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5年3月16日至 2015年4月27日17:00时止(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收件人:王顺心
联系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环广场11层1113室
投票咨询电话:010-58073628
会议议案咨询电话:010-58573768
邮政编码:10004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4月15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sfund.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五)。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本公告列明的公证机构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列明的寄达地点,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形成决议。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且每一同类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票代表其持有的各类别份额的表决意见。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详见附件三。
六、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效;
2、本次议案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本次大会未能成功召集或议案未获通过,则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可能会再次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持有人大会专线/客服电话:010-58573768
联系人:赵婷婷
传真:010-58573737
网址:www.hsfund.com
电子邮件:zhaott@hsfund.com
2、监督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正公证处
4、见证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九、重要提示
1、关于本次议案的说明见附件二《关于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2、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3、本公告发布之日(2015年3月16日)本基金自开市起停牌1小时后复牌。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自2015年4月28日(计票日)开始停牌。基金管理人将于发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复牌。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010-58573768咨询。
5、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6日
附件:
一、《关于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关于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三、《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方式)表决票效力认定程序和标准》
四、《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五、《授权委托书》
附件一:
关于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
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为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修改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申购赎回规则、费率结构、收益分配方式以及估值方法等原注册事项。《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主要修订内容及本基金具体转型方案详见附件二《关于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转型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并办理本次转型的相关具体事宜。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5年3月16日
附件二:
关于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相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1、为提高基金资产的运作效率,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将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转型为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由持有有效的基金份额(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各类别基金总份额的50%的持有人出席方可召开,且《关于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指华商中证500份额、中证500A份额、中证500B份额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的主要内容
1、修改基金名称
原有表述为: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拟修改为: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修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二、基金的类别”的内容
原有表述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拟修改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修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四、基金的投资目标”的内容
原有表述为:本基金运用完全复制的被动型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手段,力争将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之间的日均跟踪误差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拟修改为: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于社会及国家发展出现的具有重大变化且符合产业自身发展新趋势以及国家“十二五”战略规划中的新兴产业和行业方向,精选质地优秀、发展趋势良好,且具备估值优势的上市公司,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及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4、删除《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五、基金份额的分级和配比转换”的内容。
5、删除《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六、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的内容。
6、删除《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七、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内容。
7、删除《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八、基金份额的折算”的内容。
8、删除《基金合同》第二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的内容。
9、删除《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 内容。
10、删除《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内容。
11、增加《基金合同》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拟增加内容: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基金转型变更而来。
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2012 年2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 2012 〕244号)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年8月1日至 2012年8月28日进行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年9月6日生效。
2014 年 月 日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运作方式、基金类别、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估值方法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已于表决通过之日即201 年 月 日起生效。自 201 年 月 日起《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华商中证5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将按照《华商新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12、增加《基金合同》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拟增加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13、删除《基金合同》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的内容。
14、修改《基金合同》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内容
原有表述为:本基金在分级基金运作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华商中证500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商中证500A份额和华商中证500B份额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本基金进行申购与赎回。华商中证500份额、华商中证5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适用本部分的约定。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基金投资者可以使用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系统办理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业务。基金投资者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场内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和场内、场外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内、场外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 分级运作期内的申购与赎回
(一) 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华商中证500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外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华商中证500份额的场外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华商中证500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开始办理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确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的申购与赎回
(一) 开放日和开放时间
分级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所有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份额,投资者应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场内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或另行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二) 场内、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确定场内、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届时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基金账户,办理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基金管理人应在新原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4.申购与赎回的登记结算 (1)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限。
3、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5%。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其中,通过场外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计算所得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者资金账户(返还资金的计算公式及方法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九、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1、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场外申购的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本基金份额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赎回,但不可卖出。
3、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4、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
十、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二、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以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