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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七月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 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2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 2
四、基金资产保管 ........................................................................................................................... 3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5
六、交易安排 ................................................................................................................................... 7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的清算 ....................................................................... 8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 10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 15
十、基金收益分配 ......................................................................................................................... 17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 17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 17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 19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 19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19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它费用 ............................................................................. 21
十七、禁止行为 ............................................................................................................................. 23
十八、违约责任 ............................................................................................................................. 24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 24
二十、争议处理 ............................................................................................................................. 26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 26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 26
二十三、其他事项 ......................................................................................................................... 26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1200号2层22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号楼嘉昱大厦16层-19层
邮政编码:200082
法定代表人:邱军
成立时间:1998年3月5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5号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1亿元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郑杨
成立时间:1992年10月19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主要包括: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
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
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
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规及《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鉴于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完全由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和国泰金龙系列基金将来经批准发行的其他基金(以下统称“基金”)
组成。每个基金均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独立核算,分账管理。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第二十二条、基金的信息披露"
约定的内容为准。
(五)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相关安排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本系列基
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
例监督和核查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后开始。
2、基金托管人发现上述事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证
监会。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妥善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按时将赎回资
金和分红收益划入基金清算账户、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有无擅自动用基金资产的行为
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证监
会。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
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资产保管
(一)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本系列基金的全部资产。
2、本系列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
分账,分账管理。基金托管人为每个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本系列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的
其它资产或其它业务以及其它基金的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本系列基金的全部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下达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4、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
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
关当事人追偿。
(二)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各基金资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系列基金或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其他相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系列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证券账
户,该账户用于本系列基金各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
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系列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系列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系列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本系列基金成立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为基金向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申请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2、基金托管人根据主管机关、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正本由托管人保管,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清算备付金账户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系列基
金资金清算的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2、清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八)证券账户卡保管
证券账户卡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件。
(九)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保管费用按证监会及有权机关的规定执行。
(十)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由于合同
产生的问题,由合同签署方负责处理。
五、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投资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授权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事先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并事先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书面授权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等,并规定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被授权人身份的方法。
3、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文件后应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在收到基金托管人回函并确
认后,授权文件即生效。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部门
另有要求外,其内容不得向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1、投资指令是指包括收款、付款(含赎回、分红付款指令等)、实物债券出入库以及其
它资金划拨的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
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三)投资指令发送、确认及执行的程序
1、投资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在特殊情况下,可采用双方协商一致的
方式解决。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
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投资指令发出后,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托管人。
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及时传真给托管人。
若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规,基金托管人执行前复核时可发现的,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执行后才发现的,亦应及时书面通知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发送投资指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执行投资指令留出执行指令时所必需的
时间。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管
理人承担。
2、投资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授权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并与基金
管理人商定指令发送和接收方式。投资指令到达基金托管人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立即
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和签名,并在验证无误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管理人确认。如有疑问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3、投资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投资指令验证后,应按照指令内容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得延误。
投资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四)被授权人员更换程序
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变更或终止对被授权人的授权,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将书
面通知送达基金托管人,同时出具新的授权文件并电话确认。授权文件中应列明新的被授权
人姓名、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或被授权人的变更后授权范围和内容。托管人收到书面
通知后出具回函,基金管理人收到回函并电话确认后,该通知生效。基金托管人更换接受基
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应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以前述同样方式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五)其它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受指令时,应对投资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与被授权人是否与
预留的授权文件内容相符进行检查,并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关于规范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中证券交易行为的通知》(2001年2月2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29号文)、基
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对指令的形式真实性、内容合规性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上述内容,中国证监会另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2、除因故意或过失致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基金托管人对执行基金
管理人的合法指令对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因正确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而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该责
任。基金托管人因未正确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投资指令而使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或产
生的相关法律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该责任。
3、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投资指令时,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有
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赔偿。
六、交易安排
(一)交易席位选用与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席位号、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割及账目核对
1、清算与交割
(1)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的交易
结果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
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买空、卖空等行为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的,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按主管机关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3)资金划拨
基金管理人有关资金划拨的投资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及时执行,不得
延误。
如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被发现违法、违规的,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并报告中国证监
会。
本系列基金各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清算银
行等办理。
2、资金和证券账目对账的时间和方式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交易记录的核对。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包括基金的银行存款等会计资料。资金账目每日对账一次,按日核实,做到账
账相符、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证券账目是指以基金名义开立的证券交易账户和实物托管账户中的证券种类、数量和金
额。证券交易账目每交易日核对一次,实物券账目每月末核对一次。
(三)基金融资
本系列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七、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的清算
(一)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交易日14: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前一交易
日申购和赎回的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的准确、完整。双方应对该数据的接口规范进
行书面确认。
2、基金管理人通过与基金托管人建立的共同约定的数据传送系统发送申购赎回等有关
数据,如因各种原因,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另一方应予积极协助。由此引起基金或本协议
一方损失的,由系统无法正常传送数据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若由双方共同引起,根据各自
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数据,双方各自按有关规定保存,
保存期限15年。
3、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其他机构应与托管人
建立联系,托管人应予以协助,但基金管理人应采取措施,使新任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接
口规范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原确认的接口规范保持一致。
4、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汇划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托管银行的营业机构
开立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及分红等资金清算的基金清算账户。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
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6、赎回和分红资金支付规定
基金托管人在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支付赎回款或进行基金分红时,如基金银行存款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支付;因基金银行存款账户没有足够的资
金,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按时支付,如是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垫款义务,如系基金托管人的原因造成,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如是
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外的第三方原因造成的,责任由第三方承担,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垫款义务,若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首先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负有配合
基金管理人向第三方追偿的义务。
7、资金支付执行
除申购款项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账户需双方按约定方式对账外,净额划出、赎回和分红
资金支付时,应按照本协议第五条规定执行。若本协议没有规定的按双方协商一致内容执
行。
(二)认购资金
1、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前,基金管理人可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为基金分别开立“基
金募集专户”,设立募集期内,有效认购资金应按各基金按时划入各“基金募集专户”。该
账户按有关规定计算利息。
2、根据本协议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基金资产划入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户。
(三)申购资金
1、T+1日14:00前,基金管理人负责根据T日投资人申购基金的确认信息,并将确认
的有效数据和资金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日16:00前,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
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四)赎回资金
1、T+1日14:00前,基金管理人负责将T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T+1日,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负责将赎回资金于T+3
日15:00前划到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清算账户。划款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赎回
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五)基金现金分红
1、基金管理人将其决定的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现金分红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管理人分红划款指令要求的划款日将
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清算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六)资金划转的时间要求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确保申购、赎回和分红等资金在规定时间
内划到指定账户。但由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原因导致资金不能按时到
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如因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负责向第三方追偿。
八、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估值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
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
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计量;
(2)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证,以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
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1)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全国银行间市场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及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其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系列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系列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9、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
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0、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或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
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该基金单位总份额计算
得到的每基金单位的资产净值。
每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单位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资产净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名、
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基金账册的定期核对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也应按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全套账册;双方
管理或托管的不同基金的会计账册,应完全分开,单独编制和保管。
2、凭证保管及核对
证券交易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分别保管并据此建账。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从而核对证券交易账目。
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的资金收付、证券实物出入库所获得的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原
件并记账,每月附指令回执和单据复印件交基金管理人核实。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持双方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分别负责按有关规定编制,基金托管人负责复
核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
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在截止日后
15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开说明书在本系列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30日
内公告。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
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月度报告内容截止日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中期报告内容截止日的30日内完成报
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年度报告内容截止日的50日内完成报告的
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
九、投资组合比例监控
(一)本系列各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国泰金龙债券基金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总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
(2)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
(1)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高于基金总资产的75%,投资于
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总资产的2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
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的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系列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
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成立后的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基金托管人自基金
成立后六个月开始根据前条投资比例要求进行投资比例监督。
十、基金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国泰金龙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有关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
(二)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天内,公告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并
于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120天内完成年度收益分配工作。如果一年内进行多次收益分配,则
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现金形式分配的全部资金
向基金托管人下达付款指令,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负责编制和保管本系列基金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成立日、基
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编制。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
理部门的要求执行。基金托管人对其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关于
基金信息披露的其他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
之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漏。除依前述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任何一方不得通过正
式和非正式的途径向外披露任何其它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公告、基金定期报告以及
临时公告,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其他媒体公布。
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应严格遵守。基金净值公告、基金投资组合
公告、基金定期报告等按有关规定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方
可公布。其他不需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应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年度报告需经有证券业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
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的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对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应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事项,应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2、程序
按有关规定须经基金托管人复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基金管理人起草,并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由管理人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中规定需要披露的事项时,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告。
3、信息文本的存放
予以披露的信息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
营业场所,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公众投资者可以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获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4、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停市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本系列基金的基金账册、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交易记录、公告、重要合同等文件档案及相应的电子文档,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在签署与本系列基金有关的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合同副
本提交对方。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保管就基金资产对外签署的全部合同的正本,
并建立基金资产的合同档案。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人接收相
应文件。
十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
报告,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监管机关。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
行基金合同的情况。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一)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托管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批准,可以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以上(不含50%)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
托管人退任的;
(4)主管机关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更换基金托管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
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批准
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
产托管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50%(不含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
管理人退任的;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基金管理人更换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更换基金管理人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审计: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
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若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任
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更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国泰”的字样。
十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及其它费用
(一)基金费用计提原则
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发生的各项费用由各基金资产分别承担。各基金共同发生的费
用,按相关协议约定或按各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占本系列基金总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
摊。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基金管理费按各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提,具体为:
1、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各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提,具体为:
(1)国泰金龙债券基金:0.6%;
基金成立日起半年(含半年)后,经基金托管人核对,如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低于1.00元时,基金管理人将从下一日起暂停收取管理费,在当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低
于基金份额面值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同样暂停收取基金管理费,直至本基金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高于1.00元(含)后,基金管理人恢复收取基金管理费。
(2)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1.2%。
2、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乘以该基金的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基金管理费年费率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1、基金托管费按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年费率计提,具体为:
(1)国泰金龙债券型基金:0.2%;
(2)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0.20%。
2、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基金的托管费费率。
(四)其他费用的计提
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
据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
期各基金费用。
(五)销售服务费
国泰金龙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年
费率最高不超过0.3%,销售服务费具体费率参见本基金公告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对C类各级基金份额计提的销售服务费率。销售服
务费将专门用于国泰金龙债券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与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
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在通常情况下,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
各基金销售机构。
(六)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七)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八)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计提的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等,根据本托管协议和基金合
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通知基金管理人。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十七、禁止行为
(一)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
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三)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分
红资金的划拨指令,也不得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同时,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
合法、合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四)除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
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级基金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进行《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一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本托管协议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
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各
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二)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对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给基金
资产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
偿。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
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三)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
失的扩大,否则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九、净值差错处理
(一)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
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
责任,经确认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如果用本协议第八条“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中股票估值方法
前两项规定之方法、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法、权证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资
产支持证券前三项规定之方法进行处理,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
程中没有发现,且造成投资人损失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2、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经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资产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正确
的,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如果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最终证明是错误的,基金管理人是正
确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3、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两项规定之方法、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
法、权证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资产支持证券前三项规定之方法外的并经基金托管人
确认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基金管理人净值计算出错,基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需要赔偿的,由双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
基金托管人承担50%。
4、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两项规定之方法、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
法、权证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资产支持证券前三项规定之方法外的并经基金托管人
确认的方法,确定一个价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若应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两项规定之方法、
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法、权证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资产支持证券前三项规
定之方法之一进行估值才为公允,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没有发现,且需要赔偿的,由双
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5、如基金管理人采用股票估值方法前两项规定之方法、债券估值方法前五项规定之方
法、权证估值方法前三项规定之方法或资产支持证券前三项规定之方法外的方法确定一个价
格进行估值的情形下,除上述3、4的情形外,若该价格有失公允且需赔偿时,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赔偿责任;
6、若被诉人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为基金托管人提供估值方法合理性的说明
和支持。若基金托管人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
任的部分向基金管理人追索;
若被诉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管理人提供必要的支持。若基金管理人
因此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有权按上述条款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的部分向基金托管人
追索。
(二)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由于基金管理人和管理人委
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数据有误,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可以向第三方追偿。
(三)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
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二十、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解决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自本系列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协议
规定其效力终止的情况出现时为止。本协议的效力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改变。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双方各持二份,备存两份,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主管机关各一
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
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本系列基金的所有基金终止或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权;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的终止事项。
二十三、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本系列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协议未
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本签字页仅供《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使用)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上海
签署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