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0
五、基金备案 ............................................................. 1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6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九、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十、基金的托管 ........................................................... 31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1
十二、基金的投资.......................................................... 32
十三、基金的财产.......................................................... 3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40
十五、基金的销售.......................................................... 43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3
十七、基金的融资.......................................................... 46
十八、基金的转换和非交易过户 .............................................. 46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6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48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4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53
二十三、违约责任.......................................................... 55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56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 56
二十六、 其他事项......................................................... 57
一、前言
(一) 订立《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的目的是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博时稳定价
值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基金合同的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2004年7月1日中国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
3.订立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
规定发售基金份额,募集资金。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
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3.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三)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的规定取得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和基金
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承担相应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
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
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
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投资者不得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等
业务。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
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博时稳定价值债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协议当事人对其不时作出的补充
及修订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招募说明书 指《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
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
法律文件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
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销售服务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有关条件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
机构,简称代销人
销售人 指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代销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公民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
并且其投资额度已经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中国
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以及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且本基金的
备案材料及本基金的认购资金验资报告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开放日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巨额赎回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
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之间的时
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人确认的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销售人向基金管理人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博时开
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通过该销售人买卖博
时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登记的
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
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A类份额 指收取申购、赎回费的基金份额
B类份额 指收取赎回费和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
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B类份额基金资产中扣除,
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
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公允价 指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
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
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无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
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动乱或瘟疫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
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
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
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
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博时稳定价值债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基金
(三)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基金
(四) 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主动式管理的债券型基金。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分析和债券等固定收益市场
分析,对基金投资组合做出相应的调整,力争为投资者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五) 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2亿份
(六) 基金份额面值及认购费率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七) 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
(八) 基金份额价格
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等于申购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对应的申购赎回费。
(九)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基金销售人网点或销售人指定的其它方式认购本基金。
2、 基金份额的发售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3、 本基金募集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二) 投资者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制
1、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2、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3、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限制详见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三) 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
五、基金备案
(一)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基金备案材料和下述验资报告:
1、 基金满足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认购份额超过2亿份;
2、 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
3、 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
告。
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
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期间的认购款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能达到本条上款所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1.投资者可于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1)基金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2)申购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理。
3.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1)自基金合同生效后最迟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2)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为每交易日的15:00以前,15:00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
日申请处理。
(3)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代销人的营业场所按照销售人规定程序和要求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有效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交付款项后,申购申请方为有
效。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
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申购和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
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
条款。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定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
书。
4.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5.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
6.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种。A类份额收取申购、赎回费,B
类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对持有期限少于7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
收取赎回费:
A类份额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3%。B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
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
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
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T+2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扣
除权益。
(八)暂停申购与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
(2)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5) 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
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按时支付。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处理
巨额赎回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1.全额赎回
当巨额赎回发生时,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全部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则按正
常程序办理赎回申请。
2.部分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全部兑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全部兑付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造成基金份额净值的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
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先确定当日接受的赎回申请
总份额,并按当日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单个账户当日受理
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
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
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延期办理(被延期赎回的赎回申请,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
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份额中未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部
分,基金管理人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十一)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按规定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21层
法定代表人:江向阳
成立时间: 1998年7月13日
注册资本: 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