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2号文批
准发起设立,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3月30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3月30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
2020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0 年 12 月
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为准。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录
重要提示........................................................................................................................ 0
第一节 绪 言 ...................................................................................................... 2
第二节 释 义 ...................................................................................................... 2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7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15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20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1
第七节 基金的投资 ................................................................................................ 67
第八节 基金的业绩 ................................................................................................ 79
第九节 基金的财产 ................................................................................................ 82
第十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2
第十一节 基金的收益分配..................................................................................... 87
第十二节 基金费用与税收..................................................................................... 89
第十三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1
第十四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92
第十五节 风险揭示................................................................................................. 97
第十六节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03
第十七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第十八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18
第十九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7
第二十节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9
第二十一节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十二节 备查文件 ........................................................................................... 130
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第一节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及《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节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基金合同签字方对其的合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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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指《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更新): 指《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
新)》,是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对招募说明书更新的
文件;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的修订;
《证券投资基金法》: 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4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中国证监会或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
商银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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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和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
的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用以记录各
自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直销机构: 指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有关规定,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代理协议,代为办理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年满18周
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合
法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元: 指人民币元;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
间,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
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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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合同达到生效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告基金
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
合同的日期;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 + 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权益登记日: 指某一特定日期,届时在持有人名册上所载明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享有
相应的权利;
除息日: 指基金管理人公告的分红方案中确定的将红利从基
金净资产中扣除的日期;
认购: 指在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
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单个开放日针对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该基
金总份额的10%时,为该基金的巨额赎回。单个开
放日的净赎回申请,是指该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加
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出申请,再扣除当日发生
的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及基金转换中该基金的转入
申请之和后得到的余额;
基金转换: 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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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该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 指基金管理人向不特定的投资者发行的,表示持有
人对基金享有资产所有权、收益分配权和其他相关
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凭证;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的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从事的其
他投资等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其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与负债的价值,用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和单位资产净值的过程;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
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
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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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
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
争或动乱等。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3、设立日期:2002年6月14日
4、法定代表人:刘立达
5、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15层
6、电话:021-38568888
7、联系人:罗琼
8、注册资本:2.0亿元人民币
9、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出资额(万元) 占总股本比例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10,000 5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 2,500 12.5%
首都机场集团公司 2,500 12.5%
湖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500 12.5%
合 计 20,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刘立达先生,中共党员,英国威尔士大学(班戈)金融MBA。2014
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1988年至2008年在中国人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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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行工作,历任金融研究所国内金融研究室助理研究员,研究局资本市场处主任
科员、货币政策处副调研员。2008年6月进入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工作,曾任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理、银河保险经纪公司董事、战略发展部总经理、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等职。2016年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
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委托
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公司
CICC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
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年4月加入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董事杨茂铎先生,中共党员,军事硕士。2019年10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第
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福建省军区海防13师代理副师长,南京军区联勤部物资
油料部副部长,航务军事代表办事处主任。现任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党委
副书记、董事。
董事赵红琼女士,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曾任江西中文传媒蓝海国际投资
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马栏山文化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投资总监;现任湖
南电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兼任深圳市达晨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总
经理。
董事付华杰先生,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学历。2018年3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金飞民航经济发展中心投资主管,首
都机场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助理,首都机场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部门经
理。现任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资本运营部副总经理。
董事倪毓明先生,现任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管理运营部总经
理。
董事戚振忠先生,中共党员,企业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2017年2月被
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历任大港油田总机械厂技术
员、大港油田局办公室科员、大港油田经济研究所科员,现任中石油集团公司资
本运营部处长。
独立董事王福山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2002年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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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二届、第三届、第
四届董事会连任。历任北京大学教师,国家地震局副司长,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部
门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副董事长,深圳阳光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等职。
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巡视员。
独立董事王建宁先生,中共党员,硕士,律师。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历任国家建设委员会干部,国家经济
委员会外事局干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工业经济联合会国际部干部,日本野村证券
株式会社总部投资及咨询顾问,全国律协会员法律助理,现任北京德恒律师事务
所律师、合伙人。
独立董事郭田勇先生,2014年4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
心主任。亚洲开发银行高级顾问、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咨询专家、中国
银监会外聘专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互联网金融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
学会理事。
独立董事楼建波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房地产
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北京市物权法研究会副会
长;曾任英国剑桥大学中国商法讲师。
监事刘孝红先生,管理与科学工程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西南证券研究所
策略投资部经理、研究员,北京高新技术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银河
达华低碳产业(天津)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晓彬女土,大学本科学历。曾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3月入职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支持保障部副总
监,后台运营负责人。
监事赵斌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2015年11月被选举为银河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先后任职于北京城建华城监理公司、银河证券
有限公司。现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一党支部书记,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总经理高见先生,中共党员,经济学博士。历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
管理部、产品部、市场部执行副总,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监、委
托投资部总监,中国民生银行私人银行部首席投资顾问,中国国际金融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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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CC销售交易部执行总经理,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
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高级总裁助理兼万达投资公司总裁等。2020年4月加入银河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
副总经理陈勇先生,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历任哈尔滨证券公司友谊路
证券交易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和平路营业部副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哈
尔滨和平路营业部总经理、联合证券公司投资银行总部高级经理,中国银河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办公室秘书处副处长、处长、(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工作),期间任北
京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兼),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战略发展部执行总
经理,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督察长秦长建先生,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持有中国注册会计
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等专业资格
证书,先后在会计师事务所、上市公司等行业从事内审、财务、资产评估等工作。
2007年加入银河基金,先后任监察部监察稽核(内审)、财务部总监、综合管理
部总监。
副总经理徐琳女士,中共党员,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在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营销、管理等工作。2016年12月加入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7年1月起兼任市场部总监。
2、基金经理
张杨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CFA,17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上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宏观经济及股票策略研究工作。
2008年9月加入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总监助
理、副总监等职务,现任股票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2011年10月起担任银河
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2月起担任银河主题策略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担任银河大国智造主题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11月起担任银河新动能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的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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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立生先生,2004年3月至2005年3月;王彤京先生,2005年3月至2006年11
月;李昇先生,2005年12月至2007年1月;徐小勇先生,2008年8月至2010年4月;
刘风华女士,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杨琪女士,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张杨
先生,2011年10月至今。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权益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股票投资部总监张杨先生,研究部负责人神
玉飞先生。
固收投委会:总经理高见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监韩晶先生,固定收益部基金
经理张沛先生,研究部固收研究员洪汉先生。
上述人员之间均无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依法募集本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本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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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
理念、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不同基金之间相互投资;
(2)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该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 从事任何形式的证券承销或者从事除国家债券以外的其他证券自营
业务;
(4) 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基金投资;
(5) 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6) 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7)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8) 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9) 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
(10)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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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
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包括内控架构体系、管理制度体系和风险定
位管理系统等。其中,内控架构体系分成员工自律、各部门内设风险经理的监督
和检查、总经理领导下的监察部的监督和检查、董事会领导下的专门委员会及督
察长办公室的监督和指导等四个层次;与此相适应,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个多层
次的管理制度体系来加强和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公司章程、内部控制指引、
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暂行办法与业务手册等五个层次;风险定位管理系统则
是在分析公司业务和流程中的风险点、评估风险的大小和等级、针对潜在风险点
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等基础上形成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内
外市场形势的变化,对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进行及时的修整和完善。
基金管理人据内部控制指引制定了监察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
管理制度等基本制度和一系列部门规章制度、业务操作程序与风险控制措施,从
而进一步防范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
1. 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专门设立了合规审查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并下设督察长
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室作为其常设机构,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审查,指导公司监察部
的日常工作。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