售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七、基金的发售面值、认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费用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用,A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
费,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用由认
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募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02%
100万元≤M<200万元 0.03%
M<100万元 0.04%
其他投资者(包括非养老金客户及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的养老
金客户)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20%
100万元≤M<200万元 0.30%
M<100万元 0.40%
投资人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交纳认购费。基
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
登记机构根据单笔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
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认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时,认购费用=固定金额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40%,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元。
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40%/(1+0.40%)=39.84元
净认购金额=10,000-39.84=9,960.16元
认购份额=(9,960.16+5.00)/1.00=9,965.16份
即:该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
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其
他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9,965.16份。
例如: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04%,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50.00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0.04%/(1+0.04%)=39.98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39.98=99,960.02元
认购份额=(99,960.02+50.00)/1.00=100,010.02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金额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50.00元,在基金合同生
效时,该养老金客户账户登记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100,010.02份。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本基金的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请详细
查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
销。
3、认购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
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
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认购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采用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误差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认购限制
本基金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之上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元(含
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认购的最低金额。
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但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
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
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
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基金管理人有权
全部或部分拒绝该等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
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本基金可设置募集规模上限,具体规模上限及规模控制的方案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
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
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
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
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同》,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
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
日起(含当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
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
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每份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金
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开始
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如果投资人认购或多次
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可能不同。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相应类别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全额交付申购款
项,申购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
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港股通交易系统或港股通资金交收规则限制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
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
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金额基础之上另
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直销柜台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50,000
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10,000元(含申购费)。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申购的最低金额。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
额。
3、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受限制,但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
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
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5、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份额余额为1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赎回、转换等原因导致其单个基金账户内剩余的基金份额低于1份
时,登记系统可对该剩余的基金份额自动进行全部赎回处理。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逐级递减,登记机构根据
单笔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笔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
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募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4)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5)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6)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等产品;
(7)养老目标基金;
(8)职业年金计划;
(9)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10)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将
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
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的优惠
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03%
100万元≤M<200万元 0.04%
M<100万元 0.06%
其他投资者(包括非养老金客户及未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
金客户)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500万元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元≤M<500万元 0.30%
100万元≤M<200万元 0.40%
M<100万元 0.60%
3、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故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
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并进行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登记机构根
据单次申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申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计算公式
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如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时,申购费用=固定金额申购费)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相应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申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
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对应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1.12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60%/(1+0.60%)=29.82元
净申购金额=5,000-29.82=4,970.18元
申购份额=4,970.18/1.1280=4,406.19份
即:该投资者(其他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
应申购费率为0.60%,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0
元,则投资者可获得4,406.19份A类基金份额。
例如:某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06%/(1+0.06%)=59.96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59.96=99,940.04元
申购份额=99,940.04/1.0160=98,366.18份
即:该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对应申购费率为0.06%,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0元,可得到98,366.18份A类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持有期,故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赎回金
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相应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
年,该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1.2500=12,500.00元
即:该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A类或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
该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0元,则其获得的净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两类
基金份额净值和两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
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
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10、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且港股通交易每日额度不足。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9、10、11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
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第4项除外)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
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
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
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也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
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开通转换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
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
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
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
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
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
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
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
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实现组合资
产长期稳健的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仅限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及全市场的股票型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不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可投
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
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
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
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及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投
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
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
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本基金
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
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及证券市场整体走势进行前瞻性研究,同时紧密跟
踪资金流向、市场流动性、交易特征和投资者情绪等因素,兼顾经济增长的长
期趋势和短期经济周期的波动,结合投资时钟理论,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存
托凭证、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工具之间的配置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
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比例,或借助股指期货等金融
工具快速灵活地作出反应,以规避或分散市场风险。
2、股票投资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的框架下,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基本面与
模型相结合、基金经理和研究团队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甄选优质上市公司构建
投资组合,以获得长期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在灵活的大类别资产配置基础
上,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法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严选
其中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构建投资组合:自上而下地分析行业的增长前景、行
业结构、商业模式、竞争要素等分析把握其投资机会;自下而上地评判企业的
产品、核心竞争力、管理层、治理结构等;并结合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
综合的研判,严选安全边际较高的个股。
(1)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并筛选出优质的
公司: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通过对公司竞争策略和核心竞争力的分析,选择具
有可持续竞争优势的公司或未来具有广阔成长空间的公司。就公司竞争策略,
基于行业分析的结果判断策略的有效性、策略的实施支持和策略的执行成果;
就核心竞争力,分析公司的现有核心竞争力,并判断公司能否利用现有的资
源、能力和定位取得可持续竞争优势。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通过着重考察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度,选择
具有良好治理结构、管理水平较高的优质公司。
(2)定量分析
本基金通过对公司定量的估值分析,挖掘优质的投资标的。通过对估值方
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就估值方法而言,基
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包括PE、PEG、PB、
PS、EV/EBITDA等);就估值倍数而言,通过业内比较、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
析,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水平。
(3)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不
使用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进行境外投资。本基金将重点关
注:
① A股稀缺性行业个股,包括优质中资公司、A股缺乏投资标的行业;
② 具备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这类企业应具有良好成长性
或为市场龙头;
③ 盈利能力较高、分红稳定或分红潜力大的上市公司;
④ 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3、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债券投资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以及杠杆策略,
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1)利率策略
利率策略主要是根据对宏观经济环境判断,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
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从而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控制基金资产风
险。当预测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测利率水平降低
时,适当延长投资组合的目标久期。
(2)信用策略
本基金进行信用债(含资产支持证券,下同)投资时,投资于评级在AA
及以上级别的信用债,具体可参见下表:
所投信用债评级 该评级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比例
AAA 50%-100%
AA+ 0%-50%
AA 0%-20%
以上评级参考债项评级,其中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
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若无债项评
级的参考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对信用债评级的认定主要参照基金管理人选定
的评级机构出具的信用评级,可以结合基金管理人的内部信用评级进行综合认
定。基金持有信用债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卖出。
信用策略主要是根据不同信用等级资产的相对价值,确定资产在不同债券
类属之间的配置,并通过对债券的信用分析,确定信用债的投资策略。本基金
将分别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和基于本身信用变化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策略
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宏观经济周期及市场供求两方面的影响较大,因此
本基金一方面通过分析经济周期及相关市场的变化,判断信用利差曲线的变
化,另一方面将分析债券市场的市场容量、市场形势预期、流动性等因素对信
用利差曲线的影响,综合各种因素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投资比
例。
2)基于信用债信用变化策略
本基金主要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信用水平变化、违约风险
及理论信用利差等。本基金信用评级体系将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着力分析
信用债的实际信用风险,并寻求足够的收益补偿。另外,评级体系将从动态的
角度,分析发行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经营稳定性等关键因
素,进而预测信用水平的变化趋势,决定投资策略的变化。
(3)收益率曲线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形态特征进行利率期限结构管理,确定组合期限结构的
分布方式,合理配置不同期限品种的配置比例。通过合理期限安排,在长期、
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在保持组合一定流动性的同时,可以从长
期、中期、短期债券的价格变化中获利。
(4)杠杆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利用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本资
金,并购买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额收益的操作方式。本基金将对
回购利率与债券收益率、存款利率等进行比较,判断是否存在利差套利空间,
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杠杆操作。进行杠杆放大策略时,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控制信
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4、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主要取决于其股权价值、债券价值和内嵌
期权价值,本基金管理人将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价值进行评估。对于
可转换债券的投资将主要从三个方面的分析:数量为主的价值分析、债股性分
析和公司基本面分析。通过以上分析,力求选择债券价值有一定支撑、安全性
和流动性较好,并且发行人成长性良好的品种进行投资。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基金
管理人将充分考虑股指期货的流动性及风险收益特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
跃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操作。法律法规对于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资策略另有规定的,本基金将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与现货资产进行
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本基金将充分考虑
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
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
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国债期货相关投资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7、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流通受限证券投资策略将本着价值投资的理念和严谨的态度,从
企业的基本面出发,结合市场未来走势的研判,动态评估企业投资价值。并在
锁定期结束后,根据证券的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市场环境的分
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8、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票期权合约进行投资,从而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建立期权交易决策部
门或小组,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期权的投资审批事项,以防范期权投资的
风险。
9、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
则合理参与存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10、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及全市场的股票型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
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
于60%。
根据对当前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自上而下的选择相对价值较高的基金品
种进行投资。基金选择上以长期可持续的超额收益能力作为核心目标,采用定
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通过量化规则筛选出投资价值相对突
出的标的,另一方面通过定性的方式对基金进行二次研判,多维度共同筛选出
匹配组合投资策略,适合组合参与的投资标的。
(1)主动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主动型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的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框
架。首先基于对市场的整体判断,确定拟投资的品种和方向,在可选标的中筛
选出符合投资要求的基金,重点关注基金在行业风格上的配置倾向、业绩贡献
度和收益稳定性。
具体筛选时,本基金将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对可选基金进行综合评
判,从中选出评价靠前的产品作为备选投资基金。定量研究方面,主要从产品
规模变化、业绩表现稳定性、业绩归因分析等多角度进行综合评估,选取出风
格稳健、表现良好、业绩具备可持续性的基金作为备选。在定性研究方面,通
过分析基金的管理规模、投研支持、投资逻辑、对标情况、风控能力等多个因
素,结合对基金经理的调研,综合做出评判。此外,本基金还将根据资产配置
方案,综合考虑投资成本、流动性和相关法律要求,进一步优选出合适的标的
进行投资。
(2)被动型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被动型基金的配置采取自上而下的策略框架。首先基于对市场的
整体判断,确定拟投资的品种和方向,并从标的指数表现、跟踪误差、超额收
益、规模变化等定量角度进行分析,选取出表现稳定,符合市场方向的基金。
此外,综合考虑基金流动性水平、费率水平,市场代表性、管理人风控能力等
多个因素,结合自身的投资策略,确定投资额度。
11、信用衍生品投资策略
依托于基金管理人整体的信用研究团队,当预期某只债券有较高的违约风
险时,可以购买对应债券的信用衍生品来控制标的债券的信用风险冲击。本基
金按风险管理的原则,以风险对冲为目的参与信用衍生品交易,同时会根据实
际情况尽量保持信用衍生品的名义本金与对应标的债券的面值相一致。
12、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考虑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
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因素,研究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根
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适度进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13、参与融资业务策略
本基金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参与融资业务,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
险管理。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具体参与比例限制、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
规的要求执行。
四、投资决策和程序
1、决策依据
(1)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投资决策是根据本基金产品的特征决定不同风险资产的配比;
(3)投资部策略分析师、股票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
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或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分析师、交
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又责任明确,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
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
系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对旗下基金重大投资的批准与授权等。
(2)投资部门负责人在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授权范围内,对重大投资进行审
查批准;并且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组合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上,制定
各组合资产和行业配置的偏差度指标。
(3)分析师根据宏观经济、货币财政政策、行业发展动向和上市公司基本
面等进行分析,提出宏观策略意见、债券配置策略及行业配置意见。
(4)定期不定期召开部门例会,基金经理们在充分听取各分析师意见的基
础上,确立公司对市场、资产和行业的投资观点,该投资观点是指导各基金进
行资产和行业配置的依据。
(5)基金经理在投资部门负责人授权下,根据部门例会所确定的资产/行
业配置策略以及偏差度指标,在充分听取策略分析师宏观配置意见、股票分析
师行业配置意见及固定收益分析师的债券配置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的
资产及行业配置;之后,在证券分析师设定的证券池内,根据所管理组合的风
险收益特征和流动性特征,构建基金组合。
(6)基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易。
(7)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
制。
(8)相关部门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
序做出调整。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
5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及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
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
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
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
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
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
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
(16)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
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
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0)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17)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第(2)、(12)、(13)、(15)、(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
须提前公告。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的其他基金;
(5)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
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
的规定执行。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0%+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恒
生指数收益率(经汇率调整)×5%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编制,该指数旨
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
交易所市场,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适合作为市场债券投资收益的衡量标
准。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
指数,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
数。本基金选择沪深300指数收益率来衡量A股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部分的绩
效。
恒生指数是由恒生指数服务有限公司编制,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
公司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
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适合作为本基金港股投资的业绩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较好的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策略,较为科学、合理
的评价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
基准中涉及的指数更名或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适当调整业绩比
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
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如果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还将面临港股通机
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九、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
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
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
分的规定。
十、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证券投资基金、银行存款
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结算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
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
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
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期权
合约、信用衍生品、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监管部门有关规定。
1、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
有报价的,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
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
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
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
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
值为基础,并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
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
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2、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
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
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3、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
使潜在估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以上的,应对估值
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不包括基金)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
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市场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对存在活跃市场的
情况下,应以活跃市场上未经调整的报价作为估值日的公允价值;对于活跃市
场报价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应对市场报价进行调整以确认估值
日的公允价值;对于不存在市场活动或市场活动很少的情况下,应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
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
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
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估值。对
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
日期间建议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
价,同时应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
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建议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
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国债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国债期货合约以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如法律法规今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同一股票或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或债券所处
的市场分别估值。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8、基金的估值
(1)非上市基金的估值
投资于境内非货币市场基金,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估值。
(2)交易所上市基金的估值
1)投资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基金,不含ETF联接基金),
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进行估值。
2)投资于境内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的份额净值进
行估值。
3)投资于境内上市定期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按估值日所投资基金的
收盘价进行估值。
(3)如遇所投资基金不公布基金份额净值、进行折算或拆分、估值日无交
易等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估值:
1)以所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的,若所投资基金与本基金估值频率
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估
值。
2)以所投资基金的收盘价估值的,若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如果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至估值日期间发生分红除权、折算或拆分,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份额净值或收盘价、单位基金份额分红金额、折算拆分
比例、持仓份额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允价值。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所投资基金按上述第1)至第3)项进行估值存在不公
允时,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或估值标准确定其公允价
值。
9、信用衍生品的估值处理
1)标准债券远期的估值方法,可参考外部结算机构最新提供的估值价格或
估值结果确定公允价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提供或协调外部结算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标准债券远期的估值价格或估值结
果,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管理人或外部结算机构提供的数据进行账务处理,不对
其估值价格或估值结果的公允性负责。基金管理人或外部结算机构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相关投资标的的估值价格或估值结果用于账务处理,如因提供的
不及时导致的估值延误,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2)信用风险缓释凭证(CRMW)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
估值价格估值。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依据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方提供的合约盈亏
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确认合约损益,如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方无法提供合约盈亏
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采用估值技术估值;
3)利率互换,根据清算机构或代理清算机构提供的结算单据或结算数据进
行估值,若清算机构或代理清算机构未提供结算单据或结算数据的,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1)、2)条若在产品营运过程中,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该估值方
法提出异议,需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沟通确认后对该估值方法进行书面的
调整。
10、汇率
本基金外币资产价值计算中,涉及主要货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应当以基金
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准;涉及到其它
币种与人民币之间的汇率,参照数据服务商提供的当日各种货币兑美元折算率
采用套算的方法进行折算。
11、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12、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13、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
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1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某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
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基金中基金估值业务指引(试行)》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当充分关注
可投资标的基金的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与基金中基金所采用的
估值方法、估值频率和估值披露频率的一致性。因本基金所投资基金仅限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及全市场的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不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FOF基金、可投基金的非FOF基金和货
币市场基金,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本基金估值日当日获取所投资基金的估值日份
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可以实现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
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
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
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
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
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
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基金份额的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当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先行支付赔偿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
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
建议执行,由此给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错误,各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出错且给各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
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各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
等),进而导致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各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
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方法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
汇市场、登记结算公司等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对应类别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各类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本基金不同份额类别基
金份额,其分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投资者不同基金交易账户设置的基金分
红相互独立、互不影响;因红利再投所得的份额与原份额适用相同的最短持有
期,即红利再投资的基金份额在原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即可进行赎回或转
换转出;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份额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3、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详见届时基金管理人发布的公告。
在符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进行调整,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
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
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等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基金投资其他基金产生的其他基金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申购费、赎
回费、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禁止从基金财产中列支的除外;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
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部分不收取管理
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
理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0.8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8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管理的基金份
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对基金财产中持有的本基金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金部分不收取
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托管
人自身托管的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托管人自身托管的基
金份额所对应的资产净值后的余额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
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
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基金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
理人代收,基金管理人收到后按照相关协议支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各项费用。销售服务费使用范围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申购自身管理的基金的(ETF除外),应当通过直
销渠道申购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
应当收取,并计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
计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的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
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
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
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各类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
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
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
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5、本基金连续30个工作日、40个工作日、45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时;
26、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十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
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
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
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
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基金管理人需按照
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
等文件中披露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情况。
(十三)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四)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十五)投资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
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
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
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十六)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七)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的要求披露本基金参与港股通标的股票交易的相关情况。若中国证监会对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十八)投资信用衍生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信用衍生品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及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详细披露信用衍生品的投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持仓情况等,
并充分揭示投资信用衍生品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目
标及策略。
(十九)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交易情况,包括投资
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二十)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本基金参与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
下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
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况、净值披露时间等;
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管理
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
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4、本基金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关联方所管理基金的情况。
(二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
定。
(二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
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营业或港股通临时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六、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
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
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
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
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
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
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
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
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
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
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
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
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
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
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
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等按主
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
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基金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
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
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
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
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净值信息。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
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
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
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针对侧袋机制的内容有进一步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七、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有:
(一) 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债券市
场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因此股市、债市的波
动将影响到基金业绩及持有人回报。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
换债券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
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无法完全规避市场整体下跌风险和个股下跌风
险,基金净值可能受到影响。本基金坚持价值和长期投资理念,重视股票投资
风险的防范,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和债券
市场的下跌风险。
2. 本基金在开放日可能出现巨额赎回,导致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出现延期
赎回或暂停赎回的风险。
3.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最
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于认购份额而言)、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
确认日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于申购/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最短持
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年度对日。在每份基金份额
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前(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
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起(含当日),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投资者投资本基金每笔份额
需要持有至少一年以上,因而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可能面临流动性风险。此外,
当基金净值在运作过程中发生较大波动或资产损失时,投资者可能因相应基金
份额仍在最短持有期内而无法赎回,面临资产损失的风险。
4. 本基金可通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投资环境、可投资
对象、税务政策、市场制度、交易规则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
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
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其次,在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
其他特殊风险: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机制(即当日买入的股票,在交收前可以于当日卖出),同时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的价格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另
外,根据现行的港股通规则,会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情形,如在内地开
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通标的股票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
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
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
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
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
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业务存在每日
额度限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
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
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5. 投资信用衍生品的风险
为对冲信用风险,本基金可能投资信用衍生品,信用衍生品的投资可能面
临流动性风险、偿付风险以及价格波动风险等。
(1)流动性风险
信用衍生品在交易转让过程中因无法找到交易对手或交易对手较少,导致
难以将信用衍生品以合理价格变现的风险。
(2)偿付风险
在信用衍生品存续期间,由于不可控制的市场及环境变化,创设机构可能
出现经营状况不佳或创设机构的现金流与预期发生一定偏差,从而影响信用衍
生品结算的风险。
(3)价格波动风险
由于创设机构或所受保护的债券主体经营状况或利率环境发生变化,引起
信用衍生品价格出现波动的风险。
6. 参与融资业务的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业务。本基金将在充分考虑风险和
收益特征的基础上,审慎参与融资业务。投资者需承担相应的风险。
7. 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其他公开募集的基金,将在基金投资决策中带来一定的不确
定性风险。被投资基金的波动会受到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基金经理管理
能力和基金管理人自身经营状况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本基金整体表现可能受
所投资基金的影响。
8. 本基金可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品种,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
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
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
带来一定的风险。另外,资产支持证券还面临提前偿还和延期支付的风险。
9. 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相关风险
本基金资产可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可能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
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
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1)退市风险
科创板退市制度较主板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且不再
设置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上市公司退市风险更大。
2)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
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3)流动性风险
由于科创板投资门槛高于A股其他板块,整体板块流动性可能弱于A股,
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出现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这
将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产生风险。
10.本基金可以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股指期货,所面临的特定风险主要
有:
(1)杠杆风险。股指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由于高杠杆特征,潜
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2)到期日风险。股指期货合约到期时,交易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
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届时股指期货合约持有者将无法继续持有
到期合约。另外,期货交割日可能会出现期货合约与现货指数不完全收敛,或
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影响套利收益。
(3)保证金追加风险。在套利过程中,股指期货市场的变动可能会造成保
证金不足,引发股指期货合约的强行平仓,由于强行平仓价格的不确定性,会
可能造成收益率的减小甚至本金的损失。在极端情况下,由于市场向不利方向
运行,或保证金比例临时大幅提高,导致出现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或因其他原因导致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对结算会员(也即期货公
司)下的经纪账户强行平仓时,基金资产可能因被连带强行平仓而遭受损失。
(4)盯市结算风险。股指期货采取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户实行当日无负
债结算制度,对资金管理要求较高。假如市场走势对本基金财产不利,期货经
纪公司会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追加保证金,以
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能继续持有未平仓合约。如出现极端行情,市场持续向不
利方向波动导致期货保证金不足,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按规定保证金账
户将被强制平仓,甚至已缴付的所有保证金都不能弥补损失,从而导致超出预
期的损失。
(5)套利策略的风险。套利组合建立时,首先,有冲击成本对预期收益率
的影响;其次,遇到指数成份股停牌,需要重新迅速调整组合结构;沪深300
指数成份会定期调整,套利组合理应作相对的调整;最后,套利运行过程中,
成份股个体行为(配股、分拆、合并)导致权重变化,需要及时调整组合持
仓。这些都会导致基差的存在。如发生基差向不利方向变动、套利模型错误、
由于流动性不足导致市场冲击成本过大或者股指期货部分被强行平仓或强行减
仓而无法继续持有,都将影响套利策略的效率,极端情况下可导致套利失败。
(6)无法平仓的风险。假如市场剧烈变化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难以
或无法将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平仓,例如市场达到涨跌停板或现货组合因停牌等
情况无法卖出。
(7)强行减仓的风险。在极端情况下,基金持有的期货合约可能被期货交
易所强行减仓,从而使得基金无法继续持有股指期货合约,从而导致套利失
败。
11.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期货,国债期货的风险主要包括:
(1)杠杆性风险。国债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
放大,具有杠杆性风险。
(2)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到期时,如基金仍持有未平仓合约,交易
所将按照交割结算价将基金持有的合约进行现金交割,基金存在无法继续持有
到期合约的可能,具有到期日风险。国债期货合约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如基金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交付可交割国债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如数缴纳交割货
款,将构成交割违约,交易所将收取相应的惩罚性违约金。
(3)强制平仓风险。如基金参与交割不符合交易所或者期货公司相关业务
规定,期货公司有权不接受基金的交割申请或对基金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
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结果将由基金承担。
(4)使用国债期货对冲市场风险的过程中, 基金财产可能因为国债期货合
约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不一致而面临期现基差风险。在需要将期货合约展期
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格之差也存在不确定性,面
临跨期基差风险。
12.本基金可投资于股票期权,股票期权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主要存在以
下风险:
(1)市场风险
期权定价模型较为复杂,其市值将会受到期权合约价格、标的物价格、标
的物波动率、市场利率水平等多个因素影响。若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
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
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2)行权风险
1)对于期权交易的买方(权利方),在合约到期时选择行权的,若行权资
金(认购期权)或合约标的不足(认沽期权)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
申报失败的风险。
2)对于期权交易的卖方(义务方),如果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准备好足额的
资金(认沽期权)或者证券(认购期权),就会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或者行权
证券交割违约,需按照交易所规定支付违约资金利息和违约金。
3)由于行权日和证券交割后的可交易日的差异而导致行权后持有现货证券
面临证券价格涨跌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期权业务的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流通量风险和无法缴足保证金(现金或现
货)的流动性风险。
流通量风险是指无法及时以合理价格建立或了结头寸的风险,这种风险在
市况急剧走向某个极端或因进行了某种特殊交易但不能如愿处理资产时容易产
生。
期权的卖方(义务方)具有行权义务,因此需要缴纳保证金(现金或现
货)以防止出现卖方不能履约的情况。在交易过程中,若出现保证金不足,期
权卖方未能及时追缴保证金的话,期权合约将遭到强制平仓。其中,特别需要
注意,当进行认购期权备兑开仓策略,作为保证金的标的证券若因合约调整
(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
并等情况时,交易所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进而对尚未到期的期权
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导致备兑备用证券不足的,期权合约也
将遭到强制平仓。
(4)时间价值风险
期权交易的买方(权利方)拥有期权的时间价值,时间价值随着期权到期
日的临近而不断损耗。
13.本基金可投资于存托凭证,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
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
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
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
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
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
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
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
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
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
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
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
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
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
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
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
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
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
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
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
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
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
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
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
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
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
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
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
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
易价格波动。
4)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
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
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1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终止《基金合
同》,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故投资者将面临基金合同可能终止的风险。
(二) 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
生变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策风险。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
资于债券、股票和基金,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
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
现难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特别地,如果上市公司涉嫌财务操纵、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等
情形,或被监管部门处罚,将严重损害持有人利益。
5. 购买力风险。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
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值。
(三) 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或交
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本基金面临的信用风
险包括:
(1)违约风险:债券或票据发行人不能按时履行其偿付本息和利息的义
务,或回购交易中融资方违约无法按时支付回购本金和利息所带来的违约风
险;
(2)降级风险:由于债券或票据发行人的基本面发生不利变化,导致其财
务状况恶化、偿债能力降低等原因,信用评级机构调低债券及发行人信用等级
的风险,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3)信用利差风险:信用利差风险是指信用类债券当前的价格不合理,没
有真实反映发行人的信用利差水平,并由此导致的预期信用利差放大从而债券
价格下跌的风险;
(4)交易对手风险:在债券、票据、债券回购或协议存款的交易过程中,
由于交易对手方不能足额按时交割,导致本基金可能无法收到或足额收到应得
的证券或价款而产生损失,或导致基金不能及时抓住市场机会,对投资收益产
生影响。
(四) 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
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
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
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 流动性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作为新兴转轨市场,市场整体流动性风险较高。基金投资组
合中的股票、债券和基金会因各种原因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证券交易的
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
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础
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控制,但基金
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六) 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
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等。
(七) 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
险。
(八) 收益率曲线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债券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本基金投
资涉及债券收益率曲线策略,由于久期等指标对利率风险的衡量是建立在收益
率曲线只发生平行位移的前提下,但收益率曲线可能会发生扭曲或蝶形等非平
行变化,并导致久期等指标无法全面反映利率风险的真实水平。久期相同的货
币市场工具组合若期限结构配置不同,则其收益率水平在收益率曲线发生非平
行位移时会产生较大的差异。
(九) 杠杆放大风险
本基金或采用杠杆操作、息差放大的投资策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
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均会相应增加,特别是,当收益率的实际走势与预期走势
相反的情况下,市场出现融资的成本高于买入的债券的收益率,杠杆放大从而
导致委托资产净值出现较大的损失。
(十) 投资流动性受限资产的风险
基金投资有明确锁定期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故本基金的净值可能由于估值方法的原因偏离所持有股票的
收盘价所对应的净值,投资者在申购赎回时,需考虑该估值方式对基金净值的
影响。另外,本基金可能由于持有流动性受限资产而面临流动性风险以及流动
性受限期间内证券价格大幅下跌的风险。
(十一)流动性风险评估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细规划请参见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约定。
(2)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
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
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
债、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仅限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及全市场的股票型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不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可投
基金的非基金中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
期货、股票期权、国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比例
为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随着
我国股票市场交易机制的逐步完善、投资者结构的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
规的推出,我国的股票市场已经具备较好的流动性。港股通标的股票也均具有
较好的市场容量和流动性。同时本基金也投资于债券资产。总体来看,利率债
和高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等金融工具的
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好,低信用评级次级债等金融工具的流动性情况相对较差;
但由于市场利率环境的变化,发行主体信用资质的恶化等各方面原因也可能导
致部分信用债、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面临流动性相对较差的情况。如果市场短
时间内资金面发生较大变化,而组合本身杠杆率较高且所投资的标的流动性情
况较差;或基金面临较大比例赎回,则可能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投资
收益。
根据《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管理人需根据基金投资人结构调整基金
投资组合的流动性及变现情况,确保基金组合资产的变现能力与投资者赎回需
求相匹配。基金管理人将密切监控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指标,及时调整组合持
仓结构,严格控制组合杠杆比率,限制流通受限资产比例等。
(3)巨额赎回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
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
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的赎回申请(以下简称“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10%的前提下,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以下简称“小额赎回申请
人”)的赎回申请: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予以全部确认,则基金
管理人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
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
回申请在当日未予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小额
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
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赎
回申请适用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规则: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处理的赎回申请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
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
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具体可见《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十、巨额赎回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的相关内容。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本基金在面临大规模赎回的情况下有可能因为无法变现造成流动性风险。
如果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但不限于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暂停估值、摆动
定价、实施侧袋机制等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辅助措
施,同时基金管理人应时刻防范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日
常监控,保护持有人的利益。当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有可能无
法按合同约定的时限支付赎回款项,或增加赎回成本。
(5)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
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
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
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
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
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
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
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
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
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
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
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
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十二)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
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
比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
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
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
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
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三)其他风险
1、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基金托管人违约等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受损;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1、投资人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销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都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十八、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九、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
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
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在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
先原则的前提下代表本基金就本基金所持有的基金份额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
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
密,不向他人泄露,但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
顾问提供的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
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
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
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
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
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
依法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及向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的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及《托管协
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年限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
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
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
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
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调高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
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
更收费方式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规则;
(6)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
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便利。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
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
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
符。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亦可采
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方式可以采用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
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
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
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
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
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
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代表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所持有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
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需将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的意见,并将表决意见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直接参与本基
金持有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相关投票权利。法律法规或监管部
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循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
人可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无需事先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
开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
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
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
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
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
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
规定,仲裁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二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也可称管理人)
名称: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1803室
以及19层1901-1908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8层1802-
1803室以及19层1901-1908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仓兵
成立时间:2003年4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4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也可称托管人)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招商银行)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成立时间:1987年4月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52.20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关联方交易等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交换债券、
可转换债券(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仅限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及全市场的股票型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不含香港互认基金、QDII基金、基金中基金、可投基金的非基金中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同业存单、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国
债期货、信用衍生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本基金各类品种的投资比例、投资限制为:
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为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本
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
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产包括股
票、存托凭证及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包括
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定的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的股
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
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若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生变更或监管机构允许,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权益类资产及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的投资合计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10%-3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
50%),本基金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资
产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及权益类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投资的权益类证券投资
基金包括股票型基金以及至少满足以下一条标准的混合型基金:1)基金合同约
定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60%;2)基金最近4期季度报告中披露
的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均不低于60%。本基金对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留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
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
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所投资的基金份额),
其市值(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则为A股与H股合计市值)
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含本基金
所投资的基金份额),不超过该证券(若同时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A股和H股,
则为A股与H股合计)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
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
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1)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含封闭运作基金、定期开放基
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
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参与融资的,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
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5)本基金不持有具有信用保护卖方属性的信用衍生品,不持有合约类
信用衍生品;
(16)本基金持有的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不得超过本基金中所对应受保护
债券面值的10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信用保护卖方各类信用衍生品名义本金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ETF联接基金除外)持有单只基金
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的20%,被投资基金净资产规模以最近定期报告披
露的规模为准;
(18)本基金投资其他基金时,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 1 年,
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 1 亿元;
(19)本基金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
和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20)本基金若投资股指期货,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1)本基金若投资国债期货,应遵循以下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及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
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2)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10%;
2)本基金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
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
现金等价物;
3)本基金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
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
制。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16)项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人应在3个月内进行调整。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第(17)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除第(2)、(12)、(13)、(15)、(16)、(17)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
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
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但
须提前公告。
3.本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以下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持有基金中基金、其他投资范围包含基金的基金和本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的其他基金;
(5)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和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6)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
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6.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按变
更后的规定执行。《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
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
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制定或修改新的定期存款投资政策,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负责对本基金存款银行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的
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基
金托管人负责对本基金银行定期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审查、复核相关协
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1)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信用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
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因选择存款银行
不当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2)基金管理人负责控制流动性风险,并承担因控制不力而造成的损失。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要求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
而存款银行未能及时兑付的风险、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不能满足基金正常结算业
务的风险、因全部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而涉及的利息损失影响估值等涉及
到基金流动性方面的风险。
(3)基金管理人须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设。如因基金管理人员工职
务行为导致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需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三)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账户开设与管理、投资指令与资金
划付、账目核对、到期兑付、提前支取
1.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协议的签订
(1)基金管理人应与符合资格的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基金存
款业务总体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总体合作协议》),确定《存款协议书》的格
式范本。《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格式范本由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
理人共同商定。
(2)基金托管人依据相关法规对《总体合作协议》和《存款协议书》的内
容进行复核,审查存款银行资格等。
(3)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明确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
证的办理方式、邮寄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以及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凭
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后,存款余额的确认及兑付办法等。
(4)由存款银行指定的存放存款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存款分支机
构”)寄送或上门交付存款证实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的,基金托管人可向存款
分支机构的上级行发出存款余额询证函,存款分支机构及其上级行应予配合。
(5)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基金存放到期或提前兑付的
资金应全部划转到指定的基金托管账户,并在《存款协议书》写明账户名称和
账号,未划入指定账户的,由存款银行承担一切责任。
(6)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在存期内,如本基金银行账
户、预留印鉴发生变更,管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存款行,书面通知应加盖基金
托管人预留印鉴。存款分支机构应及时就变更事项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出具正式书面确认书。变更通知的送达方式同开户手续。在存期内,存款分支
机构和基金托管人的指定联系人变更,应及时加盖公章书面通知对方。
(7)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因定期存款产生的存单不得
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
2.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的账户开设与管理
(1)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
签订的《总体合作协议》、《存款协议书》等,以基金的名义在存款银行总行或
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开立银行账户。
(2)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时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3.存款凭证传递、账目核对及到期兑付
(1)存款证实书等存款凭证传递
存款资金只能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者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基金
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银行分支机构应为基金开具存款证实
书或其他有效存款凭证(下称“存款凭证”),该存款凭证为基金存款确认或到
期提款的有效凭证,且对应每笔存款仅能开具唯一存款凭证。资金到账当日,
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
电话确认收妥后,将存款凭证原件通过快递寄送或上门交付至基金托管人指定
联系人;若存款银行分支机构代为保管存款凭证的,由存款银行分支机构指定
会计主管传真一份存款凭证复印件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认收妥。
(2)存款凭证的遗失补办
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由基金管理人向存款银行提出补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督促存款银行尽快补办存款凭证,并按以上(1)的方式快递或上
门交付至托管人,原存款凭证自动作废。
(3)账目核对
每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各项银行存款投资余额及应
计利息。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对于存期超过3个月的定期存
款,基金托管人于每季度向存款银行发起查询查复,存款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
银行查询查复的有关时限要求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有责任督促存款银行及时
回复查询查复。因存款银行未及时回复造成的资金被挪用、盗取的责任由存款
银行承担。
存款银行应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存款凭证的询证,并在询证函上加盖存款银
行公章寄送至基金托管人指定联系人。
(4)到期兑付
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通过快递将存款凭证原件寄给存款银行分
支机构指定的会计主管。存款银行未收到存款凭证原件的,应与基金托管人电
话询问。存款到期前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确认存款凭证收到并于到期日兑付
存款本息事宜。
基金托管人在存款到期日未收到存款本息或存款本息金额不符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接洽存款到账时间及利息补付事宜。基金管理人应将接洽
结果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收妥存款本息的当日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在《存款协议书》中规定,存款凭证在邮寄过程中遗失的,
存款银行应立即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原存款凭证复印件上加盖公章
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后,与存款银行指定会计主管电话确认后,存款银行应在
到期日将存款本息划至指定的基金资金账户。如果存款到期日为法定节假日,
存款银行顺延至到期后第一个工作日支付,存款银行需按原协议约定利率和实
际延期天数支付延期利息。
4.提前支取
如果在存款期限内,由于基金规模发生缩减的原因或者出于流动性管理的
需要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资金。
提前支取的具体事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签订的《存款协议书》执
行。
5.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进行存款投资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
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
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
结算,若因基金管理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相关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
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
理人有责任确保及时将更新后的交易对手名单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否则由此造
成的损失应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
手。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进行交易。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交易对手名单,但应将调整
结果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新名单确定时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但不得再发生新
的交易。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交易日内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
(五)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监管规定。
1.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包括由《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
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可以投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且限于由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的,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
易的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
本基金不得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
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
险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
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
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相应损失。对本基金
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应划付的认购款、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由于基金管理人未及时提供有关证券的具体的必要的信息,致使托管人无
法审核认购指令而影响认购款项划拨的,基金托管人免于承担责任。
4.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审核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行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呈报中国证监
会,同时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基金托管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不予纠正或已代表基金签署合同不得不执
行时,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媒介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
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六)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投资中期票据业务进行研究,认真评估中期票据
投资业务的风险,本着审慎、勤勉尽责的原则进行中期票据的投资业务,并应
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
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邮件或书面
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回复基金托管人,对于
收到的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
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
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度等。
(十)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及时纠正,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托管人在履行其通知义
务后,予以免责。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
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
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
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三)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
提示,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管理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
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
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
何资产。不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资产及实物证券等在基金托管人
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资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7.基金托管人对因为基金管理人投资产生的存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的基金资产,或交由期货公司或证券公司负责清算交收的基金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期货保证金账户内的资金、期货合约等)及其收益,由于该等机构或
该机构会员单位等本协议当事人外第三方的欺诈、疏忽、过失或破产等原因给
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不承担责任。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开立“基金募集账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
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资金账
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应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也可称
为“托管账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收
付。托管账户名称应为“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名
称以中国证监会最后申请注册为准)”,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印章。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
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
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立、使
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
执行。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银行
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需要按照规定开立期货保证金账户及期货交易编码
等,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完成上述账户开
立后,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形式将期货公司提供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的初始资金
密码和市场监控中心的登录用户名及密码告知基金托管人。资金密码和市场监
控中心登录密码重置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重置后务必及时通知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相互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账户开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且在相关资料变更
后及时将变更的资料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2.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协商后开
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3.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按约定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或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上述存放机构及基金托管
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
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合
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
章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的合同传真件与基金管理人留存原件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某类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
误。
(四)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五)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六)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
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
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
编制及复核;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及复
核;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日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在每年
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及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
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七)在有需要时,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
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
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按照法规规定的期限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
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愿
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
费用、律师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
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有关规定)管辖。
二十一、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发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或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基金销售机构将负责向通过其销售网点认购或申购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相关资料。
1、投资人对账单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查阅对账单: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账户自动查询系统查阅对
账单。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网站、电话等方式向本基金管理人定制定期电
子对账单,每月度、季度、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客户服务中心向选择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3)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索取纸质对账单,亦可
通过销售机构网点进行查询。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不定期的法律法规宣传、市场评论,产品推荐等。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
资于本基金,登记机构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在线服务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微信及APP的在线客服、客服信箱,投资人可以实
现咨询、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公司动态、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可以根据
各自的使用习惯自行查询或定制。
基金管理人为现有投资人提供了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发
送方式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
询。
1、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50479997
2、互联网站
基金管理人网址:http://www.hftfund.com
电子信箱:info@hftfund.com
3、官方微信服务号:fund_hft
五、投诉和建议受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
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或提出建议。
六、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
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
法》、《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予以
公告。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查阅。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1、中国证监会对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申请准予
注册的文件;
2、《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海富通悦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法律意见书;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人如需了解详
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