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改旗下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法律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经与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备案,决定于2019年12月31日起修订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详细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说明
1.本次《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根据《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修订内容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本公司对招募说明书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3.《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请见本公告附件、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查阅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a)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95105568(全国免长途话费);
b)本公司网址:http://www.bosera.com。
二、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31日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一、前言 (一)订立《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一)订立《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二)……
无 (二)……
3.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无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无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招募说明书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及其更新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3)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3)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十一)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交易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及义务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及义务如下: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召集人应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管理人: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依照如下程序选任新的基金托管人: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新任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一)基金合同各当事人确认,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调低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且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1日。
基金管理人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五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无 (八)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季度报告每季度公告一次,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前,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每半年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本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公共媒体中出现或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的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无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无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无 (十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一)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以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bosera.com)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3.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或备案,并在修改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3.基金合同修改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审批或备案,并在修改生效后按规定公告。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公告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
备注:本对照表关于基金合同中“媒体”调整为“媒介”的同类修改不再一一列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