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3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2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14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8
第六部分 基金备案.................................................................................................... 20
第七部分 申万军工A份额与申万军工B份额的上市交易 .................................. 21
第八部分 申万军工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3
第九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解冻............................................ 32
第十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34
第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6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托管............................................................................................ 55
第十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56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投资............................................................................................ 58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5
第十九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1
第二十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4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75
第二十二部分 申万军工A份额与申万军工B份额的终止运作 .......................... 84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第二十五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4
第二十六部分 违约责任............................................................................................ 97
第二十七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8
第二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99
第二十九部分 其他事项.......................................................................................... 100
第三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权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
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
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
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五、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包括
申万军工份额、申万军工A份额和申万军工B份额)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
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情形除外。
六、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
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申万菱信中证
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申万
军工A份额与申万军工B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修
订,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公布,自2013年6月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运作周年:指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期间。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上一个
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为“对
应日”),若某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至其对
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7、申万军工份额:指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
18、申万军工A份额:指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
收益类份额
19、申万军工B份额:指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
进取类份额
20、基金份额分级:指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
份额与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申万军工A
份额、申万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1、年基准收益率:指本基金为申万军工A份额设定每个运作周年应得的
收益率。申万军工A份额的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3.00%,其中,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年基准收益率除
以运作周年的实际天数为日基准收益率,其对应的日分配金额称为日基准收益,
日基准收益以面值1.0000元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2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3、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24、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5、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6、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7、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
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2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3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3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2、销售机构: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33、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34、会员单位: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5、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
36、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进行基金份额认购
(场外认购的全部份额将确认为申万军工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
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37、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相关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
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
内申购、场内赎回
38、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9、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0、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41、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
42、上市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43、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
的行为
4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46、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4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办理基金交易业务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8、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4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5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5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
不得超过3个月
5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5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5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55、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56、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8、《业务规则》:指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
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5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
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0、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的
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赎回: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和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内或场外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62、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3、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4、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
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5、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
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指令
66、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申万军工份额与申万
军工A份额、申万军工B份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个方面
67、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申万
军工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申万军工A份额与一份申万军工B份额的
行为
68、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申万
军工A 份额与一份申万军工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申万军工份额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69、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70、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申万军工份额、申万
军工A份额和申万军工B份额)的10%
71、元:指人民币元
7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证
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7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7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5、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
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
交易的债券等
7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申万军工份额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申万
军工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
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79、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8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方式,通过严格的投资程序约束和数量化风险管理手
段,力争控制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不超过
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实现对中证军工指数的有效跟踪。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军工指数
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军工份额、申万军工A份额与申万军工B份额。
其中,申万军工A份额、申万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
不变。三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发售结束后,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1:1的比例确认为
申万军工A份额和申万军工B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申万军工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申万军工份额按
1:1的比例分拆为申万军工A份额和申万军工B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份额按申万军工份额进行确认,其通过跨系统转
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申万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申万军工A
份额和申万军工B份额。
七、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八、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九、基金份额发售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分级
一、基金份额分级
1、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
额(以下简称“申万军工份额”)、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
健收益类份额(以下简称“申万军工A份额”)与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之积极进取类份额(以下简称“申万军工B份额”)。其中,申万军工A
份额、申万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2、基金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全
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申万军工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的比例自
动分离为预期收益与预期风险不同的两种份额类别,即申万军工A份额和申万
军工B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申万军工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
外的申购和赎回,但不上市交易。申万军工A份额与申万军工B份额交易代码
不同,只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接受单独的申购与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申万军工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购的
申万军工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申万军工A份额和申万军工B份额。投资者
也可按1:1的配比将其持有的申万军工A份额和申万军工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
内的申万军工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申万军工份额。投资者不得申请将其场外申购的
申万军工份额进行分拆。但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申万军工份额跨系统转托管
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申万军工A份额和申万军工B份额后上市交易。
3、申万军工A份额和申万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原则
本基金按基金合同约定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对申万军工A份额和申万军工
B份额分别进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具体计算原则如下:
(1)本基金一份申万军工A份额的参考净值与一份申万军工B份额的参考
净值之和等于两份申万军工份额的净值。
(2)申万军工A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申万军工A份额实际的投资盈
亏都由申万军工B份额分享与承担。申万军工A份额的日基准收益均以1.0000
元面值为基准采取单利进行计算。
某运作周年的日基准收益R=1.0000元×该运作周年的年基准收益率/该运作
周年的实际天数
本基金的运作周年指自某运作周年开始日起至该运作周年结束日止的运作
期间。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其他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
上一个运作周年结束日的次日。结束日为其开始日至满一周年的最后一日(简称
为“对应日”),若某运作周年的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该运作周年的结束日顺延
至其对应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假设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为2014年3
月3日,则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开始日为2014年3月3日,第一个运作周年的对
应日为2015年3月2日,因该对应日为工作日,故第一个运作周年的结束日为
2015年3月2日。
年基准收益率是指本基金为申万军工A份额设定每个运作周年应得的收益
率。
年基准收益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00%,其中,一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指每个运作周年的第一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
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3)申万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2×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申万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申万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基准
收益,如在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申万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基准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4、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按照申万军工A份额和申万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计算并公告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军工A份额与申万军工B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为了简化表述,记T日的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军工A份额
NAVNAV(A)NAV(B)TT和申万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分别为T,,。
(1)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日,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T日闭市后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包括申万军工份额、T
申万军工A份额与申万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总数
(2)申万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申万军工A份额每日获得日基准收益,T日,申万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NAV(A)?NAV(A)?RTT-1T
NAV(A)T-1:T-1日申万军工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RT:T日所在运作周年的日基准收益。
(3)申万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T日,申万军工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NAV(B)?2?NAV?NAV(A)TTT
申万军工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申万军工A份额和申万军工B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申万军工A份额与申万军工B份额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或出现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申万军工A
份额与申万军工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如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申万军工份额、申万军工A份额与申万军工B份额各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