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1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8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6
十、基金的托管 ................................................................................................................................ 39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40
十二、基金的投资 ............................................................................................................................ 41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违约责任 ................................................................................................................................ 7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3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4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
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
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
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
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
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
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
(三)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转型
后的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已经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核准及对转型
后的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
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投瑞银瑞源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更新
7.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
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
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基金法》: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
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
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
同一日起失效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
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日/天:公历日
35.月:公历月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工作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业务规则》: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2.认购:指在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
请购买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行为
4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5.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
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
行为
46.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7.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
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8.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9.元:指人民币元
5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5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
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简称
“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57.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
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
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追求有效控制风险和保持资金流动性的基础上,根据宏观经济周期和市场
环境的变化,依据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之间的相对风险收益预期,自上而下灵活
配置资产,积极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和风格轮换中蕴含的投资机会,力求实现基金
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个保本
周期)》的约定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届满后
转型而来。
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638
号文核准,自2011年11月21日至2011年12月16日期间公开募集,募集有效
认购总户数为5,040户,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共计464,229,182.13元,折
合基金份额464,229,182.13份。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
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于2011年12月20日获得书面确认,《国投瑞
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国投瑞银瑞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的规定,本基金第一个保本周
期为3年,自2011年12月20日开始至2014年12月22日止。根据基金管理人
于2014年1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及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的相关规则公告》及其他相关公告的规定,本基金
在第一个保本周期期满后,在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保本基金存续的条件下转入第
二个保本周期,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年1月22日开始至2018年1月22日止。
由于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符合保
本基金存续条件,根据《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二
个保本周期)》的约定,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该基金保本
周期到期后转型为非保本的混合型基金,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国投瑞银瑞源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即2018年1月22日,
自2018年1月23日起“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国投
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国投瑞银瑞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自
该日起生效。
五、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
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
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
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赎回基金份额的确认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先进先出”原则,即
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对于由国投瑞银瑞源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入变更后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
起连续计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
益的前提下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
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
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
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他相关销售
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
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
明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的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
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在《基金合同》约定的
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
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如增加新的收费方式,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修改基金合同,及时公告,但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时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
申购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