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2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11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13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17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20
第六部分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21
第七部分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上市交易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等其他相关业务 32
第九部分 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34
第十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36
第十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4
第十二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托管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投资 59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财产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7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5
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 76
第二十一部分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终止运作 8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6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7
第二十四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5
第二十五部分 违约责任 98
第二十六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99
第二十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100
第二十八部分 其他事项 101
第二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2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6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
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
须自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当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
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
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
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即“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B份
额”)。其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1∶1的比例不变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A类份额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B类份额
约定收益率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
约定收益,约定收益率在每年年初进行调整(《基
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除外),计算公式为:国
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同期一年期银
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其中,“同期一年
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
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
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
率+3.5%”。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计算
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年基
准收益均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
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约定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投创业成长A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
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招募说明书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
《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
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
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
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
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
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文件,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投瑞银瑞泽中
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上市交易公告书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A类份额与B类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发售公告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业务规则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其中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
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证券经营资格且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
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
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
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
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和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
日
T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销售场所 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销售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
内
场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外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认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
赎回
场内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认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
额上市交易、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
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认购、
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认购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通过场外或场内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申购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外或场内购买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的行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日常申购自《基
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
点规定的手续,通过场外或场内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行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
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巨额赎回 在单个开放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包括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的基金总份额的10%时的情形
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
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
业成长B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户 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
结余情况的账户
注册登记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
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国投创
业成长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的国
投创业成长,以及买入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
投创业成长B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场外份额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场内份额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
为
跨系统转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
额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种情形
分拆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
成1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1份国投创业成长B
份额的行为
合并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
有的每1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1份国投创业成
长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
额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可转换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
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任何其他可转换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
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
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
以及其他收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
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
和本基金应收的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
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
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指定媒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简称“指定报刊”)和/或指定互联网网站(简
称“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
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第二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被动的指数化投资管理,实现对中证创业成长指数的有效跟踪,
力求将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平均跟踪误差控制在0.35%以
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
五、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创业成长指数。
六、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其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
持1∶1的比例不变。
七、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与分拆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
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将按1∶1
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成预期收益与风险不同的两类基金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
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
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并可选择将其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
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投资者在场外认购和申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不能进行分拆,其通过跨系统
转托管至场内后,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
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将以不同的交易代码同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具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十一、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成长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之A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瑞银瑞泽中证创业
成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B类份额(即“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其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
持1∶1的比例不变。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分离与分拆规则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本基金发售结束后,场外认购的
全部基金份额将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场内认购的全部基金份额按照1:1
的比例自动分离,确认为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和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国投创业
成长份额、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基金合同》生效后,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可以进行场
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交易代码不
同,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不可进行申购赎回。
投资者可在场内申购和赎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投资者可选择将其在场内申
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成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投资者也可按1:1的比例将其持有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
长B份额申请合并为场内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
投资者可在场外申购和赎回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投资者不能申请将其场外申
购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进行分拆,《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投资者可将
其持有的场外国投创业成长份额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并申请将其分拆成国投创
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后上市交易。
无论是定期折算,还是不定期折算(有关本基金的份额折算详见本《基金合
同》“第二十部分 基金份额折算”),其所产生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不进行自动分
离。投资者可选择将上述折算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按1:1的比例分拆为国投创
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
三、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预期风险和收益特性不同,本基金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
B份额具有不同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其中,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为低风险且预
期收益相对稳定的基金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为高风险且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的基金份额。
在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存续期内,国投创业成长
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则如下:
1、本基金每1份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1份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资产净
值之和等于2份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所代表的资产净值。
2、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约定收益,约定收益率
在每年年初进行调整(《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除外),计算公式为: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税后)+3.5%
其中,“同期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当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在《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年度,国
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基金合同》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3.5%”。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计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2位。年基准收益均以人民币1.00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3、在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存续期内,本基金在每个
工作日,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在进行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各自的参考净值
计算时,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资产净值之和将优先保障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本金及累计约定收益,之后的剩余净资产计为国投创业成
长B份额的净资产。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累计约定收益依据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
的约定收益率计算的每日收益率和截至计算日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应计收益的
天数确定。
4、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日所在会计年度或存续的某一完整会计年
度内,若未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在
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按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计算日或该会计年度
年初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若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则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在参考净值计算日应计收益的天数应按照最近一次该会计
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计算日的实际天数计算。
5、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约
定收益,如在某一会计年度内本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情况下,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四、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按照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参考净值计算规
则,依据以下公式分别计算并公告T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
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NAV的计算公式为: T
NAV=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 T
其中: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T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总数+T日国投创业成长A
份额总数+T日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总数
2、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
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r
NAV?1.00?(1??t) AT
运作当年实际天数
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T日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T日闭市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NAV? BT
T日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总数
其中:
NAV:T日闭市后的国投创业成长份额净值 T
NAV:T日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AT
NAV:T日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BT
r:在本会计年度设定的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的约定收益率
t=min{自年初至T日的天数,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的天数,自最近
一次会计年度内不定期份额折算日至T日的天数}
T日闭市后国投创业成长B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
值-NAVT×T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总数-NAVAT×T日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总数
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长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T日国投创业成长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国投创业成长A份额与国投创业成
长B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如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一、募集期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发售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募集目标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
四、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通过场外、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外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场外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具
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场内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发售(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或相关业务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结束前获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