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二0二0年五月
目 录
目 录 ............................................ 1
释 义 ............................................ 3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8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 9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 9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1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 14
七、运作安排 ....................................... 1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6
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23
十、基金收益分配 ................................... 2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0
十二、基金信息披露 ................................. 31
十三、基金费用 ..................................... 32
十四、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34
十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34
十六、禁止行为 ..................................... 36
十七、基金托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37
十八、违约责任 ..................................... 38
十九、争议解决方式 ................................. 4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41
二十一、其他事项 ................................... 41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41
释 义
在本托管协议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指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本基金所投资的货币市场
工具详见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的投资”等相关部分的约
定内容。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
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管理规定》: 指1999年8月2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转发)并于1999年
8月27日起施行的《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
理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之修订与补充;
《有关问题的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2015年12月17日共同颁布
并于2016年2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
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年3月25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年4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货币
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有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
之修订与补充;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
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
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
或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
务院授权的有权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招募说明书取
得和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等业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
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的条件,经监管部门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
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它资产
管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后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日/天: 指公历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其
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T日后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认购: 指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
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销售机构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非交易过户: 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
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其他账户的行
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B 类基金份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
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上一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
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
份额;
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交易: 指本基金存续内,无论基金投资是否盈利或亏损,投资者
申购、赎回本基金份额,均适用固定基金份额净值进行交
易。本基金的固定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收益分配: “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公
告,以每万份基金单位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
日收益并分配,每日进行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确度
为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
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摊余成本法: 指本基金资产的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
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
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负
有 信息披露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
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
停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行政命令的颁布或
变更或其它突发事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胜
注册资本:1.1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19层
邮政编码:200082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证券债券、金融
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
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
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
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
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
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
银行业务;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
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
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责
任,以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议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
《管理办法》、《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
则,经协商并达成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本托管协议不含有虚假的内容或误导性陈述。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约
定的内容为准。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的监督
1、监督内容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财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销售服务费用、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监督标准
(1)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为是否符合基金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中
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规定内容;
(2)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比例是否符合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
3、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中关于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等内容违
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管
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
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本款暂定上述约定内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内容与此部分内容不符或冲突
或未作出明确约定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有权并且应当对此进行修改并遵照执行。
(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
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时的处
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及时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
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如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业务的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销售办法》、《管理办
法》、《有关问题的规定》、《信息披露特别规定》、《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是否妥善保管所托管的基金财产、是否及时按照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等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对基金托管人进
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
法》、《销售办法》、《管理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实际收到的基金全部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为基金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本基金财产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及其他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
产。
5、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
人数,符合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
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
险控制制度。
6、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8、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
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托管人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定的基金募集专户。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
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将募得
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的当日
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全权负责。基金托管人要
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其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
司的规定执行。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
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本基
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并对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业务发生情况进行如实记
录。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
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
活动。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
因业务发展需要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经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法规使用并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债券的过户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进行使用和管
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
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
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交易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由托管人选
定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保管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
行。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各自保管一份。除协议另
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合同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
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
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被授权人签字样本,事先书面通知(以下
称“授权通知”)基金托管人有权发送划款指令的人员名单,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并规
定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托
管人收到“授权通知”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以回函确认生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
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包括付款指令(含赎回付款指令)、回购到期付款指令、实物债券出入库指
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如果基金管理人下达的划款指令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共同确认要素不全或语意模糊的,基金托管人有权不执行,并附注相应的说明后
立即将指令退还给基金管理人。
(三)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划款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或协商一致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应当给基金托管人执行划款指令留出足够的时间。划
款指令发送后,发送人应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确认基金托管人是否收到指令。基金托管人
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的合法性后,方可执行划款指令。对于不合法的指
令,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对于被授权人发出的有效指令,基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其效力。若划款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事后才发现的,基金托管人仍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改正,如发生重大违规事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
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并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对指令进行
复核,对适当的指令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并将执行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的,不予执行,并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人撤换被授权人员或改变被授权人员的权限,必须提前至少一个交易日,使
用加密传真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由被授权人签字和盖章的被授权人变更通知。被授权人变更
通知,自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传真回函确认时开始生效。被授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