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
目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地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8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8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1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3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6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0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1
十一、基金费用 ............................................................................................................................. 2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4
十四、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 25
十五、禁止行为 ............................................................................................................................. 25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25
十七、违约责任 ............................................................................................................................. 27
十八、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 29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和文本 ............................................................................................. 2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0
二十一、其他事项 ......................................................................................................................... 30
二十二、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30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特订立本协议。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2层
法定代表人:吴庆斌
成立时间:1999年4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1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 1992 年8 月18 日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称《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大成策略回报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基金合同”)订立。
(二)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大成策略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订立基金托管协议的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为: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的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
金资产的60%-95%;权证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3%;债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
资产的0%-3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0%-20%;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证券市场或者其他品种或变更权证、资产
支持证券等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
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 本基金投资于股权分置改革中发行的权证,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3.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规定;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
股票合并计算;
18.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除上述5、13、15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
行监督。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通知基金托管人,其后据此执行。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
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银行
存款进行监督。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
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
人应至少于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
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约定时间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拟发行证券
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
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与基金托管银行签订风险控
制补充协议。协议应包括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型风险处置预
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
6.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7.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有充
分理由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
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七)基金管理人投资中期票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本协议的
规定与基金托管人签订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中期票据的过程
中,必须严格按照补充协议中的限制性约定进行投资。在投资过程中,基金托管人将严格按
照补充协议中的约定对相关业务进行监督和审核。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托管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电话提示或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
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
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须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
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须遵守《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
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4.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预防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8.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
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
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
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
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须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与本基金相关业务无关的活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存款账户
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
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
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
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户进行与本基金相关业务无关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相关基金在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金结算业务。
4.基金证券账户和基金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
做法办理或变更,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本协议生效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或相
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之规定办理。
(六)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
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部门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七)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
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共同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15年;除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一般应保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可以由专人或通过挂号信送达。通过专人送达的应被视为在递交之日送达,通
过挂号信送达的应被视为于发送后5个工作日送达。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当事先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书面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载明基金管
理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及各个人员的权限范围,并规定基
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时基金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身份的方法。基金管
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指令发送人员人名印鉴的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
2.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授权通知应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署,若由授权代表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授权通知后以
加盖公章的书面回函予以确认。基金管理人发出指令后,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基
金托管人收到指令后,将签字和印鉴与预留样本核对无误后方可执行。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通知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
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该项保密义务,不因任何一方的退任而消
失。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作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投资指令。相关
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指
令发送人员代表基金管理人用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