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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一)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2015年9月21日证监许可【2015】2162号文及2018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8】
1869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
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
章节。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
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四)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的《风险说明书》、基金产品
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及说明等,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须承担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包括股指期货,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可能给本基金带来额外风险。本基金的具体
运作特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约定。本基金一般风险及特有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
(五)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六)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七)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
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
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
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八)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
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九)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对投资者进行分类。投资者应当如实提
供个人信息及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投
资者应知晓并确认当个人信息发生重要变化、可能影响投资者分类和适当性匹配的,应及时
主动进行更新。
本基金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财务数据及净值表现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本基金自2024年9
月19日起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本基金管理人依据《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
关问题的规定》对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涉及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内容以及管理人章节相关
信息进行更新,除本次更新内容外,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的截止日期为2023年
12月21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期为2023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1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0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3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28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54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55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6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68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78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79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80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86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88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9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94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101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6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08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摘要............................................................................134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52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154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158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159
第一部分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诺安精选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涵盖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投资理念、投资策略、风险以及认购、申购和赎回的程序及费率等与投资本基金
有关的所有相关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并注意基金管理
人对本招募说明书披露的更新信息。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
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诺安精选价值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
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
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并根据2015年4月24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
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香港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
卖盘传递),买卖沪/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的股票
16、《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2015年4月17日
券出借业务指引》联合发布的《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19、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
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
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
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
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
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
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10%的情形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
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4、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
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
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
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本基金合同所
述流动性受限资产,是指本基金依基金合同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
件的资产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
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
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59、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设立日期: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联系人:薛家萍
股权结构:
股东单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 6000 40%
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 6000 40%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000 20%
合计 15000 100%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24年9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十一只开放式基金:诺安平衡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货币市场基金、诺安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
小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主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全球黄金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行业轮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多
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油气能源股票证券投资基金(LOF)、诺安全球收益不动产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业板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诺安策略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双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研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鸿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稳固收益一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泰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势行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理财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聚鑫
宝货币市场基金、诺安稳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聚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诺安新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低碳经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中证500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创新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先进制造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景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益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安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精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和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
极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优选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进
取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高端制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改革趋势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瑞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圆鼎定期
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鑫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诺安联创
顺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汇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积极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诺安优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浙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鼎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恒鑫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诺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安研究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诺
安均衡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博士。自1995年7月加入中化集团,曾先后在中国化工进出口总
公司经办室、企业发展部规划科、战略规划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中化
集团公司中化管理学院、办公厅,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中化资本有限公司等
多个公司及部门任职。现任中化资本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化资本投资管理有限责
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中国信托业协会会长,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理事会理事长,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秦文杰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研究生学历。历任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诺
安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诺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诺安基金(香港)有限
公司董事、总裁助理,北京紫轩恒远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深圳鸿利
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深圳市大世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市银和
梓轩投资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卫濛濛女士,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理财服务中心职员、资
产管理五部职员、产品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副总经理(主持工作)、证券产品
部总经理、证券信托事业部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证券信托事业部综合部总经理)、财富管理
中心总经理(期间曾兼任财富中心管理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等
职务。现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董事,中启私募基金管理(海
南)有限公司董事长,远东宏信有限公司董事,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
自律处分会议专家,中国信托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理
事会理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学明先生,董事,大专。历任宁波浙东集团、维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财务部
部长、宁波维科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兼副总裁、中国大恒(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北京大恒普信医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长兼总经理、北京中科大洋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北京大洋融云科技有限
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北京中科大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孙晓刚先生,董事,本科。历任河北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
限公司副总经理、上海摩士达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及投资总监、上海钟表有限公司董事长。
现任上海奕珊硕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上海诺浦致诚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总经理,深圳市捷隆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诺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北京诺安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标旗世纪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董事,诺安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两山(青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齐斌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
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
坡使馆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
划部副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现任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
经理。
汤小青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科学院计划局基建局副处长、国家计委财政金
融司副处长、处长,中国农业银行市场开发部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计划资金司、信贷
管理司助理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河南省分行副行长、国家外管局河南省分局副局长,中国
人民银行非银行司、合作司副司长,中国银监会合作金融监管部副主任,中国银监会内蒙古
银监局、山西银监局局长,中国银监会监管一部、财务会计部主任,招商银行党委委员、纪
委书记、副行长。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长城华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史其禄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个体业务部主任科员,外事部综合处
副处长,国际业务部外汇经营处处长、外汇会计处处长、外汇业务管理处处长,中国工商银
行伦敦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工商银行新加坡分行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
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级),机构业务部副总经理,机构金融业务部资深专家。现任诺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钱学宁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历任联华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上海首席代表,中国社科院
陆家嘴研究基地副秘书长,中国社科院产业金融研究基地副主任,中国社科院上市公司研究
中心副主任。现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学术秘书长,上海北外滩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上海首席经济学家金融发展中心秘书长,浙江大学财富传承研究中心副主任、经济学院硕士
研究生校外导师,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秦江卫先生,监事会主席,硕士。历任太原双喜轮胎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全面质量管理
处干部。2004年加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历任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
司稽核法律部职员、稽核法律部总经理助理、稽核法律部副总经理、风险法规部总经理
(期间曾兼任公司第二总部副总经理)、副总法律顾问兼风控合规总部总经理。现任中国
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首席风控官、纪委书记、党委委员,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戴宏明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浙江证券深圳营业部交易主管、国泰君安证券蔡屋围
营业部研发部经理。于2003年入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交易师(总助
级)兼交易中心总经理。
俞任君先生,监事,本科。历任深圳资富(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办公室主任、Simpower
WorldwideLimited海外拓展部客户主管、金海港房地产经纪(深圳)有限公司总裁助理。于2006
年入职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3.经理层成员
齐斌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管理干部学院团委书记、中国证券交易
系统有限公司职员、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计划财务司股份制处主任科员、中国驻新加坡使馆
商务参赞处一等秘书、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投资部副总经理、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战略规划部副
总经理、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2019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总经理。
杨谷先生,硕士,CFA。曾任平安证券公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西北证券公司资产管理
部研究员。2003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部总监、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经理,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田冲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邮电局红荔储汇证券营业部工程师、光大证券信息技术部
高级经理。2004年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总监,运营保障部总监,网
络金融部总监,公司总裁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兼财务部总经理。
李学君女士,学士。曾任职于海关总署秦皇岛海关学校、北京海关、海通证券(北京)
投行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金美融资租赁有限公司。2020年7月加入诺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唐晨先生,硕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任四川英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理财顾问,2019
年10月加入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投资经理。2022年12月起任诺安精选
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本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分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
员会、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及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具体如下:
股票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杨谷先生(基
金经理兼投资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邓心怡女士(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债券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张乐赛先生(首席投资官-固收业务、兼固定收益事
业部总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孔宪政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
量化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杨谷先生(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
斌先生(公司总经理)、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孔宪政先生(多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QDII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由韩冬燕女士(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事业部总经
理、基金经理)担任,委员包括齐斌先生(公司总经理)、宋青先生(国际业务部总经理、
基金经理兼投资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
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禁止性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及基金合同禁止
的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为有效防范和控制经营风险和基金资产运作风险,保证公司规范经营、稳健运作,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公司的良好声誉及股东合法利
益,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因素的基础上,通过构建科学的组织机制、运用有效的管理方法、
实施严格的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等,建立了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了科
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公司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要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
健康发展的资产管理实体。具体来说,公司实行内部控制应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使公司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地为投资者服务,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
5)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实现公司经营方针和目标,维护股东权益;
6)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维护公司声誉;
7)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
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8)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有利于查错防弊,消除隐患,保证公司各项业务稳
健运行;
9)规范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避免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
干涉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各分支机构、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避免管理漏洞的存在;
2)有效性原则:一方面,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强化内部管理制度的高度权威性,要求所有员工严格遵守。
执行内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3)独立性原则:公司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
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部门,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约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体系
(1)公司设立了以下内部控制机构及职能部门:
1)董事会下设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
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
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并出具相应的工作报告和专业意见提交董事会。
2)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督察
长的职责进行工作。
3)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合规风控委员会,在督察长领导下制定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和政
策,对风险控制部提交的《风控月报》、监察稽核部提交的《合规月报》作出相应反馈和指
示,从而使风险政策得到有力的执行。
4)公司设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协助督察长开展工作。监察稽核部在各部门自我监
察的基础上依照所规定的职责权限、工作程序进行独立的再监督工作,对公司经营的法律法
规风险进行管理和监察,与公司各部门保持相对独立的关系。
5)公司设风险控制部,风险控制部负责根据公司各类业务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各个风
险领域(投资、运作、信用等)的风险管理和绩效评估方法,并监督其执行对风险进行定性
和定量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技术和模型,组织推动建立、持续优化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对新产品、新业务进行独立监测和评估,提出风险防范和控制建议;定期向管理层和合规风
控委员会提交风险监控报告。
(2)公司以各机构及职能部门为依托,自上而下,建立了包括公司治理结构层、公司
经营管理层、职能机构层、具体操作层在内的四级合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第一层为公司治理结构层:由董事会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进行合规管理和风险控
制的宏观领导,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全面、重点的检
查分析评价,对公司经营和基金投资管理中的风险进行合规检查和风险控制评估。
第二层为公司经营管理层:在公司督察长领导下,公司下设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进行中
观管理。公司合规风控委员会每月召开例会,听取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汇报公司合规管
理和风险控制情况,并作出相应反馈和指示。
第三层为合规风控职能机构层:公司在合规风险控制运作模式上采用双线独立运作模式。
公司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和风险控制部,作为公司合规风控管理的职能部门,开展合规管
理和风险控制的具体工作。
第四层为具体操作层:公司各业务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具体合规风控管理职责的执行和
操作,对本部门合规风控管理的有效性承担直接责任和第一责任。
4、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内部控制内容包括环境控制和业务控制。
(1)环境控制:指与内部控制相关的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综合效果及其对业务、员工
的影响力,环境控制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公司致力于从治理结构、组织机构、企业文
化、员工素质控制等方面实现良好的环境控制。
(2)业务控制: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基金销售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
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及其它内部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涉及到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基金交易业务控制
和对关联方交易的监控。
I)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公司的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研究部门为公司基金投资运作(包括投资策略、资
产配置、投资组合、投资对象以及为公司的业务发展等)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建立严密的研
究工作管理流程;根据各项研究业务的不同特点和需要,明确岗位分工及职责,并形成科学、
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
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沟通制度,保持通畅的渠道,确保研究服务的
及时性和准确性;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II)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
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
经理负责制;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
持,并保留决策记录;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部对投资决策和投资执行的过程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相关
业务人员应遵循良好的职业道德规范,严禁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事件的发生。
III)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包括:
实行集中交易制度;投资决策和交易执行实行严格的人员和空间分离制度,建立交易执
行的权限控制体系和交易操作规则;建立完善的交易监测、预警和反馈系统;对投资指令的
合法合规及完整进行审核;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
对待;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及时核对并存档保管每日投资组合列表等文件;制定相应
的特殊交易的流程和规则;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建立关联方交易的监控制度。
2)基金销售业务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基
金销售制度,诚信、合法、有效开展基金销售业务;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
位相互分离,销售业务后台的信息处理和资金处理岗位相互分离、互相制约;遵守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建立科学的销售决策机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销售业务的
性质,对基金销售业务执行流程进行控制;制定并完善了基金业务规则、基金销售业务账户
管理制度、资金清算流程、客户服务标准;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建立严
格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建立异常交易的监控、记录和报告制度;建
立完善档案管理制度。
3)信息披露控制: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按照程序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
发布。公司制定了严格的保密制度。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
内容。
4)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
性原则,制定了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硬件及软件的设计、开发均符合国
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并实现了全面的业务电子化;公司实行严格的授权制度、
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信息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制度、信息技术系统的
稽核检查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会计系统控制: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制定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
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6)监察稽核控制:公司设立督察长,督察长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
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确保公司各
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7)其他内部控制机制:其他内部控制包括对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等合作方的控
制、授权控制、危机处理控制、持续的控制检验等。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
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
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
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
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
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
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9月,中国工商银
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65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5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资产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
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
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
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
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
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
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
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直销柜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邮政编码:518048
电话:0755-83026603或0755-83026620
传真:0755-83026630
联系人:祁冬灵
机构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办理开户、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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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直销网上交易系统(官网、微信公众号、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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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代销机构
(1)A类基金代销机构
1)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3)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服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6)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客服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7)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六一北路158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58号
法定代表人:苏素华
客服电话:400-893-9999
网址:www.fjhxbank.com
8)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泺源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客服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9)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2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金山
客服电话:400-88-96198、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0)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12)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3)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
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客服电话:95323、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4)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客服电话:400-6666-888、95514
网址:www.cgws.com
1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1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科苑南路2666号中国华润大厦L4601-
L4608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iccwm.com
17)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18)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19)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https://www.cmschina.com/
20)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2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22)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23)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客服电话:400-8888-818、95584
网址:www.hx168.com.cn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http://new.gf.com.cn
25)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1层、12层
办公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38、
39层
法定代表人:郭岩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2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部位:自编01),100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陈可可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2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
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2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
基金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1-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剑峰
客服电话:400-832-3000
网址:www.csco.com.cn
2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0)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1)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32)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319号人民大厦西楼521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33)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客服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3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36)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7-9楼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客服电话: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8)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39)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0)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宾水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客服电话:956066
网址:www.ewww.com.cn
4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王晟
客服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43)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客服电话:95390
网址:https://www.crsec.com.cn/
4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45)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王达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46)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8)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50)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客服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5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52)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53)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http://www.leadbank.com.cn
55)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客服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56)江苏天鼎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89号1002室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平安里74号
法定代表人:金婷婷
客服电话:025-962155、025-66001163
网址:www.tdtz888.com
5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https://www.zlfund.cn/
58)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59)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0)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6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0、
11、12和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2)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63)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6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8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om
6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客服电话:400-610-5568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66)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网址:www.hgccpb.com
67)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德胜国际B座407
法定代表人:刘洁
客服电话:010-67000988
网址:www.zcvc.com.cn
68)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69)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7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2号楼17层1735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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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72)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7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74)贵州省贵文文化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龙洞堡电子商务港太升国际A栋2单元5层17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兴业西路CCDI工作基地1楼
法定代表人:陈成
客服电话:0851-85407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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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
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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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客服电话:95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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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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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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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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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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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第一广场1501-1502室
法定代表人:林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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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九江路769号1807-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100号金外滩国际广场19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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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https://www.hotjijin.com/
8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凤凰岛1号楼7层710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83)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黄浦区延安东路一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vstonewealth.com/
84)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85)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86)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
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客服电话:010-83275199
网址:www.xinlande.com.cn
87)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
部科研楼5层518室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s://fund.sina.com.cn
88)一路财富(深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9)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24层2405、2406
法定代表人:胡雄征
客服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90)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新华社第三工作区A座4、5层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http://www.jnlc.com/
91)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
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92)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http://www.66liantai.com
93)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94)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95)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陈萍
客服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96)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97)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许欣
客服电话:021-68609700
网址:https://www.zocaifu.com/
9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9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https://www.taixincf.com/
100)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层
法定代表人:杨远芬
客服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101)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102)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高新区湖滨路109号瑜赛进丰高新财富中心26层、1层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法定代表人:何帅
客服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0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A1502-A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0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105)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3-04室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106)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客服电话:952303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107)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www.sinosig.com
108)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109)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802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楼神华国华投资大厦7层711
法定代表人:邢耀
客服电话:010-64068617
网址:https://fundsure.cn/
(2)C类基金代销机构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3)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https://www.txfund.com/
4)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95118
网址:https://kenterui.jd.com/
6)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李楠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danjuanfunds.com
7)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潍坊新村街道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10、11、
12和14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金,并及
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颐合中鸿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7号光华长安大厦2座1908-191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付朝晖
电话:010-65178866
传真:010-65180276
经办律师:虞荣方、张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肖菊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祎、肖菊
第六部分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5年9月21日证监许可【2015】2162号
文及2018年11月15日证监许可【2018】1869号文核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本基金于2019年1月8日至2019年2月25日向全社会公开募集,募集工作已于2019
年2月25日结束。
本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总户数为3,932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1.00元人民币计
算,募集期募集金额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393,853,831.24份。
第七部分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正式
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
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网站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或
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的技术连接机制非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
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9年2月28日生效,于2019年3月28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
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各类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
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
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
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因投资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
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他基金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如因申购、赎回申请未得到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人
自行承担。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申购本基金,每
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元(含申购费)。
2、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和网上交易系统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
低份额为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
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渠道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
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各代销机构对上述最低申购限额、交易级差、最低赎回份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
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
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
下: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30日≤ T <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5%
T ≥ 2年 0
注:1年指365天。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0日但少于3个月(不含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不含6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本基金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日≤T<30日 0.5%
T ≥ 30日 0
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七)申购和赎回金额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份额及余额、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假定T日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0元。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
金,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4500=6794.63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
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0元,则其可得到6794.63份A类基金份额。
(2)C类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100元。某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110=90,090.09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1.110元,则其可得到90,090.09份C类基金份额。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T日A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4500元。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4500=14,500元
赎回费用=14,500×0.5%=72.5元
赎回金额=14,500-72.5=14427.5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4500
元,持有时间为三个月,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4427.50元。
例四:假定T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320元。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
份额,持有时间为三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1.132=11,320.00元
赎回费用=10,000×1.132×1.5%=169.80元
赎回金额=10,000×1.132-169.80=11,150.2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万份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320
元,持有时间为三天,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150.20元。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
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
方式对该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该退回款项产生的利息等损失。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
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3、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各类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
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
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
下一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
见相关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者在持有基金管理人发行的任一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
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
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基金管理人已在直销机构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已开通
转换业务基金间的转换业务。本公司旗下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通情况详见各基金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临时公告。除特殊说明外,同一基金不同基金份额之间不得相互转换。
(一)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
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
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二)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
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
计未付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
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
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50000份转换为诺安精选价值混合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优化收益债券,至T日其持有期不少于
7日但未满31日,现拟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精选价值混合A。T日,诺安优化收益债券
的净值为1.1000,赎回费率为0.5%,适用申购费率为0;诺安精选价值混合A的净值为
1.2000,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5%。则计算如下:
1.5%>0,收取申购费补差,申购费补差费率=1.5%-0=1.5%
转入诺安精选价值混合A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
优化收益债券的净值×(1-诺安优化收益债券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日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A的净值=50000×1.1000×(1-0.5%)÷(1+1.5%)÷1.2000=14930.21份
例2:诺安精选价值混合A50000份转换为诺安货币A
假设某投资者在某代销机构购买了5万份诺安精选价值混合,至T日其持有期不少于
7日且未满30日,现拟在T日全部转换为诺安货币A。T日,诺安精选价值混合A的净
值为1.2000,赎回费率为0.75%,T日该代销机构的适用申购费率为1.5%。则计算如下:
因诺安货币A的申购费率为0,低于1.5%,故本次转换不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购费
补差为0);而诺安货币A的面值(即净值)为1.0000。
转入诺安货币A的基金份额=转出诺安精选价值混合A的基金份额×T日诺安精选价
值混合A的净值×(1-诺安精选价值混合A的赎回费率)÷(1+申购费补差费率)÷T日诺
安货币A的净值=50000×1.20×(1-0.75%)÷(1+0)÷1=59550.00份
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六、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如无特指,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
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
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
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方面,本基金将采取战略性资产配置和战术性资产配置相结合的资产
配置策略,根据宏观经济运行态势、政策变化、市场环境的变化,在长期资产配置保持稳定
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短期资产灵活配置,力图通过时机选择构建在承受一定风险前提下获取
较高收益的资产组合。
本基金实施大类资产配置策略过程中还将根据各类证券的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动
态优化投资组合,以规避或控制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秉承价值投资理念,依托专业的A股、H股研究力量,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
析的方法,选择两市真正具有核心竞争力的优质价值蓝筹和行业龙头企业,寻求具有竞争优
势的股票。
定性分析主要基于投研团队对公司的深入研究,包括所属细分行业情况、市场供求、商
业模式、核心技术等内容,深入分析公司的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竞争优势,综合考虑公司
的估值水平和未来盈利空间。
定量分析主要根据相关财务指标,如营业利润率、净利率、每股收益(EPS)增长、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等,分析公司经营情况、财务情况等,并综合利用市盈率法(P/E),市净
率法(P/B)、折现现金流法(DCF)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
3、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断,进行存
托凭证的投资。
4、债券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部分采用积极管理的投资策略,具体包括利
率预测策略、收益率曲线预测策略、溢价分析策略以及个券估值策略。
5、权证投资策略方面,本基金将主要运用价值发现策略和套利交易策略等。作为辅助
性投资工具,我们将结合自身资产状况审慎投资,力图获得最佳风险调整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以控制风险为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本着谨慎的原则,
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并按照相关交易所套期保值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在预判市场风险较大时,应用股指期货对冲策略,即在保有股票头寸不变的情况下或者
逐步降低股票仓位后,在面临市场下跌时择机卖出股指期货合约进行套期保值,当股市好转
之后再将期指合约空单平仓。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通过对资产池结构和质量的跟踪考察、
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条款、预估提前偿还率变化对资产支持证券未来现金流的影响,充
分考虑该投资品种的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谨慎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将严格控
制资产支持证券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个股。
本基金力争利用融资业务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调整所带来的交易成本、提高基金财产
的运用效率,从而更好的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
票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将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
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2)、(13)、(19)、(20)项)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30%+中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20%
沪深300指数市值覆盖率高,样本股当中集中了市场中大量优质股票,流动性好,可以
成为反映沪深两个市场整体走势的“晴雨表”,适合作为本基金A股投资的比较基准。恒
生指数是以香港股票市场中的50家上市股票为成份股样本,以其发行量为权数的加权平均
股价指数,是反映香港股市价幅趋势最有影响的一种股价指数。中债综合财富指数为中央国
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样本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
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
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
整体价格和回报情况。该指数以债券托管量市值作为样本券的权重因子,每日计算债券市场
整体表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合作为本基
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上述业绩比较基准指数停止发布、变更名称,或者有
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
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
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
股票型基金。
本基金将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
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0,155,095.15 89.78
其中:股票 10,155,095.15 89.7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84,563.96 9.59
8 其他资产 70,960.23 0.63
9 合计 11,310,619.34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通过港股通交易机制投资的港股市值为4,486,896.92元,占资产净
值比例为40.81%。
(二)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5,418,276.23 49.2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49,922.00 2.2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668,198.23 51.55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人民币)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医疗保健 4,486,896.92 40.81
合计 4,486,896.92 40.81
注:以上分类采用全球行业分类系统(GICS)提供的国际通用分类标准。
(三)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1548 金斯瑞生物科技 39,575 749,909.03 6.82
2 00013 和黄医药 29,000 709,190.35 6.45
3 688336 三生国健 30,600 661,572.00 6.02
4 688382 益方生物 47,495 653,056.25 5.94
5 09926 康方生物 19,404 641,004.93 5.83
6 01801 信达生物 18,118 635,929.98 5.78
7 688062 迈威生物 24,591 606,659.97 5.52
8 688235 百济神州 4,238 598,617.50 5.44
9 02162 康诺亚-B 13,000 595,266.58 5.41
10 688114 华大智造 7,687 575,602.56 5.24
(四)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除华大智造外,本报告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
门立案调查的情形,也没有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深圳华大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行政监
管措施。
截至本报告期末,华大智造(688114)为本基金前十大重仓股。从投资的角度看,我
们认为公司核心产品竞争优势明确,基因测序仪是生命科学产业链的核心环节,同时也是
卡脖子需重点突破的领域,公司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并不影响公司的长
期投资价值。因此本基金才继续持有华大智造。本基金对该股票的投资符合法律法规和公
司制度。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997.5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2,654.6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08.0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70,960.23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一、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的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9.2.28~2019.12.31 12.98% 0.62% 7.66% 0.79% 5.32% -0.17%
2020.1.1~2020.12.31 37.37% 1.58% 10.96% 1.07% 26.41% 0.51%
2021.1.1~2021.12.31 -0.53% 1.07% -6.40% 0.86% 5.87% 0.21%
2022.1.1~2022.12.31 -17.55% 1.48% -12.29% 1.15% -5.26% 0.33%
2019.2.28~2023.9.30 6.98% 1.29% -5.57% 0.95% 12.55% 0.34%
注: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50%+恒生指数收益率×30%+中
债综合财富指数收益率×20%。
二、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
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
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
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信息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若《基
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
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
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仲裁费、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
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具体
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200万元 1.0%
200万元≤M<500万元 0.6%
M≥500万元 每笔1000元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承担。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如
下: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 ≤ T < 30 日 0.75%
30日≤ T < 1 年 0.5%
1 年≤ T < 2 年 0.25%
T ≥ 2年 0
注:1年指365天。
对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0.7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
30日但少于3个月(不含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不含6个月)
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
持有本基金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赎回费率
T < 7 日 1.5%
7日≤T<30日 0.5%
T ≥ 30日 0
对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本基金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本基金不少于7日但少于30日(不含30日)的投资人收
取不低于0.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以及相应的申购费补差两部分构成,具体收取情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差异情况和赎回费率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持有人承担。
转出基金时,如涉及的转出基金有赎回费用,收取该基金的赎回费用。
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高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将收取申购费补差,即“申
购费补差费率=转入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当转入基金的适用申
购费率等于或低于转出基金的适用申购费率时,不收取申购费补差。
(1)转换份额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如下:A=[B×C×(1-D)/(1+G)+F]/E
其中,A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
净值;D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为申购费补差费率;E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
基金份额净值;F为货币市场基金转出的基金份额按比例结转的账户当前累计未付收益(仅
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费
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
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
定。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其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本基金运作期间,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
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
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时;
23、增加、取消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销
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
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
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十二)基金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港股通交易的相关情况。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相关公告
基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若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投资于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
告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基金风险表现为基金收益的波动,基金管理过程中任何影响基金收益的因素都是基金风
险的来源。作为代理基金投资人进行投资的工具,科学严谨的风险管理对于基金投资管理成
功与否至关重要。因此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应贯穿基金投资管理
的全过程。基金的风险按来源可以分为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
其他风险。
(一)市场风险
金融资产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资产价
格的变化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
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价格及利息收益的变动,同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
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当利
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
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
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
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流
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易
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和
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征,
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2)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
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
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办理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3)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选取
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
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
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
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
(四)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1、基差风险。标的股票指数价格与股指期货价格之间的价差被称为基差。在股指期货
交易中因基差波动的不确定性而导致的风险被称为基差风险。
2、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合约品种差异造成的风险,是指类似的合约品种,在相
同因素的影响下,价格变动不同。表现为两种情况:1)价格变动的方向相反;2)价格变动
的幅度不同。类似合约品种的价格,在相同因素作用下变动幅度上的差异,也构成了合约品
种差异的风险。
3、标的物风险。股指期货交易中,标的物风险是由于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标的指数
的结构不完全一致,导致投资组合特定风险无法完全锁定所带来的风险。
4、衍生品模型风险。本基金在构建股指期货组合时,可能借助模型进行期货合约的选
择。由于模型设计、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或不可抗力,按模型结果调整股指期货合约或者持
仓比例也可能将给本基金的收益带来影响。
(五)融资交易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融资交易的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
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
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六)投资存托凭证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
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
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
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
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
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
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
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
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等。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港股通业务试点期间存在每日额度和总额度限制。总额度余额
少于一个每日额度的,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自下一港股通交易日起停止接受买入申报,
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开市前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当日额
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2、汇率风险:本基金将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在交易时间内提交订单依据的港币买入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
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
3、境外市场的风险。
(1)本基金将通过“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进入、
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
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
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A股市场规则,此外,在“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下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1)香港市场证券实行T+0回转交易且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规定,因此每日涨
跌幅空间相对较大;
2)只有沪港两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
3)香港出现台风、黑色暴雨或者联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时,联交所将可能停市,投资
者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
异常情况时,上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
面临在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4)投资者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上市公司被收购等情形或者异常情况,所取
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上交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在联交
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市公司
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卖出。
5)代理投票。由于中国结算是在汇总投资者意愿后再向香港结算提交投票意愿,中国
结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
投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八)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导致
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
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
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3、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
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一般同类型基金的长期风险收
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
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可能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
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
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
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收益分配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因审
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税后)在基金募集
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资金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
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复核、审查基金清算报告,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
(1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更新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招募说明书;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
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增加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调整基金份额分类方法与规则、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申
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等;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6)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基
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开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在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
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煳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经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次,若《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投资者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
分别选择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均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任一
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
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并于变更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且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由于不同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不
同,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制定不同的收益分配方案。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个工作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仲裁费、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因投资相关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费用;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或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顺延至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或
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销
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双方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按照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方式于次月前5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力争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
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如无特指,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将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的比例下限设为零,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
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
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将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
指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3)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
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0)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2)、(13)、(19)、(20)项)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
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
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
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
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
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
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
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原则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基金估
值;
4、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紧急事故的
任何情况;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股指期货估值方法的第(2)小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原因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
此造成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并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后生效,自决议生效
后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四)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
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八)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部分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4013号兴业银行大厦19-20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成立时间:2003年12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32号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026688
传真:0755-83026677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买卖的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
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
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
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
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等)、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本基金如无特指,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港股通标的股票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上市的股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未来若中国证监会允许内地投资者、基金通过内地其他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建
立的技术连接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包括该机制未来任何替
代或修正机制的启动),且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通过前述机制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依法发
行上市的股票,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可以直接投资相应范围内的香港上市股票,无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
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
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
化,对上述股票库予以调整和更新,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范围对基金的
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
资比例为股票资产的0%-5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缴纳的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及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并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
超过该证券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
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时,将遵循以下投资比例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存托凭证、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本基金未投资股指
期货时,基金持有的有价证券市值比例不受本条款的限制;
③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7)本基金可以参与融资业务,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
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8)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1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0)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期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但须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方可纳入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范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但须提前公告,不需要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人知晓基金托管人投资监督职责的履行受外部数据来源或系统开发等因素影
响,基金管理人应为托管人系统调整预留所需的合理必要时间。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除第2)、13)、19)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业务。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
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
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以下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评估交易对手资信风险,
并自主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银行间市场的丙类会员进行债券交易的,
可以通过邮件、电话等双方认可的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可行性说明。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可行性说明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可行性说明进行实质审查。基金管理人同意,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以DVP(券款兑付)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基于审慎原则评估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并据此
选择存款银行。因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原则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相关损失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承担。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职责仅限于督促基金管理人履行先行赔付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
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
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
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
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
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
价格、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
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
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
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
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复
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根据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
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
管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
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
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
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15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数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
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
束后计算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
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股指期货、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
种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或
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最近交易日的估值全价减去债券收盘价或估值全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股票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股票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同一
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结算价格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7)估值计算中涉及港币对人民币汇率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
基准: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港币的中间价。
(8)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
估值的公平性。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应代表基金积
极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
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
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
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以及由
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经纪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遗漏等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非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原因,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
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
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
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
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
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
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完成中期报告编制并公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
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一个月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中期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月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一个半月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一个半月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
见书,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
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
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
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
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
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情形出现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一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公开信息披露服务
1、披露公司(基金管理人)信息;
2、披露基金信息;
3、其他信息的披露。
二、对账服务
1、对账信息:基金管理人默认的对账单方式为年度电子邮件和短信对账单。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个年度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基金账户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提示,凡
无法接收电子邮件或短信年度对账单的投资者,须在开户成功后与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联系400-888-8998(免长途费),基金管理人在核对投资者联系方式完整无误后,可为基金
投资者提供上述对账单服务。
2、其他资料。
三、查询服务
1、信息查询
对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都会给予其唯一的基金账号
及初始密码。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客户服务中心和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上交易平台都可以凭借
客户基金账号或身份证号进入本人的账户,实时查询了解账户信息,包括本人的基本资料、
基金名称、管理人名称、基金代码、基金风险等级、持有份额、单位净值、基金投资收益情
况等。
2、客户账户信息的修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直接通过直销渠道修改账户信息,
如联系地址、电话等;通过代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可通过代销机构或致电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修改。
3、信息定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渠道购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定制所提供的信息,包括基金邮件服务、短信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基金管理人按照需求
将定期或不定期向客户发送信息,客户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浏览相关信息。如果
客户不需要或需要调整,也可以直接在线修改和调整。代销渠道客户如需相关服务,可通过
致电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进行定制。
四、基金投资的服务
1、免费红利再投资服务;
2、定期定额计划服务:
(1)基金管理人通过直销网上交易系统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开始或
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请查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投资者可通过部分代销机构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定投
业务开始或结束办理的时间和规则以代销机构的有关规定为准。
五、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
基金管理人的投诉管理与建议受理服务由客户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投诉人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客服热线、在线客服、客服邮箱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
出建议。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址:www.lionfund.com.cn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服邮箱:services@lionfund.com.cn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法定披露方式 法定披露日期
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1-5
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23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1-5
3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的提示性 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1-5
4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2023年第1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5
5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5
6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 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1-17
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1-20
8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 第4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20
9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新增港股通交易日调整2023年非港股通交易日 暂停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投业务安排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3-10
1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兴业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 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3-3-14
1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通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3-15
1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海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 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 2023-3-28
13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3-29
1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3-31
15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3-31
16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投)、赎回及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4-4
1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国新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4-20
1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4-22
19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第1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4-22
2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奕丰基金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4-27
21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时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5-15
22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开展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 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 2023-5-24
券报》、《证券日报》
23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投)、赎回及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5-24
2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腾安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7-14
25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7-21
26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第2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7-21
27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欧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8-4
2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智慧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8-7
29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费率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8-26
30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8-26
31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8-26
32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8-26
33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2023年第2期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8-26
34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2023-8-31
日报》
35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中期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8-31
36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本公司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9-13
37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投)、赎回及转 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10-19
38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10-25
39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 第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网站 2023-10-25
40 诺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贵文基金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投、转换业务及参加基金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 2023-11-24
41 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因非港股通交易日暂停申购(含定投)、赎回及 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2023-12-21
注:上述公告同时在本公司网站[www.lionfund.com.cn]及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
第二十三部分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
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四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诺安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诺安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
复
三、《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四、《诺安精选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