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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1、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50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2007年2月5日;
2、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3、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5、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6、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或基金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日/天: 指公历日;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限: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业务规则》: 指《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叶郁郁、林楠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9%、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27%
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4%(根据证监基金字【2006】17号
批文,中国证监会同意中国华源集团有限公司转让出资给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目前,相关股权变更手续正在办理当中。)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姚怀然先生,董事长,1959年生,研究生学历。历任政协合肥市委员会文史办副主任编辑,中国宣促会安徽省分会科长,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金管处主任科员,安徽省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总办主任,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总部总经理。
汪永平先生,董事,1946年生,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历任安徽省地震预报中心一室副主任、主任;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科技处副处长、计算中心副主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钱正先生,董事,1953年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省合肥市轻工局干部;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科长;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安徽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党组书记。现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主任,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同国先生,董事,1964年生,本科学历,会计师职称。历任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处业务一科科长、副处长;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副局长暨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合肥百货大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董事,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主任,合肥市技术产权交易所董事长,合肥市资产评估协会会长。现任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安徽兴泰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1953年生,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铜陵财专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任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现任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
肖厚发先生,独立董事,1965年生,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历任安徽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部门副经理、部门经理;香港浩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现任安徽华普会计师事务所主任会计师,安徽省高级会计师评委会委员,安徽省高级审计评委会委员。
汪明照先生,独立董事,1944年生,本科学历,高级法官,历任安徽肥东县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庭长,现任安徽承义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安徽省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员、安徽省法学会常务理事。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叶斌先生,监事,1959年生,本科学历,高级经济师,历任安徽大学教师;安徽省政治协商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部门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副主任,安徽省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秦震先生,监事,1966年生,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合肥市财会中专学校教务处;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营业部、财务处、信贷部;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处综合科、业务二科;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工业科。现在合肥兴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陈大毅先生,监事,1972年生,本科学历,先后供职于安徽省证券公司上海自忠路营业部、徐家汇路营业部;华安证券上海总部,华安证券网络经纪公司(筹)。现任职于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
3、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及督察长
周志德先生,公司总经理,1964年生,工学硕士,中欧国际管理商学院EMBA。曾在中国人民银行安徽省分行任职。93年起历任安徽省证券交易中心工程部总经理、华安证券金寨路营业部总经理。
王蕾女士,公司副总经理,1973年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部项目科科长、副总经理、海南省特区报社总编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刘庆年先生,督察长,1955年生,大学本科学历。历任解放军某部排长、指导员,副营职干部,合肥市财政局任党组秘书、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副局长、合肥市财政证券公司经理,国元证券寿春路第二营业部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赵密先生,1972年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研究员,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员、研究总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副总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组成,督察长、基金经理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周志德先生 总经理
冯肖武先生 总经理助理兼投资总监
黄卓立先生 投资研究部副总监(主持工作)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3、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和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4、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 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2)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 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 合规审查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对公司风险控制的决策和公司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和控制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具体职责包括负责组织制定和修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定期对公司风险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对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基金经理、督察长等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业务制度的情况进行审查和监督。
(2)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 督察长: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如无特殊情况,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 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监控与管理。
(5) 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 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7) 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内部控制措施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 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 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 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银复[1986]17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2.79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主要人员情况
秦晓先生,英国剑桥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银行董事长,清华大学管理学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兼职教授。曾任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副董事长,中信实业银行董事长,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政策顾问,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副主席,亚太经济合作组织工商咨询理事会(ABAC)2001年主席,第九届全国人大代表。
马蔚华先生,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招商银行行长,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企业家协会副会长、中国联合开发研究院理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曾荣获"2001-CCTV中国经济年度人物"。
李浩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交通部财务会计局水运财务处干部、主任科员,交通部财务会计司企业财务处副处长、处长,交通部财务会计司司长助理、副司长,招商银行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
夏博辉先生,1963年11月出生,湖南人,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教授、注册会计师。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金融会计组负责人,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会计学会理事。1992-1999年历任湖南财经学院会计系副主任、科研处副处长、科研研究生处长、科研处处长及讲师、副教授、教授,2000-2005年6月历任深圳发展银行会计出纳部总经理、财务会计部总经理、计划财会部总经理、财务执行总监等职;2005年7月,加盟招商银行。1993-1996年,受聘担任世界银行技术援助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改革体系项目金融会计准则研究组中方工作组组长。曾获"全国优秀教师并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奖章"(1993)、湖南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一等奖(1993)、湖南省第五届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著作)二等奖(1999)、中国青年科技论坛二等奖(1999)。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30多年银行业务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06年8月31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含招商安泰股票投资基金、招商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债券投资基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经典配置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标普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友邦华泰中短期债券投资基金及海富通强化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总规模已逾320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托管人内部风险控制的目标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法律文件为依据,通过持续加强内部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不断维护和督促基金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全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维护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内部控制对象包括基金托管部各项业务规章、业务流程、操作规程、各室及室内岗位职责的设置调整等各个环节。
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完善的业务规章制度及内控制度,从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事后监督、内部稽核监察、人员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运作。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部设立稽核监察室作为专门的内部风险控制部门,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直接向总经理报告,以有效进行内部风险控制业务。
基金托管人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检查工作具体分为四个阶段:即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报告阶段、跟踪阶段。
准备阶段:掌握被检查部门基本情况,通知被检查单位;
实施阶段:根据检查内容,采用不同的检查方式;
报告阶段:撰写检查报告,提出整改意见,与被检查部门交换意见后,报总经理批准后送达被检查部门;
跟踪阶段:对检查结论和提出整改意见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落实。
最近一年内,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当所托管基金出现不符合上述规定的运作行为时,基金托管人针对不同情况以下述方式进行处理:
1、事前监督
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基金资产受到损失,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事后和事中监督
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有关基金管理公司;
书面警示。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超过预警限度、基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有关基金管理公司进行提示;
书面报告。对所托管基金投资比例违反规定、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行为,若基金管理人在提示限期内未予纠正,则书面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联系人:李晔
咨询电话:021-38834699,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2、代销机构: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http://www.cmbchina.com
(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陶礼明
联系人:陈春林
电话:(010)66415205
传真:(010)66419824
客户服务热线:11185
网址:www.cpsrb.com
(4)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张建春
电话:(010)68098000
传真:(010)68561260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5)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阜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
联系人:唐泳
电话:0551-516167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uaans.com.cn
(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cn
(7)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021-53594566
传真: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001
网址: www.htsec.com
(8)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热线: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9)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gf.com.cn
(10)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11)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银城东路139号华能联合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杜颖灏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50543470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65020
网址:www.xcsc.com
(1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郭京华
电话:010-66568587
传真: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热线: 010-68016655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办公地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户服务热线:北京010-86525005,上海021-62196752
网址:www.longone.com.cn
(1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陆家嘴东路166号中保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021-68419974
传真:021-68419972
客户服务热线:0591-87547101
网址:www.xyzq.com.cn
(15)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人:盛宗凌
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网址:www.lhzq.com
(16)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盛云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247465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17)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办公地址:同上
法定代表人:谢平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5333
客服电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湖贝路1030号海龙王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86481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ecitic.com
(19)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办公地址:杭州市凤起路108号国信房产大厦9-12楼
法定代表人:应土歌
联系人:余少南
电话:(0571) 85783737
传真:(0571) 85783748
网址:www.bigsun.com.cn
(20)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316号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联系人:丁韶燕
电话:(0532)85022026
传真:(0532)85022026
网址:www.zxwt.com.cn
(21)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传真:0431-85680032
联系人:高新宇
咨询电话: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联系人:陈大毅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吕红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华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A座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A座12层
负责人:俞兴保
电话: 021-50366439
传真: 021-50366437
联系人:马有海
经办注册会计师:马静、马有海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7】50号文核准,核准日期为2007年2月5日。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六)募集期限
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基金投资人,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八)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代销机构在当地发布的公告。
(九)募集目标
本基金设立募集上限为90亿份,具体控制措施见《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认购价格=基金份额面值+基金份额认购费用
(十二)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0%,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0万元 1%
50≤认购金额<200万元 0.7%
200≤认购金额<500万元 0.4%
认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认购份额的计算)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基金成立前三十天认购基金,认购金额10,000元,若认购利息为10元,对应费率为1.0%,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费用 =10,000×1.0%=100元
净认购金额=10,000-100=9,900元
认购份额=(9,900+10)÷1.00=9,910份
该投资人投资10,000元购买本基金,可得到9,910份基金份额。
(十四)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1) 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人应按照基金销售机构的规定,到相应的基金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足额缴纳认购款。
(2) 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 投资人T日的认购申请,销售网点核查后当场受理并出具认购业务受理单据。投资人可根据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查询认购接受结果,并可于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取得认购份额确认书或查询认购份额确认信息。
4、认购的限额
(1) 代销网点基金投资人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含认购费),追加最低认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认购费)。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0元,超过最低认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
(2) 募集期间不设置基金投资人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应当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六)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4、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应当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约定的时间和场所申购或者赎回,但不在证券交易所交易。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若基金管理人和/或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申购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3、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接受赎回的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网点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有认购基金记录的基金投资人不受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代销网点的基金投资人欲转入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进行交易要受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相关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投资人可多次申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基金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500份,基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500份,如进行一次赎回后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余额将低于500份,应一次性赎回。如因分红再投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巨额赎回、基金转换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500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在调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机构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份数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份额
(1) 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万元 1.5%
50≤申购金额<200万元 1%
200≤申购金额<500万元 0.7%
申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2)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不同申购金额的申购份数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元,3,000,000元,6,000,000元,则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额(元) 10,000 3,000,000 6,000,000
适用费率 1.5% 0.7%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 150 21,000 1000
净申购金额 9850 2,979,000 5,999,000
申购份数 8208.33 2,482,500 4,999,166.67
3、赎回金额
(1)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为3档,最高不超过0.5%,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不满1年 0.5%
1-2年(含1年) 0.2%
2年以上(含2年) 0
(2) 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二:赎回金额的计算
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0元,投资人赎回10,000份,则: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持有时间 不满1年 1-2年(含1年) 2年以上(含2年)
适用费率 0.5% 0.2% 0
赎回费用 60元 24元 0
赎回金额 11,940.00 11,976.00 12,000.00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日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法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资产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做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的部分做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4)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重新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可为投资人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支付费用。
2、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在赎回的情况下,必须向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申请办理相应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手续。
投资人申购(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人方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3、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并按照该等有权机关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在冻结期间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每日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精选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能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采取适度主动资产配置和积极主动精选证券的投资策略,在风险限度内,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股票投资方面,基金管理人相信,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新趋势下,重点投资于符合中国经济增长新趋势,具备集约增长特征,持续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将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定量分析方法,从市场失衡中把握投资机会,力争获得稳定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权证的配置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
(四)投资策略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依法决策是基金进行投资的前提。
(2)宏观经济发展环境、微观企业经济运行态势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基金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做出投资决策,是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决策程序
(1)研究发展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公司分析、行业分析、宏观分析、市场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并通过本基金选股流程构建及维护基金股票库。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上述报告对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并结合自身对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分析判断,形成本基金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行业配置、股票/债券选择,以及买卖时机。
(4)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基金经理必须遵守投资组合决定权和交易下单权严格分离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管理层下属的风险控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及结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日常监督,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6)数量研究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表现绩效分析及风险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帮助投资团队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及时了解基金收益主要来源及投资策略实施效果,投资组合风险水平及风险来源,从而及时调整投资组合,使其风险收益水平符合既定目标。
(7)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程序进行调整。
3、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与标准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方法,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进行大类资产的配置。具体而言,首先利用经济周期理论,对宏观经济的经济周期进行预测,在此基础上形成对不同资产市场表现的预测和判断,确定基金资产在各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并随着各类证券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及时调整类别资产配置比例,达到动态的最优配置效果。
(2)行业及股票选择
本基金以股票品种为主要投资标的。在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的大背景之下,"自下而上"地以可持续增值企业为目标进行三次股票筛选来寻找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结合"自上而下"精选最优行业,动态寻找优势企业与景气行业的最佳结合,构建投资组合,以追求基金资产的中长期稳定增值。
(3)债券选择
对于债券资产的选择,本基金将以价值分析为主线,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实施积极主动的组合投资,并主要通过类属配置与债券选择两个层次进行投资管理。
在类属配置层次,结合对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等因素的综合分析,根据交易所市场与银行间市场类属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权重。
在债券选择上,本基金以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经济变化趋势、货币政策及不同债券品种的收益率水平、流动性和信用风险等因素,合理运用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换券利差交易与凸性交易等投资管理策略,实施积极主动的债券投资管理。
(4)其他品种投资策略
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及基金的申购赎回状况,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短期金融工具或保留为现金。同时基金经理将适时地通过回购(逆回购)等资产调控工具,提高基金资产的使用效率。
另外,除了本基金被动持有股权分置改革而发行的权证外,也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权证价值的判断,在进行充分风险控制和遵守中国证监会相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适当投资于权证,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收益,减少风险。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对上述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构建流程进行非实质性的调整,此类变更不需经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中信标普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评价基准将采用中信全债指数。
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80%×中信标普300指数+20%×中信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经过适当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产品。
(七)投资限制
1、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8)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0)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1)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6)、(7)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的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的估值原则,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载明的估值事项对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以元为单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精确到小数点后4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下称"差错"),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原因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各自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任何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且协商不成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任何责任;
(6)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7)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有权向出现差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8)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以及不可抗力因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9)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资产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资产估值的股票估值方法第5项和债券估值方法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估值及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中国证监会认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三)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四)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达到0.02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可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果投资者选择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按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用
本基金采取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0%,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50万元 1.0%
50≤认购金额<200万元 0.7%
200≤认购金额<500万元 0.4%
认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
2、申购费率
本基金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50万元 1.5%
50≤申购金额<200万元 1%
200≤申购金额<500万元 0.7%
申购金额≥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的长短分为3档,最高不超过0.5%,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不满1年 0.5%
1-2年(含1年) 0.2%
2年以上(含2年) 0
4、经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上述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最迟于新费率开始实施前3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予以公告。如果调高申购或赎回费率,则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税收
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4、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资产净值、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7、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会计师事务所应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招募说明书自首次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六)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七)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九)基金定期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类别;
5、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6、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7、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10、基金募集期延长;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2、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4、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6、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7、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8、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9、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20、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21、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2、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3、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4、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5、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6、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7、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十七、风险揭示
风险揭示,即识别市场变化和交易过程中的各种潜在风险因素,并量化成各种风险指标。本基金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以及其它风险等。
(一)市场风险
1、因市场影响而使投资人无法达到预期的获利水平。市场价格因经济因素的变动而趋向不利的风险,而市场价格可包括利率、汇率及期货等的价格;
2、股价风险。股票价格变动随公司因素、市场因素、政治因素、经济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其价格的波动往往十分剧烈,对投资于股票市场基金的价值有着极大的影响;
3、利率风险。债券的价格与市场利率呈反向变动,市场利率下跌时,债券价格通常会上涨;反之,市场利率上扬,债券价格则会下滑。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对基金收益水平也存在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开放式基金要随时应对投资人的赎回,如果基金财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基金财产变现能力差,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从而可能影响基金份额净值。二是基金管理人难以在合理的时间内以公允价格将其投资组合变现而引起资产损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确定性。
(四)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遭遇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以及基金所投资股票的上市公司因造假或者信息披露不真实等导致股票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五)其他风险
包括操作或技术风险、波动度风险、再投资风险、通货膨胀风险、政治或法律风险、行业风险、突发事件风险等。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1)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2)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3日内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见附件一。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见附件二。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对账单寄送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再投资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四)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密码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834699,400-700-8001或登录公司网站www.hffund.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2、信息咨询、查询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询、查询。
(五)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人员和服务。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除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外,本基金暂无其他应披露事项。今后如有应披露事项,本基金将及时予以披露。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文号[2007]50号);
(二)《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3月9日
附件一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质押、冻结、解冻、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费用,基金合同约定或法律法律规定、监管部门批准的收入;
5、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可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更换适当的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2、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3、基金募集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以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投资者;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托管人;
(7)更换基金管理人;
(8)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9)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以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允许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4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依法确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5)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规定的除外。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修改过的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5日前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修改过的提案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日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1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3、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基金分红条件、且每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达到0.02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季度至少分红一次。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全年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可供分配收益的50%。当年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可获 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基金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到销售网点选择或更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权益登记日之前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对于未在权益登记日之前选择具体分红方式的投资人,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
7、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2、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如果投资者选择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则应当进行红利再投资的账务处理。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8、基金管理人用于基金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方法按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届时有效的有关规定执行;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费率的调整、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计算结果当日完成复核,并于当日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等相关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权证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权证的配置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80%以上的股票资产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方向所确定的内容。
(二)投资限制
1、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本基金投资应遵循:
(1)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8)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9)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0)本基金投资运作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策略约定;
(11)因证券市场变化、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2)、(4)、(5)、(6)、(7)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依照《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计算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公告方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日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四)基金财产清算的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基金清算小组作出清算报告;
(7)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8)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9)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11)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2)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五)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在3日内公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九、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3月9日
附件二
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摘要)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14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姚怀然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成立日期:1987年4月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银复[1986]175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22.79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投资管理。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融资限制、股票申购限制、基金投资比例符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等。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资产的配置比例为0-35%,权证的配置比例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配置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本基金投资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10%
8、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9、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11、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12、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13、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3、6、7、8、9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投资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证券,或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9)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2、为配合对关联投资限制实施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以及关联方发生变化时,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四) 为控制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信用风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应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列表或更改对手列表的通知,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的范围在银行间交易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按照交易对手列表监督基金在银行间的交易行为。基金管理人发送的银行间交易指令不符合交易对手列表的,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交易前3个工作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和按照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为了保证本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活期存款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
基金管理人应按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列表,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存款银行的列表办理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和协议存款等存款投资业务。基金管理人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各项权利和义务,并将基金存款存放在存款银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基金托管人根据存款银行列表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对于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人可以拒绝执行,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基金托管人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七)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调整,如基金管理人不能及时调整,基金托管人应将该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纠正。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管理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托管人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并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在此情形下,有权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请更换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应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的财产分别设置账户、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2、基金募集期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备案条件的,由基金管理人在十日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名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财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确保所托管基金全部存款的安全。
2、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资金支付。本基金的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证券交收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和存管。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资金交收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协助。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代表基金申请并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议,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和使用。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质押、担保或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经基金托管人在当日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相关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4、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基金管理人有权按其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一)基金账册的建立和和核对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基金合同中约定的记账法和会计处理原则,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切实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基金管理人按日编制基金估值表,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账册每月核对一次。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收益情况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
(二)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分别独立编制。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核对无误后,在核对过的基金财务报表上加盖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公章,各留存一份。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月度报表的编制与复核工作,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月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2)基金季度报告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3)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更新)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进行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4)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0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5)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基金管理人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确认收到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4、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文件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并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责任。
5、在基金的存续期内,如果中国证监会就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规则及编制内容颁布新的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互相配合、互相监督,进行编制和披露。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应在十个工作日内采用电子数据表格的方式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基金清算登记日、分红权益登记日、半年度和年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名册,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或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赔偿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15年以上。
八、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金融争议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九、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7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