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1
前言 1
释义 3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基金的历史沿革 10
第四部分基金的存续 12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8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 41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2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 44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四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60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3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5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66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2
第十九部分业务规则 75
第二十部分违约责任 76
第二十一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7
第二十二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 78
第二十三部分其他事项 79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0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华
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
由《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安
久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安久基金 指安久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招募说明书 指《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
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
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安策略优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安久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修订而成
集中申购公告 指《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中申购期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直销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即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
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转型 指对包括安久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
策略,修订基金合同,并更名为“华安策略优选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合同自安久证券投资基金
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集中申购期 指本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
间,最长不超过1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自《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本合同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之日止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集中申购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
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
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
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
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
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
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
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
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以优选股票为主,配合多种投资策略,在充分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分享中国经
济成长带来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安久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一、安久证券投资基金
安久证券投资基金是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28号)和中国证
监会《关于四川国信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28号),
由原四川国信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而成的契约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安久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发起人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华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于2000
年7月4日正式接管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00,000,020份基金份额,
基金存续期为10年(自1992年8 月31 日至2002年 8月30 日)。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四川国信投资基金规范为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并上市、
扩募和续期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5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1]
77号《上市通知书》审核同意,安久证券投资基金于2001年8月31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安久证券投资基金于2002年5月13日完成扩募,基金规
模扩募至5亿份基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7年8月30日)。
2007年6月29日,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安久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安久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调整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
等。依据中国证监会2007年7月23日证监基金字[2007]210号文核准,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依据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
终止上市。自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原《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
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基金投资目标、范围和策略调整,同时基金更名为“华
安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四川国信投资基金
四川国信投资基金原名长江信托受益证券,是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成都
市分行人行金管[1992]153号文批准,于1992年8月31日由四川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发起设立,共5,500万份基金单位,存续期8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有关规定和
中国证监会《关于四川国信投资基金清理规范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
28号)精神,四川国信投资基金规范重组为“安久证券投资基金”。四川国信投
资基金于2000年6月6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临时基金持有人大会,会议通过了摘
牌、进行资产置换、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名、基金转换预案、
审议新基金契约、上市及扩募、调整基金存续期、基金规范、上市费用提取办法
议案、授权等决议。
第四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安久基金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申请办理终止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证券登记服务手续。基金管理人在取得
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
变更之后,将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
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
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变更登记完成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期间暂不开放赎回,
集中申购期不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组合构建情况,
暂停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月。暂停期结束后,本基金将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2日前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
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按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
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数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
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
回款项,延缓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