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前 言 1
释 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1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4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7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80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81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2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84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5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
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冲突,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
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
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文件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
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
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
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
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
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
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安安心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
清算和交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本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
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
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
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该指定的销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所
得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率
收取方式和收取水平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可以分别设置代码,分别
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运作期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自本基金上一运作周期
后的过渡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满3年的期间
过渡期 本基金在前后两个运作期之间安排不少于5个工作
日的间隔期,便于本基金在前后两个运作期期间调
整组合配置,并且投资者在过渡期内办理本基金的
赎回业务时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除外
3年运作周期滚动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满3年的期间,为本基金3
年运作周期的“第1期”(简称“第1期”),期
满安排第1期后的过渡期;自本基金第1期的过渡
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满3年的期间,为本基
金3年运作周期的“第2期”(简称“第2期”),
期满安排第2期后的过渡期;依此类推,本基金在
持续运作中,形成“3年运作周期滚动”
避险目标 本基金在运作期内设定的风险控制目标,即本基金
力求运作期期末基金份额净值加上当期累计分红
金额不低于当期运作期第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本基金合同生效后,首个运作期的避险目标为
1.00元/基金份额,避险目标的具体金额将遵循上
述原则在每个运作周期将重新确定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
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
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
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
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
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
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
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流动性和风险的前提下,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比较基准的当
期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的运作期和过渡期
本基金以“3年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进行运作。自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或
自本基金每个过渡期结束后的第1个工作日起满3年的期间为本基金的一个“运
作期”;每个运作期满,基金将安排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过渡期”,便于本基金
在前后两个运作期之间调整组合配置。
投资者在每个运作期内赎回时将收取赎回费,且赎回费率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时间递减,其中,本基金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在适用运作期的赎回费率时,
本基金只计算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运作期的持有期限,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当期运作期以外的过渡期或运作期的持有期限不累计计算;但在适用短期赎回费
的情况下仍需累计计算。投资者在过渡期内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但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除外。
本基金运作期和过渡期的具体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认购、运作期及过渡期内申购时收取认购费用和申购费用的,称为A
类份额;在投资者认购、运作期及过渡期内申购时不收取认购费用和申购费用,
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B类份额。在运作期内,A类
份额和B类份额的赎回,均收取赎回费用;在过渡期内,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
赎回,均不收取赎回费用,但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除外。
本基金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
类份额和B类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
净值=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
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
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公告。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B类。A类份额在认购时收取认购费,B类份
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但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
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
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有
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
惯例,结合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
公告》。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移动通信或网上交易等非现场
方式实现的自助交易业务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
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
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经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
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购、赎回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
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运作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B
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收取赎回费,并从该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过渡期内,本基金A类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赎回时不收取赎
回费;B类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赎回时不收取赎回费,并从该类别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尽管有前述约定,但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
资者仍然将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A类份额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运作期内,本基金A类份
额及B类份额的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
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