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14
年12月2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
144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3月26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
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
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
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
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
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
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
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等等。投资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指数化投资风
险和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其中指数化投资风险主要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
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
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等;基金运作的特有风险主要包括:上市交易风
险、杠杆机制风险、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基金份额风险收益特征变化风险、
基金份额折算风险、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极端
情形下的损失风险、交银新能源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调整带来的再投资风险、
交银新能源A份额约定年基准收益率上调带来的剩余资产分配减少的风险、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等。
本基金是一只股票型基金,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
金和货币市场基金,属于承担较高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高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采取了基金份额分级的结构设计,不同的基金份额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共有三类份额,其中交银新能源份额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
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交银新能源A份额具有低预期风险、预期收益相
对稳定的特征;交银新能源B份额具有高预期风险、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
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
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对基金合同变更的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基金合同变
更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19年12月4日。本招募说明书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9
年3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8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
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2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与净值计算规则 ................................... 53
七、基金的募集 ..................................................... 5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58
九、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上市交易 ................... 59
十、交银新能源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1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其他业务 ........................... 77
十二、场内份额的配对转换 ........................................... 80
十三、基金的投资 ................................................... 83
十四、基金的业绩 ................................................... 97
十五、基金的财产 ................................................... 99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0
十七、基金收益与分配 .............................................. 106
十八、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7
十九、基金份额折算 ................................................ 110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1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0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28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8
二十四、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40
二十五、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58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71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73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73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78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交银施罗德国证新
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新能
源A与新能源B上市交易公告书》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
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交银施罗德国证新能源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
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其后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
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
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
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会员单位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场外:指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直销机构和其它场外销
售机构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
赎回
28、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
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29、标的指数:指国证新能源指数
30、交银新能源份额:指本基金的基础份额。投资者在场外认/申购的交银新能
源份额不进行基金份额自动分离,也不可以选择基金份额分拆;投资者在场内认购
的交银新能源份额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自动进行基金份额分离;投资者在场内申购
的交银新能源份额,可选择进行基金份额分拆,也可选择不进行基金份额分拆
31、交银新能源A份额:指交银新能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自动分离或投
资者选择分拆所得到的稳健收益类基金份额
32、交银新能源B份额:指交银新能源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规则自动分离或投
资者选择分拆所得到的积极收益类基金份额
33、注册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
统,通过场外认购、申购的交银新能源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34、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内认购、申购的交银新能源份额和上市交易的交银新能源A份
额、交银新能源B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35、场外份额:指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和基金交易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办理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
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注册
登记系统
40、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深
圳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4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
情况的账户
4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
期
4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3个月
4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
放日
4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9、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50、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1、《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2、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4、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5、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
式买卖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行为
56、自动分离: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在场内认购的每2份交银新能源份
额按照1:1 的比例自动转换为1份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1份交银新能源B份额
57、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2份交银新
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1份交银新能源A份额与1份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
行为
58、合并: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份交银新
能源A份额与1份交银新能源B份额申请转换成2份交银新能源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59、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场内交银新能源份额与交银
新能源A份额、交银新能源B份额之间按约定的转换规则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
拆和合并
6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6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
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
行转登记的行为
6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交银新能源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包括交银新能源份额、
交银新能源A份额和交银新能源B份额)的10%的情形
66、元:指人民币元
6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股指期货合约、银行存款本
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7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过程
72、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
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7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7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学位。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
海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学位。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
资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
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
全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
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
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
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员。现
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
财贸所助理研究员,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
司证券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
总经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学位,现任施罗德集团亚太区行
政总裁。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学位。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
司调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
巡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兼任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
处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
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学位,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
工业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
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兼
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学位。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
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
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经
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学位,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
人。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
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张玲菡女士,监事,学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
历任中国银行福州分行客户经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区域经理,银河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渠道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经理、渠道部
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营销管理部总经理。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学位。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副
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
并购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学位。历任中国地质大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
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
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
副市长(挂职)。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
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
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
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
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学位。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
理、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蔡铮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电子工程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2007年7
月起在瑞士银行香港分行工作。2009年加入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
资研究部数量分析师、量化投资部助理总经理、量化投资部副总经理,现任量化投
资副总监兼多元资产管理副总监。2011年3月7日至2012年12月26日担任上证
180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180公司治理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9月22日至2012年12
月26日担任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1年9
月28日至2012年12月26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深证300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12年11月7日至2012年12月26日担任交银
施罗德沪深300行业分层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