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08年3月14日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37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某一
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
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经理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经理相关信
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9月11日。本招募说明书(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
为2020年6月8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0年3月31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重要提示........................................................................................................................ 2
目录................................................................................................................................ 3
一、绪言........................................................................................................................ 5
二、释义........................................................................................................................ 6
三、基金管理人.......................................................................................................... 10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64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6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6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 ......................................................... 75
十、基金的投资.......................................................................................................... 77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7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 8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8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90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4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6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8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99
十九、风险揭示........................................................................................................ 105
二十、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0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4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1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2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34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3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长盛创
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合同: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5、发售公告: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6、托管协议:指《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8、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1、《运作办法》: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26 日颁布、同年 9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不时做
出的修订;
14、元:指人民币元;
15、基金管理人: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7、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1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19、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0、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
21、机构投资者: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
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
他组织;
2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4、基金募集期: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2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6、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27、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2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29、申购: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30、赎回: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3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行为;
3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33、投资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3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5、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36、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7、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及其他媒介
3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9、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
账户;
40、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1、T 日: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42、T+n 日: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充;
49、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等。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
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3层
法定代表人:周兵
电话:(010)86497888
传真:(010)86497999
联系人:张利宁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号文件批准,于1999年3月
26日成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0600万元。截至目前,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
比例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41%;新加坡星展银行有限公司占
注册资本的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安徽省投资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13%。截至2020年6月8日,基金管理人共管理六
十二只开放式基金和六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同时管理专户理财产品。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综合计划部副主任科员、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内地融资部副经理、香港中银国际亚洲有限公司企业财务部经
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期间兼任海南华银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托管组负责人)、北京朝阳门大街证券营业部总经理。
2004年10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现任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咏先生,董事,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财经大学财政金融系讲师、会计教
研室主任,安徽省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美国分公司财务经理,安徽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国际金融部经理、深圳证券部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香港黄山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裁、党委副书记。现任国元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兼任安徽国元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
委委员、国元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安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董事长。
葛甘牛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所罗门兄弟公司、瑞
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香港)有限公司、美林集团、德意志银行、荷兰银行、中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信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现任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行长/行政总裁。
陈健元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多个金融机构,包括高盛(亚洲)有限责任
公司、巴克莱银行。现任星展银行(香港)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北亚洲区私人
银行业务主管。
江娅女士,董事,博士。曾任蚌埠市粮贸公司办公室副主任,蚌埠市政府办
公室副主任科员、秘书三室副主任,共青团蚌埠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共青团
蚌埠市委书记、党组书记,蚌埠市蚌山区委副书记、区长,蚌埠市委常委、宣传
部长、政府副市长,铜陵市委常委、市政府副市长、党组副书记。现任安徽省信
用担保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陈翔先生,董事,博士。曾任安徽省六安行署办公室秘书、副科长、科长、
副主任,安徽省政府办公厅综合调研室助理调研员、副主任、调研员,安徽省政
府办公厅一处处长、助理巡视员兼秘书一室主任、副主任、党组成员,安徽省政
府副秘书长、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安徽省委统战部副部长、安徽省工商
联党组书记、第一副主席、安徽省委非公有制经济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副书记。
现任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林培富先生,董事,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国际业务
部科长、副经理、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经理,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公司
筹备组负责人。2005年1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
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长盛创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长盛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盛创富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伟强先生,独立董事,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工商管理硕士,美国宾州
州立大学政府管理硕士和法国文学硕士。曾任摩根士丹利纽约、新加坡、香港等
地投资顾问、副总裁,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国际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香港骏程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现任香港万里资本有限公司
负责人。
张仁良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香港教育大学校长、公共政策讲座教授,
兼任香港金融管理局ABF香港创富债券指数基金监督委员会主席、香港永隆银行
独立董事及第十三届中国全国政协委员,同时亦为复旦大学顾问教授和上海交通
大学兼任教授。曾任香港社会创新及创业发展基金专责小组主席,太平洋经济合
作香港委员会主席、香港浸会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2009年获香港特区政府颁
发铜紫荆星章、2007年被委任为太平绅士,并于2017年获法国政府颁发棕榈教
育军官荣誉勋章。
荣兆梓先生,独立董事,学士。曾任安徽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院长。现任
安徽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安徽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安徽省政府决策咨询专家委员会委员,全国资本论研究会常务
理事,全国马经史学会理事,安徽省经济学会副会长。
朱慈蕴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清
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经
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最高人民法院特约咨询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员。兼任泛海股份公司、绿盟科技股份公司、贵阳银行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刘锦峰女士,监事会主席,工学及经济学双学士。曾任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业务三
部总经理兼资本市场部总经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现任国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主任、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兼任国
元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国元期货有限公司董事。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就职于新加坡星展资产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星展珊顿全球收益基金经理助理、星展增裕基金经理,新加坡
毕盛高荣资产管理公司亚太专户投资组合经理、资产配置委员会成员,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国际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投资经理。2007年8月起加入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长盛积极配置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创富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际业务部总监,长盛环球景
气行业大盘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沪港深优势精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转型升级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长盛研发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龙头双核驱动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兼任长盛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组合经理、
高级组合经理,合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13年7月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社保业务管理部总监,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3.管理层成员
周兵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同上。
林培富先生,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同上。
王宁先生,EMBA。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兴业基金经理
等职务。2005年8月加盟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助理、长盛动态
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可分离交易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庆中证8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长盛同智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长盛同德主
题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社保组合组合经理。
蔡宾先生,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曾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6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社保组合
助理,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长盛盛康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稳怡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张利宁女士,学士,注册会计师。曾任职于华北计算技术研究所财务部,太
极计算机公司子公司北京润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999年1月起加入长盛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研究部业务秘书,业务运营部基金会计、总监,财务会计
部总监,监察稽核部副总监、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监察稽核部总监。
张壬午先生,硕士。曾任深圳市远望城多媒体电脑公司软件网络部软件开发
员,深圳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技术部软件开发员。2000年3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历任信息技术部系统运营主管、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等职务。现任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付海宁先生,硕士。曾任职于美国摩根士丹利、美银美林、标准普尔资产管
理等公司。曾担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9年12月加入长盛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7月6日起任长盛创新先锋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肖强先生,自2008年6月4日至2010年3月3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邓永
明先生,自2008年6月4日至2010年8月1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李庆林先生,
2010年3月3日至2013年1月5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王克玉先生,2013年1
月5日至2015年5月1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翟彦垒先生,自2015年5月14
日至2015年9月24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赵宏宇先生,自2015年9月24日至
2019年8月12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朱律先生,自2019年8月12日至2020年
9月11日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经理的任职日期和离任日期均指公司决定确定的聘任日
期和解聘日期。)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王宁先生,副总经理,EMBA。同上。
蔡宾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吴达先生,监事,博士,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同上。
魏斯诺先生,监事,硕士。同上。
赵楠先生,MBA。历任安信证券研究中心研究员,光大永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权益投资部高级股票投资经理、资深股票投资经理、权益创新业务负责人、
投行总部执行董事等职务。2015年2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
资部执行总监,长盛新兴成长主题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互联网+
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同锦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乔培涛先生,硕士。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行业研究部经理。2011年8月加
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研究部执行总监,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高端装备制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
葛鹤军先生,博士。曾就职于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中诚信国际信用评
级有限公司。曾任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
2018年7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监,长盛盛琪一
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长盛安鑫中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下列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