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第二部分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9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13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4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8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46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48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52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64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67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68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69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
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
础上,特订立《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定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合同》所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试
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须承担相应的义务。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货币市场基
金监督管理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设立,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险。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
准。
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
年9月1日起执行。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基金合同签字
方对其的合法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
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
认购安排、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
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费用及税收、基金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
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
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
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
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份额发售公告: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金管
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机
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
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法设
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提出
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自持
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他投
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收益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更新后招募说明书》,是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文件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
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
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类别
契约型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本基金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追求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
五、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六、基金规模
本基金不设规模上限。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十、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价格
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十一、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十二、基金收益分配
本基金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并按日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十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分别公布每万份
基金份额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分类后,在基金存续期内的任何一个开放日,若B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
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规则见招募说明书。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收到基金核准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基金募集,基金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发售方式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三、基金份额的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
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四、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
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本基金认购费用为零。
本基金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
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基金认购份额依据投资者
认购时所缴纳的认购金额及其认购期利息确定,其具体计算方式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本基金首次发行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投资者可以在发行期内多次
认购本基金,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无上限,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不低于2亿份,不设立募集目标上限。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1、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
份,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试点办法》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
购,并于十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基金合同生效。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
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设立失败
本基金设立失败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届满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净值
1、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2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2、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若连续60个工作日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在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五部分 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进行(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投资者可按销售机构提供的交易方式办
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如有变动,在基金管理
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证券交
易所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本基金的开放时间和开放次数,由基金管理人
在调整前的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予以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2、申购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开始办理申购。具体的申购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于开放申购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3、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日后30天内开始办理赎回。具体的赎回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
人于开放赎回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向销售机构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提交赎回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可用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视同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并在收到
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2个工作日之后(包
括该日)向基金销售网点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相关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该笔申购不
成功。申购不成功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投资者赎回申请于T日提交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
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时,相
关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招募说明书及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次申购、赎回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基金份
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单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具体规定参见招
募说明书或最新的更新后招募说明书。
6、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7、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上述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
公告。
四、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每基金份额申购价格
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当不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当收取强制赎回费时: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本基金总份额×1%)×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1%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每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待支付的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部分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
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
五、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确定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以1.00元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是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部分)征
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
(1)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
外。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
金管理人最迟应于调整生效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的数量限制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
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
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5%时。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出现上述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暂停基金的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须立即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如果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
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4、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
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
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
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须立即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有效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出申
请总份额扣除有效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入申请总份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
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