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2月28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www.ccbfund.cn)发布了《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其中:建信双利基金份额代码为:165310;建信稳健份额代码为:150036;建信进取份额代码为:150037)的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可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3、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该议案的说明及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详见《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见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0年3月20日,即在2020年3月20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包括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cbfund.cn)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6)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详见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7)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在2020年3月2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17:00止(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至以下地址的下述收件人:
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收件人:陆晓冬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六号首创大厦七层
投票咨询电话:010-65543888-8066
邮政编码:100027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票,但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指定的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5)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为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2)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3)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七、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和《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及《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
联系人:张鑫
传真:010-66228001
电子邮件:zhangxin@ccbfund.cn
网址:www.ccbfund.cn
邮政编码:100033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站查阅,投资人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95533(免长途通话费)咨询。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本基金自本公告发布之日(2020年2月28日)开市起停牌至当日10:30。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20年3月31日(计票日)起停牌,并于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10:30复牌。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
附件一:
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收益分配原则、申购与赎回规则、估值方法、费率水平等内容,同时修订基金合同,并将本基金更名为“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具体转型方案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内容详见附件四《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基金转型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转型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招募说明书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2月29日
附件二: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020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的表决意见。
2、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
3、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表决意见以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若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基金账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基金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以上授权将被视为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代理人所做授权。
附件四:
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根据市场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2、本次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需经参加大会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因此转型方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中国证监会对本次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的备案,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转型方案要点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更名
基金名称由“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调整运作方式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后,将不再设置基金份额的分级、配对转换和折算机制,运作方式变更为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三)转型选择期的相关安排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安排不少于20个交易日的选择期(具体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选择期期间,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日常转换业务,以及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的交易、配对转换业务照常办理。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卖出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或者赎回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对于在选择期内未作出选择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持有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将在份额转换基准日进行转换,最终转换为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
由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选择期豁免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条款。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以及根据实际情况可暂停申购、赎回、日常转换、配对转换或调整申购、赎回、日常转换的方式及限额等。
(四)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终止上市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申请办理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的终止上市等相关业务。
(五)基金份额的折算与转换
转型选择期届满的次一工作日为份额转换基准日,同日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终止上市。基金管理人在份额转换基准日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建信稳健份额和建信进取份额转换成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
本次基金份额转换主要分为以下两个步骤进行:
1、 将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转换成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在份额转换基准日,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转换成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建信稳健份额(或建信进取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资产。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建信稳健份额、建信进取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财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建信稳健(或建信进取)的转换比例=份额转换基准日建信稳健(或建信进取)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份额转换基准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建信稳健(或建信进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转换前建信稳健(或建信进取)的份额数×建信稳健(或建信进取)的转换比例
2、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转换成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A类基金份额
在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进取份额转换为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在保持基金资产净值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将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分别转换为份额净值为1.0000元的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基金份额转换后,场外的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截位,由此产生的计算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场内的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取整后的余额计入基金资产。由于基金份额数取整计算产生的误差,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基金资产净值减小的风险,对于持有份额数较少的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面临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后份额数不足一份而被计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份额转换计算公式如下:
转换后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建信双利基金份额数×份额转换基准日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1.0000
转换后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A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为1.0000元。
(六)增加C类基金份额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就转型后形成的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增加C类基金份额。
(七)《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自份额转换基准日次日起,基金名称将由“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名为“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申购赎回、上市交易等业务。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C类基金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向场外投资者销售。详见后续公告。
(八)转型后基金的基本情况
(1)基金的名称: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基金类型: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LOF)
(4)基金份额的分类:根据申购费用、赎回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人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而不收取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申请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未来,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关程序后也可申请C类基金份额等其他份额类别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需要修改基金合同相关内容,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7)投资目标
转型后的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增强基金,在对标的指数进行有效跟踪的被动投资基础上,结合增强型的主动投资,力争获取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
(8)投资范围
投资范围主要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债券回购、权证、股指期货、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投资策略
转型后的基金采用指数增强型投资策略,以沪深300指数作为基金投资组合的标的指数,结合深入的宏观面、基本面研究及数量化投资技术,在指数化投资基础上优化调整投资组合,力争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7.75%,以实现高于标的指数的投资收益和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10)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沪深300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但完全按照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部分不受前述限制;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2)、18)、19)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11)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标的指数为:沪深300指数。
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银行活期存款税后利率×5%。
如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他指数代替,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述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通过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若标的指数、业绩比较基准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指数编制单位变更、指数更名等事项),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标的指数和业绩比较基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
(12)风险收益特征
转型后的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其预期的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13)基金资产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除本部分另有约定的品种外,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估值净价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2)对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对在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主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托管人承担复核责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4)费率水平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4% ÷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及支付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计算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或采用调整后的支付方式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5-12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5)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由于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基金份额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调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6)申购费、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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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年=365日。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方案说明书》以上转型方案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转型方案。
三、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一)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历史沿革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355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5月6日生效。
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若该议案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对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实施转型,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将由股票分级基金转型为指数增强基金(LOF),基金名称相应变更为“建信沪深3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二)基金转型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不存在障碍
本次基金转型及修改《基金合同》事项要求经参加会议的建信进取份额、建信稳健份额与建信双利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各自份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因此本次基金转型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障碍
为实现基金转型的平稳过渡,基金管理人已就基金转型有关的会计处理、登记、系统准备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经与基金托管人的沟通和协作,做好了基金转型的相关准备。本次基金转型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四、基金转型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转型方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在设计转型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转型方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
2、基金转型后运作过程中的相关运作风险,基金管理人将提前做好充分的内部沟通及外部沟通,避免基金转型后基金运作过程中出现相关操作风险和管理风险。
五、《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