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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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修改内容
2018年3月28日 根据《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修改部分内容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前言1
二、释义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8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10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11
六、基金的存续14
七、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15
八、银华300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17
九、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25
十、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7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4
十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42
十三、基金的托管44
十四、基金份额的登记45
十五、基金的投资46
十六、基金的财产51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52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7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59
二十、基金份额折算60
二十一、基金的会计和审计68
二十二、基金的信息披露6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3
二十四、违约责任76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77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78
二十七、其他事项79
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合同当事人,不以其在合同上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三)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为经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转型而成,有关决议事项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新法律法规的颁布施行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原银华沪深300LOF基金:指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3.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基金合同由《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本托管协议由《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4.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
25.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业务的场所
26.上市交易:指基金存续期间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的行为
27.销售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通过场外代销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1.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投资者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登记系统
32.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3.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4.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深圳证券账户: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7.基金转型:指通过原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将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变更为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本基金合同自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原银华沪深300(LOF)基金的基金合同自该日起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银华300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银华300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跨系统转托管和系统内转托管
50.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1.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3.银华300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场内银华300份额将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人在场内日常申购的银华300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投资人在场外申购的银华300份额不进行分拆
54.银华300A份额:指银华3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55.银华300B份额:指银华300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所自动分离或选择分拆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56.银华300A份额的本金:除非基金合同文义另有所指,对于银华300A份额而言,指1.00元
57.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指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前一工作日,即进行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
58.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指本基金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即将场内的银华300份额自动分离成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之日
59.分级运作起始折算:指将投资人持有的银华300份额,以折算基准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折算成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银华300份额的行为,银华300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
60.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指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将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场内的银华300份额以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
61.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银华300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银华300份额、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的10%
6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3.元:指人民币元
64.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6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70.自动分离:指投资者在场内的每2份银华300份额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按1:1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银华300A份额和1份银华300B份额的行为
71.配对转换:指本基金的银华300份额与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和合并
72.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银华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银华300A份额与1份银华300B份额的行为
73.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银华300A份额与1份银华300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银华300份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74.银华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指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计算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的首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但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300A份额持有人的该等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的风险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75.银华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指银华300A份额依据约定年基准收益率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截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的累计收益
76.定期折算期间:第一个定期折算期间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生效日之后最近一个11月30日,第二个及之后的定期折算期间指每个会计年度的12月1日至下一会计年度的11月30日
7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7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任何事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
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五)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运用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严格的投资流程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段,追求跟踪误差最小化,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
(六)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选择分拆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基金合同生效日前一工作日为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进行分级运作自动分离。
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登记在册的场内银华300份额将按1:1的比例自动分离成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个份额类别,即稳健收益类的银华300A份额和积极收益类的银华300B份额,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银华3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银华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
投资人在场外申购的银华300份额不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银华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
(七)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场内的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将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而成。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于2009年8月17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793号文核准募集。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09年10月14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
2013年10月14日,基金管理人公告以通讯方式召开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审议了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采用分级运作的议案,内容包括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采用分级运作、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自决议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办理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终止上市。根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之日起《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失效且《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同时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更名为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份额的分类与净值计算规则(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银华300份额)、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即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银华300B份额)。其中,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将暂停申购、赎回、转托管等相关业务直至本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
基金管理人进行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将在分级运作起始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银华300份额,以折算前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折算成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银华300份额,银华300份额数按折算比例相应调整。在基金合同生效日,在分级运作自动分离日对折算后的场内银华300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动分离为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
根据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比例,银华300A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银华300B份额在场内基金初始总份额中的份额占比为50%,且两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自动分离规则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为准。自动分离以后投资人持有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份额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记录为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银华300份额保留原有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交易代码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银华300份额,并可选择将其场内日常申购的银华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申请合并为银华300份额后赎回。
投资人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银华300份额。场外申购的银华300份额不进行分拆,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投资人可将其持有的场外银华300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后上市交易。投资人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合并为银华300份额后赎回。
无论是定期份额折算,还是不定期份额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同二十、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银华300份额不进行自动分离。投资人可选择将上述折算产生的银华300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
(三)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份额所分拆的两类基金份额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将在每个工作日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净值计算规则对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分别进行参考净值计算,银华300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300A份额的本金及银华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银华300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在优先确保银华300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应得收益后,将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300B份额的净资产。
在本基金存续期内,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银华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为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5%,同期银行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以计算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首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为准。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的年基准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如果未来中国人民银行实施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不再发布,则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调整约定年基准收益率的构成。年基准收益均以1.0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每个工作日对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进行参考净值计算。在进行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计算时,本基金净资产优先确保银华300A份额的本金及银华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银华300B份额的净资产。银华300A份额累计约定应得收益按依据银华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银华300A份额应计收益的天数确定;
3.每2份银华300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等于1份银华300A份额和1份银华300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
4.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在本基金存续的某一完整定期折算期间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已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该定期折算期间首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且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银华300A份额在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当前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净值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银华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应得收益,如在某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银华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按照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T日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
本基金作为分级基金,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总数为银华300A份额、银华300B份额和银华300份额的份额数之和。
2.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1,2,3N;N为当期定期折算期间实际天数;t=min{自12月1日至T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自当期定期折算期间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次日至T日,上一定期折算期间内最近一次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的次日至T日};为T日每份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T日银华300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T日银华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R为银华300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
银华300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银华300A份额和银华300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基金的存续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银华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之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基金管理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七、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的上市交易(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日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申请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开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银华300份额所分拆的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以不同的交易代码上市交易,两类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两类基金份额的净值;
2.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
4.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人民币;
5.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用
银华300A份额与银华300B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