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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稳债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日期:2024年1月5日
送出日期:2024年1月8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国泰君安稳债增利债券发起基金代码020175
下属基金简称
国泰君安稳债增利债券发起
C
下属基金代码020176
基金管理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
市日期
基金类型债券型交易币种人民币
运作方式普通开放式开放频率每个开放日
基金经理胡崇海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2011-05-03
基金经理朱莹
开始担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2020-09-21
其他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
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
同期限。《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依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敬请投资者仔细阅读《国泰君安稳债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投资了解详细情况。)
投资目标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科创板、
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
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
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国债期货以及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80%,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
可转债的债券部分除外)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
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适
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主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各种投资工具进行合理的配置。在
风险与收益的匹配方面,力求降低信用风险,并在良好控制利率风险与市场风
险的基础上力争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88%+中证500指数收益率×6%+中证10
00指数收益率×6%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
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暂不适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暂不适用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份额(S)或金额(M)/持有期限(N) 收费方式/费率备注
赎回费
N<7日1.50%
N≥7日0%
注: 本基金C类份额不收取认购费、申购费。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0.60%
托管费0.15%
销售服务费0.40%
其他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
用;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基金的开户费用、
账户维护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
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本基金包括证券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其他风险
及本基金特定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对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因此,本基
金可能因投资债券类资产而面临较高的市场系统性风险,同时本基金持有一定比例的股票,
故也需承担股票市场的下跌风险。
2、本基金可投资国债期货等金融衍生品,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
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投
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3、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具有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等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指的是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
波动。流动性风险指的是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
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
险指的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
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4、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
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
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
加大。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
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
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
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
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
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
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
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5、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
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
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
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
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
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
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
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6、《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2亿元,《基金合同》
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基金合同期限。《基金合同》
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本基金将依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入基金财产清算程序并终
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可能面临《基金合同》自动终
止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国泰君安稳债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本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
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
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管理人网站,网址:www.gtjazg.com,客服电话:95521
基金管理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关于争议的处理: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照上
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
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决定,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