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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1
第二部分释义...............................................................................................................................3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11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14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20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23
第七部分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24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26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8
第十部分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45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48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55
第十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64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托管.............................................................................................................67
第十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68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70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财产.............................................................................................................78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79
第十九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85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8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0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1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98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100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101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102
第二十七部分其他事项...........................................................................................................103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4
第一部分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准予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融通通福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2013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根据2012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
改<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六条及第十二条的决定》修订以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代销机构
24、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
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融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基
金份额的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
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29、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时需持有
深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实施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
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
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某一开放
式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
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48、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
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2、上市交易:指投资人在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通过场内会员
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通福B份额的行为
5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54、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55、基金份额分级: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
为通福A、通福B两级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56、通福A: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A份额。通福A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
一次,接受申购与赎回申请
57、通福B: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通福B份额。本基金在
扣除通福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B享有,亏损以通福B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通福B承担;通福B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
如届满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58、通福A的开放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封闭期届满日除外。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
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日为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
作日
59、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每满6个月的
最后一个工作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其基金份额数按折算
比例相应增加或减少的行为
60、通福A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通福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取约
定收益,其基准收益率将在每个开放日设定一次并公告
61、通福B的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62、届满日: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3年的对应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与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
日相同
63、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
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行为。转换后的基
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64、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
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份额
65、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金
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从本
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对于持有期限不少于30日
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亦不收取赎回费,但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
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的基金份额,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C类份额
66、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D类份额:本基金依据《基
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
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
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D类份额
6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
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
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本基金在3年封闭期内不设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68、巨额赎回: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在通福A的单个开放日,
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通福A的净赎回份额超过本基金前一日通
福A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也指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69、日/天:指公历日
70、月:指公历月
71、元:指人民币元
7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基金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
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7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8、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通福A和通福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其中,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A
的开放日和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
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7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80、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81、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2、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83、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本基金名称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基金名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通福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
开放一次,通福B封闭运作;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
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的基金份额分级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福A、通福B两级
份额,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通福A和通福B的收益计算与运作方
式不同,其中,通福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并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通福B封闭运作,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在扣
除通福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B享有,亏损以通福B的资产净
值为限由通福B承担。
九、通福A的开放日和折算日
通福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开放日为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但基金合同生
效日起3年内第六个通福A的开放日通福A不折算)。折算日日终,通福A的
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A的份额数
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通福A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
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十、通福B的封闭期
通福B的封闭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非
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十一、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通福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
基金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后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将
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的,包括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
类份额和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D类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C类份额。
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并分别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
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公告。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低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费率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调
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划分为通福A、通福B
两级份额,所募集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1、基金份额配比
通福A、通福B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本基金募集设立时,通福A、通福B的份额配比将不超过7:3。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通福A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
开放一次,通福B封闭运作。在通福A的每次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对通福A
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通福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因此,在通福A的单个开放日,如果通福A未发生赎回或者发生的净赎回
份额极小,通福A、通福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能出现大于7:3的情形;
如通福A发生的净赎回份额较多,通福A、通福B在该开放日后的份额配比可
能会出现小于7:3的情形。
2、通福A的运作
(1)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通福A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其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将在
每个开放日重新设定一次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
定进行相关公告,计算公式如下:
通福A份额的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利差
视国内利率市场变化,基金管理人在通福A每个开放期开始前公告下一封
闭期适用的、通福A的约定收益的利差值。利差的取值范围从0.5%(含)到2%
(含)。通福A首个封闭期的利差值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当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
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首个封闭期的利差值设定通福A份额
的首次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通福A基金合同生效后最初6个月的
年收益率,适用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到第1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通
福A份额的每个开放日(最后1个开放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
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届时公告的利差
值重新设定通福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即为通福A接下来6个月的年收益率,
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下个开放日(含)的时间段;在通福A的最后1个
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1年期银行
定期存款基准利率及届时公告的利差值重新设定通福A的年收益率,该收益率
适用于该开放日(不含)到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含)的时间段。
通福A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开放日通福A折算后的
1.000元为基准采用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通福A份额的本金安全或约定收益,在极端亏
损的情况下,通福A份额的持有人可能面临无法足额取得约定收益乃至本金损
失的风险。
(2)开放日
通福A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通福A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不可
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的下一个工作日。
通福A的第一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届满6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
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第二次开放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届
满12个月之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为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此类
推。例如:《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18日生效,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届满6个
月、12个月、18个月之日分别为2013年7月18日、2014年1月18日、2014
年7月18日,以此类推。2014年1月18日为非工作日,该日之前的最后一个
工作日为2014年1月17日,则第二次开放日为2014年1月17日。其他各个开
放日的计算类同。
(3)规模限制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期内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对通福A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A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增减。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具体见《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3、通福B的运作
(1)在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通福B封闭运作,封闭期内不接受申
购与赎回申请。
通福B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对应日止。如该对应日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在符合基金上市交易条件下,通福
B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3)本基金在扣除通福A的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收益归通福B享有,亏
损以通福B的资产净值为限由通福B承担。
4、基金份额发售
通福A、通福B将分别通过各自发售机构的销售网点独立进行公开发售。
5、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
数为通福A份额和通福B份额的份额数之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满
并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该LOF基金
的份额总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6、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福A的开放日计算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截止通福A的某一开放日或者通福B的封闭期届
满日(T日),设为自通福A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至T日的运作天数,
为T日通福A的份额余额,为T日通福B的份额余额,R为通福
A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M为运作
当年实际天数,即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通福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
际天数,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T日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
(1)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
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日通福A的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A份额
余额加上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通福B份额封闭期届满日(T日),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公式如下:
通福A份额、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通福A份额和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
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7、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基金管理人在计算基金资产净值的基础
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分别计算并公告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其中,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日不包括通福A的开放日。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级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
的实际价值。
(1)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内,在通福A的非开放日(T日),设为自
通福A上一次开放日(如T日之前通福A尚未进行开放,则为基金成立日)至
T日的运作天数,为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为T日通福A的
份额余额,为T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R为通福A在基金合同生效
日或上一开放日设定的通福A的约定基准收益率,M为运作当年实际天数,即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或通福A份额上一次开放日所在年度的实际天数。
1)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大于或等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
A份额的份额余额加上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T日通福A份
额的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2)若T日闭市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小于“1.00元乘以T日通福A份额
余额加上T日全部通福A份额应计收益之和”,则:
(2)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为T日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通福B的份额
余额。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通福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
下:
上式中,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的通福A非开放日,为通福
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通福A的开放日,为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
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
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份额转换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转换为
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并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的基金转换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见本
基金合同第十部分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2、发售方式
通福A份额、通福B份额将分别通过各自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
售。其中,通福A份额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公开发售,通福A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通福B份额将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场
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详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公开发售,场外发售的通福B份额登记在注册
登记系统;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
(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发售的通福B份额登
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本基金认购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也可代理场内通福
B份额的发售。尚未取得相应业务资格,但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与通福B份额
的上市交易。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
账户下;通过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
证券账户下。
投资者可参与通福A份额或通福B份额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也可同时
参与通福A份额和通福B份额的认购。在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可分别对通福
A份额、通福B份额进行多次认购,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通福A份额、通福B份额的发售方式与发售机构不尽相同,具体发售方式
和发售机构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二、募集上限
本基金的募集规模控制的具体办法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
用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金额的5%。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通
福A和通福B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各自基金份额归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本基金通福A份额、通福B份额独立发售,两者的募集截止时间可能不同。
募集结束后,通福A份额和通福B份额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超过7:3。
3、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认购申请的确认
基金发售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B份额的最终发售规模为基准,按
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比对通福A的有效认购申请进行确认。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
利,否则,由此产生的投资者任何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1、投资人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第六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交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七部分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通福A将按以下规则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一、折算基准日
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的最后一
个工作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与其开放日为同一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折算基准日的具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中“通福A的运作”的相关
内容。
二、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通福A所有份额。
三、折算频率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满6个月折算一次。
四、折算方式
折算基准日日终,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折算后,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通福A的份额数按照折算比例相应增减。通福A的基金份额折
算公式如下:
通福A的折算比例=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A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前通福A的份额数×通福A的折算比例
通福A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
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计算的结果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
为准。
在实施基金份额折算时,折算基准日折算前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通福A
的折算比例的具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通福B的上市交易
等业务,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六、基金份额折算的公告
1、基金份额折算方案须最迟于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折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内,在通福B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通福B的基金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通福B份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通福B份额可直接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通福B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通福B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转换后,本基金通福A将转
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外的通福B份额
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且均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通福B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转换后场内的基金
份额将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上市后,本基金增设的融通通福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D类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融通通
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再上市交易。融通通福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和场外的D类份额不能转为融通
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和场外的A类份额,不能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只能通过场外进行申购和赎回。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通福B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后,本基金将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之日起30日内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介上公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通福B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
于:
1、通福B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其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封闭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5、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6、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通福B)上市交易的费用按
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六、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通福B)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为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通福B)的停复牌与暂停、
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投资人可在通福A的开放日对通福A
进行申购和赎回,通福B份额在分级运作期内封闭运作,不开放申购赎回;本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
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通福A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
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
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通福A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通福A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开放一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办理通福A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满6个月
的最后一个工作日,投资人可在开放日办理通福A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通福A的运作”的相关内容。通福A的开放日以
及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通福A的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
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申购通福A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后,
申购申请方为有效。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通福A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通福A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否则,如因申请
未得到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
金销售机构对通福A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通福A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
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基金开放日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以通福B份额的规模
为基准,按照不超过7:3的份额配比对通福A的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并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在通福A每一个开放日,本基金以通福B的份额余额为基准,在不超过7/3
倍通福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通福A的申购申请进行确认。
在通福A每一个开放日,所有经确认有效的通福A的赎回申请全部予以成
交确认。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按照本部分“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对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通福A的申购申请,如果对通福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确认后,
通福A的份额余额小于或等于7/3倍通福B的份额余额,则所有经确认有效的
通福A的申购申请全部予以成交确认;如果对通福A的全部有效申购申请进行
确认后,通福A的份额余额大于7/3倍通福B的份额余额,则在经确认后的通
福A份额余额不超过7/3倍通福B的份额余额范围内,对全部有效申购申请按
比例进行成交确认。
通福A每次开放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确认办法及确认结果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5、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通福A的申购、赎回价格为1.000元;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
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通福A申购份额的计算
通福A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2)通福A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金额计算方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A的申购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通福A的申购
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通福A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为基准扣除相应费
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通福A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有关规定办理,通福A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投资人申购通福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赎回通福A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9、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根据申购规则和程序导致部分或全部申购申请没有得到成交确认;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
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0、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通福A在单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除上述第(4)项规定外,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
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
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通福A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对于当日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
额。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2、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
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
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并进行基金转换后的申购与赎回
1、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场内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中。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2、申购与赎回的账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应使用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认可
的账户(账户开立、使用的具体事宜见相关业务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之日起不超过30日内开始办
理申购、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
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
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
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
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
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基金
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场外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
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6)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
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
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
请即为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
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
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
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6、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
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
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
募说明书》。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相应类
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
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用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用最高不超过赎
回金额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
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
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8、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具体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具体计算方式见基金合同第四部分“基金份额
的分级”;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9、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办理。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
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
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可依法对上述相关规
定予以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10、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单日或
单笔申购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申购金额上限,或导致单日净申购金额超过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基金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
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11、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
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12、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转换中转出份额的申请的处
理方式遵照相关的业务规则及届时开展转换业务的公告。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
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如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注册登记机构对于发生巨额赎回时的场内份额的处理
方式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30%以上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部分
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3、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
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5)如果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给投资人。在
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通福A与通福B不得相互转换。
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3年内,通福A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持有的通福A在注册
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
通福A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通福A的基金份额的系
统内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
务规则。
通福B的转托管与以下“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相同。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转入或场外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转入、场内申购或上市
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登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也可以直
接申请场内赎回。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
1)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
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
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第十部分基金转型后的基金份额转换
一、基金转型后的基金存续形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变更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将以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的份额,并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业务。本基金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仍将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基金转型时通福A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前,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公告并提示通福A
的处理方式。
通福A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届时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按照公告规定的方式
做出选择赎回通福A份额,赎回价格以“未知价”原则,即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选择的,
其持有的通福A份额将被默认为转入“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C类份额。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
满日与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相同。
三、基金转型时的份额转换
1、基金份额转换规则
对投资者持有到期的每一份通福A和通福B,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
届满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及收益的计算规则计算通福A和通福B的基
金份额净值,并以各自的份额净值为基础,按照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融
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不同类别份额。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独
持有或同时持有通福A和通福B,均无需支付转换基金份额的费用。其中,本
基金通福A将转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C类份额,场
外的通福B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外的A类
份额,且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本基金场内的通福B份额将转为融通通福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场内的A类份额,仍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
统下。通福A和通福B的份额转换基准日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3年的对应
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转换基准日确定日期,届
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份额转换方式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本基金转换成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
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1.000元。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日终,以份额转换后1.000元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基
金管理人将根据通福A和通福B转换比例对转换基准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实
施转换。
3、份额转换计算公式
通福A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B份额的转换比率=份额转换基准日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
通福A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通福A份额数×通福A份额的转换比率
通福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通福B份额数×通福B份额的转换比率
在实施基金份额转换时,通福A份额(或通福B份额)的转换比率、通福
A(或通福B)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的具
体计算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份额转换后的基金运作
通福A、通福B的份额全部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份
额之日起30日内,本基金将上市交易,并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份额转
换后本基金上市交易、开始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具体日期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
相关公告。
五、份额转换的公告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本基金将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本基金进行
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日前3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将
就本基金进行基金转换的相关事宜进行提示性公告;
(3)通福A、通福B进行份额转换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
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融通通福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
理程序等将按本基金合同保持不变。
七、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T日A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T日C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D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
净值/T日D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A类、C类和D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
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十一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设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25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26947517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
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金字【1998】
3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通福A、通福B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通福A、通福B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和日期重新设定通福A的利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
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
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
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
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3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通福A、通福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指“参加大会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
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有
人大会。
第十三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
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
公告。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
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职责以《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为准。
第十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
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登记费;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
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
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
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
资产配置。在认真研判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和金融市场运行趋势的基础上,根据整
体资产配置策略动态调整大类金融资产的比例;在充分分析债券市场环境及市场
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类属资产配置策略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
调整。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
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
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
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
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各类附权债券等)、
资产证券化产品等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
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
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
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
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
决定投资总量。
2、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
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
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
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
极调整。
(1)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信用风险控制是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基准利率走势、资金面状况、
行业以及个券信用状况的研判,积极主动发掘收益充分覆盖风险,甚至在覆盖之
余还存在超额收益的投资品种;同时通过行业及个券信用等级限定、久期控制等
方式有效控制投资信用风险;
(4)跨市场套利根据不同债券市场间的运行规律和风险特性,构建和调整
债券债组合,提高投资收益,实现跨市场套利;
(5)相对价值判断是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
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
3、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附权债券指对债券发行体授予某种期权或者赋予债券投资者某种期权,从而
使债券发行体或投资者有了某种灵活的选择余地,从而增强该种金融工具对不同
发行体融资的灵活性,也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当前附权债券的主要种类
有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的债券
等。
(1)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公司)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
下转股和回售的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
转换公司债内含期权价值,是一种既具有债性,又具有股性的混合债券产品,具
有抵御价格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
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用较小的本金损失,博取股票上涨时
的巨大收益。可以充分运用可转换公司债券在风险和收益上的非对称性分布,买
入低转换溢价率的债券,并持有的投资策略,只要在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存续期内,
发行转债的公司股票价格上升,则投资就可以获得超额收益。
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转换为上市公司的股票,因此在日常交易
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套利机会。本基金持有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转换成股票。基金管理人在日常交易过程中,会密切关注
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之间的互动关系,恰当的选择时机进行套利。
(2)其它附权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债券市场收益率数据,运用利率模型,计算含赎回或回售选择权
的债券的期权调整利差(OAS),作为此类债券投资估值的主要依据。
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是认股权证和公司债券的组合产品,该种产品中
的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可在上市后分别交易,即发行时是组合在一起的,而上市
后则自动拆分成公司债券和认股权证。本基金因认购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债券所
获得的认股权证自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分离交易可转换公司
债券上市后分离出的公司债券的投资按照普通债券投资策略进行管理。
4、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策略
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化安
排,对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进行分离组合,进而转换成可以出售、流通,并带有
固定收入的证券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价受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标的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
前偿还率等多种因素影响。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
上,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交易结构风险、信用风险、提前偿还风险和利率风险等
进行分析,采取包括收益率曲线策略、信用利差曲线策略、预期利率波动率策略
等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投资于资产证券化产品。
5、新股申购策略
本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IPO)股票及增发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根据股
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同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
求关系,制定相应的新股申购策略。本基金对于通过参与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
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在该股票可上市交易后90个
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6、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
的最高比例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
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债券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
及市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
场面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旗下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7、投资程序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决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制
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并执行。集中交易室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
投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
的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久期、回购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组合基准
久期和个券投资分布方式等;
(4)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和(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较低的基金
品种,其风险收益预期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经过基金份额分级后,通福A份额具有低风险、收益相对稳定的特
征;通福B份额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七、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第十八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在通福A的开放日计算通福A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通福B的封闭期届满日分别计算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
上,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通福A和通福B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两类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不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通福A与通福B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届满,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对融通通福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C类和D类单独进行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并按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和收益分配及份额转换。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
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
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
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的;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第十九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通福A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0%,通福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通福A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通福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通福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第二十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
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本基金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在上市前3个工作日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福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通福B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通福A和通
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通福A的首次开放或者通福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通
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定期报告应该公告通福A的
年收益率、通福A和通福B的份额配比。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
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基金终止上市交易;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的上市交易以及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通福A的年收益率、通福A和通福B的份额配比、基金定期报告、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
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一)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通福A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通福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二)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四部分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不行使其投
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
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
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
响。
第二十五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六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
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七部分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
商解决。
第二十八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
分别由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通福A、通福B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各自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自动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时转
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除外;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基金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依据《基金合同》享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提议权、自行召集权、提案权、会议表决权、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提名权的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类似表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通福A、通福B各自的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类似表述;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率;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
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和日期重新设定通福A的利差;
(7)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有效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
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少于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
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
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3年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
别合计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
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但在本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3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通福A、通福B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且通福A、通福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
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基金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分别合计不小于
在权益登记日该级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
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
指“参加大会的通福A和通福B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
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本部分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
程序”部分约定的以下情形中的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均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
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
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一);
4、在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
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
条件等内容,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
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无需召开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本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后,本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场外转入或申购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的不同交易
账户可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如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不选择收益分配
方式,则按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处理;
场内转入、申购和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者不
能选择其他的分红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
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计提、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
人服务费等。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的销售服务费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内,通福A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
率为0.50%,通福B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通福A基金资产净值的0.5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50%÷当年天数
H为通福A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通福A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与通福A的基金份额数的乘积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的销售服务费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3年后,本基金将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
金(LOF),其中A类基金份额和D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
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人。
销售服务费主要用于本基金持续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以债券为主要投资对象,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
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公司债、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以参与A股
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的新股申购或
增发新股,并可持有因可转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
以及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其他非固定收益类品种。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等资产,本基金应在
其可交易之日起90个交易日内卖出。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
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金融
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20%;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
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一家企业发行的单期中期票据
合计不超过该期证券的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和(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通福A的首次开放日或者通福B上市交易前,基
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以及通福A和通
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通福A的首次开放或者通福B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
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基金份额净值、通
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通福A和通福B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以及各自的基金份额累计
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清算时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内,如果本基金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
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将优先满足通福A的本金
及应计收益分配,剩余部分(如有)由通福B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2、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的基金清算财产分配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3年期届满,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如果发生基金财产清算的情形,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
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
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各类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
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本页无正文,为《融通通福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点:中国北京
签订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