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前 言 2
释 义 4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0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11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2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2
第九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0
第十部分 基金的托管 43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资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6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5
第二十部分 业务规则 78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7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8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8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82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83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
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
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
特订立《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同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其它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
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
金
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
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
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
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
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
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
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
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货币
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
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业务规则》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基金业务
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UBS AM 指瑞士银行资产管理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
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
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
《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本基金
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
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
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费用,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
运费用
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分设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
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A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级
B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等
级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
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
7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
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力求基金资产安全性和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
益率。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七、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按照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
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1.00元。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申)购本基金的金额等级,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等级。本基金将设
A级和B级两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独公布每万份
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
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本基金A级和B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
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
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
说明书》中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
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
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五、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
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七、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和持有基金份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
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
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
金代销机构。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及基
金管理人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
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
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为1.00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
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
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
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
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基金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
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
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销售机构最晚在T+2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
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
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
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单日申购、转换转入上限,以及累计持
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
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
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
赎回费用。但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应当在发生以
下情形时征收强制赎回费用:
(1)本基金前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
的,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
负时。
(2)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
当出现上述任一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
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1.00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
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
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
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
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1.00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1.00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
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
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
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
形时;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