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原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3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8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8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9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0
第六部分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16
第七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2
第八部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28
第九部分基金的托管...................................................................................................................29
第十部分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29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3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4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40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44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45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46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47
第十八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51
第十九部分违约责任...................................................................................................................54
第二十部分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54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合同的效力..................................................................................................54
第二十二部分其他事项...............................................................................................................55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55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大成核心双
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
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合同为准。《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
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
《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招募说明书《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
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
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
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
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
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原《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核心双动力股票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者
基金代销机构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
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
管理机构
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公历日
月公历月
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
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
额的10%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
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
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
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
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是指经主管部门批准,运用在境外募集的人民币资金开展
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相关主体
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大成核心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以稳健的投资策略为主,采用合理的方法适当提升风险收益水平,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中长期投资收益。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本基金认购
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四、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
5%,具体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1、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基金
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将按照《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规定,参照行业惯例,结合
市场实际情况收取。具体费率详见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
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四部分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或与
其他基金合并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
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互
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按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
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
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
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
少在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
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
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
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
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按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
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
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
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
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
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
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