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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八月
目录
一、前 言 .................................................................................................................................4
二、释 义 ................................................................................................................................6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2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30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33
八、基金合同生效与备案 ......................................................................................................3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6
十、基金转换 ........................................................................................................................44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47
十二、基金财产的托管 ..........................................................................................................49
十三、基金的销售与注册登记 ...............................................................................................50
十四、基金的投资 .................................................................................................................52
十五、基金财产 .....................................................................................................................59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60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65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68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71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80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82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84
二十五、业务规则 .................................................................................................................85
二十六、其他事项 .................................................................................................................86
一、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
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
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取得依据本基金
合同所发售的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认购
(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
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 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63 号
文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
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
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
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
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
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
金合同: 金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保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
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信托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规定》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人: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或投资主
体;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份额
持有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结束达到成立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
同备案手续并收到其确认书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 3 个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卖出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销
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简称
代销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销售机
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的基金份额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
行为;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天/月 指公历天/月;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指申购、赎回、基金转换或其他
基金交易的申请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流动性受限资产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定媒介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
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
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同,将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
时收取前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
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
和企业,为投资者寻求持续稳定的投资收益
(五)基金投资理念:将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的增长动力转化
为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增值
(六)基金投资者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
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七)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初始面值: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九)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2 亿份
(十)基金认购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等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其中A类基金份额为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前
端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C类基金
份额为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但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份额。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各类基金份额之间不能转换。
本基金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设置、费率水平等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
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在不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并履
行相关程序后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四、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5层、27-33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236号大成基金总部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 年 4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10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
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
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
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
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并以相应基金财产履行偿还融
资和支付利息的义务;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
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3)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
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运用基
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管理;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财产运
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
(7)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8)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
价;
(9)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1)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负责基金注册登记。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合同,办理或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14)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
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5)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6)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18)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0)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
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2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24)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
承担任何责任;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的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基金合同》的投资指
令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
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
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
并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
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
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相互独立,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
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任何基金财产转为其自有财产,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
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所涉及的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为基金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
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者进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
有保密义务,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或投资者的相关情
况及资料等;除《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托法》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
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
作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
监会;
(12)负责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资金保管和清算;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
换等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条件以及使基金管理人
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
规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6)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17)保存基金会计账册、报表和其他有关基金托管事务的完整记录等
15 年以上;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因违背托管职责或者处理基金事务不
当对第三人所负债务或者自己受到的损失,应以其自有财产承担,其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7)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
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
为必要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行使表决权;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4)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基金份额;
(5)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6)参与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
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履行其义务;
(8)依照本契约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10)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
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1)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合同(基金合同中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除外);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 与其它基金合并;
(6) 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12)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销售服务费;
(2)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
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代表基金份
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议的表决方式;
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7、与会者需要准备或履行的文件和手续;
8、召集人认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会议通知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
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等。
(四)会议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与通讯方式开会。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开会。
现场开会并符合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2) 本人出席会议者应持有本基金份额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委
托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3)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2、通讯方式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符合以下条件的通讯开会有效:
(1) 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在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
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4)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不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
的开会条件,则该次会议不得审议会议通知中的各项议题,但召集人可以按照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于同一议题再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3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发生变化;再次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需满足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各项条件方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提前
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大会召集人在会议通知公告前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召集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提案,以及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对于召集人未列入会议通知并公告的提案,该提案的提案人可在本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后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款规定的程序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律师见证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处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至少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并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
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
作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为无效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会议主持人应当于重新清点后当场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公告。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
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
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
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
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
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
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
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主侧袋
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
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
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份额 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并召开大会,且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基金管理人辞任的,但新的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基金份额 5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并召开大会,且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辞任的,但新的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同时更换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还需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
理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公告。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
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管理人应作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向新任基金管理
人办理基金事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净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同时更换的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
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两日内公告。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同时更换,中国证监会不指定,且没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进行公告时,代表
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并且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本
《基金合同》规定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5)交接:原基金托管人应做出处理基金事务的报告,并与新任基金托管
人进行基金资产移交;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七、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
(二)发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及其
他的合法方式公开发售。
(三)发售对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允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四)认购时间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
公告)。
(五)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受理完成的认购申请不
得撤销。
3、销售网点的投资者首次认购基金的最小认购金额及最小追加认购金额详
见招募说明书。
(六)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七)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
定的为准。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八)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资金利息在认购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
准。
(九)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1)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2)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3)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
认购份数保留至 0.01 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
产。
(十)基金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八、基金合同生效与备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帐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满足上述条件的,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
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募集期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
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2、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
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设立失败,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为基金支付的一切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
案。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与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即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
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
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申购。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赎回。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两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
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C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
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按照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条件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两日内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本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
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于受理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对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
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 7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
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
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也可以对基金管理人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
相关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
以上限制进行调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不超过 5%,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按持有期递减,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的
3%。赎回费用的 75%作为注册登记费,剩余 25%归基金资产所有,但对持续
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金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将100%计入基金财产。
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情况下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销售年费率,调整结果将至少提前两日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
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C类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单位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首日的申购价格为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公
式如下:
赎回价格=赎回日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
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申请日(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证券交易所收市后计算,并
在下一交易日(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和公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总额 / 发行在外的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
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总数与基金转换申请转出份
额总数之和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申请转入份额总数的余额)超过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入
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发生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1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对
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赎
回;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赎回申请,与当
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或(2)方式处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继续
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
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10%。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
理措施,并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两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含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报刊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延缓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延缓接受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相应的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 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
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划给投资者。发生上述
第(5)、(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法律法规、
监管要求调整导致上述第(5)项内容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修改上述内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本基金合同及基金管理
人的业务规则,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4)当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5%时;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时,将按每个赎回申请
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
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4、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
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5、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介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
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
信息披露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
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
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各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十、基金转换
(一)定义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转换为同
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的份额。
(二)适用范围
1、基金转换业务限于在同一销售机构已开通代销和转换业务的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
2、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所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三)办理时间及场所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基金转换。确定基金转换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转换日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上公告。
2、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转换。
(四)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转换价格按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份额申请”原则,即投资者的基金转换申请必须以份额为单位提出;
(3)“定向转换”原则,即投资者必须指明基金转换的方向,明确指出转
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名称;
(4)“视同赎回”原则,即基金转换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应作为赎回申请
纳入转出基金当日赎回申请总量的汇总计算中,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对基金转换
申请的处理方法与赎回申请相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以更改上
述原则,但最迟应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公告。
2、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用是基金管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构
成;
(2)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具体费率水平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
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和费率水平,但最迟应于新收费办法开始实施日
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告。
3、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 /(1+G)+F]/E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 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 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
出基金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 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相应类别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F 为基金账户内货币市场基金全部份额转出时,结转的账户当前累
计未付正收益(仅限转出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
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5、基金转换的限制:详见基金转换业务公告或最新的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声明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之前提下,对上述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进行调整,但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两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五)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基金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某基金继续接受基金份额转入可能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
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
管理人应最迟提前两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重新开放
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与冻结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
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
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继承人 继
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 以
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 婚
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 从
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
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
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 在这种交易中, 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
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 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
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
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
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
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 清
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
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人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统一向基金注册登记人申请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
人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
点)时,销售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先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
托管。
(五)基金注册登记人受理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六)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
份额的质押冻结与解冻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
业务规则。
十二、基金财产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
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销售与注册登记
(一)基金的销售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
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二)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
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
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
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为投资者寻求持
续稳定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将推动中国经济发展的行业和企业的增长动力转化为基金资产的持续稳定
增值。
(三)投资范围
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
证、债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
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 40%-95%,为了满足投资者赎回要求,
基金持有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及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的 0%-5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利用大成基金自行开发的投资管理流程,采用“自上而下”资产配置和行
业配置,“自下而上”精选股票的投资策略,主要投资于具有竞争力比较优势和长
期增值潜力的行业和企业的股票,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的
资本增值。
本基金股票投资流程如下图所示:
(1)资产配置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市场价值指标、投资者气氛指标、盈利预测指标、证券市
场流动性指标等相关因素的综合分析,对股票、债券的风险和收益率进行预测。利用
情景分析对上述预测进行分析,确定股票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
(2)行业配置
本基金通过定性定量的方法确定行业配置比例。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对宏观经济变化及行业结构调整的分析判断,确定行业配
置比例。
确定行业配置的主要依据为:根据竞争优势分析,确定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
和比较竞争优势的行业范围。根据多因素模型分析确定每个行业的内在价值,以及
行业价格向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结合均值方差分析确定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行业配置的主要步骤为:
①通过以下分析,确定行业相对投资价值
对全球、地区、国内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环境进行分析,判断行业或产品的
增长前景(全球观念下,行业景气趋势分析)
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发展的影响(宏观分析)
优势行业的发展模式分析(评价商业模式)
该行业财务状况分析(财务稳健性分析)
②根据多因素模型分析,确定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利用多因素模型通过对宏观经济变量、价值变量、增长变量、盈利变量、动
量变量等多种因素指标的定量分析,确定每个行业的内在价值,以及行业价格向内
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利用结合均值方差分析有效边界确定行业配置比例范围。
分析模式可以分为三步:
第一步利用长期模型估计每个行业和影响其基本因素的长期依赖关系,同时
估计行业价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程度,这里我们利用 DDM 模型作为估计行业内
在价值的框架模型。
第二步结合经验和实证分析结论,对不同行业设定不同的影响因素。利用短
期动态模型分析每个行业价值向其内在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各行业收益率的预测
水平。
第三步利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优势行业,结合均值-方差分析
确定行业投资组合比例范围。
(3)个股选择
①首先对股票市值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需要的
股票,作为模型的基础股票库。
②对股票投资价值和股票预期收益增长性进行定量分析与评分筛选:
通过选取与股价变动有较强相关性的每股预期收益增长率、市盈率、市净率、
市销率(P/S)、流通市值等基本因素和技术因素为指标,对基础股票库中各行业股
票的投资价值和预期收益增长性进行定量分析与评分筛选,在剔除掉通过不公允关联
交易、非经常性收益等方式实现净利润大幅增长的个股后,组成股票备选库(本基金
将新股申购作为一个特殊资产类看待,单独管理)。
③通过商业评估、公司评估、价值评估、盈利预测和市场表现对备选股票库上
市公司进行综合比较,按照比较后的优先顺序,在备选股票库中寻找价格合理、基本面
良好、具有一定上涨空间的股票。
(4)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按以下步骤建立投资组合:
①对当前的投资策略进行分析评估;
②基于“自上而下”进行的资产配置与行业配置,基于“自下而上”选择的
股票,结合基金经理自身的研究分析,构建、执行投资组合。
本基金为风险收益中等偏高的基金产品,充分重视对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
时,将综合考虑利率变化对不同债券的收益率水平、信用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
影响,利用债券定价模型对债券价格进行分析,确定债券投资品种。基金经理统一
负责本基金的债券投资。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并结合资金量
及流动性要求提出债券投资执行方案。
(5)业绩风险控制
金融工程部运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模型,对投资组合的风险构
成进行度量预测分析。基金经理跟踪证券市场和上市公司的发展变化,结合基金申
购和赎回导致的现金流量变化情况,以及对基金投资组合风险和流动性的评估结果,
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
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
自2011年1月1日起,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使用的业绩比较基准由
原 “新华富时中国A600指数×75%+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25%”变更为“沪深300指
数×75%+中国债券总指数×25%”。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于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管理、主动的行
业配置,使得本基金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程度中等偏高的基金产品,其长期平
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成长型基金,高于价值型基金、指数型基金、纯债券基金
和国债。
(七)投资流程
1、基金经理根据研究部的研究成果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研究部策略分析师和行业研究员在广泛参考和利用公司内、外部的研究成
果,了解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基础产业政策,经过筛选、归纳和整理,定期或不定
期地撰写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和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基金经理根据
研究部的分析报告和研究报告制定资产配置方案。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决定基金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研究部和基金经理提供的市场策略研究报告、宏观研究
报告、行业配置方案,决议确定基金总体投资计划。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基金总体投资计划,结合研究部的宏
观、行业及上市公司分析报告、市场分析报告,确定类属资产和行业配置比例,
构造投资组合。
4、交易执行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完成具体证券品种的交
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及监察稽核部提出风险控制建议
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
措施,监察稽核部对计划的执行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市场变化、基金申购、赎回现金流情况,风险控制委员会
对各种风险的监控和评估结果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流程。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投资于其他基金;
4、 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5、 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它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9、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配合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的证券投资业务;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2、故意维持或抬高管理人的发起人及其他任何机构所承销股票的价格;
13、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
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以上 1、2 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 1、2 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
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或发债公司的经营管
理;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有利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五、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基金
申购款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
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
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
外,本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
十六、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的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
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应收应付款等项目。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
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4)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2)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 (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本项第 (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5、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
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各类别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采用四
舍五入方法,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四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别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2、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注册登记机构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
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或超过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0.5%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赔偿原则如下:
1、赔偿仅限于因差错而导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直接损失;
2、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保留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
3、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在单次交易时给单一当事人造成的 10 元人民币以上
的损失。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处理。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
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
值信息。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
8、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
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 4至第 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的律师
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用及其它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
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
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六)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
义务。
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
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
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
2、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一基
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 6 次,成立不
满 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4 个月内完成;
7、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时,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少于 100
元时,为降低投资者的转帐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相应类别的基
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
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等机构对基金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实施准则、本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
“网站”)等媒介披露。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
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三)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四)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
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
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
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
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
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
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
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
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7)临时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
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规则;
24、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一、基金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1、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 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 而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范围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
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5)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6)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
配。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
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于中国证监会
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需经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各方当事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
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备案。
3、基金合同出现以下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5) 与其它基金合并;
(6)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的终止
出现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的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以终
止基金。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终止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
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二十三、违约责任与争议处理
(一)违约责任
1、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违约
的,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2、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3、《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行
赔偿。
4、《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5、本契约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
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6、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
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7、当事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
受损方获得赔偿。
(二)争议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
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
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对基金做出的规定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中
国银监会各一份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
二十五、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则》(以下
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
规则》的制定、修改若构成对基金合同的实质修改,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形成决议。
二十六、其他事项
(一)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
生变化,职能也可能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得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通过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处理。
(本页为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