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〇二〇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7月23日证监许可[2012]955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9月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在投资本基金前,投资者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
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风险,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
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投资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规与道德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
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高
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
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
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
1、根据《信息披露办法》修订情况更新信息披露等相关规定;
2、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直销机构、登记机构的基本信息;
3、更新风险揭示内容。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7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12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绩........................................................................................ 25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人........................................................................................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40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60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9
第十六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76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管人.................................................................................... 79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管人.................................................................................... 84
第十九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86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6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157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59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60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61
第一部分 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
资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
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及《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招募说明
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合同》: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补充和有权解释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试行办法》: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9、《通知》:《关于实施<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有关问题的通知》
10、《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
11、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2、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
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3、《招募说明书》: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即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
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14、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
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5、《发售公告》: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
16、《业务规则》: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17、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银
行业监管机构
19、外管局:指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授权的代表机构
20、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21、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仅指该法人)
22、境外托管人: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其签订的
合同,受基金托管人委托为本基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23、境外投资顾问: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根据基金管理人与其签订
的合同,为本基金境外证券投资提供证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的境外
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运作情况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
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5、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
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7、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8、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29、注册登记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31、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32、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33、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34、《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35、基金中基金:指投资对象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其投资组合由各种基
金组成
36、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37、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8、日/天:指公历日
39、月:指公历月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开放日: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42、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发售: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
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4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50、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51、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52、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5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申购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
费用的节约
5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5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
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
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
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9、货币市场工具:指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60、公司行为信息: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
及权益的任何未完成或已完成的行动,及其他与本基金持仓证券所投资的发行公
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权益派发、配股、提前赎回等信息
6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或因素
6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中国中小盘(香港上市)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
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境外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
波动。基金投资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投资风险、交易对手风险、运作风险和合
规与道德风险。
一、 投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投资风
险主要包括海外市场风险、政府管制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大宗交易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其中海外市场风险包括证券价格
风险、流动性风险、汇率风险、利率风险及衍生品风险。
1、证券价格风险
证券价格风险指基金投资的各国证券市场价格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波
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具体而言,各国或地区有其独特的市场结构和经济
背景,对同样事件的反应有很大差别,这一方面有利于分散风险,另一方面对市
场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境外证券
交易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
3、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是指因境外证券投资所产生的以非本币计价的各类资产受汇率波
动影响而引起本币估值下的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各类境外债券受利率波动影响而引
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
险,息票利率、期限和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的利率风险水平。国家或地
区的利率变动还将影响该地区的经济与汇率等。
5、衍生品风险
衍生品风险是指期货、期权、互换等金融衍生品的价格剧烈波动以及交易保
证金变化而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6、政府管制风险
政府管制风险是指由于在所投资国家或地区中,新兴市场国家一般对外汇的
管制较严格,因此存在一定的外汇管制风险,可能导致汇兑损益产生的风险。
7、政治风险
政治风险国家或地区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波动从而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的风险。例如新政府或
许会拒绝承担前任政府的债务。
8、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券发行人出现拒绝支付利息或者到期时拒绝支付本息的违
约,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而导致债券价格下跌的风险。
9、大宗交易风险
大宗交易风险是指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并非完全由市场供需关系形成,可能
与市场价格存在一定差异,基金进行此类大宗交易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
险。
10、初级产品风险
初级产品风险是指以农业原材料、金属矿产品和石油等能源为代表的初级产
品受供求关系影响使其价格大幅波动,对相关行业及产业链、全球经济、区域通
货膨胀等产生影响,从而从宏观和微观方面引起基金资产波动,使基金资产面临
系统性和非系统性的风险。
11、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
证券借贷/正回购/逆回购风险是指基金在证券借贷、融资、融券业务的费率、
价格、交割等环节存在非完全市场化因素的影响,基金进行此类业务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二、 交易对手风险
交易对手风险是指境外证券投资由于通过例如经纪商进行交易境外证券或
例如通过子基金基金公司申赎交易子基金之交易对手,而交易对手可能破产、违
约等引发的信用风险。
三、 运作风险
运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控制失效、人为操作失误、计算机系统故障、外部事
件等原因引发的风险,主要包括制度和流程风险、会计核算风险、税务风险、交
易结算风险、金融模型风险、信息技术风险、业务连续风险、人力资源风险和新
业务风险等。
1、制度和流程风险
制度和流程风险主要指由于业务操作缺乏适用制度和流程,或者制度、操作
流程和授权未被有效执行带来的风险。
2、会计核算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是指在基金资产会计核算中,由于计价口径和估值方式不科
学、工作疏忽等操作失误导致基金财产未能正确反映公允价值的风险。
3、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是指基金运作过程中未按照税务规定执行,使基金财产面临的风
险。
4、交易结算风险
交易结算风险是指投资交易不能及时正确交割,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
暴露。
5、金融模型风险
金融模型风险是指定量分析模型的分析结果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对投
资决策带来负面影响,使基金财产面临较大的风险暴露。
6、信息技术风险
信息技术风险主要指由于信息技术系统不能正常运作、信息技术系统和关键
数据的保护和备份措施不足、重要信息技术系统提供商不能提供持续支持和服务
等因素所引起的风险。
7、业务连续风险
业务连续风险是指由于重大灾难或者事故发生、重大传染性疾病流行、核心
团队不能履行职责等极端情况致使公司不能连续运作的风险。
8、人力资源风险
人力资源风险是指缺少符合岗位专业素质要求的员工、关键业务人员流失、
关键岗位缺乏适用的备份人员带来的风险。
9、新业务风险
新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对新产品、新系统、新项目等论证不充分或资源配置不
足导致的风险。
四、 合规与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是指因公司及员工违反法律法规、行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职业道德
而可能引起法律制裁、重大财务损失或者声誉损失的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员工违
背职业道德、法规和公司制度,通过内幕信息、利用工作程序中的漏洞或其它不
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所带来的风险。
五、 特有风险
1、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证券市场,香港证券市场可能由于对于负面的特定事
件、或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映较A股证
券市场有诸多不同。并且香港证券市场对每日证券交易价格并无涨跌幅上下限的
规定,因此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带来市场的急剧波动,
从而带来投资风险的增加。
2、中小盘上市公司经营和企业治理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场前景、技术
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上市公司
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
益下降。另一方面,中小盘上市企业治理结构和水平一般情况下不如大盘上市公
司,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基金投资此类证券可能导致基金资产面临的风险。
3、中小盘股票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不能以适当价格及时进行证券交易
的风险,或基金无法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起的风险。从历史上看,香港
市场中小盘股票的流动性要弱于大盘股票,个别股票在某些特定时期内的成交量
较低。
4、中小盘与大盘股票走势产生分化的风险
经济周期、宏观政策、上市公司基本面和估值水平、市场流动性水平、投资
者偏好和情绪等因素,影响不同市值和行业股票的走势,从而可能导致中小盘股
票和大盘股票的走势产生分化。在一定时期内,中小盘股票的走势要强于大盘股
票,而在另外的时期内,大盘股票的走势要强于中小盘股票。投资者不能根据短
期的市场走势就简单的认为中小盘股票的表现一定会强于大盘股票,而应该根据
投资价值分析,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5、退市风险
由于香港市场监管制度与国内市场有一定区别,香港市场监管层对于上市公
司经营业绩状况、合规情况有严格的监管标准,当上市公司不满足相关要求时,
将面临退市风险。
六、 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
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
例、证券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
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
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
间的匹配检验。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香港市场中的中国概念中小盘股票,通过精选个股和风险
控制,力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取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
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票,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
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ETF)、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金融衍生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于股票及其他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
的60%。现金、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市值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40%,其中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但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以不低于股票资产的80%投资于在香港证券市场交易的中小盘中
国概念股。
1、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国概念股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1)H股;
2)红筹股;
3)营业收入或利润的50%以上来自中国内地的其他股票。
2、本基金所界定的中小盘中国概念股为将以上所界定的股票按照市值从小
到大排序并累加,累计市值达到总市值40%的股票列入中小盘中国概念股。基金
因所持有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中小盘股票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规定
的范围,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者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适时予
以调整,最长不超过10个交易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相应调整本
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不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投资理念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精选香港市场中具有中国概念的优质股票进行投资,
分享中国经济快速成长的成果。中小盘股票成长空间大,且往往存在估值洼地,
能够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
四、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相关发展状况等因素的综合分
析和预测,来确定权益及固定收益类资产的相对吸引力,并决定基金在权益和固
定收益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2、权益类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使用自下而上的选股策略。由于中小盘股票市值小、流动性低,中
小盘股票受到的关注程度低,往往存在估值洼地。基于这一思路,本基金在选股
上力图通过定性和定量方法相结合的基本面研究发掘中小盘股票中的具有价值
优势的股票。
(1)定性研究:
本基金将主要考察上市公司是否具有以下特质:良好的商业模式、良好的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