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因根据合同转型,基金于2013年10月17
日起变更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金管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
目录
一、前言........................................................................................................................3
二、释义........................................................................................................................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11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13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7
六、基金备案..............................................................................................................20
七、基金封闭与份额拆分..........................................................................................21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23
九、份额折算期和基金份额折算..............................................................................25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27
十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38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45
十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54
十四、基金的托管......................................................................................................57
十五、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58
十六、基金的投资......................................................................................................59
十七、基金的财产......................................................................................................68
十八、基金资产的估值..............................................................................................69
十九、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6
二十、基金的收益与分配..........................................................................................78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80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8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7
二十四、违约责任......................................................................................................90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91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92
二十七、其他事项......................................................................................................93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
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三)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
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得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或本合同:指《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大
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景丰A基金
份额与景丰B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
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
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
人
20、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中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
投资者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管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6、直销机构:指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8、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9、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0、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基
金管理人或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
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1、基金份额的分级: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
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景丰A和景丰B
32、景丰A:指具有较为稳定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低的风险水平的一类份额,
也称“A类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
A类份额上市交易
33、景丰B:指具有较高的预期收益水平和较高的风险水平的一类份额,也
称“B类份额”。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申请B
类份额上市交易
34、约定目标收益率:指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定并公告的每份A
类份额在封闭期内的年目标收益率
35、份额拆分:指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在基金发售结束后,将认
购的全部份额按照7∶3的比例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
36、份额折算:指在本基金份额折算期内,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将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折算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
金份额。份额折算后,持有人持有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将全部变更为大成景
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份额
37、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通过
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
确认的日期
4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
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4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4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3、封闭期:指自封闭期开始日至封闭期截止日的基金存续期间,在封闭期
内不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
44、开放期:指自开放期开始日至开放期截止日的基金存续期间,在开放期
内将开放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45、折算期:指自折算期开始日至折算期截止日的基金存续期间,在折算期
内不开放基金的申购、赎回,暂停基金上市交易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交易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8、日:指公历日
49、月:指公历月
50、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51、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52、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3、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
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
55、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
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内申购和场外申购
56、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包括场内赎回和场外赎回
57、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内”和“场外”
58、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
赎回的场所
59、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
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60、发售:指场外认购和场内认购
61、场外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2、场内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
的会员单位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3、场内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申购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放式
基金交易系统,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4、场外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65、场内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通过具备办理证券交易所场内赎回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和交易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统,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66、场外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67、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68、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69、日常交易:指场外申购和赎回、转换等场外基金交易,以及场内申购和
赎回和上市交易等场内基金交易
7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
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71、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
行转托管的行为
72、跨系统转登记: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7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
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74、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75、元:指人民币元
7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80、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与已分配收益的合计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8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8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8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8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85、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基金。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封闭期届满后,
本基金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使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长期稳定的投资
收益。
(五)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
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场内认购的全部份额均将按照7∶3的比例
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超过认购金额的5%,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八)基金的存续
本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限。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基金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存续期为3年,在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存
续期内,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在本基金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将先
采用集中申购的方式开放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集中
申购,集中申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于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开始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内,如满足上市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本基金A类份
额和B类份额上市交易。场外的A类份额与B类份额需跨系统转登记至场内后
方可在交易所卖出。
四、基金份额的分级
本基金通过基金资产及收益的不同分配安排,将基金份额分成预期收益与风
险不同的两个类别,即A类份额和B类份额。
(一)基金份额类别的交易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场内认
购的全部份额均将按照7∶3的比例确认为A类份额和B类份额。场外的A类
份额和B类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场内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登记在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封闭期,封闭期为3年。本基金A类份额与B
类份额在本基金的封闭期内存续,在封闭期内,如符合上市条件,基金管理人将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A类份额和B类份额上市交易。基金投资者可以将其持
有的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在交易所市场交易,也
可以将其持有的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A类份额和B类份额跨系统转登记到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后在交易所市场交易。
本基金在封闭期结束后进入折算期,折算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基金管理
人将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折算规则,将A类份额和B类份额分别折算为大成景丰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份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再持有
A类份额或者B类份额,而是持有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A类份额、B类份额折算后形成的大成景丰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仍然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登记在证券登记结
算系统的A类份额、B类份额折算后形成的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仍然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本基金在A类份额与B类份额折算完成后,将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份额的存续期自本基金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之日开
始,其存续期限为不定期。在本基金转型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后,基金管理人将先采用集中申购的方式开放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基金份额的集中申购,集中申购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开放大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权益分配规则
1、持有A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时享有份额折算优先权,即
有权在基金资产净值范围内,优先按照A类份额本金和约定目标收益率计算的应
得收益的合计价值,折算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上
述优先权仅限于基金资产净值范围内,即在份额折算基准日,如基金资产净值小
于A类份额本金和约定目标收益率计算的应得收益的合计价值时,A类份额将按
照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折算为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
额,不足部分将不再予以弥补。在极端情况下,A类份额的应得收益可能无法兑
现,A类份额的本金也存在亏损的风险。
2、持有B类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份额折算时享有剩余财产分配权,即
有权在基金资产净值范围内,按照基金资产净值扣除A类份额本金和A类份额约
定目标收益率计算的应得收益的合计价值后的剩余资产价值,折算为大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在极端情况下,剩余资产可能为0。
(三)约定目标收益率
1、约定目标收益率指基金管理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设定并公告的每份A类
份额在封闭期内的年目标收益率。
2、本基金封闭期的约定目标收益率为年收益率,
约定目标收益率=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0.7%
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指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同期
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3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
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单位为百分数)。
3、约定目标收益率为单利。
(四)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即,
1、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发行在外的A类份额和B类份
额数量的合计
2、在基金份额折算日及之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折算后发行在外的大成景丰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五)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和B类份额份额净值的计算
按照本基金合同约定的A类份额及B类份额权益分配规则,在封闭期截止
日分别计算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并按各自的份额净值进行资产分
配。
假设:
NAV为本基金在封闭期截止日基金份额净值
NAVa为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NAVb为封闭期截止日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
Ra为约定目标收益率
则封闭期到期日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1+Ra×3)×0.7时,则在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
的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a=1+3×Ra
NAVb=(NAV-0.7×NAVa)/0.3;
2、当NAV≤(1+Ra×3)×0.7时,则在封闭期截止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
的份额净值分别为:
NAVa=NAV/0.7
NAVb=0
在封闭期截止日计算A类份额与B类份额的份额净值时,各自保留小数点
后8位,小数点后第9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并由
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人对账务进行调整。
(六)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存续期内,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
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并公告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封
闭期内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A类份额及B类份额份额价值的一个估算,并
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A类份额和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在估值日(T日)收市后计算并在T+
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份额参考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假设:
T日为估值日
NAV为T日基金份额净值
NAVa为T日A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NAVb为T日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
Ra为约定目标收益率
Tc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实际天数
Tt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始至封闭期截止日所包含的实际总天数
则T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1、当NAV>(1+Ra×3×Tc/Tt)×0.7时,则T日A类份额及B类份额的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