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1
前 言 1
释 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3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0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9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42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5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3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3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0
第十九部分 业务规则 73
第二十部分 违约责任 74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7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7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事项 7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78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上,特订立《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
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本合同有冲突的,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
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
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
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
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目标ETF 另一获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简称ETF),该ETF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
的指数相同,并且,该ETF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ETF以求达到
投资目标。发售时,本基金选择上证龙头企业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上证龙头ETF)
为目标ETF
招募说明书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华安上证龙头企
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托管
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
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直销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
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
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
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
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体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ETF联接基金,指数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五、目标ETF
本基金的目标ETF为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上证龙头ETF。
六、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上证龙头企业指数。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具体费率情况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十、本基金与目标ETF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为目标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有联系也有区别:(1)在基金的投
资方法方面,目标ETF采取完全复制法,直接投资于标的指数的成份股;而本
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ETF,实现对业绩
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2)在交易方式方面,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样在交易所
市场买卖目标ETF,也可以按照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和申购、赎回清单的要求,
实物申赎目标ETF;而本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
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投资比例要求。目标ETF作为一种特殊的基金品种,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
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仍需
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
值影响较小;而本基金申赎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
冲击。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三、募集规模
本基金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募集规模进行限制,详见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
公告。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销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五、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认购金额的1%,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
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六、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份额计
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损益计入基金。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份额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
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同
时本基金目标ETF符合基金备案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
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
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的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
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
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
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
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
费全额归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
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其中对于持
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少于1.5%的赎回费。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按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
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
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2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目标ETF暂停申购、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所投资的目标ETF暂停估值,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9)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
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如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目标ETF暂停赎回、暂停上市或目标ETF停牌;
(5)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