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3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2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原则 14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20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23
第六部分 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4
第七部分 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 34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38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59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60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6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67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8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79
第二十一部分 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终止运作 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97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8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9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100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运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
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申
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
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相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
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管理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申万深成份额 申 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申万收益份额 申 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
额
申万进取份额 申 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
额
基金份额分级 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与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
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
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率不变
年基准收益率 本 基金为申万收益份额设定的每年附条件可实现的收
益率,申万收益份额在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
条件下每个自然年度都可实现年基准收益率,年基准收
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年
基准收益率对应的日分配金额称为日基准收益,日基准
收益以1.000元面值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招募说明书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
关服务机构、基金份额分级、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
备案、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万收益份额和申
万进取份额的上市交易、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
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基金的份额配对转
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
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
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
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
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
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万收益份
额与申万进取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发售公告》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业务规则》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
构
基金管理人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其他
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会员单位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
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合
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集的证
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销售场所 场 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场外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认购(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
深成份额)、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场内 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认购(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将按1∶1 的比率确认为申
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
取份额上市交易、申万深成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内或场外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
场外购买申万深成份额的行为。申万深成份额的日常申
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
内或场外向基金管理人卖出申万深成份额的行为。申万
深成份额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包括申万
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10%时的
情形
上市交易 投 资 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申万
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
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
注册登记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场外份额 登 记 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 记 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
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 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 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申万深成份额与申
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
与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 根 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两份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申万
收益份额与一份申万进取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 据 《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
每一份申万收益份额与一份申万进取份额进行配对申
请转换成两份申万深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
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
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的股票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
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
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
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申万深成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申
万深成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
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
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
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成指。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其中,
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 的比率不变。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1:1的比率确认
为申万收益份额和申万进取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申万深成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申万深成份额按1:
1的比例分拆为申万收益份额和申万进取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份额按申万深成份额进行确认,其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申万深成份额按1:1的比率分拆为申万收益
份额和申万进取份额。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八、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申万收益份额和与申万进取份额将同时
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与净值计算原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简
称“申万深成份额”)、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简
称“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菱信深证成指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
(简称“申万进取份额”)。其中,申万收益份额、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
始终保持1∶1 的比率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
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申万深成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
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申万收益份额和申万进取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申万深成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
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交易代码不
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申万深成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
申万深成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申万收益份额和申万进取份额。投资者也可按
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申万收益份额和申万进取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申万深成
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申万深成份额。投资者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
申万深成份额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
的场外申万深成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申万收益份额和申
万进取份额后上市交易。
三、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单位:人民
币元)
在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存续期内,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原则如下:
(一)正常情况下(指除下文原则(二)与原则(三)的情形外),申万收
益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申万收益份额实际的投资盈亏都由申万进取份额分
享与承担。申万收益份额的日基准收益以面值1.000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某年的日基准收益=1.000×该年的年基准收益率/当年天数
年基准收益率是指本基金为申万收益份额设定的每年附条件可实现的收益
率,申万收益份额在本基金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下每个自然年度均可实
现年基准收益率。
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一年期银行定
期存款利率以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
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
+3.00%”。
(二)极端情况发生日,指按正常情况下的原则计算,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将跌破0.100元的当日,即申万进取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日基准
收益后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100元的当日,其具体计算原则详见下文中的公式。
(三)极端情况发生后,申万进取份额暂时不再保证申万收益份额每日获得
日基准收益,申万收益份额开始与申万进取份额按两者基金份额净值的比例共同
承担亏损,即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将各负盈亏。若由于深证成指的回涨
使得申万进取份额按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100元,则超过
0.100元的部分净值将优先用于弥补申万收益份额,以使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等于申万收益份额在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申万收
益份额自极端情况发生日(含该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累计应得的基准收益;若
弥补后仍有剩余,则剩余部分归属于申万进取份额;若不足以弥补,则直至补足
后,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方可超过0.100元。在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大于0.100元后,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原则
又按照上述原则(一)执行,即申万收益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申万收益份
额的实际投资盈亏由申万进取份额分享与承担。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一份申万收益份额与一份申万进取份额构成一对份额组合,一对申万收益份
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份额组合的净值之和等于两份申万深成份额的净值。
为了简化表述,我们记第i个年度里的T日,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
NAV,??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NAVA,NAV?B?。 i,Ti,Ti,T
(一)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第i个年度里的T日,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申万深成份额、i,T
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其中,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例:假设T日为2010年1月4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约为20.46
亿元,申万深成份额、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分别为4亿份、8
亿份与8亿份,则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如下:
NAV=20.46/(4+8+8)=1.023元 i,T
(二)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第i个年度里的T日,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B?2?NAVNAVA ??i,T??i,Ti,T
例:假定T日为2010年1月4日,闭市后,申万深成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3
元,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01元,则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如下:
NAVB=2×1.023-1.001=1.045元 ??i,T
(三)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正常情况下、极端情况发生日、极端情况发生后这三种情形,申万收益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必须采用不同的计算公式。以下详细列示了T日所处的不同
情况与相应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1、正常情况下:申万收益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计算公式如下:
'
NAVA?NAVA?R; ????i,Ti,(T-1)i
NAVA:T-1日,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下同); ??i,(T-1)
'
R:第i个年度中的日基准收益(下同)。 i
2、极端情况发生日:指申万进取份额在承担当日亏损与支付日基准收益后
基金份额净值将跌破0.100元的当日,
'
即??[NAVB?0.100]?[2?(NAV?NAV)?R];极端情况发生日会i,(T-1)i,(T-1)i,Ti
有两种不同的情况,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若??[NAVB?0.100]?2?(NAV?NAV),即申万进取份额的i,(T-1)i,(T-1)i,T
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100元的部分小于等于当日亏损时,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超过0.100元的部分优先承担当日亏损,当日亏损的剩余部分将由申万收
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共同承担,则:
2?(NAV?NAV)?[NAV(B)?0.100]i,(T-1)i,Ti,(T-1)
; NAVA?NAV(A)?{1?}??i,Ti,(T-1)
[NAV(A)?0.100]i,(T-1)
其中:
[NAV(B)?0.100]:T-1日,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100元i,(T-1)
的部分,用以优先承担当日亏损;
2?(NAV?NAV):T日,每两份申万深成份额的亏损绝对值,等于每i,(T-1)i,T
份申万收益份额与每份申万进取份额的亏损绝对值之和,也即为上文所述的当日
亏损;
[NAV(A)?0.100]: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开始共同承担当日亏i,(T-1)
损剩余部分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之和;申万收益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NAV(A)i,(T-1)
,申万进取份额承担当日亏损剩余部分的
NAV(A)?0.100i,(T-1)
0.100
。
NAV(A)?0.100i,(T-1)
'
(2)若??2?(NAVN?AV)
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100元的部分大于当日亏损,但小于当日亏
损与日基准收益之和时,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超过0.100元的部分在承
担当日亏损后,剩余部分将支付给申万收益份额充当T日的部分日基准收益,则:
NAVA?NAV(A)?{[NAV(B)?0.100]?2?(NAV?NAV)} ??i,(T-1)i,(T-1)i,(T-1)i,Ti,T
{[NAV(B)?0.100]?2?(NAV?NAV)}:T日,申万收益份额获得的i,(T-1)i,(T-1)i,T
部分日基准收益。
3、极端情况发生后: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同涨同跌、各负盈亏;
若按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的申万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大于0.100元,则超过
0.100元的部分必须优先用于弥补申万收益份额,以使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等于申万收益份额在极端情况发生日前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加上申万收益
份额自极端情况发生日(含该日,记为“K日”)以来在正常情况下累计应得的
基准收益。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NAVi,T
NAVB??0.100,则申万收益份额与申万进取份额同涨(1)若??
K
NAVK
NAVi,T'
NAVA=Min(NAVA?,NAV(A)+N?R); 同跌、各负盈亏,即????i,TKK-1i
NAVK
其中:
NAVi,T
NAVA?:T日,按同涨同跌、各负盈亏原则计算,申万收益份??K
NAVK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NAV(A)+N?R]:申万收益份额的理论基金份额净值,即按正常情况下K-1i
的原则计算,申万收益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申万收益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的上限为其T日的理论基金份额净值;
1
K日:极端情况发生日(下同);
NAVB: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